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评我说·检察官看《第二十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电影《第二十条》上映后好评如潮,备受社会关注,引发人民群众的共情和热议。作为刑事检察官,在看完影片《第二十条》后,能够回忆起一个个曾经鲜活的案例:于欢案,公众真正开始关注正当防卫制度;昆山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分水岭”;福建赵宇案,正当防卫制度适用“融冰解封”,对于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上“开先河”;涞源反杀案,确立了对住宅安全的不法侵害不退让;丽江唐雪案,确立了即使有其他选择,也可以行使防卫权。正是这些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的每一个案件,持续向社会传递着司法正能量,及时回应了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完美诠释了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从“沉睡”中唤醒,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现实https://t.cn/A6YgJV6q
冠县检察院聚焦“四力同创”助推“林长+检察长”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冠县检察院不断加强林业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持续深化拓展“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林长制”由“全面落地”向“全面见效”转变,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提高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聚焦服务大局“强动力”,高站位展现检察担当
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造林绿化百佳县”的产业优势,积极发扬“滚石上山、久久为功”的治沙精神,会同县林长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具体工作制度,构建起林业生态保护的新格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林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开展巡林活动12次,将“林长+检察长”工作打造成全县林业资源保护的亮点和品牌,市检察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推广冠县工作经验。积极推动将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督促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形成了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确保“林长+检察长”机制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聚焦公正司法“增内力”,高质效办好涉林案件
创新推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坚持把每一件涉林案件放在大局中来审视,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努力把办案的过程变成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对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注重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从严追究7名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破坏林业资源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如该院办理的赵某滥伐林木案,因赵某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过刑罚,又再次在市级自然保护区滥伐林木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且本人拒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较轻的情形,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纳入认罪认罚从宽评价制度,教育引导5名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社会关系修复和生态环境恢复双赢的良好效果。如该院办理的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针对张某主观恶意较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较轻,且本人主动愿意通过以“现金赔偿+以劳代偿”的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依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聚焦能动履职“添活力”,高水平筑牢法治屏障
坚持“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聚焦国有林场和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领域,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努力为林业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新设立“冠县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具体承担接受关于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举报,提前介入、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六项工作职责,着力破解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林业生态治理突出问题,有力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积极争取在冠县国有毛白杨林场设立“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修复基地”,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督促涉案责任人在基地内履行补种树木、恢复生态、执行生效判决等义务,有效挽回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聚焦协作共治“汇合力”,高质量提升综合效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发展放在首位,在“林长+检察长”制度框架下,不断加强与县林长办、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的协作配合,依法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强大合力。构建最严格的林业资源保护制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落实落地,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类案问题整治。充分利用门户网站集群、“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爱鸟周、湿地日等重要节点,及时总结推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践经验,全面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积极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用“生态绿”加“检察蓝”共护生态建设成果。
近年来,冠县检察院不断加强林业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持续深化拓展“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林长制”由“全面落地”向“全面见效”转变,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提高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聚焦服务大局“强动力”,高站位展现检察担当
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造林绿化百佳县”的产业优势,积极发扬“滚石上山、久久为功”的治沙精神,会同县林长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具体工作制度,构建起林业生态保护的新格局。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林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开展巡林活动12次,将“林长+检察长”工作打造成全县林业资源保护的亮点和品牌,市检察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推广冠县工作经验。积极推动将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督促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形成了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确保“林长+检察长”机制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聚焦公正司法“增内力”,高质效办好涉林案件
创新推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坚持把每一件涉林案件放在大局中来审视,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努力把办案的过程变成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对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注重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从严追究7名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破坏林业资源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如该院办理的赵某滥伐林木案,因赵某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过刑罚,又再次在市级自然保护区滥伐林木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且本人拒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被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较轻的情形,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纳入认罪认罚从宽评价制度,教育引导5名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社会关系修复和生态环境恢复双赢的良好效果。如该院办理的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针对张某主观恶意较小、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较轻,且本人主动愿意通过以“现金赔偿+以劳代偿”的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依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聚焦能动履职“添活力”,高水平筑牢法治屏障
坚持“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聚焦国有林场和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领域,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努力为林业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新设立“冠县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具体承担接受关于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举报,提前介入、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六项工作职责,着力破解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林业生态治理突出问题,有力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积极争取在冠县国有毛白杨林场设立“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修复基地”,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督促涉案责任人在基地内履行补种树木、恢复生态、执行生效判决等义务,有效挽回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聚焦协作共治“汇合力”,高质量提升综合效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发展放在首位,在“林长+检察长”制度框架下,不断加强与县林长办、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的协作配合,依法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强大合力。构建最严格的林业资源保护制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落实落地,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类案问题整治。充分利用门户网站集群、“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爱鸟周、湿地日等重要节点,及时总结推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践经验,全面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积极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用“生态绿”加“检察蓝”共护生态建设成果。
唤醒“沉睡法条”,坚守检察初心丨《第二十条》观影主题党日活动
检察题材电影《第二十条》在全国热映,以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了何为“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条款,尽显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作为法律权威的捍卫者角色,坚守司法为民检察初心,近日,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第二十条》观影主题党日活动。
检察干警谈感想
副检察长
徐坤:
电影中让我感受最深的话是:“法律是为了让坏人犯罪的人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我们在办案中也要秉承这种理念,做到守住底线、选择善良、回归人性、信仰法治。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吕鑫:
检察官韩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英雄形象,他也有着自己的缺点、无奈和挣扎,但正是这样的真实,让我看到了法治精神在个人身上的体现——那就是对法律的敬畏与坚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捍卫。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任英丽:
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能压过不法黑暗的光亮,是检察官明知有代价也要伸出的双手,是每一位办案人员明知有阻力但仍不停留的脚步。
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李渤:
案件对司法人员而言可能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却会影响到他们的人生。我们在办理每个案件都应将“如我在诉”这种办案理念铭记在心,并在实践中付诸行动,不能只在案件之中做观影者、观察者,更要把自己代入进去做亲历者。
办公室副主任
陈芷若:
影片聚焦三起案件,承载着无数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让我们看到法律不止有刀刃,亦有温度,希望我们每个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定祥和的生活,让法的温度温暖每一个人,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恶行得到惩处,使道义得以弘扬。
沉睡的“第二十条”被唤醒,相信有更多的司法者行动起来,回应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今后,义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将进一步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坚持法、理、情相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题材电影《第二十条》在全国热映,以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了何为“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条款,尽显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作为法律权威的捍卫者角色,坚守司法为民检察初心,近日,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第二十条》观影主题党日活动。
检察干警谈感想
副检察长
徐坤:
电影中让我感受最深的话是:“法律是为了让坏人犯罪的人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我们在办案中也要秉承这种理念,做到守住底线、选择善良、回归人性、信仰法治。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吕鑫:
检察官韩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英雄形象,他也有着自己的缺点、无奈和挣扎,但正是这样的真实,让我看到了法治精神在个人身上的体现——那就是对法律的敬畏与坚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捍卫。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任英丽:
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能压过不法黑暗的光亮,是检察官明知有代价也要伸出的双手,是每一位办案人员明知有阻力但仍不停留的脚步。
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李渤:
案件对司法人员而言可能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却会影响到他们的人生。我们在办理每个案件都应将“如我在诉”这种办案理念铭记在心,并在实践中付诸行动,不能只在案件之中做观影者、观察者,更要把自己代入进去做亲历者。
办公室副主任
陈芷若:
影片聚焦三起案件,承载着无数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让我们看到法律不止有刀刃,亦有温度,希望我们每个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定祥和的生活,让法的温度温暖每一个人,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恶行得到惩处,使道义得以弘扬。
沉睡的“第二十条”被唤醒,相信有更多的司法者行动起来,回应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今后,义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将进一步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坚持法、理、情相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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