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跨越千里——轨交分局民警帮助群众千里寻子#我为群众办实事#
“警察同志,我儿子丢了!”4月3日20时许,轨道公交分局王府庄派出所接到一起来自两千多公里外昆明群众的求助。据了解,报警人刘某的儿子通过某求职网站获取招聘信息来济南寻找工作,因未找到合适岗位原计划3日下午1时乘坐高铁返回昆明,但行至地铁二号线济泺路地铁站附近后便失去联系,之后直到晚上8时刘某都没能找到儿子,无奈之下刘某只能报警向济南公安寻求帮助。
接警后,副所长刘斌带领两名辅警立即赶往济泺路地铁站,经过现场排查,最终在F口外广场找到一名衣着单薄、口中念念有词的男子,民警随即上前查看情况,通过耐心交流消除其戒备情绪,顺利将该男子带至警务工作站。经过信息比对、核验车票并与报警人取得联系,确认该名男子为刘某儿子,由于患有抑郁症在济洛路站附近迷失方向而错过返回昆明的火车,又因手机关机与家人失去联系。
“我也有孩子,我理解作为父母担心孩子安全的心情,不彻底安排妥当,怎么对得起报警群众的信任!”考虑到该男子沟通过程中明显意识不清,为保障其安全,民警与家属商议后,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驱车护送男子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此时已是凌晨两点,刘某在得知儿子不仅十分平安,还得到妥善医治后,声音哽咽,在电话中对民警连声道谢,“太远了我们过不去,多亏了你们能找到他!”两千三百多公里,驾车二十四小时,高铁五个多小时,而信任,能够跨越距离、实时传递。一直以来轨道公交分局立足本职,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行动,用实际行动彰显新时代公安民警的使命担当,在处理“小”警情中彰显“大”情怀。
“警察同志,我儿子丢了!”4月3日20时许,轨道公交分局王府庄派出所接到一起来自两千多公里外昆明群众的求助。据了解,报警人刘某的儿子通过某求职网站获取招聘信息来济南寻找工作,因未找到合适岗位原计划3日下午1时乘坐高铁返回昆明,但行至地铁二号线济泺路地铁站附近后便失去联系,之后直到晚上8时刘某都没能找到儿子,无奈之下刘某只能报警向济南公安寻求帮助。
接警后,副所长刘斌带领两名辅警立即赶往济泺路地铁站,经过现场排查,最终在F口外广场找到一名衣着单薄、口中念念有词的男子,民警随即上前查看情况,通过耐心交流消除其戒备情绪,顺利将该男子带至警务工作站。经过信息比对、核验车票并与报警人取得联系,确认该名男子为刘某儿子,由于患有抑郁症在济洛路站附近迷失方向而错过返回昆明的火车,又因手机关机与家人失去联系。
“我也有孩子,我理解作为父母担心孩子安全的心情,不彻底安排妥当,怎么对得起报警群众的信任!”考虑到该男子沟通过程中明显意识不清,为保障其安全,民警与家属商议后,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驱车护送男子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此时已是凌晨两点,刘某在得知儿子不仅十分平安,还得到妥善医治后,声音哽咽,在电话中对民警连声道谢,“太远了我们过不去,多亏了你们能找到他!”两千三百多公里,驾车二十四小时,高铁五个多小时,而信任,能够跨越距离、实时传递。一直以来轨道公交分局立足本职,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行动,用实际行动彰显新时代公安民警的使命担当,在处理“小”警情中彰显“大”情怀。
【固始祖师庙派出所为辖区患病儿童捐款献爱心】
日前,群众胡某专门打电话至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向援助他的民辅警们致谢。
3月26日,祖师庙派出所社区民警刘挺在走访过程中得知,辖区村民胡某7岁女儿不幸患上白血病,目前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病魔无情,人间有爱。刘挺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协调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帮助其享受好的医疗政策,减轻其负担。另一方面在全所发起捐款倡议,鼓励民辅警踊跃捐款。捐款结束后,刘挺将募集到的爱心捐款交到孩子奶奶手中,并转达祖师庙派出所全体人员对孩子的关心和祝福。
刘挺表示:“虽是杯水车薪,但还是想尽一点微薄之力,希望能够缓解燃眉之急,也为困难群众送上了一份温暖,献出了一份爱心,传递了一份真情,让社区治理更有‘温度’。”
日前,群众胡某专门打电话至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向援助他的民辅警们致谢。
3月26日,祖师庙派出所社区民警刘挺在走访过程中得知,辖区村民胡某7岁女儿不幸患上白血病,目前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病魔无情,人间有爱。刘挺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协调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帮助其享受好的医疗政策,减轻其负担。另一方面在全所发起捐款倡议,鼓励民辅警踊跃捐款。捐款结束后,刘挺将募集到的爱心捐款交到孩子奶奶手中,并转达祖师庙派出所全体人员对孩子的关心和祝福。
刘挺表示:“虽是杯水车薪,但还是想尽一点微薄之力,希望能够缓解燃眉之急,也为困难群众送上了一份温暖,献出了一份爱心,传递了一份真情,让社区治理更有‘温度’。”
距离卫生资格考试仅剩最后22天!大家除了要备考冲刺外,也要了解卫生资格考试的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避免自己不小心踩到“红线”,导致成绩无效,努力都付诸东流了!快来一起了解下: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01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02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记入诚信档案库五年: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03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长期记入诚信档案库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0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05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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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01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02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记入诚信档案库五年: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03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长期记入诚信档案库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0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05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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