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江西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全省二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统一下调20%,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2%、0.56%、0.72%、0.88%、1.04%、1.28%、1.52%(一类行业不下调,维持0.2%不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调整为0.8%。建筑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维持不变。此次费率调整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https://t.cn/A6TS5pKn
忻州市忻府区匡村村民反映:村委伪造农户签字,截留补偿款为哪般?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耕地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南路,属于忻州市政府划分的二类区土地,2020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匡村村委不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土地补偿,伪造我们农户签字,截留农民征地补偿费。
一、情况说明。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附件1),应给付失地农民187826元/亩,而村委却只给44860元/亩,非法截留我们合法征地补偿款将近80%左右。村委让我们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协议》,明面上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实际上却篡改了文件中规定的征收补偿金额。
因村委拒不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故我们拒绝在《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协议》签字。但匡村村委却伪造我们签字,理由是为了村民利益。为此,我们多次向匡村村委及新建路办事处进行反映,要求按市政府文件给付征地补偿费。匡村村委及新建路办事处表示,这是全体村民会议通过的44860元/亩的补偿标准,比国家政策效力大。匡村村委又以我们以前分过集体福利为由,拒绝按现行的忻州市政府政策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
很明显,村民决议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决议结果却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规定,“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182号文)第11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第13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8分配。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耕地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南路,属于忻州市政府划分的二类区土地,2020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匡村村委不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土地补偿,伪造我们农户签字,截留农民征地补偿费。
一、情况说明。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附件1),应给付失地农民187826元/亩,而村委却只给44860元/亩,非法截留我们合法征地补偿款将近80%左右。村委让我们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协议》,明面上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实际上却篡改了文件中规定的征收补偿金额。
因村委拒不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故我们拒绝在《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协议》签字。但匡村村委却伪造我们签字,理由是为了村民利益。为此,我们多次向匡村村委及新建路办事处进行反映,要求按市政府文件给付征地补偿费。匡村村委及新建路办事处表示,这是全体村民会议通过的44860元/亩的补偿标准,比国家政策效力大。匡村村委又以我们以前分过集体福利为由,拒绝按现行的忻州市政府政策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
很明显,村民决议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决议结果却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规定,“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182号文)第11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第13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8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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