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儿童玩游艺车伤人,责任如何划分】近年来,商场内的儿童游乐设施吸引了不少孩子,其中电动游艺车比较受欢迎。但是,经营性电动游艺车项目的驾驶者多为低龄儿童,在人流大的商场内行驶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儿童在商场的露天广场内驾驶电动游艺车撞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在上海某商场的露天广场内,6岁的儿童林某独自驾驶电动游艺车玩耍时,将正在散步的何女士撞倒,造成何女士骨折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林某父母向何女士先行支付了3万元,但其认为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和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何女士便将林某及其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普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介绍,林某驾驶电动游艺车撞伤何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责任。
“在经营中,游艺车公司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存在一定过错。”吴文俊说,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独自驾驶、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游艺环境涉及公共区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规划和提示,合理准确划定游艺区域。对商家经营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提示和预警,并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等,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记者了解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两家公司的问题,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对涉案游艺车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目前,两家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家长要根据儿童的年龄、行动能力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同时留意项目游艺环境是否安全。要求陪同参加的游玩项目,家长应全程专心陪同;商家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并定期维护,发现游玩者出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提醒。”吴文俊提醒,若发生事故,要注意及时拍照留证并报警,商家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注意保留监控视频。来源:人民日报
在上海某商场的露天广场内,6岁的儿童林某独自驾驶电动游艺车玩耍时,将正在散步的何女士撞倒,造成何女士骨折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林某父母向何女士先行支付了3万元,但其认为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和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何女士便将林某及其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普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介绍,林某驾驶电动游艺车撞伤何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责任。
“在经营中,游艺车公司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存在一定过错。”吴文俊说,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独自驾驶、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游艺环境涉及公共区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规划和提示,合理准确划定游艺区域。对商家经营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提示和预警,并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等,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记者了解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两家公司的问题,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对涉案游艺车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目前,两家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家长要根据儿童的年龄、行动能力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同时留意项目游艺环境是否安全。要求陪同参加的游玩项目,家长应全程专心陪同;商家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并定期维护,发现游玩者出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提醒。”吴文俊提醒,若发生事故,要注意及时拍照留证并报警,商家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注意保留监控视频。来源:人民日报
#身边的鹏法# 【注意!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商业保险】购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但发生事故后,该“保险”却得不到理赔……这是怎么回事?一起和鹏法君看看这个案例吧!@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A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统筹对象为A公司名下的货车,统筹种类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统筹费合计3458.28元,统筹期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2023年3月8日,A公司的员工黄先生驾驶该货车至某停车场出入口时,因驾驶失误,导致车头与停车场的升降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升降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停车场升降杆属于B公司。
B公司对损坏的道闸进行检修,修复费用为10620元,由于A公司此前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因此B公司将黄先生、A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剩余维修费8620元。
A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和某汽车服务公司先行赔付。
【法院审理】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A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统筹合同,且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业务资质,因此A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故本案损失赔付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规则。
其次,涉案事故发生时,黄先生正在执行A公司安排的工作,故B公司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余额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照《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的约定另行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付维修费862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此类合同是通过向各被统筹人收取统筹费,从而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的一种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那么,统筹合同与保险合同有何区别呢?
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实质上是营运货车行业内部互助性质的保障性合同,因交通服务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其安全互助统筹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无法像商业保险合同那样替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法定构成要素。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处理。
经营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一般为运输企业,而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其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也不包括保险业务,资金流水缺乏监管,所以风险较大,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统筹公司不自愿履行合同赔偿责任,则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合同关系,另案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而购买正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鹏法君提醒广大车主,正确认识安全互助服务的性质和风险补偿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车辆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A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统筹对象为A公司名下的货车,统筹种类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统筹费合计3458.28元,统筹期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2023年3月8日,A公司的员工黄先生驾驶该货车至某停车场出入口时,因驾驶失误,导致车头与停车场的升降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升降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停车场升降杆属于B公司。
B公司对损坏的道闸进行检修,修复费用为10620元,由于A公司此前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因此B公司将黄先生、A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剩余维修费8620元。
A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和某汽车服务公司先行赔付。
【法院审理】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A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统筹合同,且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业务资质,因此A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故本案损失赔付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规则。
其次,涉案事故发生时,黄先生正在执行A公司安排的工作,故B公司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余额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照《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的约定另行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付维修费862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此类合同是通过向各被统筹人收取统筹费,从而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的一种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那么,统筹合同与保险合同有何区别呢?
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实质上是营运货车行业内部互助性质的保障性合同,因交通服务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其安全互助统筹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无法像商业保险合同那样替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法定构成要素。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处理。
经营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一般为运输企业,而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其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也不包括保险业务,资金流水缺乏监管,所以风险较大,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统筹公司不自愿履行合同赔偿责任,则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合同关系,另案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而购买正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鹏法君提醒广大车主,正确认识安全互助服务的性质和风险补偿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车辆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案件播报#【儿童玩游艺车伤人,责任如何划分】近年来,商场内的儿童游乐设施吸引了不少孩子,其中电动游艺车比较受欢迎。但是,经营性电动游艺车项目的驾驶者多为低龄儿童,在人流大的商场内行驶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儿童在商场的露天广场内驾驶电动游艺车撞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在上海某商场的露天广场内,6岁的儿童林某独自驾驶电动游艺车玩耍时,将正在散步的何女士撞倒,造成何女士骨折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林某父母向何女士先行支付了3万元,但其认为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和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何女士便将林某及其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普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介绍,林某驾驶电动游艺车撞伤何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责任。
“在经营中,游艺车公司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存在一定过错。”吴文俊说,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独自驾驶、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游艺环境涉及公共区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规划和提示,合理准确划定游艺区域。对商家经营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提示和预警,并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等,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记者了解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两家公司的问题,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对涉案游艺车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目前,两家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家长要根据儿童的年龄、行动能力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同时留意项目游艺环境是否安全。要求陪同参加的游玩项目,家长应全程专心陪同;商家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并定期维护,发现游玩者出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提醒。”吴文俊提醒,若发生事故,要注意及时拍照留证并报警,商家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注意保留监控视频。(来源:人民日报丨记者:魏哲哲)
在上海某商场的露天广场内,6岁的儿童林某独自驾驶电动游艺车玩耍时,将正在散步的何女士撞倒,造成何女士骨折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林某父母向何女士先行支付了3万元,但其认为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和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何女士便将林某及其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普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介绍,林某驾驶电动游艺车撞伤何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责任。
“在经营中,游艺车公司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存在一定过错。”吴文俊说,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独自驾驶、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游艺环境涉及公共区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规划和提示,合理准确划定游艺区域。对商家经营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提示和预警,并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等,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记者了解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两家公司的问题,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对涉案游艺车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目前,两家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家长要根据儿童的年龄、行动能力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同时留意项目游艺环境是否安全。要求陪同参加的游玩项目,家长应全程专心陪同;商家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并定期维护,发现游玩者出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提醒。”吴文俊提醒,若发生事故,要注意及时拍照留证并报警,商家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注意保留监控视频。(来源:人民日报丨记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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