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各市州教育局长这样说# 【邵阳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恒荣丨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总结成绩实事求是、鼓舞人心,部署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扎实,为我们落实教育强国战略部署、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纲领,指明了前进方向。
2024年,邵阳市教育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教育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一是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培育26所市级党建工作示范校,筹备召开全市教育大会。
二是健全“五育并举”育人体系。强化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打造“宝庆家长学堂”品牌。筹办2025年全省中学生运动会。
三是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和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徐特立项目”、桔园学校和市十中综合楼建设,完成原艺术学校改造,推动中职学校全面达标,积极筹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提质改造11所“爱晚”老年学校。
四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优化高中学校结构,利用邵阳市一中富余学位,增加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学位。鼓励有条件的中职学校举办综合高中班。优化职普比,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试点特长生贯通培养。巩固深化“双减”成果。
五是狠抓教育教学质量。常态化开展教研活动、教学视导、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对帮扶、教师业务知识测试、师生全民阅读等活动。
六是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打造“专业支撑+产业振兴+技能培训”特色乡村振兴服务模式。
七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高校优秀毕业生招聘力度,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切实减轻教师负担。庆祝第40个教师节。
八是守牢教育系统安全底线。深入推进中小学生防溺水、交通安全、禁毒、反电诈、“利剑护蕾”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学校安防设施建设,完善校车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邵阳市教育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教育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一是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培育26所市级党建工作示范校,筹备召开全市教育大会。
二是健全“五育并举”育人体系。强化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打造“宝庆家长学堂”品牌。筹办2025年全省中学生运动会。
三是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和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徐特立项目”、桔园学校和市十中综合楼建设,完成原艺术学校改造,推动中职学校全面达标,积极筹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提质改造11所“爱晚”老年学校。
四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优化高中学校结构,利用邵阳市一中富余学位,增加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学位。鼓励有条件的中职学校举办综合高中班。优化职普比,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试点特长生贯通培养。巩固深化“双减”成果。
五是狠抓教育教学质量。常态化开展教研活动、教学视导、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对帮扶、教师业务知识测试、师生全民阅读等活动。
六是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打造“专业支撑+产业振兴+技能培训”特色乡村振兴服务模式。
七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高校优秀毕业生招聘力度,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切实减轻教师负担。庆祝第40个教师节。
八是守牢教育系统安全底线。深入推进中小学生防溺水、交通安全、禁毒、反电诈、“利剑护蕾”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学校安防设施建设,完善校车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店主宣称固体饮料能调节婴幼儿过敏# 法院: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婴幼儿食品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在颜某诉某孕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孕婴用品店宣称售卖的固体饮料能够调节过敏体质,误导消费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某孕婴用品店退还货款并向颜某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颜某因女儿喝普通奶粉过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某产品作为奶粉的替代品。2020年5月14日颜某再次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该产品,询问某孕婴用品店的经营者关某该产品的性能,关某明确表示该产品能“调节过敏体质”。颜某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
之后,颜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称某孕婴用品店宣称商品能调节过敏症状,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造成举报人的误解,导致其购买并长期给孩子使用固体饮料。
2021年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某市监处字[2021]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孕婴用品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责令某孕婴用品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等。之后,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孕婴用品店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某孕婴用品店故意以“调节过敏体质”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遂判决某孕婴用品店退还货款并向颜某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624元。(人民法院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颜某因女儿喝普通奶粉过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某产品作为奶粉的替代品。2020年5月14日颜某再次到某孕婴用品店购买该产品,询问某孕婴用品店的经营者关某该产品的性能,关某明确表示该产品能“调节过敏体质”。颜某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
之后,颜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称某孕婴用品店宣称商品能调节过敏症状,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造成举报人的误解,导致其购买并长期给孩子使用固体饮料。
2021年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某市监处字[2021]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孕婴用品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责令某孕婴用品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等。之后,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孕婴用品店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某孕婴用品店故意以“调节过敏体质”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遂判决某孕婴用品店退还货款并向颜某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4624元。(人民法院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专家称高市盈率是A股万恶之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中小投资者维权存在案件立案难、审判慢、审判标准不统一、执行难四大难题】3月15日,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北京北京举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出席论坛并发表《中小投资者维权困境与加强民事保护之要》主题演讲。
罗建欣律师认为,中国股市成立三十多年以来,一直存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行政监管和惩处力度,但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民事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目前,中小投资者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案件立案难,审判慢,审判标准不统一,执行难。
一是立案难。首先,法院对立案材料审查较慢,立案庭电话不畅通;其次,涉及董监高等自然人被告,即使在已经被证监部门出具行政处罚或监管函情况下,甚至在已有其他投资者立案及判决的情况下,仍需提交完整的被告身份信息才能立案;最后,通常提交起诉材料几个月以上才能立案。
二是审判慢。立案以后的审判阶段时间太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此类维权案件的示范判决往往审理一年以上才做出一审判决,很多案件在二审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诉讼时效就已经经过,让很多中小投资者失去索赔的机会。
三是证券类案件的审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其一,证券纠纷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仍不健全,立法较为模糊;其二,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目前普遍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保护投资者的审判力度较大,但是内地很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审判明显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其三,法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内地很多法院多年都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缺乏此类法律专业能力,也造成了审判质量不佳。
四是执行难。案件执行困难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不少此类案件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但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等问题早已负债累累,即将或已经退市,也有一些上市公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形,让投资者的损失最终都无法得到弥补。 #A股市场如何保护中小股民# #315投资者保护论坛#https://t.cn/A6Ys5tia
罗建欣律师认为,中国股市成立三十多年以来,一直存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行政监管和惩处力度,但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民事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目前,中小投资者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案件立案难,审判慢,审判标准不统一,执行难。
一是立案难。首先,法院对立案材料审查较慢,立案庭电话不畅通;其次,涉及董监高等自然人被告,即使在已经被证监部门出具行政处罚或监管函情况下,甚至在已有其他投资者立案及判决的情况下,仍需提交完整的被告身份信息才能立案;最后,通常提交起诉材料几个月以上才能立案。
二是审判慢。立案以后的审判阶段时间太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此类维权案件的示范判决往往审理一年以上才做出一审判决,很多案件在二审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诉讼时效就已经经过,让很多中小投资者失去索赔的机会。
三是证券类案件的审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其一,证券纠纷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仍不健全,立法较为模糊;其二,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目前普遍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保护投资者的审判力度较大,但是内地很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审判明显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其三,法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内地很多法院多年都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缺乏此类法律专业能力,也造成了审判质量不佳。
四是执行难。案件执行困难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不少此类案件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但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等问题早已负债累累,即将或已经退市,也有一些上市公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形,让投资者的损失最终都无法得到弥补。 #A股市场如何保护中小股民# #315投资者保护论坛#https://t.cn/A6Ys5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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