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颜丁明宇》西颜 丁明宇(无弹窗章节小说完结版)全文阅读笔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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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西颜丁明宇》西颜 丁明宇
主角:《西颜丁明宇》西颜 丁明宇
部分文段阅读:
西颜只觉浑身温度都一点点离开,她起身走到客厅,走到那副快完成的画上。
若有人仔细看,这幅画上的男人和丁明宇拍下的那幅画,其实有细微的不同。
至少眼前这幅,的确是丁明宇。
西颜伸手从画上男人的脸上抚过,最终她眸色黯淡,取下画,缓缓将其撕掉。
扔进了垃圾桶。
一夜无眠。
早上起来,感受到腹部隐隐传来的痛感。
西颜心下一慌,当即赶到医院检查。
“有点先兆性流产迹象,但具体看不出原因,你先去做几个检查看看。”
“好,谢谢医生。”
西颜拿着检查单走出来,就迎面撞上了一个穿着白大褂的年轻医生。
年轻医生扶住她,却是神色诧异喊她:“西雅学姐?”
西颜霎时一怔,抬眼就见对方的工作牌上写着:宁泽。
宁泽见她身边没有别人,还笑着问:“学姐,你来医院,孟川学长怎么都不陪你来?”
西颜猛然回神,深吸一口气,推开他淡淡道:“不好意思,你认错人了。”
话落,她匆忙离去。
却未察觉到手中的检查单,不知何时掉落了一张。
宁泽将其捡起来,目光落在名字上,便是一愣:“西颜?”
……
西颜走出医院,就突然接到画室员工的电话。
“西姐!您赶紧来一趟画室吧!有人在画室闹事!”
“什么?”西颜一惊,当即打车赶去画室。
来到画室。
屋内一片狼藉,墙面上赫然用红色油漆写着大大的“小三”“贱人”字眼。
而始作俑者是个穿着高中制服的女孩,此刻正撕着一幅画。
西颜目光落在那幅即将被毁的画上,脸色大变。
向来冷清的人,在这一刻方寸大乱。
“别动那幅画!”她惊慌大喊。
西颜冲过去试图阻止,然而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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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西颜丁明宇》西颜 丁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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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颜只觉浑身温度都一点点离开,她起身走到客厅,走到那副快完成的画上。
若有人仔细看,这幅画上的男人和丁明宇拍下的那幅画,其实有细微的不同。
至少眼前这幅,的确是丁明宇。
西颜伸手从画上男人的脸上抚过,最终她眸色黯淡,取下画,缓缓将其撕掉。
扔进了垃圾桶。
一夜无眠。
早上起来,感受到腹部隐隐传来的痛感。
西颜心下一慌,当即赶到医院检查。
“有点先兆性流产迹象,但具体看不出原因,你先去做几个检查看看。”
“好,谢谢医生。”
西颜拿着检查单走出来,就迎面撞上了一个穿着白大褂的年轻医生。
年轻医生扶住她,却是神色诧异喊她:“西雅学姐?”
西颜霎时一怔,抬眼就见对方的工作牌上写着:宁泽。
宁泽见她身边没有别人,还笑着问:“学姐,你来医院,孟川学长怎么都不陪你来?”
西颜猛然回神,深吸一口气,推开他淡淡道:“不好意思,你认错人了。”
话落,她匆忙离去。
却未察觉到手中的检查单,不知何时掉落了一张。
宁泽将其捡起来,目光落在名字上,便是一愣:“西颜?”
……
西颜走出医院,就突然接到画室员工的电话。
“西姐!您赶紧来一趟画室吧!有人在画室闹事!”
“什么?”西颜一惊,当即打车赶去画室。
来到画室。
屋内一片狼藉,墙面上赫然用红色油漆写着大大的“小三”“贱人”字眼。
而始作俑者是个穿着高中制服的女孩,此刻正撕着一幅画。
西颜目光落在那幅即将被毁的画上,脸色大变。
向来冷清的人,在这一刻方寸大乱。
“别动那幅画!”她惊慌大喊。
西颜冲过去试图阻止,然而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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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我家是农村的,在1995年承包了村里的几块地,在2013-2015年确权时期,被村干部伪造确权材料,登记到村干部自己及其亲属名下。
我父亲在确权登记完成后,拿到确权证书后,才知晓土地被登记给他人,之后多次找村委会反映情况,均被推诿无视,一直得不到解决。
2023年5月我父亲向无为市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被仲裁委员会以极其不合理的理由驳回:仲裁庭认为我父亲从无为市档案局调取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未填写合同上的土地块数和面积,因此证据不足驳回申请。该理由令人无法接受,合同的附件《农户承包耕地、水面登记表》上,明确登记了合同包含的土地(该登记表的编号、字迹、时间与合同完全一致)。并且,合同中的土地块数和面积即使未填写,但一样通过了当时的各级政府审核,之后我父亲一直按照合同和登记表上的土地信息缴纳土地税直到国家取消征收土地税。这些足以证明,合同中土地块数和面积不属于必要信息,由登记表补充即可,合同和登记表上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属于我家的。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经营登记的依据是承包合同。
而涉案土地的现登记人提交的承包合同上并不包含涉案土地, 不存在同一块土地重复签订承包合同产生争议的情况,那么涉案土地又是如何登记到现登记人名下的呢?因此我及我的家人对于仲裁裁决书中驳回理由的合理性保持强烈怀疑。
接着我父亲按照仲裁裁决书结尾所写,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法院的裁决与仲裁产生了合法性冲突:仲裁是按照民事诉讼(从裁决书中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 可以得出)来进行裁决的,但法院又说不是民事诉讼,到底哪个是正确且合法的?
接下来,既然法院认为不是民事诉讼范围,因此我父亲又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撤销错误登记并按照承包合同重新颁证。在起诉过程中,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提供了确权登记时的材料,我父亲查看登记材料后发现,所有材料我父亲均不知情,且未签过名和按手印。另外,确权材料上的发包方负责人及其亲属就是案涉土地所在的现登记人,因此有理由此怀疑是该名村干部以权谋私,强占我家的土地(因为国家的农业土地补贴和土地出租收益都是按照确权登记获取的,并不是按照承包合同来的)。
确权登记材料上有关承包合同的部分信息未填写,登记材料上的家庭人口也与户口本上不一致,户口本上有4人,但登记材料上仅仅只有2人,签名和指印甚至是多人冒签的,这样的登记材料不知是如何通过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核然后完成登记的。
目前,法院以该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驳回申请,但法院在驳回理由中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只要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时效就是20年。
法院的驳回理由中:“不属于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即使行政行为“不属于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但只要案件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就满足最长20年的时效。本案是因不动产登记错误提起诉讼,符合最长20年的情况。
另外,行政诉讼裁决书中提到:“因该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非行政诉讼环节可直接解决,宜通过其他法定渠道寻求救济。”,又将此事推给民事法律,我家此前进行的民事诉讼,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现在又推回给民事,实在令人无法理解,也不知该如何寻求救济。
本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就是,我家自1995年第二轮承包合同后,一直按照合同附件登记表上的土地信息进行耕种以及缴纳土地税,但2013-2015年土地确权时,却只有2块土地,并且其中一块土地还是我爷爷的承包合同上的,那么我家承包合同上和缴纳土地税的相关土地,在确权时哪里去了?
我父亲去年在寒冷冬日里,一次又一次来回40多公里的骑着电瓶车,到市里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和寻求帮助,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法院的裁决理由又无法令人信服,希望能得到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此事。
附件图片有上面相关的材料:《耕地承包合同书》及其附件《农户承包耕地、水面登记表》、《无为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确权登记材料、《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我家是农村的,在1995年承包了村里的几块地,在2013-2015年确权时期,被村干部伪造确权材料,登记到村干部自己及其亲属名下。
我父亲在确权登记完成后,拿到确权证书后,才知晓土地被登记给他人,之后多次找村委会反映情况,均被推诿无视,一直得不到解决。
2023年5月我父亲向无为市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被仲裁委员会以极其不合理的理由驳回:仲裁庭认为我父亲从无为市档案局调取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未填写合同上的土地块数和面积,因此证据不足驳回申请。该理由令人无法接受,合同的附件《农户承包耕地、水面登记表》上,明确登记了合同包含的土地(该登记表的编号、字迹、时间与合同完全一致)。并且,合同中的土地块数和面积即使未填写,但一样通过了当时的各级政府审核,之后我父亲一直按照合同和登记表上的土地信息缴纳土地税直到国家取消征收土地税。这些足以证明,合同中土地块数和面积不属于必要信息,由登记表补充即可,合同和登记表上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属于我家的。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经营登记的依据是承包合同。
而涉案土地的现登记人提交的承包合同上并不包含涉案土地, 不存在同一块土地重复签订承包合同产生争议的情况,那么涉案土地又是如何登记到现登记人名下的呢?因此我及我的家人对于仲裁裁决书中驳回理由的合理性保持强烈怀疑。
接着我父亲按照仲裁裁决书结尾所写,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法院的裁决与仲裁产生了合法性冲突:仲裁是按照民事诉讼(从裁决书中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 可以得出)来进行裁决的,但法院又说不是民事诉讼,到底哪个是正确且合法的?
接下来,既然法院认为不是民事诉讼范围,因此我父亲又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撤销错误登记并按照承包合同重新颁证。在起诉过程中,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提供了确权登记时的材料,我父亲查看登记材料后发现,所有材料我父亲均不知情,且未签过名和按手印。另外,确权材料上的发包方负责人及其亲属就是案涉土地所在的现登记人,因此有理由此怀疑是该名村干部以权谋私,强占我家的土地(因为国家的农业土地补贴和土地出租收益都是按照确权登记获取的,并不是按照承包合同来的)。
确权登记材料上有关承包合同的部分信息未填写,登记材料上的家庭人口也与户口本上不一致,户口本上有4人,但登记材料上仅仅只有2人,签名和指印甚至是多人冒签的,这样的登记材料不知是如何通过无为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核然后完成登记的。
目前,法院以该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驳回申请,但法院在驳回理由中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只要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时效就是20年。
法院的驳回理由中:“不属于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即使行政行为“不属于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但只要案件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就满足最长20年的时效。本案是因不动产登记错误提起诉讼,符合最长20年的情况。
另外,行政诉讼裁决书中提到:“因该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非行政诉讼环节可直接解决,宜通过其他法定渠道寻求救济。”,又将此事推给民事法律,我家此前进行的民事诉讼,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现在又推回给民事,实在令人无法理解,也不知该如何寻求救济。
本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就是,我家自1995年第二轮承包合同后,一直按照合同附件登记表上的土地信息进行耕种以及缴纳土地税,但2013-2015年土地确权时,却只有2块土地,并且其中一块土地还是我爷爷的承包合同上的,那么我家承包合同上和缴纳土地税的相关土地,在确权时哪里去了?
我父亲去年在寒冷冬日里,一次又一次来回40多公里的骑着电瓶车,到市里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和寻求帮助,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法院的裁决理由又无法令人信服,希望能得到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此事。
附件图片有上面相关的材料:《耕地承包合同书》及其附件《农户承包耕地、水面登记表》、《无为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确权登记材料、《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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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流转间,我们共同携手步入了这璀璨的曙光。每个人的生活都是一本未完成的书,而新的未來正意味着我们即将翻开属于自己的新的篇章。在驶向未来的旅程中,希望每个人都能与新的人生机遇邂逅,它们隐藏在生活的转角,潜伏在辛勤付出的背后,等待着为生活而努力奋斗的我们去发现、去把握。
岁月流转间,我们共同携手步入了这璀璨的曙光。每个人的生活都是一本未完成的书,而新的未來正意味着我们即将翻开属于自己的新的篇章。在驶向未来的旅程中,希望每个人都能与新的人生机遇邂逅,它们隐藏在生活的转角,潜伏在辛勤付出的背后,等待着为生活而努力奋斗的我们去发现、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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