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检察院12309再读一遍你们的答复,没觉得这是你们渎职犯罪的证据?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第5条要求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第31条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本级管辖内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赔偿申诉。 对照上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后,您的信访内容转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对所涉诉求的法律适用,取得对法律认识的一致。 建议:最好熟悉所涉法律规定明确诉求后,带上齐全完整清晰的材料,向就近的管辖机关咨询。根据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你可向办案机关咨询。 善意提醒:重复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由作出决定的原办案系统认真办理后依法终结。 善意提醒: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且已回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回复。 善意提醒:正确理解司法结论,过幸福生活。【联系方式:0351-12309 日期:2024-01-17 15:53】
2019年5月8日我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报案,价值百万房产被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用建行30万元假现金支票假承诺诈骗,30万元已支付我的购房款冒用我的身份证盗走。从2018年4月,扣押侵占我的工资卡,医保卡,银行卡和现金还有我丈夫前政协委员骨灰存放证,至今拒不归还,使我无法看病买药,无法扫墓续费,骨灰被以无主处理。
由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办案人刑警队正副队长康涛和张宇峰和督察室主任李小林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的巨额贿赂,至今长达5年拒不答复是否立案。
2019年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太原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0年原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宁建新,接连批转我的三封立案监督申请给迎泽区检察院前检察长陈加林,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立案监督,指名要求副检察长刘芳芳亲自处理。
因为刘芳芳制造借口拖延不办,2020年10月初,太原市检察院李洲副主任代表太原市检察院约谈刘芳芳和迎泽分局办案人康涛,依法发出口头纠正:明确他们让我到大使馆重新报案没有法律依据,敦促他们尽快答复是否立案。
迎泽区检察院至今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副检察长刘芳芳,副检察长李淑琳还故意销毁电脑记录的太原市检察院口头纠正和我的案卷。
依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和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太原市检察院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诡异的是,李洲,宁建新和太原市检察院不仅没有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反而拒接电话,直到李洲,宁建新二人调离太原市检察院。
马红彬接任检察长,我又反复发挂号信,通过检察系统网上举报上百次,不仅没有依法纠正查处迎泽区检察院的集体贪赃枉法,根本连的答复都没有。
这是马红彬接任检察长后,我第一次接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与其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如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涉嫌渎职犯罪证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有损司法公正的;
第九条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十九条 检务督察部门统一受理司法责任追究线索。人民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应当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敦促太原市检察院自己对照一下,你们触犯哪一条?
也敦促最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纪检监察委认真查一下: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申请立案监督,还是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长达5年向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最高检申请立案监督,还是太原市检察院长达5年包庇迎泽区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涉嫌渎职犯罪?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第5条要求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第31条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本级管辖内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赔偿申诉。 对照上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后,您的信访内容转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对所涉诉求的法律适用,取得对法律认识的一致。 建议:最好熟悉所涉法律规定明确诉求后,带上齐全完整清晰的材料,向就近的管辖机关咨询。根据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你可向办案机关咨询。 善意提醒:重复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由作出决定的原办案系统认真办理后依法终结。 善意提醒: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且已回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回复。 善意提醒:正确理解司法结论,过幸福生活。【联系方式:0351-12309 日期:2024-01-17 15:53】
2019年5月8日我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报案,价值百万房产被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用建行30万元假现金支票假承诺诈骗,30万元已支付我的购房款冒用我的身份证盗走。从2018年4月,扣押侵占我的工资卡,医保卡,银行卡和现金还有我丈夫前政协委员骨灰存放证,至今拒不归还,使我无法看病买药,无法扫墓续费,骨灰被以无主处理。
由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办案人刑警队正副队长康涛和张宇峰和督察室主任李小林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的巨额贿赂,至今长达5年拒不答复是否立案。
2019年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太原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0年原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宁建新,接连批转我的三封立案监督申请给迎泽区检察院前检察长陈加林,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立案监督,指名要求副检察长刘芳芳亲自处理。
因为刘芳芳制造借口拖延不办,2020年10月初,太原市检察院李洲副主任代表太原市检察院约谈刘芳芳和迎泽分局办案人康涛,依法发出口头纠正:明确他们让我到大使馆重新报案没有法律依据,敦促他们尽快答复是否立案。
迎泽区检察院至今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副检察长刘芳芳,副检察长李淑琳还故意销毁电脑记录的太原市检察院口头纠正和我的案卷。
依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和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太原市检察院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诡异的是,李洲,宁建新和太原市检察院不仅没有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反而拒接电话,直到李洲,宁建新二人调离太原市检察院。
马红彬接任检察长,我又反复发挂号信,通过检察系统网上举报上百次,不仅没有依法纠正查处迎泽区检察院的集体贪赃枉法,根本连的答复都没有。
这是马红彬接任检察长后,我第一次接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与其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如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涉嫌渎职犯罪证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有损司法公正的;
第九条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十九条 检务督察部门统一受理司法责任追究线索。人民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应当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敦促太原市检察院自己对照一下,你们触犯哪一条?
也敦促最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纪检监察委认真查一下: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申请立案监督,还是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长达5年向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最高检申请立案监督,还是太原市检察院长达5年包庇迎泽区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涉嫌渎职犯罪?
太原市检察院12309再读一遍你们的答复,没觉得这是你们渎职犯罪的证据?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第5条要求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第31条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本级管辖内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赔偿申诉。 对照上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后,您的信访内容转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对所涉诉求的法律适用,取得对法律认识的一致。 建议:最好熟悉所涉法律规定明确诉求后,带上齐全完整清晰的材料,向就近的管辖机关咨询。根据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你可向办案机关咨询。 善意提醒:重复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由作出决定的原办案系统认真办理后依法终结。 善意提醒: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且已回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回复。 善意提醒:正确理解司法结论,过幸福生活。【联系方式:0351-12309 日期:2024-01-17 15:53】
2019年5月8日我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报案,价值百万房产被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用建行30万元假现金支票假承诺诈骗,30万元已支付我的购房款冒用我的身份证盗走。从2018年4月,扣押侵占我的工资卡,医保卡,银行卡和现金还有我丈夫前政协委员骨灰存放证,至今拒不归还,使我无法看病买药,无法扫墓续费,骨灰被以无主处理。
由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办案人刑警队正副队长康涛和张宇峰和督察室主任李小林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的巨额贿赂,至今长达5年拒不答复是否立案。
2019年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太原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0年原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宁建新,接连批转我的三封立案监督申请给迎泽区检察院前检察长陈加林,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立案监督,指名要求副检察长刘芳芳亲自处理。
因为刘芳芳制造借口拖延不办,2020年10月初,太原市检察院李洲副主任代表太原市检察院约谈刘芳芳和迎泽分局办案人康涛,依法发出口头纠正:明确他们让我到大使馆重新报案没有法律依据,敦促他们尽快答复是否立案。
迎泽区检察院至今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副检察长刘芳芳,副检察长李淑琳还故意销毁电脑记录的太原市检察院口头纠正和我的案卷。
依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和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太原市检察院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诡异的是,李洲,宁建新和太原市检察院不仅没有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反而拒接电话,直到李洲,宁建新二人调离太原市检察院。
马红彬接任检察长,我又反复发挂号信,通过检察系统网上举报上百次,不仅没有依法纠正查处迎泽区检察院的集体贪赃枉法,根本连的答复都没有。
这是马红彬接任检察长后,我第一次接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与其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如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涉嫌渎职犯罪证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有损司法公正的;
第九条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十九条 检务督察部门统一受理司法责任追究线索。人民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应当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敦促太原市检察院自己对照一下,你们触犯哪一条?
也敦促最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纪检监察委认真查一下: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申请立案监督,还是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长达5年向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最高检申请立案监督,还是太原市检察院长达5年包庇迎泽区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涉嫌渎职犯罪?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第5条要求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第31条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本级管辖内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赔偿申诉。 对照上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后,您的信访内容转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对所涉诉求的法律适用,取得对法律认识的一致。 建议:最好熟悉所涉法律规定明确诉求后,带上齐全完整清晰的材料,向就近的管辖机关咨询。根据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你可向办案机关咨询。 善意提醒:重复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由作出决定的原办案系统认真办理后依法终结。 善意提醒: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且已回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回复。 善意提醒:正确理解司法结论,过幸福生活。【联系方式:0351-12309 日期:2024-01-17 15:53】
2019年5月8日我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报案,价值百万房产被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用建行30万元假现金支票假承诺诈骗,30万元已支付我的购房款冒用我的身份证盗走。从2018年4月,扣押侵占我的工资卡,医保卡,银行卡和现金还有我丈夫前政协委员骨灰存放证,至今拒不归还,使我无法看病买药,无法扫墓续费,骨灰被以无主处理。
由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办案人刑警队正副队长康涛和张宇峰和督察室主任李小林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的巨额贿赂,至今长达5年拒不答复是否立案。
2019年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太原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0年原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宁建新,接连批转我的三封立案监督申请给迎泽区检察院前检察长陈加林,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立案监督,指名要求副检察长刘芳芳亲自处理。
因为刘芳芳制造借口拖延不办,2020年10月初,太原市检察院李洲副主任代表太原市检察院约谈刘芳芳和迎泽分局办案人康涛,依法发出口头纠正:明确他们让我到大使馆重新报案没有法律依据,敦促他们尽快答复是否立案。
迎泽区检察院至今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副检察长刘芳芳,副检察长李淑琳还故意销毁电脑记录的太原市检察院口头纠正和我的案卷。
依法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和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太原市检察院的口头纠正,太原市检察院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诡异的是,李洲,宁建新和太原市检察院不仅没有依法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反而拒接电话,直到李洲,宁建新二人调离太原市检察院。
马红彬接任检察长,我又反复发挂号信,通过检察系统网上举报上百次,不仅没有依法纠正查处迎泽区检察院的集体贪赃枉法,根本连的答复都没有。
这是马红彬接任检察长后,我第一次接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与其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如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涉嫌渎职犯罪证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有损司法公正的;
第九条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十九条 检务督察部门统一受理司法责任追究线索。人民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应当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敦促太原市检察院自己对照一下,你们触犯哪一条?
也敦促最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太原市纪检监察委认真查一下: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申请立案监督,还是迎泽区检察院抗拒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
是我没有依据法律程序长达5年向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最高检申请立案监督,还是太原市检察院长达5年包庇迎泽区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涉嫌渎职犯罪?
#慢性病#福海县:#医保#惠民 看病更有“医靠”
“您好,您此次购买药品共消费了316.8元,职工基本医疗统筹给您报销了285.91元,相当于您自己就掏了30.89元。”3月5日,在福海县人民医院门诊缴费处,工作人员正在向购买糖尿病药品的李小林介绍他此次的医疗报销情况。自2024年全疆统一了慢性病认定标准,福海县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指定的3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已加入职工统筹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可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行报销,一改过去慢性病就医证办理手续繁琐,药品价格昂贵,群众就医成本高的现状,为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据了解,2023年福海县慢性病患者在阿勒泰地区职工就诊人数26674人,统筹报销金额774.1万,居民慢性病就诊人数24549人,统筹报销金额459万。
“您好,您此次购买药品共消费了316.8元,职工基本医疗统筹给您报销了285.91元,相当于您自己就掏了30.89元。”3月5日,在福海县人民医院门诊缴费处,工作人员正在向购买糖尿病药品的李小林介绍他此次的医疗报销情况。自2024年全疆统一了慢性病认定标准,福海县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指定的3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已加入职工统筹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可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行报销,一改过去慢性病就医证办理手续繁琐,药品价格昂贵,群众就医成本高的现状,为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据了解,2023年福海县慢性病患者在阿勒泰地区职工就诊人数26674人,统筹报销金额774.1万,居民慢性病就诊人数24549人,统筹报销金额4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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