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视频被APP平台使用是侵权吗#?】原告田某是一位网红博主,在某社交平台上拥有数百万粉丝。被告某科技文化公司开发一款软件,主要通过AI技术将自然人的脸部特征变换为另一自然人的脸部特征,从而合成新的照片、视频。
2022年1月、7月,原告分别在社交平台发布两段自己穿古装服饰的视频,时长分别为8秒、14秒。同年下半年,被告在手机应用市场发布某款APP,简介为“一键制作AI换装特效视频”,其中一个推荐视频模板时长约6秒,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差别,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1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另一个推荐视频模板时长8秒,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细微差别,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7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后涉案APP下架。
原告发现某APP上的推荐视频模板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且带有商业盈利、宣传属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2023年2月,向徐汇法院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视频在视频时长、当事人脸部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加工处理,属于二次制作,具有原创属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结合涉案视频,原告相关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视频制作模板给付费会员使用,虽然被告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经比对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主体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涉原告肖像视频,并擅自将视频放在其运营的APP中供付费用户选择使用,其行为已侵害原告肖像权。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349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戚垠川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换脸”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被广泛应用,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争议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公众对“肖像”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肖像”的界定标准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已经从单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扩展到其他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呈现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能让人清楚识别出这一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自然人,这个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弄清这一概念后,再结合《民法典》中列举的侵害肖像权的情形进行判断,就较为容易了。
“AI换脸”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一把双刃剑,若想使其尽量发挥长处,避免“副作用”,仍需要通过技术、法律等手段对其进行安全规制,这种规制的价值尺度需把握在:既能实现个人可识别数据保护与鼓励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又能促使技术开发者在使用此类人工智能新技术时充分评估市场、法律风险。https://t.cn/A6TIFAOH
2022年1月、7月,原告分别在社交平台发布两段自己穿古装服饰的视频,时长分别为8秒、14秒。同年下半年,被告在手机应用市场发布某款APP,简介为“一键制作AI换装特效视频”,其中一个推荐视频模板时长约6秒,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差别,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1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另一个推荐视频模板时长8秒,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细微差别,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7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后涉案APP下架。
原告发现某APP上的推荐视频模板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且带有商业盈利、宣传属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2023年2月,向徐汇法院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视频在视频时长、当事人脸部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加工处理,属于二次制作,具有原创属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结合涉案视频,原告相关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视频制作模板给付费会员使用,虽然被告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经比对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主体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涉原告肖像视频,并擅自将视频放在其运营的APP中供付费用户选择使用,其行为已侵害原告肖像权。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349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戚垠川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换脸”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被广泛应用,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争议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公众对“肖像”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肖像”的界定标准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已经从单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扩展到其他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呈现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能让人清楚识别出这一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自然人,这个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弄清这一概念后,再结合《民法典》中列举的侵害肖像权的情形进行判断,就较为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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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优质内容篇⑥】律师说法,专注热点普法!
市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获刑15年、上饶提灯定损房东女儿疑被开除、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微博法律 一文汇总优质法律内容解读>>
【市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获刑15年】
专职律师、微博新知博主、知名法律博主@张荆_婚姻继承律师 :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犯罪者的罪责。 https://t.cn/A6TMv5RB
【上饶提灯定损房东女儿疑被开除】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热门法律博主@杜洁律师 :这起江西上饶“提灯定损”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租房纠纷案例 https://t.cn/A6TMv5RR
【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主任、热门法律博主@赵丽婚姻律师 :对女性生育的就业歧视还是需要各方共同承担。https://t.cn/A6TMv5R1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微博新知博主、知名法律博主@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张丽珍 :但歧视的本质,只是成本问题,是成本谁来付的问题。 https://t.cn/A6TMv5RE
2023微博年度新知博主、知名法律博主@樊百乐: 本案中的三万元赔偿,就是属于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https://t.cn/A6TMv5Rm
热门法律博主@御史书童 :我们当然可以说这是歧视,但是这也是成本核算后企业的选择。 https://t.cn/A6TMv5Rr
知名法律博主@小议国事: 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知法违法,明知违法而偏要为之。 https://t.cn/A6TMv5Rn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微博新知博主、知名法律博主@法职_庞九林律师 :入职体检怀孕遭拒:职场女性权益何时得到保障? https://t.cn/A6TMv5Ru
律师、知名法律博主@江本伟vs律师 : 国家必须要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更需要保护孕妇就业权。 https://t.cn/A6TMv5R3
知名法律博主@韬闻 :这个事儿,从法律上讲,没错,而且很对。可是从情理上讲,却又让人觉得哪儿不对劲。 https://t.cn/A6TMv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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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豌豆”张又晨女士,是您自己跟胖羊说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不见不散的吧?咋胖羊聘请律师应诉了,您又撤除对共同被告的起诉,导致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只能移送给广州互联网法院?而后,您又不交诉讼费,跑去上海线下法院起诉。
您称这是您的正当权益,我尊重您。但说“不见不散”的是您,“见了就散”的又是您。您这是故意的,还是咋的?如果您是故意的,您这是不是整人?被您这样整的,可不是胖羊一个被告。还有其他人是怎么被您用起诉、撤诉再起诉的方式折磨的?咱们要不要来数数?人家已经聘了律师,这笔费用损失怎么算?
如果您不是故意的,那您作为知名法律博主,为什么竟然不知道只要你撤除了对新浪的诉讼,而原被告又都不在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可以不管了?那您是懂法呢,还是不懂呢?
您在微博上说您没有让北京互联网法院移送到广州,但人家为何移送了?因为胖羊的户口在广州,您的户口在启东,而广州有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可以线上开庭,这个案子您为啥一定要去上海的线下法院打呢?当然,您也可以说这是您的正当权益。
现在您也看到了,广互对侵权的认定标准比对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宽松很多,您指控别人“网暴团伙”“网络黑势力”“建议去精神科看看”都被判不侵权,甚至连主观恶意都没有,而在浦东,别人说您一句“碰瓷明星”都会造成您的社会评价降低,要承担侵权责任。
您拿着广互判您不侵权以及浦东判您被侵权的法院判决,是想跟您的粉丝说明什么呢?说明您diss别人是正确的,别人回击您就是错误的?
您当真以为胖羊也跟您一样在乎官司输赢,需要拿判决书来证明自己?不是啊,张又晨女士。
胖羊已经自封“广互必败客”,所有胖羊在广互的官司都输了又怎样?至少广互的判决将来或许给不常审理网上口水仗官司的浦东作为一个参考。浦东也可以看看,法律应该在法理和公序良俗之间,选择怎样的一个平衡点,一份判决出来后应该起到怎样的社会效果。
如果我也先发表惹众怒的言论,再把骂我的网友都挨个告上法庭,法院是应该只抠字眼看我有没有被骂,还是综合考虑社会效果,作出更服众的判决?
您认为胖羊“舍得一身剐”,跟您打场官司就被您附送微博diss、恶意构陷、举报投诉、报假警等一条龙服务,花时间、花精力、花律师费只盯着您起诉,只是为点私怨?
是的,有个词叫做“看不惯”。您可以跟往常一样,兴冲冲地把这句话取证告上法庭,虽然我不知道您想证明啥。但您几次玩起诉、撤诉再起诉游戏的时候,都可以声称这是您的正当权益,胖羊被您diss近两百条微博,盯着您一个人起诉就不是正当权益啦?
松弛点啊,硬老师。
您称这是您的正当权益,我尊重您。但说“不见不散”的是您,“见了就散”的又是您。您这是故意的,还是咋的?如果您是故意的,您这是不是整人?被您这样整的,可不是胖羊一个被告。还有其他人是怎么被您用起诉、撤诉再起诉的方式折磨的?咱们要不要来数数?人家已经聘了律师,这笔费用损失怎么算?
如果您不是故意的,那您作为知名法律博主,为什么竟然不知道只要你撤除了对新浪的诉讼,而原被告又都不在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可以不管了?那您是懂法呢,还是不懂呢?
您在微博上说您没有让北京互联网法院移送到广州,但人家为何移送了?因为胖羊的户口在广州,您的户口在启东,而广州有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可以线上开庭,这个案子您为啥一定要去上海的线下法院打呢?当然,您也可以说这是您的正当权益。
现在您也看到了,广互对侵权的认定标准比对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宽松很多,您指控别人“网暴团伙”“网络黑势力”“建议去精神科看看”都被判不侵权,甚至连主观恶意都没有,而在浦东,别人说您一句“碰瓷明星”都会造成您的社会评价降低,要承担侵权责任。
您拿着广互判您不侵权以及浦东判您被侵权的法院判决,是想跟您的粉丝说明什么呢?说明您diss别人是正确的,别人回击您就是错误的?
您当真以为胖羊也跟您一样在乎官司输赢,需要拿判决书来证明自己?不是啊,张又晨女士。
胖羊已经自封“广互必败客”,所有胖羊在广互的官司都输了又怎样?至少广互的判决将来或许给不常审理网上口水仗官司的浦东作为一个参考。浦东也可以看看,法律应该在法理和公序良俗之间,选择怎样的一个平衡点,一份判决出来后应该起到怎样的社会效果。
如果我也先发表惹众怒的言论,再把骂我的网友都挨个告上法庭,法院是应该只抠字眼看我有没有被骂,还是综合考虑社会效果,作出更服众的判决?
您认为胖羊“舍得一身剐”,跟您打场官司就被您附送微博diss、恶意构陷、举报投诉、报假警等一条龙服务,花时间、花精力、花律师费只盯着您起诉,只是为点私怨?
是的,有个词叫做“看不惯”。您可以跟往常一样,兴冲冲地把这句话取证告上法庭,虽然我不知道您想证明啥。但您几次玩起诉、撤诉再起诉游戏的时候,都可以声称这是您的正当权益,胖羊被您diss近两百条微博,盯着您一个人起诉就不是正当权益啦?
松弛点啊,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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