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曝光!海口第二批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突出小区】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连日以来,海口市消安委办、海口市安委办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居民小区、高层建筑,重点突出地下停车场、架空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
请广大市民群众主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可对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七看七查”工作法》(可点击链接查看)开展自查,切实消除隐患,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室内充电、飞线充电、占道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大家共同监督和遵守,当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举报。(来源:海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https://t.cn/A6YgTy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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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渭塘镇:法润万家,筑牢平安幸福堤坝
为进一步将妇女儿童维权关爱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实处,近日,苏州渭塘镇启动“法润万家,守护妇儿权益”三个一行动。内容包括建立一支“巾帼家事调解志愿服务队”,组织一系列守护妇儿权益法律宣讲活动,开展一系列维权支持服务活动。
相城区妇联副主席朱燕来,相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靖,渭塘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委主任王晓珺共同启动渭塘镇“法润万家,守护妇儿权益”行动。行动以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方便快捷的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志愿服务为抓手,引领广大妇女同胞和家庭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家和万事兴”,渭塘镇镇司法所、镇妇联、渭塘法庭联合共建家事调解中心、村(社区)家事调解室,8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退休妇联干部、法官助理、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系员、心理咨询师,共同组建“渭民巾帼”家事调解志愿服务队,为建设和谐渭塘家园贡献力量。
当天,首场妇儿权益法律讲座由志愿服务队成员渭塘镇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张芳为现场观众进行普法宣讲,她以“婚姻与家庭法律”为题,从家庭普遍关心的热点出发,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结合审判中的具体案例,用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语言,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为妇女儿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下一步,渭塘镇妇联将充分发挥“联”字优势,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反家暴宣传、心理疏导化解等维权支持服务工作,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以“小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大家庭”的稳定,筑牢平安幸福堤坝。
为进一步将妇女儿童维权关爱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实处,近日,苏州渭塘镇启动“法润万家,守护妇儿权益”三个一行动。内容包括建立一支“巾帼家事调解志愿服务队”,组织一系列守护妇儿权益法律宣讲活动,开展一系列维权支持服务活动。
相城区妇联副主席朱燕来,相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靖,渭塘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委主任王晓珺共同启动渭塘镇“法润万家,守护妇儿权益”行动。行动以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方便快捷的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志愿服务为抓手,引领广大妇女同胞和家庭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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