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昌控诉前妻跟自己争家产# 著名音乐人刘家昌在社交平台发长文控诉前妻甄珍(章家珍)和儿子章立衡跟自己争家产一事。 他在文中表示:“为了要陷害人。竟设计了30年,太阴险了。”“一个儿子,3 9岁的男人,没做过一天事,每天跟母亲,找律师研究告父亲,争财产。”
据悉, 刘家昌系中国台湾作曲家、歌手、导演、演员, 1973年,因主演并担任编剧的电影《晚秋》上映而成名,1978年,刘家昌与中国台湾女演员甄珍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刘子千 。1987年刘家昌甄珍与离婚。
据悉, 刘家昌系中国台湾作曲家、歌手、导演、演员, 1973年,因主演并担任编剧的电影《晚秋》上映而成名,1978年,刘家昌与中国台湾女演员甄珍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刘子千 。1987年刘家昌甄珍与离婚。
剧作音乐
剧作音乐是直接参与到影视片情节延展中去的音乐,又称为“情节性音乐”。情节发展的动力是矛盾冲突,这种音乐经常出现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之中,直接推动着情节的发展。
因此,这种具有剧作功能的音乐,也是最富有影视特点的影视音乐。它既可以是歌曲,比如故事片《巴山夜雨》中的《小伞儿带着我飞翔》,陪伴着人物的命运起伏和生活历练;它也可以是器乐曲,如加拿大影片《夺魂冤灵》中,一位作曲家创作的乐曲竟然与数年前死亡的小主人公的八音盒中的音乐旋律完全相同,由此悬念顿生,推动了剧情的发展。
(二)影视歌曲
歌曲跟配乐有区别也有联系,歌曲不单具有配乐的旋律,而且具有具象的语义性歌词。这样,一方面,由于歌词的存在,歌曲的意义表达更为直接、明晰,能够吸引观众强烈的注意力,促进观众对影视片主题的理解、对片中表现事物的感受;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歌词的存在,歌曲留给观众的自由想象空间难免会在某些程度上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消减。
影视歌曲主要有主题歌和歌曲两大类。
1.主题歌
主题歌包括单一主题歌形式(包括片头主题歌和片尾主题歌)和片头片尾呼应式的双主题歌形式。和主题音乐一样,主题歌在片中起着概括总结、提炼点题的重要作用,因此主题歌一般不会在一部影视作品中重复出现多次。
片头主题歌的主要功能是概括剧情,根据内容、剧情的不同,创作也会相应地采取不同的艺术处理方式。一些历史剧尤其是表现帝王将相的影视片,片头主题歌大都带有“大江东去浪淘尽”般的磅礴气势和“俱往矣”回首色彩;而若是以讲述现代故事和凡人小事为主的影视片,则更多的会使用娓娓道来的演唱形式,在亲切自然中将人们带入片中的故事情景。比如《北京爱情故事》讲述的是几个青年男女在北京实现梦想的当下经历以及对爱情、人生的态度,片头主题歌《北京北京》在轻快清新中饱含着对北京的深情,恰如片中主人公生活和情感的轨迹。
单一主题歌的另一种形式,是将主题歌设置在片尾,是在完成剧情展现或者剧情发展告一段落之后出现的,是对已经发生的故事作相应的提炼和总结,因此往往带有更多从已知剧情中延展出来的情绪与感慨。如电视剧《潜伏》片尾曲《深海》(“深海”是余则成在剧中的代号),歌词扣题、贴切,曲调庄严、洗练,令观众看片后陷入沉思和回味之中。
而首尾呼应式主题歌,是一种双主题歌的表现形式。这种主题歌方式,在电影中并不多见,而在电视剧中则运用得相对多一些。比如《甄嬛传》,就在片头和片尾都设置了主题歌曲,为全剧增添了很多柔长的情愫。片头主题歌《红颜劫》,由女声缓缓哀婉地演唱,道出了后宫中看似光鲜实则孤苦、凄美的艰难人生。片尾主题歌《凤凰于飞》,更侧重感情层面,句句是对爱情的恳切、怜惜之情,剧终后还让观众对片中的爱恨情仇难以忘怀、感叹不已。
2.插曲
插曲,顾名思义是穿插在影视剧情中的歌曲。插曲经常出现在一些重要的场景、段落中,用以表达剧中人物的情感、烘托气氛和推动高潮的发展,还有承担某种转场、闪回的蒙太奇作用。
比如《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是红色经典影片《冰山上的来客》中的重要插曲,歌曲短小精炼,抒情中又带着一丝伤感,旋律悠扬空灵,带有新疆少数民族的特有风情。该曲在电影中共出现了三次,这三次中有对比、有呼应、有递进,形象生动地反映了人物的内心活动、助推了情节的转折发展,使插曲与剧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令人过“耳”不忘并传唱至今。
综上所述,一部影视作品是综合艺术的集合体和呈现品,整个制作过程是一个合理化、有标准、可复制的工业化流程,“流水线”上各个工种,又是高要求的专业化岗位,需要专业化人士乃至高端领域的优秀人才来担纲,以保证整部作品创作的质量和水平。影视作品的背后是一个成熟的工业体系,每一部诚意之作,都是产业链上无数人员知识、智慧和体力、财力的劳动成果和付出结晶。影视艺术丰富且多元,影视工业繁复且庞杂,无论是主创人员还是幕后工作者,其实干的都是艺术与技术兼备的活,区别只是在于哪些职务需要“艺”的含量更高一些,哪些工序需要“技”的成分更大一些,他们都需要日积月累的职业训练,还都需要作品创制的经验累积。而创作者对艺术的触觉敏感、认知悟性的高低多寡,则离不开天赋,也需要生活的历练和素养的孕育,毕竟实务操作能够以勤来补拙,但灵感闪现却不是想要就会来的。
2020年年初播出的网络纪录片《我在中国做电影》,没有把镜头对准导演、明星等主创人员,而是聚焦幕后工作者,如摄影师、剪辑师、美工师、化妆师、灯光师等,展示他们默默付出对影视作品成功的大作用、大贡献,表达对每一个工种岗位上的每一个影视人的尊敬。这部片子上线以后,零宣传、零推广,但引发了行业内的热情转发和观众们的广泛好评,豆瓣评分8.0。许多人问影片总导演米若曦,为什么片名是“做”电影而不是“拍”电影?她答道:因为每一个工种的从业者,反反复复地去琢磨、雕琢手头上所从事的这门技术,做得像手工艺品那么的娴熟、精致,有些甚至成了独门绝活,他们都是工匠和大师。影视制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重要的,又是脆弱的,稍有不慎,其中任何一环都有可能毁掉一部片子,仅仅以“职业”来对待,是拍不出好片、做不出佳作的。这就好比农民把庄稼种入土壤后的辛勤和牵挂,需要倾尽全部心血去精耕与细作,才可能有个好收成。
剧作音乐是直接参与到影视片情节延展中去的音乐,又称为“情节性音乐”。情节发展的动力是矛盾冲突,这种音乐经常出现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之中,直接推动着情节的发展。
因此,这种具有剧作功能的音乐,也是最富有影视特点的影视音乐。它既可以是歌曲,比如故事片《巴山夜雨》中的《小伞儿带着我飞翔》,陪伴着人物的命运起伏和生活历练;它也可以是器乐曲,如加拿大影片《夺魂冤灵》中,一位作曲家创作的乐曲竟然与数年前死亡的小主人公的八音盒中的音乐旋律完全相同,由此悬念顿生,推动了剧情的发展。
(二)影视歌曲
歌曲跟配乐有区别也有联系,歌曲不单具有配乐的旋律,而且具有具象的语义性歌词。这样,一方面,由于歌词的存在,歌曲的意义表达更为直接、明晰,能够吸引观众强烈的注意力,促进观众对影视片主题的理解、对片中表现事物的感受;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歌词的存在,歌曲留给观众的自由想象空间难免会在某些程度上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消减。
影视歌曲主要有主题歌和歌曲两大类。
1.主题歌
主题歌包括单一主题歌形式(包括片头主题歌和片尾主题歌)和片头片尾呼应式的双主题歌形式。和主题音乐一样,主题歌在片中起着概括总结、提炼点题的重要作用,因此主题歌一般不会在一部影视作品中重复出现多次。
片头主题歌的主要功能是概括剧情,根据内容、剧情的不同,创作也会相应地采取不同的艺术处理方式。一些历史剧尤其是表现帝王将相的影视片,片头主题歌大都带有“大江东去浪淘尽”般的磅礴气势和“俱往矣”回首色彩;而若是以讲述现代故事和凡人小事为主的影视片,则更多的会使用娓娓道来的演唱形式,在亲切自然中将人们带入片中的故事情景。比如《北京爱情故事》讲述的是几个青年男女在北京实现梦想的当下经历以及对爱情、人生的态度,片头主题歌《北京北京》在轻快清新中饱含着对北京的深情,恰如片中主人公生活和情感的轨迹。
单一主题歌的另一种形式,是将主题歌设置在片尾,是在完成剧情展现或者剧情发展告一段落之后出现的,是对已经发生的故事作相应的提炼和总结,因此往往带有更多从已知剧情中延展出来的情绪与感慨。如电视剧《潜伏》片尾曲《深海》(“深海”是余则成在剧中的代号),歌词扣题、贴切,曲调庄严、洗练,令观众看片后陷入沉思和回味之中。
而首尾呼应式主题歌,是一种双主题歌的表现形式。这种主题歌方式,在电影中并不多见,而在电视剧中则运用得相对多一些。比如《甄嬛传》,就在片头和片尾都设置了主题歌曲,为全剧增添了很多柔长的情愫。片头主题歌《红颜劫》,由女声缓缓哀婉地演唱,道出了后宫中看似光鲜实则孤苦、凄美的艰难人生。片尾主题歌《凤凰于飞》,更侧重感情层面,句句是对爱情的恳切、怜惜之情,剧终后还让观众对片中的爱恨情仇难以忘怀、感叹不已。
2.插曲
插曲,顾名思义是穿插在影视剧情中的歌曲。插曲经常出现在一些重要的场景、段落中,用以表达剧中人物的情感、烘托气氛和推动高潮的发展,还有承担某种转场、闪回的蒙太奇作用。
比如《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是红色经典影片《冰山上的来客》中的重要插曲,歌曲短小精炼,抒情中又带着一丝伤感,旋律悠扬空灵,带有新疆少数民族的特有风情。该曲在电影中共出现了三次,这三次中有对比、有呼应、有递进,形象生动地反映了人物的内心活动、助推了情节的转折发展,使插曲与剧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令人过“耳”不忘并传唱至今。
综上所述,一部影视作品是综合艺术的集合体和呈现品,整个制作过程是一个合理化、有标准、可复制的工业化流程,“流水线”上各个工种,又是高要求的专业化岗位,需要专业化人士乃至高端领域的优秀人才来担纲,以保证整部作品创作的质量和水平。影视作品的背后是一个成熟的工业体系,每一部诚意之作,都是产业链上无数人员知识、智慧和体力、财力的劳动成果和付出结晶。影视艺术丰富且多元,影视工业繁复且庞杂,无论是主创人员还是幕后工作者,其实干的都是艺术与技术兼备的活,区别只是在于哪些职务需要“艺”的含量更高一些,哪些工序需要“技”的成分更大一些,他们都需要日积月累的职业训练,还都需要作品创制的经验累积。而创作者对艺术的触觉敏感、认知悟性的高低多寡,则离不开天赋,也需要生活的历练和素养的孕育,毕竟实务操作能够以勤来补拙,但灵感闪现却不是想要就会来的。
2020年年初播出的网络纪录片《我在中国做电影》,没有把镜头对准导演、明星等主创人员,而是聚焦幕后工作者,如摄影师、剪辑师、美工师、化妆师、灯光师等,展示他们默默付出对影视作品成功的大作用、大贡献,表达对每一个工种岗位上的每一个影视人的尊敬。这部片子上线以后,零宣传、零推广,但引发了行业内的热情转发和观众们的广泛好评,豆瓣评分8.0。许多人问影片总导演米若曦,为什么片名是“做”电影而不是“拍”电影?她答道:因为每一个工种的从业者,反反复复地去琢磨、雕琢手头上所从事的这门技术,做得像手工艺品那么的娴熟、精致,有些甚至成了独门绝活,他们都是工匠和大师。影视制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重要的,又是脆弱的,稍有不慎,其中任何一环都有可能毁掉一部片子,仅仅以“职业”来对待,是拍不出好片、做不出佳作的。这就好比农民把庄稼种入土壤后的辛勤和牵挂,需要倾尽全部心血去精耕与细作,才可能有个好收成。
#IU[超话]##IU抄袭指控警方不予立案# 【警方驳回了抄袭指控,同时告对方侮辱及诽谤】⚠️情况说明⚠️
首先,姓名不详者在2023年5月左右以违反著作权法的嫌疑告发艺术家的事件(以下简称"该事件")于8月24日进行了驳回决定。
最重要的是,该事件的告发人以艺人剽窃(侵犯著作权)6首歌曲为宗旨,告发了艺人。但是该事件只不过是告发人没有正确理解著作权法或理解著作权法规定后,为了折磨艺术家而恶意强行的事件。
⚠️著作权法规定,为了认定侵犯著作权,某作者必须未经允许擅自利用现有其他作者的创作物,创作与其实际相似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告发人主张侵犯著作权,那么最起码的条件是艺人参与了6首歌曲的创作行为(作曲)的事实。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互联网搜索来查找六首被指控的歌曲的作曲家,明确地表明,其中五首歌曲不是艺术家创作的作曲家,艺术家只参与了六首歌曲中的一首,即使如此,告发者通过该事件处理版权侵权的问题也不是艺术家参与的部分。
本法务法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上述事实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告发人不顾著作权法上不是作曲者的艺人不能成为相关著作权侵害纷争的当事人,进行了恶意告发。而且,在艺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之前,首先通过媒体泄露并报道了该事件的内容,之后以"告发李知恩剽窃嫌疑"等为题出现了数百多篇媒体报道。
除此次事件之外,特定人员持续数年地对艺人进行公然和恶毒的网络欺凌。
根据本律师事务所获取的各类举报和证据材料,特定人士数年前便开始出于嘲笑、人身侮辱和骚扰艺人的目的,制造和传播各种谣言。这些人编造各种诽谤性谣言,如“女间/谍”、“大壮洞主人”等,进行人身攻击。
⚠️从去年开始,他们还开始攻击艺人最重要的创作领域,制作所谓“剪接内容”,在网上发布,制造抄袭争议。
⚠️在YouTube、社交媒体、blog等平台上加上所谓“Cyber Wrecker”的行为,各种未经核实的虚假负面信息进行扩散复制,进一步演变为网民集体网络霸凌艺人。
⚠️结果,不仅并未由艺人本人创作的歌曲遭质疑,一些甚至在艺人发表歌曲之后才出现的歌曲,也说成是被艺人所抄袭。
⚠️尽管不同歌曲和弦明显不同,这些人通过操纵音长、音调制造出几秒相似段落反复剪辑,联络被指控歌曲的创作者制造争议。
⚠️即使创作者回应不认为存在抄袭,他们仍坚持艺人必须就其编造的争议进行说明。
如前所述,如果发生所谓“抄袭”问题,理应是声称被侵权的创作者A同后发创作者B之间就B是否抄袭A的创作进行论争。但在这次围绕艺人的“抄袭”争议中,所有谴责和攻击都仅针对仅负责演唱歌曲的她个人。
最近,随着持续法律措施的展开,一些恶意评论者已受到处罚,但这些人的恶劣行为却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变得更加隐蔽和严重。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此举报也与上诉这类事件存在关联。为此,我们已将收集的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给调查机关,要求其调查此举报与其他告发案件是否存在共谋关系。#iu抄袭指控警方不予立案##iu抄袭指控警方不予立案##iu方将对不实谣言采取强硬措施#
首先,姓名不详者在2023年5月左右以违反著作权法的嫌疑告发艺术家的事件(以下简称"该事件")于8月24日进行了驳回决定。
最重要的是,该事件的告发人以艺人剽窃(侵犯著作权)6首歌曲为宗旨,告发了艺人。但是该事件只不过是告发人没有正确理解著作权法或理解著作权法规定后,为了折磨艺术家而恶意强行的事件。
⚠️著作权法规定,为了认定侵犯著作权,某作者必须未经允许擅自利用现有其他作者的创作物,创作与其实际相似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告发人主张侵犯著作权,那么最起码的条件是艺人参与了6首歌曲的创作行为(作曲)的事实。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互联网搜索来查找六首被指控的歌曲的作曲家,明确地表明,其中五首歌曲不是艺术家创作的作曲家,艺术家只参与了六首歌曲中的一首,即使如此,告发者通过该事件处理版权侵权的问题也不是艺术家参与的部分。
本法务法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上述事实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告发人不顾著作权法上不是作曲者的艺人不能成为相关著作权侵害纷争的当事人,进行了恶意告发。而且,在艺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之前,首先通过媒体泄露并报道了该事件的内容,之后以"告发李知恩剽窃嫌疑"等为题出现了数百多篇媒体报道。
除此次事件之外,特定人员持续数年地对艺人进行公然和恶毒的网络欺凌。
根据本律师事务所获取的各类举报和证据材料,特定人士数年前便开始出于嘲笑、人身侮辱和骚扰艺人的目的,制造和传播各种谣言。这些人编造各种诽谤性谣言,如“女间/谍”、“大壮洞主人”等,进行人身攻击。
⚠️从去年开始,他们还开始攻击艺人最重要的创作领域,制作所谓“剪接内容”,在网上发布,制造抄袭争议。
⚠️在YouTube、社交媒体、blog等平台上加上所谓“Cyber Wrecker”的行为,各种未经核实的虚假负面信息进行扩散复制,进一步演变为网民集体网络霸凌艺人。
⚠️结果,不仅并未由艺人本人创作的歌曲遭质疑,一些甚至在艺人发表歌曲之后才出现的歌曲,也说成是被艺人所抄袭。
⚠️尽管不同歌曲和弦明显不同,这些人通过操纵音长、音调制造出几秒相似段落反复剪辑,联络被指控歌曲的创作者制造争议。
⚠️即使创作者回应不认为存在抄袭,他们仍坚持艺人必须就其编造的争议进行说明。
如前所述,如果发生所谓“抄袭”问题,理应是声称被侵权的创作者A同后发创作者B之间就B是否抄袭A的创作进行论争。但在这次围绕艺人的“抄袭”争议中,所有谴责和攻击都仅针对仅负责演唱歌曲的她个人。
最近,随着持续法律措施的展开,一些恶意评论者已受到处罚,但这些人的恶劣行为却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变得更加隐蔽和严重。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此举报也与上诉这类事件存在关联。为此,我们已将收集的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给调查机关,要求其调查此举报与其他告发案件是否存在共谋关系。#iu抄袭指控警方不予立案##iu抄袭指控警方不予立案##iu方将对不实谣言采取强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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