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教育局重要提醒# !】
广大家长朋友:
春学期伊始,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也陆续迎来开课。为严防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风险,切实守护孩子健康平安成长,盐城市“双减”工作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在此温馨提醒:
一、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
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加强对孩子防火、防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日常安全教育,切实强化孩子安全意识,培养孩子遇险逃生自救的能力。教育孩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后,注意观察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不慌张,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沿安全通道有序撤离。
二、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根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培训地点常常选择在隐蔽场所、高层建筑中,培训期间往往紧锁大门或设置多层门禁,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等各种隐患,极易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请各位家长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三、参加培训前重点关注机构安全情况
如孩子确有参加校外培训的需要,报名时要选择正规机构,并仔细查看培训机构安全情况。若需报名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正规机构;若需报名非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规机构。
参加培训前要现场认真查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如培训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有无定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演练,上课期间是否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巡查,视频监控是否做到了全覆盖,视频监控存储时限是否达到30天等。
四、参培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外出培训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注意观察路况。不闯红灯、不在路上嬉戏打闹、不驾乘问题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均要佩戴安全头盔。
五、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
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下列行为: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为扎实守牢校外培训安全底线,我市将常态化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大排查,如您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请及时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相应主管部门举报。
盐城市“双减”工作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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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学期伊始,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也陆续迎来开课。为严防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风险,切实守护孩子健康平安成长,盐城市“双减”工作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在此温馨提醒:
一、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
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加强对孩子防火、防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日常安全教育,切实强化孩子安全意识,培养孩子遇险逃生自救的能力。教育孩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后,注意观察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不慌张,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沿安全通道有序撤离。
二、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根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培训地点常常选择在隐蔽场所、高层建筑中,培训期间往往紧锁大门或设置多层门禁,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等各种隐患,极易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请各位家长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三、参加培训前重点关注机构安全情况
如孩子确有参加校外培训的需要,报名时要选择正规机构,并仔细查看培训机构安全情况。若需报名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正规机构;若需报名非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规机构。
参加培训前要现场认真查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如培训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有无定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演练,上课期间是否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巡查,视频监控是否做到了全覆盖,视频监控存储时限是否达到30天等。
四、参培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外出培训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注意观察路况。不闯红灯、不在路上嬉戏打闹、不驾乘问题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均要佩戴安全头盔。
五、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
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下列行为: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为扎实守牢校外培训安全底线,我市将常态化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大排查,如您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请及时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相应主管部门举报。
盐城市“双减”工作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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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
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加强对孩子防火、防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日常安全教育,切实强化孩子安全意识,培养孩子遇险逃生自救的能力。教育孩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后,注意观察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不慌张,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沿安全通道有序撤离。
二、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根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培训地点常常选择在隐蔽场所、高层建筑中,培训期间往往紧锁大门或设置多层门禁,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等各种隐患,极易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请各位家长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三、参加培训前重点关注机构安全情况
如孩子确有参加校外培训的需要,报名时要选择正规机构,并仔细查看培训机构安全情况。若需报名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正规机构;若需报名非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规机构。
参加培训前要现场认真查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如培训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有无定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演练,上课期间是否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巡查,视频监控是否做到了全覆盖,视频监控存储时限是否达到30天等。
四、参培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外出培训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注意观察路况。不闯红灯、不在路上嬉戏打闹、不驾乘问题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均要佩戴安全头盔。
五、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
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下列行为: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为扎实守牢校外培训安全底线,我市将常态化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大排查,如您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请及时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相应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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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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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学期伊始,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也陆续迎来开课。为严防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风险,切实守护孩子健康平安成长,盐城市“双减”工作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在此温馨提醒:
一、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
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加强对孩子防火、防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日常安全教育,切实强化孩子安全意识,培养孩子遇险逃生自救的能力。教育孩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后,注意观察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不慌张,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沿安全通道有序撤离。
二、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根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培训地点常常选择在隐蔽场所、高层建筑中,培训期间往往紧锁大门或设置多层门禁,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等各种隐患,极易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请各位家长坚决抵制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三、参加培训前重点关注机构安全情况
如孩子确有参加校外培训的需要,报名时要选择正规机构,并仔细查看培训机构安全情况。若需报名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正规机构;若需报名非学科类培训,请选择同时具有《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规机构。
参加培训前要现场认真查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如培训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有无定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演练,上课期间是否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巡查,视频监控是否做到了全覆盖,视频监控存储时限是否达到30天等。
四、参培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外出培训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注意观察路况。不闯红灯、不在路上嬉戏打闹、不驾乘问题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均要佩戴安全头盔。
五、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
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下列行为: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为扎实守牢校外培训安全底线,我市将常态化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大排查,如您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请及时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相应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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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
要闻要论 |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
(转自《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20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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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原文,扫码(图1)进入网页链接https://t.cn/A6YoPFvN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
(转自《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20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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