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大批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称,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一大批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此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https://t.cn/A62BCTVJ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称,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一大批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此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https://t.cn/A62BCTVJ
这些股票主营产品近期大幅涨价
涨价题材一直是市场的一个热点。一般来说,在成本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主营产品涨价能够最直接增厚公司业绩,提升市场对企业的信心,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弹性最大。通联数据通过监测主营产品价格数据,挖掘投资机会。
主营产品涨价
今日监测到主营产品涨价信息如下:$牧原股份 sz002714$ $福成股份 sh600965$ $江南高纤 sh600527$
涨价题材一直是市场的一个热点。一般来说,在成本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主营产品涨价能够最直接增厚公司业绩,提升市场对企业的信心,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弹性最大。通联数据通过监测主营产品价格数据,挖掘投资机会。
主营产品涨价
今日监测到主营产品涨价信息如下:$牧原股份 sz002714$ $福成股份 sh600965$ $江南高纤 sh600527$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规则做出了四大重点性调整,尤其是针对市场反响热烈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数值和年限认定,进一步调整从严。以下为小编提炼的内容要点:
一是优化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
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
二是调整财务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范围,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同时,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统一深市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
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最新退市新规要点一览
根据最终实施细则,小编将退市新规要点重新再梳理了一遍:
1、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过渡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财务指标有变,且指标交叉适用。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新增组合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举个例子:昔日某公司的1001项奇葩股东大会议案、某公司董监高集体表示其对披露公告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等,将可能触及退市红线。
5、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6、压缩退市周期。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9、新增两种风险警示类型:最近一年被出具非标内控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最近三年扣非净利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优化违规担保标准:违规担保余额超一千万元或达净资产的5%以上;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0、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11、全市场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12、关于过渡期安排:已暂停上市的,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老办法;已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四种处理方式:
1)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暂停上市规则的,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规实施风险警示。
5)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 2015 至 2020 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 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非ST公司,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及新增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均以2020年为首个起算年度。
深交所详解退市新规4大修订
据了解,2020年12月14日至28日期间,深交所通过设置征求意见邮箱、召开上市公司座谈会、收集上市委员会委员、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关注媒体报道等全渠道、多途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退市相关业务规则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两百余份。
从促进制度更加完备、更有效率角度,各方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新增重大违法量化指标、财务组合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主板与中小企业板交易类退市指标统一、过渡期安排等方面。
经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同时结合监管实践经验,此次吸收采纳了反映较集中且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优化,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优化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
二是调整财务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范围,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新规规定,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同时,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新规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新规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另外,根据市场反馈意见和监管实践经验,我们还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优化完善。如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过渡期安排规则适用依据,明确不计入重新上市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等。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规则做出了四大重点性调整,尤其是针对市场反响热烈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数值和年限认定,进一步调整从严。以下为小编提炼的内容要点:
一是优化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
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
二是调整财务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范围,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同时,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统一深市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
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最新退市新规要点一览
根据最终实施细则,小编将退市新规要点重新再梳理了一遍:
1、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过渡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财务指标有变,且指标交叉适用。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新增组合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举个例子:昔日某公司的1001项奇葩股东大会议案、某公司董监高集体表示其对披露公告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等,将可能触及退市红线。
5、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6、压缩退市周期。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9、新增两种风险警示类型:最近一年被出具非标内控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最近三年扣非净利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优化违规担保标准:违规担保余额超一千万元或达净资产的5%以上;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0、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11、全市场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12、关于过渡期安排:已暂停上市的,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老办法;已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四种处理方式:
1)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暂停上市规则的,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规实施风险警示。
5)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 2015 至 2020 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 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非ST公司,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及新增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均以2020年为首个起算年度。
深交所详解退市新规4大修订
据了解,2020年12月14日至28日期间,深交所通过设置征求意见邮箱、召开上市公司座谈会、收集上市委员会委员、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关注媒体报道等全渠道、多途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退市相关业务规则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两百余份。
从促进制度更加完备、更有效率角度,各方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新增重大违法量化指标、财务组合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主板与中小企业板交易类退市指标统一、过渡期安排等方面。
经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同时结合监管实践经验,此次吸收采纳了反映较集中且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优化,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优化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
二是调整财务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范围,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新规规定,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同时,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新规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新规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另外,根据市场反馈意见和监管实践经验,我们还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优化完善。如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过渡期安排规则适用依据,明确不计入重新上市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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