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发现现搬迁至南阳市新华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办公,附近停车极其不便,上周来这里开庭,发现宛城区法院院内设置了律师停车位,心想@宛城区人民法院 工作细致,考虑解决律师停车的大难题,但是今天又来开庭,保安告诉我律师停车位没有使用,领导没有通知律师可以在院内停车。我想这么好的政策应该落实一下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执法腐败#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执法腐败:帮助监狱领导违法隐瞒申诉控告不依法办案、不调查取证、不检查鉴定面部眼伤、隐瞒我冷水照入狱两眼视力体检结果作伪证答复我:在南阳市监狱内外、我冷水照刑满释放前后、申诉与控告到南阳市检察院、检察院领导与被告监狱领导违法窜供作伪证事实:在监狱内2018年5月2日带我外诊检查眼伤、有左眼失明诊断结果、不检查眼部CT扫描、释放给我2020年11月7日做眼CT骨折扫描检查、检查被管教干警打的眼伤、眼部骨折、推拖相隔两年半、分开查、我已告到南阳市监狱驻监所三年多:2017年11月17日在监狱严管队禁闭室被管教李武报复毒打左眼失明、事发当时、我告到南阳市监狱、告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监狱驻监所、不给我检查鉴定当时被管教、牢头打的面部眼伤骨折、检察院领导为南阳市监狱领导违法打残犯人、徇私、帮助监狱劝我让我出监狱再告、给我在南阳市眼科医院外诊被管教干警打的眼伤:推拖到我冷水照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不给我左眼失明做司法鉴定:我冷水照释放又控告到南阳市检察院、2019年7月25日找我调查的检察官劝我请律师告监狱、到2020年1月9日隐瞒我入狱体检视力检查结果、帮助监狱领导违法串供作伪证、拿虚假内容证明让我看答复我:不给我检查鉴定在监狱被打的面部眼伤骨折、左眼失明伤情、不依法办案、不立案推给南阳市纪委、监察委十个月、我控告请求立案、曝光揭露南阳市当地违法保护伞【网页链接】:在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给我按个涉嫌诬告罪名拘留我期间、检察官再次找我调查、2020年11月7日才上报南阳市卧龙岗区公安分局给我检查在监狱被打的眼伤做眼部CT扫描、骨折检查:我冷水照一人一伤一案、又是南阳市检察院一个部门受理、办案调查、检查在监狱被管教干警翟清伟、李武、牢头打的眼伤:南阳市检察院帮助监狱领导违法隐瞒、在监狱内外、释放前后、我冷水照申诉控告:给我检查眼伤、做眼CT骨折扫描检查相隔两年多、检查都有诊断报告结果、不给我冷水照眼部骨折、左眼失明的伤情做司法鉴定:从2017年9月18日被管教翟清伟打伤、告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所、办案人员拖到至今、帮助监狱领导违法打残犯人冷水照隐瞒七个年头、至今不给我检查在监狱七监区被管教干警翟清伟副监区长、牢头刘书然、生产大、小组长三个犯人打的面部骨折: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隐瞒事实不依法办案:我冷水照在南阳市监狱七监区领导翟清伟、牢头刘书然三个犯人打伤面部骨折、又被禁闭室管教李武打伤左眼失明、事发我告到监狱当时:牢头狱霸刘书然、钟辉是七监区田震监区长的关系、钟辉又是八监区段区长的关系、田震又是郝建兵监狱长的关系【郝建兵监狱长与南阳市检委杜副检察长是亲戚关系】、打伤我干警翟清伟的叔叔是副监狱长;严管队禁闭室牢头范冲是秦瑞杰副监狱长的关系、打伤我左眼失明禁闭室管教李武队长,有监狱狱侦科领导找我调查作伪证不记录护着:监狱领导违规、违纪、违法、为维护个人利益、徇私、执法腐败为违法打人干警逃避刑罚、隐瞒事故、不上报省市监管部门、不转递犯人申诉控告材料给公检法部门!
我冷水照2017年5月18日入南阳监狱当天、在监狱医院监控照着、狱医给我体检检查两眼视力正常,左眼1.5 ,右眼2.0、有监狱医生检查时文字记录和我的签名按指印、有狱医给我体检检查视力监控视频为证:在监狱医院检查当天还检查有:心电图、量血压、肺部透视、抽血化验、我们从驻马店市看守所转入南阳市监狱十余名犯人都可以作证、还有罪犯体貌特征登记表、都有记录、签名、按有指印。
【冷水照不侵权严正声明】:我控告与曝光揭露南阳市监狱干警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完全一致、都有当事人和证人、有夸大不实、诬告、我冷水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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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隐瞒事实不依法办案:我冷水照在南阳市监狱七监区领导翟清伟、牢头刘书然三个犯人打伤面部骨折、又被禁闭室管教李武打伤左眼失明、事发我告到监狱当时:牢头狱霸刘书然、钟辉是七监区田震监区长的关系、钟辉又是八监区段区长的关系、田震又是郝建兵监狱长的关系【郝建兵监狱长与南阳市检委杜副检察长是亲戚关系】、打伤我干警翟清伟的叔叔是副监狱长;严管队禁闭室牢头范冲是秦瑞杰副监狱长的关系、打伤我左眼失明禁闭室管教李武队长,有监狱狱侦科领导找我调查作伪证不记录护着:监狱领导违规、违纪、违法、为维护个人利益、徇私、执法腐败为违法打人干警逃避刑罚、隐瞒事故、不上报省市监管部门、不转递犯人申诉控告材料给公检法部门!
我冷水照2017年5月18日入南阳监狱当天、在监狱医院监控照着、狱医给我体检检查两眼视力正常,左眼1.5 ,右眼2.0、有监狱医生检查时文字记录和我的签名按指印、有狱医给我体检检查视力监控视频为证:在监狱医院检查当天还检查有:心电图、量血压、肺部透视、抽血化验、我们从驻马店市看守所转入南阳市监狱十余名犯人都可以作证、还有罪犯体貌特征登记表、都有记录、签名、按有指印。
【冷水照不侵权严正声明】:我控告与曝光揭露南阳市监狱干警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完全一致、都有当事人和证人、有夸大不实、诬告、我冷水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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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主题: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后双方复婚但未就房屋所有权重新约定的,该房屋是否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明,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某鹏,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曹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明及一审第三人王某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申请再审称,其与王某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实际办理离婚登记而生效,案涉房屋分割已成事实,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不因之后当事人复婚而撤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在复婚后又恢复为夫妻共有状态,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虽登记为曹某与王某鹏所有,但王某鹏所持结婚证的登记时间晚于购房合同签订和房产证取得时间。马某明无视房屋夫妻共有及结婚登记时间晚于房产证取得时间等事实即与王某鹏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不属善意第三人。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马某明提交意见称,案涉房屋购于曹某与王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仅属其二人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阻却执行。曹某和王某鹏离婚时,案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其通过协议约定对房产归属处分的行为无效。即使离婚协议发生效力,房屋也因二人之后复婚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归曹某,所有债务由王某鹏承担,有逃避债务嫌疑。案涉房屋价值105万元,其债权仅十万余元。曹某户籍系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本人常年在平顶山工作,执行案涉房屋不会影响曹某正常生活。其购买案涉房屋时,王某鹏持有购房手续且出示2011年6月15日登记的结婚证,其对二人离婚情形并不知晓。况且,对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问题,相关仲裁裁决已酌情调减了违约金。综上,曹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31日曹某与王某鹏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曹某,房贷由曹某偿还。2018年12月10日曹某虽与王某鹏复婚,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作出约定。2019年1月11日,曹某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鹏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某明签订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二审法院未全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失偏颇。曹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明,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某鹏,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曹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明及一审第三人王某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申请再审称,其与王某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实际办理离婚登记而生效,案涉房屋分割已成事实,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不因之后当事人复婚而撤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在复婚后又恢复为夫妻共有状态,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虽登记为曹某与王某鹏所有,但王某鹏所持结婚证的登记时间晚于购房合同签订和房产证取得时间。马某明无视房屋夫妻共有及结婚登记时间晚于房产证取得时间等事实即与王某鹏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不属善意第三人。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马某明提交意见称,案涉房屋购于曹某与王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仅属其二人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阻却执行。曹某和王某鹏离婚时,案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其通过协议约定对房产归属处分的行为无效。即使离婚协议发生效力,房屋也因二人之后复婚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归曹某,所有债务由王某鹏承担,有逃避债务嫌疑。案涉房屋价值105万元,其债权仅十万余元。曹某户籍系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本人常年在平顶山工作,执行案涉房屋不会影响曹某正常生活。其购买案涉房屋时,王某鹏持有购房手续且出示2011年6月15日登记的结婚证,其对二人离婚情形并不知晓。况且,对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问题,相关仲裁裁决已酌情调减了违约金。综上,曹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31日曹某与王某鹏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曹某,房贷由曹某偿还。2018年12月10日曹某虽与王某鹏复婚,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作出约定。2019年1月11日,曹某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鹏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某明签订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二审法院未全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失偏颇。曹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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