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公安局剪辑视频造假
在2023年8月11日山河屯林业公安局给我告知书: 王建国先生: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已作出复核意见。特此告知。
在当时给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没有声音,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经过
剪辑视频语音在法律上不可以作为证据。( 该视频不能证明调查內容)
我强烈要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局把吴强季宗仁调查笔录书面材料给我! !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复印调取材料》。我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王恩生、吴强和季中仁。
在2010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原政委王恩生几人调查、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当时王恩生几人
调查取证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笔录录像,调查完。在局党委副书记罗小春办公室看视频、当时吴强说了一句话,公安局政委.王恩生点电脑鼠标视频,不动、问我是不是吴强,我说不认识,我说把视频转到我U盘里他说整个调查完给你。可是给我调查材料只有吴强(写医 院病历人)和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录像(录像没声)、没有给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1999年4月7日,伪造王志敏的病例(详细看证据),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伪造法医鉴定。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 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0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盜、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盜、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请求公安机关领导一是给予。吴强集中人笔录手稿。此致我去很多部门都不办我此案、这是逼我劫车才能了结此案。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王建国
手机: 15846386694微信同号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
机关小区1号楼5单元302号
201 9年10月20日
在2023年8月11日山河屯林业公安局给我告知书: 王建国先生: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已作出复核意见。特此告知。
在当时给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没有声音,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经过
剪辑视频语音在法律上不可以作为证据。( 该视频不能证明调查內容)
我强烈要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局把吴强季宗仁调查笔录书面材料给我! !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复印调取材料》。我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王恩生、吴强和季中仁。
在2010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原政委王恩生几人调查、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当时王恩生几人
调查取证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笔录录像,调查完。在局党委副书记罗小春办公室看视频、当时吴强说了一句话,公安局政委.王恩生点电脑鼠标视频,不动、问我是不是吴强,我说不认识,我说把视频转到我U盘里他说整个调查完给你。可是给我调查材料只有吴强(写医 院病历人)和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录像(录像没声)、没有给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1999年4月7日,伪造王志敏的病例(详细看证据),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伪造法医鉴定。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 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0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盜、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盜、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请求公安机关领导一是给予。吴强集中人笔录手稿。此致我去很多部门都不办我此案、这是逼我劫车才能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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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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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8月11日山河屯林业公安局给我告知书: 王建国先生: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已作出复核意见。特此告知。
在当时给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没有声音,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经过
剪辑视频语音在法律上不可以作为证据。( 该视频不能证明调查內容)
我强烈要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局把吴强季宗仁调查笔录书面材料给我! !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复印调取材料》。我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王恩生、吴强和季中仁。
在2010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原政委王恩生几人调查、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当时王恩生几人
调查取证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笔录录像,调查完。在局党委副书记罗小春办公室看视频、当时吴强说了一句话,公安局政委.王恩生点电脑鼠标视频,不动、问我是不是吴强,我说不认识,我说把视频转到我U盘里他说整个调查完给你。可是给我调查材料只有吴强(写医 院病历人)和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录像(录像没声)、没有给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1999年4月7日,伪造王志敏的病例(详细看证据),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伪造法医鉴定。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 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0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盜、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盜、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请求公安机关领导一是给予。吴强集中人笔录手稿。此致我去很多部门都不办我此案、这是逼我劫车才能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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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给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没有声音,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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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复印调取材料》。我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王恩生、吴强和季中仁。
在2010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原政委王恩生几人调查、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当时王恩生几人
调查取证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笔录录像,调查完。在局党委副书记罗小春办公室看视频、当时吴强说了一句话,公安局政委.王恩生点电脑鼠标视频,不动、问我是不是吴强,我说不认识,我说把视频转到我U盘里他说整个调查完给你。可是给我调查材料只有吴强(写医 院病历人)和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录像(录像没声)、没有给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1999年4月7日,伪造王志敏的病例(详细看证据),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伪造法医鉴定。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 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0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盜、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盜、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请求公安机关领导一是给予。吴强集中人笔录手稿。此致我去很多部门都不办我此案、这是逼我劫车才能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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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给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没有声音,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经过
剪辑视频语音在法律上不可以作为证据。( 该视频不能证明调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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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复印调取材料》。我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王恩生、吴强和季中仁。
在2010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原政委王恩生几人调查、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当时王恩生几人
调查取证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笔录录像,调查完。在局党委副书记罗小春办公室看视频、当时吴强说了一句话,公安局政委.王恩生点电脑鼠标视频,不动、问我是不是吴强,我说不认识,我说把视频转到我U盘里他说整个调查完给你。可是给我调查材料只有吴强(写医 院病历人)和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录像(录像没声)、没有给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1999年4月7日,伪造王志敏的病例(详细看证据),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伪造法医鉴定。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 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0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盜、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盜、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请求公安机关领导一是给予。吴强集中人笔录手稿。此致我去很多部门都不办我此案、这是逼我劫车才能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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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8月11日山河屯林业公安局给我告知书: 王建国先生: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已作出复核意见。特此告知。
在当时给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没有声音,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经过
剪辑视频语音在法律上不可以作为证据。( 该视频不能证明调查內容)
我强烈要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局把吴强季宗仁调查笔录书面材料给我! !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复印调取材料》。我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王恩生、吴强和季中仁。
在2010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原政委王恩生几人调查、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当时王恩生几人
调查取证吴强(医院写病历人)、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笔录录像,调查完。在局党委副书记罗小春办公室看视频、当时吴强说了一句话,公安局政委.王恩生点电脑鼠标视频,不动、问我是不是吴强,我说不认识,我说把视频转到我U盘里他说整个调查完给你。可是给我调查材料只有吴强(写医 院病历人)和季宗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录像(录像没声)、没有给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1999年4月7日,伪造王志敏的病例(详细看证据),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伪造法医鉴定。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 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0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盜、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盜、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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