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收个人税的33种情况】[并不简单]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此优惠具有时效性:自2019奶奶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后期如有其它变化高顿君也将及时跟进!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补贴其中部分内容有限期于2021年年底。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济#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每日一 练# 3.【答案】B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据此可知,本题表述不完整。故本题判断错误。

#招聘# 【滁州市总工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公告 明光市总工会招三名】根据《关于做好第六批省总直补和 2020 年市县自行负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工作的通知》(皖工办〔2020〕12 号)要求,滁州市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与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共22名,具体职位详见《滁州市总工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职位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且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四)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年龄、专业等条件。年龄计算:职位表中“35周岁以下”即“1984年11月(含)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即“1979年11月(含)以后出生”。
    (五)勤奋敬业,创新务实,作风民主,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与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步骤依次进行(详见滁州市总工会网站https://t.cn/RTeGj2f)。
    本次招聘由滁州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滁州市总工会确认后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笔试、面试工作。面试后各招聘工作环节(步骤),由滁州市总工会按规定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20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报名地点在滁州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详见附件1)。
    2、报名有关事宜
    (1)报考人员按招聘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填报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另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近期2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4张,到滁州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办理报名手续,如实填写《滁州市总工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报名表》(详见附件2)。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2)为确保招聘人员素质,同一职位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对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取消或核减该职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职位报考人员,可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到原报名点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于2020年11月19日凭本人身份证到原报名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综合能力测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基本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要素。
    笔试结束后,成绩在滁州市总工会网站上进行公布。为确保招聘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达到60分的报考人员方可进入面试。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在同职位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确定。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在同职位笔试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
    面试相关情况将在滁州市总工会网站上进行公布,进入面试环节的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到滁州市总工会领取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报考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综合能力和基本素养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与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聘数的,报考人员面试分数须达到该组实际参加面试的平均分或者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四)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为考试最终成绩。在滁州市总工会网站上进行公布。根据招聘计划数和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
    如出现考试最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如出现考试最终成绩和笔试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一并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最终由滁州市总工会全面衡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由滁州市总工会组织实施。
    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考核。由滁州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组成考察组分级组织实施。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职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与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在滁州市总工会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进入公示环节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聘单位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滁州市总工会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分别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七)工资待遇
    工资按月发放,实行年度包干5.4万元(含单位和个人缴纳五险一金)。
    五、其他相关事宜
    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招聘计划、规定条件或擅自更改招聘方案给招聘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聘无效,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考生,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资料。滁州市总工会不举办也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活动。
    本《公告》由滁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0550-3047532 (滁州市总工会组织部)
    监督举报:0550-3024303(中共滁州市纪委滁州市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上述政策咨询、监督举报联系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滁州市总工会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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