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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喷:
2024这个年
[“PtW” 17/100]
2024/02/18
这个年有喜有悲,总体上过得不错,也过出了一些新意(如骑行)。
[一] 难经
我家那本难念的经是老大,从他身上印证了认知缺陷是会要命的,使我想起读过的书《Educated》:教育最大意义在于唤醒灵魂、提升认知框架。
太太和儿子没有一起回老家过年,有生活偏好、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前会觉得是缺憾、会很介怀,现在则完全坦然:与其在一起拧巴,不如互祝各自安好。
思得:接受不完美(如排斥工厂生产的对联),允许事情按其规律自然发生,即使结果不美好甚至是悲剧,落实了《1984》、《Animal Farm》和《Brave New World》的思悟。
[二] 农村
美好的事情在农村发生:高水准露营地、风景优美的骑行路线、健身设施、咖啡馆遍地开花、宝马成了大众(反倒我的车载自行车和行李箱获得了很多回头看)。很多村子设立免费公共洗衣处,就建在孩子游乐大人健身场边上,聊聊天看看孩子玩耍,不知不觉把活干了还收获了乐趣。
进一步确认了自己对“家”的定义:不是那座房,亦非心意不通之人在一个屋檐下,而是心定之所(在老家找到了这种感觉,而在城市的笼子里则久觅不得)。
也进一步验证了自己的退隐设想:床车负责城际及本营供给、电瓶车负责30公里半径内兴趣点地图绘制(POI mapping)和探索一城、自行车负责短途及健身。想起这些,内心充满期待。
爱上了拍老街老房(白土房、石头房)。
农村还有很多问题,离德国、美国、英国的农村还有很大的距离,要我说还要在观念上寻源:埋葬面子、攀比心,提高文化素养和独立思考能力。农村房子大都可以推倒了重建:小房大院、几畦菜地一角鸡舍狗屋、重点搞好室内舒适性尤其是温度调节和精神滋养力。
[三] 过年之“而立”
以血缘关系(kinship)为纽带的“传统拜年文化”在快速消亡,在被以兴趣、三观为纽带的“新拜年文化”取代。
过年之why:在一起(togetherness)、强连接(bonding)、温旧时(relive old time)、同步(synchronization)。
过年之原则(guiding principles):一、即使一个人也可以把年过好;二、拒绝从笼子到笼子;三、不去热门景点凑热闹;四、不参加肤浅尬聊的聚会;五、躲开吃吃喝喝。
过年之what and how:对联篝火投影烟花、一起爬一座山,每家带几个拿手菜(百乐餐portluck),在一处露营地自助式用餐,之后按兴趣划分动态小组茶咖聊天、运动、音乐等各玩各的,带领参观各村新景象,扩展兴趣点库。
[四] 老了之后
拜年时95岁的姑姑跟我们家老太太诉苦说后辈欺负她。引起自己思考两件事:一、老太太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我们如何做到不嫌弃她;二、自己老了如何不让人嫌弃(现在的想法:最低化对外求之人之物之事之期望;准备好一人独自死在路上;以自己为中心、捂紧钱袋子)。
[五] 两粮
春节期间物质食粮极其丰富,长了不少膘,《Anna Karenina》是这段时间的精神食粮,两粮缺一不可。
2024这个年
[“PtW” 17/100]
2024/02/18
这个年有喜有悲,总体上过得不错,也过出了一些新意(如骑行)。
[一] 难经
我家那本难念的经是老大,从他身上印证了认知缺陷是会要命的,使我想起读过的书《Educated》:教育最大意义在于唤醒灵魂、提升认知框架。
太太和儿子没有一起回老家过年,有生活偏好、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前会觉得是缺憾、会很介怀,现在则完全坦然:与其在一起拧巴,不如互祝各自安好。
思得:接受不完美(如排斥工厂生产的对联),允许事情按其规律自然发生,即使结果不美好甚至是悲剧,落实了《1984》、《Animal Farm》和《Brave New World》的思悟。
[二] 农村
美好的事情在农村发生:高水准露营地、风景优美的骑行路线、健身设施、咖啡馆遍地开花、宝马成了大众(反倒我的车载自行车和行李箱获得了很多回头看)。很多村子设立免费公共洗衣处,就建在孩子游乐大人健身场边上,聊聊天看看孩子玩耍,不知不觉把活干了还收获了乐趣。
进一步确认了自己对“家”的定义:不是那座房,亦非心意不通之人在一个屋檐下,而是心定之所(在老家找到了这种感觉,而在城市的笼子里则久觅不得)。
也进一步验证了自己的退隐设想:床车负责城际及本营供给、电瓶车负责30公里半径内兴趣点地图绘制(POI mapping)和探索一城、自行车负责短途及健身。想起这些,内心充满期待。
爱上了拍老街老房(白土房、石头房)。
农村还有很多问题,离德国、美国、英国的农村还有很大的距离,要我说还要在观念上寻源:埋葬面子、攀比心,提高文化素养和独立思考能力。农村房子大都可以推倒了重建:小房大院、几畦菜地一角鸡舍狗屋、重点搞好室内舒适性尤其是温度调节和精神滋养力。
[三] 过年之“而立”
以血缘关系(kinship)为纽带的“传统拜年文化”在快速消亡,在被以兴趣、三观为纽带的“新拜年文化”取代。
过年之why:在一起(togetherness)、强连接(bonding)、温旧时(relive old time)、同步(synchronization)。
过年之原则(guiding principles):一、即使一个人也可以把年过好;二、拒绝从笼子到笼子;三、不去热门景点凑热闹;四、不参加肤浅尬聊的聚会;五、躲开吃吃喝喝。
过年之what and how:对联篝火投影烟花、一起爬一座山,每家带几个拿手菜(百乐餐portluck),在一处露营地自助式用餐,之后按兴趣划分动态小组茶咖聊天、运动、音乐等各玩各的,带领参观各村新景象,扩展兴趣点库。
[四] 老了之后
拜年时95岁的姑姑跟我们家老太太诉苦说后辈欺负她。引起自己思考两件事:一、老太太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我们如何做到不嫌弃她;二、自己老了如何不让人嫌弃(现在的想法:最低化对外求之人之物之事之期望;准备好一人独自死在路上;以自己为中心、捂紧钱袋子)。
[五] 两粮
春节期间物质食粮极其丰富,长了不少膘,《Anna Karenina》是这段时间的精神食粮,两粮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对于这一条,我们理解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法名称“民法典”,而此条称“民法”。
众所周知,《民法典》是新中国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而本条此时称“民法”。何也?这里,我们不得不说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性质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属性。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对国家、公权力机构以外的私人主体适用的法律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
普遍认为,民法属于私法。
(二)民法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一国范围内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
1.民事特别法,比如:知识产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等。
2.商事特别法,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产。
(三)民法是裁判法
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适用民法规范解决纠纷。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不能拒绝受理和裁判。比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故,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二、本法多使用“民事主体”,而本条使用“平等主体”。
无论是《民法典》第一条,还是第三条至第九条,都是使用“民事主体”一说。然而,本条使用“平等主体”一说,何也?
(一)民事主体范围。本条规定了三种:
1.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民事主体,是基于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和无国籍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先使用了自然人概念,随后其他国《民法典》纷纷仿效。
而我国最早的《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是公民(自然人)概念。至《民法典》时,没有再使用公民概念,而一律使用自然人。比如:《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利能力的自然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特点是:
(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依法产生、变更、终止。
(2)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公司一般由两人以上的股东、一定规模的员工所组成。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范围、起始等与自然人不同。
《民法通则》曾将法人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而《民法典》将法人分为:
A、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设立的法人。
B、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C、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民法通则》未设非法人组织,而其他法律诸如原《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称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称为“其他组织”。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为此,《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
1.从性质来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
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
3.从设立登记来看,非法人组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4.从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人来看,非法人组织可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从诉讼资格来看,非法人组织既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这里,须注意到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那么本条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排列,似乎不符合递进逻辑关系,应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法人之间”为好。
(二)平等主体。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平等性体现在:
1.法律地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的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当处于行政关系之中时,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但在民事关系中,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2.适用规则平等。任何个人,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不是负责人,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否是权力机关,在民事关系中都是普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律规则平等适用,普遍拘束、除法律规定外,不存在任何特殊规则,不允许法外特权。
3.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保护规则。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体适用,为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救济。
本条使用“平等主体”而没有使用“民事主体”,或许是基于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吧。
三、《民法典》第一条规定调整民事关系,而本条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般认为,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都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
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
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这种人身关系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人身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者强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2.与人身不可分离。即具有专属性,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离开了人身关系,就不成其为民事主体,就会丧夫主体资格。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主要体现精神利益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的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财利益。例如,法人名称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格利益经过合理授权使用,也会产生财产利益,例如,个人肖家、个人信息。
(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在物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经济价值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
1.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
2.财产流转关系。是民事主体在转移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和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这里,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第三条规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符合“民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在范围指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同时,除注意前面所述“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调整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法人之间”外,还应当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前加限定语“相应的”,即:调整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法人之间“相应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为非法人组织、法人就没有人身关系中的一些权利,比如: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这样,逻辑上更加严密。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对于这一条,我们理解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法名称“民法典”,而此条称“民法”。
众所周知,《民法典》是新中国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而本条此时称“民法”。何也?这里,我们不得不说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性质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属性。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对国家、公权力机构以外的私人主体适用的法律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
普遍认为,民法属于私法。
(二)民法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一国范围内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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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是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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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多使用“民事主体”,而本条使用“平等主体”。
无论是《民法典》第一条,还是第三条至第九条,都是使用“民事主体”一说。然而,本条使用“平等主体”一说,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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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最早的《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是公民(自然人)概念。至《民法典》时,没有再使用公民概念,而一律使用自然人。比如:《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利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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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依法产生、变更、终止。
(2)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公司一般由两人以上的股东、一定规模的员工所组成。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范围、起始等与自然人不同。
《民法通则》曾将法人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而《民法典》将法人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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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为此,《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
1.从性质来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
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
3.从设立登记来看,非法人组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4.从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人来看,非法人组织可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从诉讼资格来看,非法人组织既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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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主体。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平等性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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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保护规则。对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体适用,为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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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第一条规定调整民事关系,而本条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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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般认为,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都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
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
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这种人身关系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人身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者强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2.与人身不可分离。即具有专属性,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离开了人身关系,就不成其为民事主体,就会丧夫主体资格。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主要体现精神利益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的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财利益。例如,法人名称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格利益经过合理授权使用,也会产生财产利益,例如,个人肖家、个人信息。
(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在物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经济价值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
1.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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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第三条规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符合“民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在范围指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同时,除注意前面所述“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调整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法人之间”外,还应当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前加限定语“相应的”,即:调整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法人之间“相应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为非法人组织、法人就没有人身关系中的一些权利,比如: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这样,逻辑上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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