#官方通报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批捕#就“水城区政府回应中国经营报报道:均不属实 ”的几点粗浅看法及建议:
首先,水城区政府是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这样说债权人的坏话,本身就令人难以信服。而且水城区政府新闻办代表区委区政府这么一通报,今后法院还怎么判?
其次,《通报》提到,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试问,该有关部门包括有公检法三家吧?如果让他们三家,哪怕是让他们其中的两家共同参与,一起核实情况,都是在变相地联合办案,容易导致未审先定!
《通报》还强调了是“再次”核实。由此看来,已经不是一次这样做了。这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违背,是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再次,该《通报》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避重就轻的。例如,就中国经营报所提到的抓捕律师及律师助理10余人的这一恶劣情况,未予回应。坦率地讲,债务人水城区政府明显是在自我推责,还要拉上相关部门为之背书和背锅!
另外,水城区委区政府所谓召集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过程中,有邀请中国经营报记者郝成先生、马某某等人的辩护人参与吗?哪怕是打个电话,听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掌握的事实情况了吗? 如果没有,这种由债务人组织的所谓“核实情况”的行为,一经展开行动,结果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悬念了!
最后,鄙人的建议是:
一、对该事件,应当成立更高级别的联合调查组,予以彻查。水城区委区政府不能再是调查组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而应该是被调查对象!
二、对相关案件,应当异地管辖或者提级管辖,避免地方权力干预地方司法!
三、水城区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水城区政府,应当悬崖勒马!作为地方政府,在此事的后续处理上,如何取信于民?如何维护政府公信?应该实事求是,并如数欠债还钱,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而不是游走向反法治的边缘。
四、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相信在上级的重视下,水城区政府欠债事件以及所涉及到的案件,都能获得圆满处理。(转自:张新年律师)
首先,水城区政府是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这样说债权人的坏话,本身就令人难以信服。而且水城区政府新闻办代表区委区政府这么一通报,今后法院还怎么判?
其次,《通报》提到,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试问,该有关部门包括有公检法三家吧?如果让他们三家,哪怕是让他们其中的两家共同参与,一起核实情况,都是在变相地联合办案,容易导致未审先定!
《通报》还强调了是“再次”核实。由此看来,已经不是一次这样做了。这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违背,是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再次,该《通报》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避重就轻的。例如,就中国经营报所提到的抓捕律师及律师助理10余人的这一恶劣情况,未予回应。坦率地讲,债务人水城区政府明显是在自我推责,还要拉上相关部门为之背书和背锅!
另外,水城区委区政府所谓召集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过程中,有邀请中国经营报记者郝成先生、马某某等人的辩护人参与吗?哪怕是打个电话,听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掌握的事实情况了吗? 如果没有,这种由债务人组织的所谓“核实情况”的行为,一经展开行动,结果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悬念了!
最后,鄙人的建议是:
一、对该事件,应当成立更高级别的联合调查组,予以彻查。水城区委区政府不能再是调查组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而应该是被调查对象!
二、对相关案件,应当异地管辖或者提级管辖,避免地方权力干预地方司法!
三、水城区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水城区政府,应当悬崖勒马!作为地方政府,在此事的后续处理上,如何取信于民?如何维护政府公信?应该实事求是,并如数欠债还钱,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而不是游走向反法治的边缘。
四、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相信在上级的重视下,水城区政府欠债事件以及所涉及到的案件,都能获得圆满处理。(转自:张新年律师)
《就“水城区政府回应中国经营报报道:均不属实 ”的几点粗浅看法及建议: 首先,水城区政府是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这样说债权人的坏话,本身就令人难以信服。而且水城区政府新闻办代表区委区政府这么一通报,今后法院还怎么判? 其次,《通报》提到,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试问,该有关部门包括有公检法三家吧?如果让他们三家,哪怕是让他们其中的两家共同参与,一起核实情况,都是在变相地联合办案,容易导致未审先定! 《通报》还强调了是“再次”核实。由此看来,已经不是一次这样做了。这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违背,是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再次,该《通报》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避重就轻的。例如,就中国经营报所提到的抓捕律师及律师助理10余人的这一恶劣情况,未予回应。坦率地讲,债务人水城区政府明显是在自我推责,还要拉上相关部门为之背书和背锅! 另外,水城区委区政府所谓召集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过程中,有邀请中国经营报记者郝成先生、马某某等人的辩护人参与吗?哪怕是打个电话,听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掌握的事实情况了吗? 如果没有,这种由债务人组织的所谓“核实情况”的行为,一经展开行动,结果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悬念了! 最后,鄙人的建议是: 一、对该事件,应当成立更高级别的联合调查组,予以彻查。水城区委区政府不能再是调查组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而应该是被调查对象! 二、对相关案件,应当异地管辖或者提级管辖,避免地方权力干预地方司法! 三、水城区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水城区政府,应当悬崖勒马!作为地方政府,在此事的后续处理上,如何取信于民?如何维护政府公信?应该实事求是,并如数欠债还钱,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而不是游走向反法治的边缘。 四、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相信在上级的重视下,水城区政府欠债事件以及所涉及到的案件,都能获得圆满处理。》https://t.cn/A6Ylrp7R
专业律师对讨薪到寻衅滋事的看法
就“水城区政府回应中国经营报报道:均不属实 ”的几点粗浅看法及建议:
首先,水城区政府是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这样说债权人的坏话,本身就令人难以信服。而且水城区政府新闻办代表区委区政府这么一通报,今后法院还怎么判?
其次,《通报》提到,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试问,该有关部门包括有公检法三家吧?如果让他们三家,哪怕是让他们其中的两家共同参与,一起核实情况,都是在变相地联合办案,容易导致未审先定!
《通报》还强调了是“再次”核实。由此看来,已经不是一次这样做了。这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违背,是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再次,该《通报》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避重就轻的。例如,就中国经营报所提到的抓捕律师及律师助理10余人的这一恶劣情况,未予回应。坦率地讲,债务人水城区政府明显是在自我推责,还要拉上相关部门为之背书和背锅!
另外,水城区委区政府所谓召集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过程中,有邀请中国经营报记者郝成先生、马某某等人的辩护人参与吗?哪怕是打个电话,听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掌握的事实情况了吗? 如果没有,这种由债务人组织的所谓“核实情况”的行为,一经展开行动,结果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悬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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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该事件,应当成立更高级别的联合调查组,予以彻查。水城区委区政府不能再是调查组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而应该是被调查对象!
二、对相关案件,应当异地管辖或者提级管辖,避免地方权力干预地方司法!
三、水城区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水城区政府,应当悬崖勒马!作为地方政府,在此事的后续处理上,如何取信于民?如何维护政府公信?应该实事求是,并如数欠债还钱,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而不是游走向反法治的边缘。
四、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相信在上级的重视下,水城区政府欠债事件以及所涉及到的案件,都能获得圆满处理。
就“水城区政府回应中国经营报报道:均不属实 ”的几点粗浅看法及建议:
首先,水城区政府是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这样说债权人的坏话,本身就令人难以信服。而且水城区政府新闻办代表区委区政府这么一通报,今后法院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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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还强调了是“再次”核实。由此看来,已经不是一次这样做了。这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违背,是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再次,该《通报》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避重就轻的。例如,就中国经营报所提到的抓捕律师及律师助理10余人的这一恶劣情况,未予回应。坦率地讲,债务人水城区政府明显是在自我推责,还要拉上相关部门为之背书和背锅!
另外,水城区委区政府所谓召集有关部门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过程中,有邀请中国经营报记者郝成先生、马某某等人的辩护人参与吗?哪怕是打个电话,听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掌握的事实情况了吗? 如果没有,这种由债务人组织的所谓“核实情况”的行为,一经展开行动,结果也几乎不会有什么悬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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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城区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水城区政府,应当悬崖勒马!作为地方政府,在此事的后续处理上,如何取信于民?如何维护政府公信?应该实事求是,并如数欠债还钱,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而不是游走向反法治的边缘。
四、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相信在上级的重视下,水城区政府欠债事件以及所涉及到的案件,都能获得圆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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