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季心血倾注教学子无怨无悔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邵教发[1998]32号文件不管是谁制定的,也不管是谁"萧规曹随",我一律不予追究,我只以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见照片1)为依据,实是求是,就事论事。
该文件有以下原则错误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文件说“股民同志自1991年离职","股民"不等于"服民",违反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第(一)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剥夺了我入编转正的合法权益,人为地造成有职业的我变成无田土无工作的失业者,无异于从经济上生活上判处我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二、捏造离职
如果把"股民“改为"服民“,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
1991年~1992年申服民任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在岗在职在册,有以下8个证据:
1、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盖章的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和65班60位学生为龙艳宜募捐155元的证明和收据(见附件2~3)。
2、有1991年3月26日中共湖南邵东县妇联写给"邵东县火厂坪镇中学申服民同志收"的信封(见附件4)。
3、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给"火厂坪中学65班全体师生"的信(见附件5~6)。
4、有1992年上学期初中一年级第一次月考安排中有申服民老师参加的监考表(见附件7)。
5、有火厂坪中学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月考试安排,语文有申服民老师参加阅卷的安排表(见附件8)。
6、有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签名的1991年元月31日成绩通知单(附件9~10)。
7、有火厂坪中学赵金芝老师亲笔写的二张证明(附件12)。
8、谎称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1991年我担任现龙公桥中学葛运明老师所在65班的班主任,更有申登福等51位家长签字按手印的火厂坪中学65班一九九一年五项管理制度(见照片)可以证明。
三、说申服民老师“96年以来自动离职外出未归",纯属诬陷。
1996年以来,我属于火厂坪镇联校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的老师。金华山之先,我与火厂坪镇联校负责人欧阳明生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见附件14)的时间是:1995年8月20曰~1996年8月20日,交保职金500元。1996年8月20日之前,共交了停薪保职金1178元(见附件15)。1996年8月20日停薪留职合同到期,我因身体不适,不能及时赶回学校,我打电话给邵东三中李振民校长的爱人郭莲英,托她喊我老伴闵先娣到她家里接电话,托闵先娣走到棠下桥学校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1997年度停薪留职金500元,金没有开收据,同意继续停薪留职,勤工俭学(见附件16)。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回火厂坪中学向李双荣校长提出停止勤工俭学回校上课的请求,李说:“你的编制在镇联校,我校已经满编,你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安排任教,我没有权力安排。”于是我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金没有安排我任教,同意我继续停薪留职,于是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金没开收据。1998年5月9日,我回镇联校找到金华山,要求回联校工作,不搞勤工俭学了,他没有安排,他说你原在火厂坪中学当老师,要我找火厂坪中学李双荣校长安排,我复去找李,李答复仍然是"学校不缺老师,你的编制早归联校管辖了。"于是我复找金华山,金还是没有安排我到哪所学校任教,且同意我继续搞勤工俭学,于是我留下电话给金,一旦有民转公机会,立马电话通知我回校。可我一直没有接到金要我回联校办理民转公的电话通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6月我接学校通知,回火厂坪中学参与职称评定,向教导主任交了参与职评的5本备课教案,时任火厂坪中学教导主任的鞠伯文老师于1996年6月28日在备课本上签了“此系申服民老师93年的备课本,96.6.28"共19个字,并在这19字上盖了"邵东县火厂坪乡初级中学"的印章。鞠伯文老师虽然仙逝多年,但鞠主任签字盖章的备课本仍然保存完好(见附件17)。
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每年上学期,我都要按规定回镇联校接受计生结扎检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在1996年~1998年5月先后6次回火厂坪镇联校,怎么空口无凭地说我"外出未归"呢?难道经镇联校同意的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等于"自动离职"吗?
四、1996年10月1日邵东县职工互助互济会会员花名册(见照片),有火厂坪镇联校申服民老师缴纳的会费;1997年9月23日邵东县教育局火厂坪镇联校教师工资花名册(见照片),有申服民老师的月工资,还有原火厂坪中学赵梧华校长亲笔写的“当年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敎师手续的时候,我已不担任校长,据我所知当时没有通知申服民老师回家参加民办教师的转正考试”的证明,还有火厂坪中学和火厂坪镇中心学校签字盖章的证明,见照片。
以上事实都证明申服民老师是在岗在职在册的民办教师。
五、我老伴闵先娣于1996年8月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停薪留职金500元,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我夫妻俩共交给金华山1200元保职金,超过了1996年8月20日~1998年12月31日的应交的全部停薪留职费。由此可知,在停薪留职期间,我没有拖欠火厂坪镇联校一分钱的停薪保职金。
六、 教发[1998]32号文件,既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又未向任何媒体公示,我想,即使我犯了"死罪",判我"死刑",也得事先让我看到"死刑判决书",死个清清白白。在我多年的不懈奔波和强烈请求下,才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火厂坪中心学校申安良(13973586626)书记手里拿到了已经尘封4187天的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该文件违反了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违反了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以莫名其妙的污名将我无过错辞退,剥夺了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剥夺了我“民转公”的合法权益。
七、我自诩自己是一个合格的中学教师,因为我有省、县教委发给我的中学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有湖南师大校长张楚廷颁发的师大毕业证书和北京自大校长李燕杰颁发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证书。我停薪留职,外出勤工俭学是联校领导派遣批准的。上级发给我的工资全部由镇联校扣了,做为镇联校使用,我还交了停薪保职费。我停薪留职且交保职费,还买了城镇户口,将户口迁到火厂坪镇联校,唯一的目的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渴望“民转公”,重返魂牵梦绕的教育岗位,生做忠实的园丁,死为育花的鬼雄!
回想当年同年同月同日与我一起参加教育工作的同事,如今每月退休金5∽6千元,看病有门诊,住院有报销,七节一生有补贴,而我却是:
一根敎鞭,三尺讲台,数十学子,传道授业从教老,老无养;
百册范文,千本教案,数万粉笔,书春写秋劳成病,病没医。
九十二季心血倾注教学子无怨无悔,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鉴此,诚求政府和教育局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2018]37号文件,合情合理解决我的正当诉求问题:
1、 在政治层面上,召开全市教师大会,做出书面否定,当众宣布,恢复我的教师资格,维护我的人格尊严。
2、从经济层面上,依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赔偿我23年教师工资和和福利待遇。
若如此,我在九泉之下,感激涕零!
邵东市火厂坪镇镇联校申服民
2024.02.28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邵教发[1998]32号文件不管是谁制定的,也不管是谁"萧规曹随",我一律不予追究,我只以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见照片1)为依据,实是求是,就事论事。
该文件有以下原则错误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文件说“股民同志自1991年离职","股民"不等于"服民",违反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第(一)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剥夺了我入编转正的合法权益,人为地造成有职业的我变成无田土无工作的失业者,无异于从经济上生活上判处我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二、捏造离职
如果把"股民“改为"服民“,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
1991年~1992年申服民任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在岗在职在册,有以下8个证据:
1、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盖章的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和65班60位学生为龙艳宜募捐155元的证明和收据(见附件2~3)。
2、有1991年3月26日中共湖南邵东县妇联写给"邵东县火厂坪镇中学申服民同志收"的信封(见附件4)。
3、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给"火厂坪中学65班全体师生"的信(见附件5~6)。
4、有1992年上学期初中一年级第一次月考安排中有申服民老师参加的监考表(见附件7)。
5、有火厂坪中学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月考试安排,语文有申服民老师参加阅卷的安排表(见附件8)。
6、有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签名的1991年元月31日成绩通知单(附件9~10)。
7、有火厂坪中学赵金芝老师亲笔写的二张证明(附件12)。
8、谎称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1991年我担任现龙公桥中学葛运明老师所在65班的班主任,更有申登福等51位家长签字按手印的火厂坪中学65班一九九一年五项管理制度(见照片)可以证明。
三、说申服民老师“96年以来自动离职外出未归",纯属诬陷。
1996年以来,我属于火厂坪镇联校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的老师。金华山之先,我与火厂坪镇联校负责人欧阳明生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见附件14)的时间是:1995年8月20曰~1996年8月20日,交保职金500元。1996年8月20日之前,共交了停薪保职金1178元(见附件15)。1996年8月20日停薪留职合同到期,我因身体不适,不能及时赶回学校,我打电话给邵东三中李振民校长的爱人郭莲英,托她喊我老伴闵先娣到她家里接电话,托闵先娣走到棠下桥学校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1997年度停薪留职金500元,金没有开收据,同意继续停薪留职,勤工俭学(见附件16)。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回火厂坪中学向李双荣校长提出停止勤工俭学回校上课的请求,李说:“你的编制在镇联校,我校已经满编,你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安排任教,我没有权力安排。”于是我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金没有安排我任教,同意我继续停薪留职,于是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金没开收据。1998年5月9日,我回镇联校找到金华山,要求回联校工作,不搞勤工俭学了,他没有安排,他说你原在火厂坪中学当老师,要我找火厂坪中学李双荣校长安排,我复去找李,李答复仍然是"学校不缺老师,你的编制早归联校管辖了。"于是我复找金华山,金还是没有安排我到哪所学校任教,且同意我继续搞勤工俭学,于是我留下电话给金,一旦有民转公机会,立马电话通知我回校。可我一直没有接到金要我回联校办理民转公的电话通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6月我接学校通知,回火厂坪中学参与职称评定,向教导主任交了参与职评的5本备课教案,时任火厂坪中学教导主任的鞠伯文老师于1996年6月28日在备课本上签了“此系申服民老师93年的备课本,96.6.28"共19个字,并在这19字上盖了"邵东县火厂坪乡初级中学"的印章。鞠伯文老师虽然仙逝多年,但鞠主任签字盖章的备课本仍然保存完好(见附件17)。
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每年上学期,我都要按规定回镇联校接受计生结扎检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在1996年~1998年5月先后6次回火厂坪镇联校,怎么空口无凭地说我"外出未归"呢?难道经镇联校同意的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等于"自动离职"吗?
四、1996年10月1日邵东县职工互助互济会会员花名册(见照片),有火厂坪镇联校申服民老师缴纳的会费;1997年9月23日邵东县教育局火厂坪镇联校教师工资花名册(见照片),有申服民老师的月工资,还有原火厂坪中学赵梧华校长亲笔写的“当年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敎师手续的时候,我已不担任校长,据我所知当时没有通知申服民老师回家参加民办教师的转正考试”的证明,还有火厂坪中学和火厂坪镇中心学校签字盖章的证明,见照片。
以上事实都证明申服民老师是在岗在职在册的民办教师。
五、我老伴闵先娣于1996年8月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停薪留职金500元,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我夫妻俩共交给金华山1200元保职金,超过了1996年8月20日~1998年12月31日的应交的全部停薪留职费。由此可知,在停薪留职期间,我没有拖欠火厂坪镇联校一分钱的停薪保职金。
六、 教发[1998]32号文件,既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又未向任何媒体公示,我想,即使我犯了"死罪",判我"死刑",也得事先让我看到"死刑判决书",死个清清白白。在我多年的不懈奔波和强烈请求下,才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火厂坪中心学校申安良(13973586626)书记手里拿到了已经尘封4187天的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该文件违反了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违反了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以莫名其妙的污名将我无过错辞退,剥夺了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剥夺了我“民转公”的合法权益。
七、我自诩自己是一个合格的中学教师,因为我有省、县教委发给我的中学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有湖南师大校长张楚廷颁发的师大毕业证书和北京自大校长李燕杰颁发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证书。我停薪留职,外出勤工俭学是联校领导派遣批准的。上级发给我的工资全部由镇联校扣了,做为镇联校使用,我还交了停薪保职费。我停薪留职且交保职费,还买了城镇户口,将户口迁到火厂坪镇联校,唯一的目的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渴望“民转公”,重返魂牵梦绕的教育岗位,生做忠实的园丁,死为育花的鬼雄!
回想当年同年同月同日与我一起参加教育工作的同事,如今每月退休金5∽6千元,看病有门诊,住院有报销,七节一生有补贴,而我却是:
一根敎鞭,三尺讲台,数十学子,传道授业从教老,老无养;
百册范文,千本教案,数万粉笔,书春写秋劳成病,病没医。
九十二季心血倾注教学子无怨无悔,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鉴此,诚求政府和教育局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2018]37号文件,合情合理解决我的正当诉求问题:
1、 在政治层面上,召开全市教师大会,做出书面否定,当众宣布,恢复我的教师资格,维护我的人格尊严。
2、从经济层面上,依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赔偿我23年教师工资和和福利待遇。
若如此,我在九泉之下,感激涕零!
邵东市火厂坪镇镇联校申服民
2024.02.28
九十二季心血倾注教学子无怨无悔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邵教发[1998]32号文件不管是谁制定的,也不管是谁"萧规曹随",我一律不予追究,我只以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见照片1)为依据,实是求是,就事论事。
该文件有以下原则错误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文件说“股民同志自1991年离职","股民"不等于"服民",违反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第(一)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剥夺了我入编转正的合法权益,人为地造成有职业的我变成无田土无工作的失业者,无异于从经济上生活上判处我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二、捏造离职
如果把"股民“改为"服民“,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
1991年~1992年申服民任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在岗在职在册,有以下8个证据:
1、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盖章的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和65班60位学生为龙艳宜募捐155元的证明和收据(见附件2~3)。
2、有1991年3月26日中共湖南邵东县妇联写给"邵东县火厂坪镇中学申服民同志收"的信封(见附件4)。
3、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给"火厂坪中学65班全体师生"的信(见附件5~6)。
4、有1992年上学期初中一年级第一次月考安排中有申服民老师参加的监考表(见附件7)。
5、有火厂坪中学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月考试安排,语文有申服民老师参加阅卷的安排表(见附件8)。
6、有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签名的1991年元月31日成绩通知单(附件9~10)。
7、有火厂坪中学赵金芝老师亲笔写的二张证明(附件12)。
8、谎称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1991年我担任现龙公桥中学葛运明老师所在65班的班主任,更有申登福等51位家长签字按手印的火厂坪中学65班一九九一年五项管理制度(见照片)可以证明。
三、说申服民老师“96年以来自动离职外出未归",纯属诬陷。
1996年以来,我属于火厂坪镇联校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的老师。金华山之先,我与火厂坪镇联校负责人欧阳明生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见附件14)的时间是:1995年8月20曰~1996年8月20日,交保职金500元。1996年8月20日之前,共交了停薪保职金1178元(见附件15)。1996年8月20日停薪留职合同到期,我因身体不适,不能及时赶回学校,我打电话给邵东三中李振民校长的爱人郭莲英,托她喊我老伴闵先娣到她家里接电话,托闵先娣走到棠下桥学校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1997年度停薪留职金500元,金没有开收据,同意继续停薪留职,勤工俭学(见附件16)。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回火厂坪中学向李双荣校长提出停止勤工俭学回校上课的请求,李说:“你的编制在镇联校,我校已经满编,你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安排任教,我没有权力安排。”于是我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金没有安排我任教,同意我继续停薪留职,于是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金没开收据。1998年5月9日,我回镇联校找到金华山,要求回联校工作,不搞勤工俭学了,他没有安排,他说你原在火厂坪中学当老师,要我找火厂坪中学李双荣校长安排,我复去找李,李答复仍然是"学校不缺老师,你的编制早归联校管辖了。"于是我复找金华山,金还是没有安排我到哪所学校任教,且同意我继续搞勤工俭学,于是我留下电话给金,一旦有民转公机会,立马电话通知我回校。可我一直没有接到金要我回联校办理民转公的电话通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6月我接学校通知,回火厂坪中学参与职称评定,向教导主任交了参与职评的5本备课教案,时任火厂坪中学教导主任的鞠伯文老师于1996年6月28日在备课本上签了“此系申服民老师93年的备课本,96.6.28"共19个字,并在这19字上盖了"邵东县火厂坪乡初级中学"的印章。鞠伯文老师虽然仙逝多年,但鞠主任签字盖章的备课本仍然保存完好(见附件17)。
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每年上学期,我都要按规定回镇联校接受计生结扎检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在1996年~1998年5月先后6次回火厂坪镇联校,怎么空口无凭地说我"外出未归"呢?难道经镇联校同意的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等于"自动离职"吗?
四、1996年10月1日邵东县职工互助互济会会员花名册(见照片),有火厂坪镇联校申服民老师缴纳的会费;1997年9月23日邵东县教育局火厂坪镇联校教师工资花名册(见照片),有申服民老师的月工资,还有原火厂坪中学赵梧华校长亲笔写的“当年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敎师手续的时候,我已不担任校长,据我所知当时没有通知申服民老师回家参加民办教师的转正考试”的证明,还有火厂坪中学和火厂坪镇中心学校签字盖章的证明,见照片。
以上事实都证明申服民老师是在岗在职在册的民办教师。
五、我老伴闵先娣于1996年8月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停薪留职金500元,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我夫妻俩共交给金华山1200元保职金,超过了1996年8月20日~1998年12月31日的应交的全部停薪留职费。由此可知,在停薪留职期间,我没有拖欠火厂坪镇联校一分钱的停薪保职金。
六、 教发[1998]32号文件,既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又未向任何媒体公示,我想,即使我犯了"死罪",判我"死刑",也得事先让我看到"死刑判决书",死个清清白白。在我多年的不懈奔波和强烈请求下,才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火厂坪中心学校申安良(13973586626)书记手里拿到了已经尘封4187天的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该文件违反了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违反了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以莫名其妙的污名将我无过错辞退,剥夺了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剥夺了我“民转公”的合法权益。
七、我自诩自己是一个合格的中学教师,因为我有省、县教委发给我的中学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有湖南师大校长张楚廷颁发的师大毕业证书和北京自大校长李燕杰颁发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证书。我停薪留职,外出勤工俭学是联校领导派遣批准的。上级发给我的工资全部由镇联校扣了,做为镇联校使用,我还交了停薪保职费。我停薪留职且交保职费,还买了城镇户口,将户口迁到火厂坪镇联校,唯一的目的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渴望“民转公”,重返魂牵梦绕的教育岗位,生做忠实的园丁,死为育花的鬼雄!
回想当年同年同月同日与我一起参加教育工作的同事,如今每月退休金5∽6千元,看病有门诊,住院有报销,七节一生有补贴,而我却是:
一根敎鞭,三尺讲台,数十学子,传道授业从教老,老无养;
百册范文,千本教案,数万粉笔,书春写秋劳成病,病没医。
九十二季心血倾注教学子无怨无悔,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鉴此,诚求政府和教育局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2018]37号文件,合情合理解决我的正当诉求问题:
1、 在政治层面上,召开全市教师大会,做出书面否定,当众宣布,恢复我的教师资格,维护我的人格尊严。
2、从经济层面上,依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赔偿我23年教师工资和和福利待遇。
若如此,我在九泉之下,感激涕零!
邵东市火厂坪镇镇联校申服民
2024.02.28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邵教发[1998]32号文件不管是谁制定的,也不管是谁"萧规曹随",我一律不予追究,我只以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见照片1)为依据,实是求是,就事论事。
该文件有以下原则错误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文件说“股民同志自1991年离职","股民"不等于"服民",违反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第(一)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剥夺了我入编转正的合法权益,人为地造成有职业的我变成无田土无工作的失业者,无异于从经济上生活上判处我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二、捏造离职
如果把"股民“改为"服民“,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
1991年~1992年申服民任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在岗在职在册,有以下8个证据:
1、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盖章的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和65班60位学生为龙艳宜募捐155元的证明和收据(见附件2~3)。
2、有1991年3月26日中共湖南邵东县妇联写给"邵东县火厂坪镇中学申服民同志收"的信封(见附件4)。
3、有1991年3月26日邵东县妇联给"火厂坪中学65班全体师生"的信(见附件5~6)。
4、有1992年上学期初中一年级第一次月考安排中有申服民老师参加的监考表(见附件7)。
5、有火厂坪中学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月考试安排,语文有申服民老师参加阅卷的安排表(见附件8)。
6、有火厂坪中学65班班主任申服民老师签名的1991年元月31日成绩通知单(附件9~10)。
7、有火厂坪中学赵金芝老师亲笔写的二张证明(附件12)。
8、谎称说申服民老师"自1991年开始离职",那纯属捏造。1991年我担任现龙公桥中学葛运明老师所在65班的班主任,更有申登福等51位家长签字按手印的火厂坪中学65班一九九一年五项管理制度(见照片)可以证明。
三、说申服民老师“96年以来自动离职外出未归",纯属诬陷。
1996年以来,我属于火厂坪镇联校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的老师。金华山之先,我与火厂坪镇联校负责人欧阳明生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见附件14)的时间是:1995年8月20曰~1996年8月20日,交保职金500元。1996年8月20日之前,共交了停薪保职金1178元(见附件15)。1996年8月20日停薪留职合同到期,我因身体不适,不能及时赶回学校,我打电话给邵东三中李振民校长的爱人郭莲英,托她喊我老伴闵先娣到她家里接电话,托闵先娣走到棠下桥学校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1997年度停薪留职金500元,金没有开收据,同意继续停薪留职,勤工俭学(见附件16)。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回火厂坪中学向李双荣校长提出停止勤工俭学回校上课的请求,李说:“你的编制在镇联校,我校已经满编,你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安排任教,我没有权力安排。”于是我去找联校负责人金华山,金没有安排我任教,同意我继续停薪留职,于是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金没开收据。1998年5月9日,我回镇联校找到金华山,要求回联校工作,不搞勤工俭学了,他没有安排,他说你原在火厂坪中学当老师,要我找火厂坪中学李双荣校长安排,我复去找李,李答复仍然是"学校不缺老师,你的编制早归联校管辖了。"于是我复找金华山,金还是没有安排我到哪所学校任教,且同意我继续搞勤工俭学,于是我留下电话给金,一旦有民转公机会,立马电话通知我回校。可我一直没有接到金要我回联校办理民转公的电话通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6月我接学校通知,回火厂坪中学参与职称评定,向教导主任交了参与职评的5本备课教案,时任火厂坪中学教导主任的鞠伯文老师于1996年6月28日在备课本上签了“此系申服民老师93年的备课本,96.6.28"共19个字,并在这19字上盖了"邵东县火厂坪乡初级中学"的印章。鞠伯文老师虽然仙逝多年,但鞠主任签字盖章的备课本仍然保存完好(见附件17)。
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每年上学期,我都要按规定回镇联校接受计生结扎检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在1996年~1998年5月先后6次回火厂坪镇联校,怎么空口无凭地说我"外出未归"呢?难道经镇联校同意的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等于"自动离职"吗?
四、1996年10月1日邵东县职工互助互济会会员花名册(见照片),有火厂坪镇联校申服民老师缴纳的会费;1997年9月23日邵东县教育局火厂坪镇联校教师工资花名册(见照片),有申服民老师的月工资,还有原火厂坪中学赵梧华校长亲笔写的“当年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敎师手续的时候,我已不担任校长,据我所知当时没有通知申服民老师回家参加民办教师的转正考试”的证明,还有火厂坪中学和火厂坪镇中心学校签字盖章的证明,见照片。
以上事实都证明申服民老师是在岗在职在册的民办教师。
五、我老伴闵先娣于1996年8月向镇联校负责人金华山代我交了停薪留职金500元,1997年上学期开学初,我交了700元停薪留职金给金,我夫妻俩共交给金华山1200元保职金,超过了1996年8月20日~1998年12月31日的应交的全部停薪留职费。由此可知,在停薪留职期间,我没有拖欠火厂坪镇联校一分钱的停薪保职金。
六、 教发[1998]32号文件,既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又未向任何媒体公示,我想,即使我犯了"死罪",判我"死刑",也得事先让我看到"死刑判决书",死个清清白白。在我多年的不懈奔波和强烈请求下,才于2010年3月30日下午在火厂坪中心学校申安良(13973586626)书记手里拿到了已经尘封4187天的邵教发[1998]32号文件。该文件违反了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违反了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以莫名其妙的污名将我无过错辞退,剥夺了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剥夺了我“民转公”的合法权益。
七、我自诩自己是一个合格的中学教师,因为我有省、县教委发给我的中学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有湖南师大校长张楚廷颁发的师大毕业证书和北京自大校长李燕杰颁发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证书。我停薪留职,外出勤工俭学是联校领导派遣批准的。上级发给我的工资全部由镇联校扣了,做为镇联校使用,我还交了停薪保职费。我停薪留职且交保职费,还买了城镇户口,将户口迁到火厂坪镇联校,唯一的目的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渴望“民转公”,重返魂牵梦绕的教育岗位,生做忠实的园丁,死为育花的鬼雄!
回想当年同年同月同日与我一起参加教育工作的同事,如今每月退休金5∽6千元,看病有门诊,住院有报销,七节一生有补贴,而我却是:
一根敎鞭,三尺讲台,数十学子,传道授业从教老,老无养;
百册范文,千本教案,数万粉笔,书春写秋劳成病,病没医。
九十二季心血倾注教学子无怨无悔,
二十三年汗泪交融育桃李有屈有冤!
鉴此,诚求政府和教育局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2018]37号文件,合情合理解决我的正当诉求问题:
1、 在政治层面上,召开全市教师大会,做出书面否定,当众宣布,恢复我的教师资格,维护我的人格尊严。
2、从经济层面上,依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赔偿我23年教师工资和和福利待遇。
若如此,我在九泉之下,感激涕零!
邵东市火厂坪镇镇联校申服民
2024.02.28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大件事!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深圳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张倩黐咗线?食水太深?)
双规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势在必行!(七)
Smith
核心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被告”)提交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不具合法性,依法依规应当不予采信。
举报内容:
一、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明材料实体不予审查,审判违反法定审查证据程序。
1、客观事实:
(1)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
(2)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审查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2、法律事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201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5)(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6)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应采信。
(7)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8)(2023)粤0308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行政判决书”)隐瞒上述重要事实,审判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二、质疑。
1、一审行政判决书凭什么隐瞒“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这么明显重要的事实?凭什么公然欺骗?做贼心虚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是不是应当注明出处?是不是应当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凭什么说不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凭什么说不是?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是不是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凭什么说不是?
5、根据201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不是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凭什么说不是?
6、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是不是一审法院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凭什么说不是?
7、不予采信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被诉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凭什么说不是?
8、明知“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的情况下,张倩署名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是不是违背逻辑、睁眼瞎说、倚强凌弱的审判霸凌行为?凭什么说不是?
9、明知“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被诉行政行为因此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张倩署名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如果认定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按此智障和无中生有的逻辑,那么某女谭值员、章倩打胎和子宫、卵巢切除的病历和诊断报告,是不是无需医生签名和盖执业印章?是不是无需医院盖章?
10、对己或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利的事实,张倩处心积虑有意隐瞒;瞎鸡8认定无中生有的事实,张倩这种不依法审判形同骗子的法官,与用鸡血冒充处女的妓女骗子有区别吗?一次做妓,一世都系妓;枉法只有0次和N次,一次枉法,一世都系枉法!张倩枉法审判的行为,是不是形同将深圳盐田法院变成淫骗藏身的深圳盐田技院?张倩是损害深圳盐田法院公信力的罪魁祸首,是不是应该开除?
11、张倩是不是根本就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张倩是不是毫无底线、毫无职业道德?这样的人渣凭什么配做员额法官?是不是丢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脸?是不是丢尽深圳这座人们心目中最公平的中国一线城市的脸?
12、张倩枉法审判的行为,是不是流氓审理、审判霸凌?是不是乱屌河马?
13、张倩明显睁眼瞎说严重歪曲事实、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审判行为,到底是基于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还是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审判?有精神病,凭什么不强制送深圳康宁医院或香港青山医院?有利益输送嫌疑,凭什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尽快查处?
14、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这一切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一审行政判决书凭什么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凭什么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凭什么认定符合法定程序?凭什么在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不是打张倩的B啪啪响个不停?是不是打烂了也打不醒装睡的张倩?是不是要有关部门查处或家人、亲朋才能叫醒?
15、刘亦兵、曹云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LCP致轻微伤,是不是凭他们是公职人员和钟表协会会长就可以判决不予处罚?张倩是不是致使LCP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人刘亦兵、曹云的保护伞?
三、结语。
1、一审行政判决书隐瞒“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被诉行政行为因此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等重要事实,张倩枉法审判行为一目了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朝阳群众在网上举报张倩失职、渎职、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的枉法审判行为,完全合法。
3、Smith的举报内容完全属实,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如虚假举报,愿负相关法律责任。
四、目的。
1、通过举报,达到“消灭张倩枉法裁判行为,清除此类垃圾,重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公信力”的目的。
2、请院长耿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交再审要求。
3、请纪检和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处张倩明显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广东纪检监察
广东检察机关
深圳纪检监察
深圳检察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要了解案情详细情况,请联系本案原告,电话:法院、被告有留存
(特别声明:比喻儿童不宜解读,所涉人、事均为虚拟,别字需要真人现场演示;如真人、真事与比喻内容雷同,纯属巧合,请勿误读) https://t.cn/z8LBlHP
(大件事!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深圳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张倩黐咗线?食水太深?)
双规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势在必行!(七)
Smith
核心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被告”)提交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不具合法性,依法依规应当不予采信。
举报内容:
一、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明材料实体不予审查,审判违反法定审查证据程序。
1、客观事实:
(1)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
(2)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审查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2、法律事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201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5)(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6)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应采信。
(7)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8)(2023)粤0308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行政判决书”)隐瞒上述重要事实,审判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二、质疑。
1、一审行政判决书凭什么隐瞒“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这么明显重要的事实?凭什么公然欺骗?做贼心虚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是不是应当注明出处?是不是应当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凭什么说不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凭什么说不是?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是不是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凭什么说不是?
5、根据2015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不是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凭什么说不是?
6、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是不是一审法院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凭什么说不是?
7、不予采信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被诉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凭什么说不是?
8、明知“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的情况下,张倩署名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是不是违背逻辑、睁眼瞎说、倚强凌弱的审判霸凌行为?凭什么说不是?
9、明知“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被诉行政行为因此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张倩署名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如果认定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按此智障和无中生有的逻辑,那么某女谭值员、章倩打胎和子宫、卵巢切除的病历和诊断报告,是不是无需医生签名和盖执业印章?是不是无需医院盖章?
10、对己或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利的事实,张倩处心积虑有意隐瞒;瞎鸡8认定无中生有的事实,张倩这种不依法审判形同骗子的法官,与用鸡血冒充处女的妓女骗子有区别吗?一次做妓,一世都系妓;枉法只有0次和N次,一次枉法,一世都系枉法!张倩枉法审判的行为,是不是形同将深圳盐田法院变成淫骗藏身的深圳盐田技院?张倩是损害深圳盐田法院公信力的罪魁祸首,是不是应该开除?
11、张倩是不是根本就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张倩是不是毫无底线、毫无职业道德?这样的人渣凭什么配做员额法官?是不是丢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脸?是不是丢尽深圳这座人们心目中最公平的中国一线城市的脸?
12、张倩枉法审判的行为,是不是流氓审理、审判霸凌?是不是乱屌河马?
13、张倩明显睁眼瞎说严重歪曲事实、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审判行为,到底是基于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还是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审判?有精神病,凭什么不强制送深圳康宁医院或香港青山医院?有利益输送嫌疑,凭什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尽快查处?
14、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这一切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一审行政判决书凭什么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凭什么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凭什么认定符合法定程序?凭什么在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不是打张倩的B啪啪响个不停?是不是打烂了也打不醒装睡的张倩?是不是要有关部门查处或家人、亲朋才能叫醒?
15、刘亦兵、曹云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LCP致轻微伤,是不是凭他们是公职人员和钟表协会会长就可以判决不予处罚?张倩是不是致使LCP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人刘亦兵、曹云的保护伞?
三、结语。
1、一审行政判决书隐瞒“被告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盖单位印章和骑缝章,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被诉行政行为因此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等重要事实,张倩枉法审判行为一目了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朝阳群众在网上举报张倩失职、渎职、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的枉法审判行为,完全合法。
3、Smith的举报内容完全属实,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如虚假举报,愿负相关法律责任。
四、目的。
1、通过举报,达到“消灭张倩枉法裁判行为,清除此类垃圾,重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公信力”的目的。
2、请院长耿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交再审要求。
3、请纪检和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处张倩明显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广东纪检监察
广东检察机关
深圳纪检监察
深圳检察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要了解案情详细情况,请联系本案原告,电话:法院、被告有留存
(特别声明:比喻儿童不宜解读,所涉人、事均为虚拟,别字需要真人现场演示;如真人、真事与比喻内容雷同,纯属巧合,请勿误读) https://t.cn/z8LBl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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