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2016年10月,甲向乙借款50万元并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A音响设备设立抵押。甲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1月,甲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A音响设备设定质押,丙对前述抵押事项并不知情,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并将A音响设备交付给丙。丙在占有A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音响设备损坏,遂送己修理。丙无力支付修理费3万元,A音响设备被己留置。
问题:乙、丙、己三人对甲的音响设备的担保物权是否均成立?现乙对该音响设备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权,己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谁应第二顺位行使其权利?理由分别是什么?
答案:
(1)均成立。以动产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甲对A音响享有处分权且甲乙之间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因此乙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甲、丙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同时甲对A音响设备具有处分权且将其交付给丙占有,因此丙的质权自交付音响时设立。另外,己因承揽合同合法占有A音响设备且占有动产与担保的债权(请求支付维修费用)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己的留置权成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27条第1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447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己优先行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人己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丙。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丙对于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故丙第二顺位行使其质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2016年10月,甲向乙借款50万元并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A音响设备设立抵押。甲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1月,甲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A音响设备设定质押,丙对前述抵押事项并不知情,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并将A音响设备交付给丙。丙在占有A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音响设备损坏,遂送己修理。丙无力支付修理费3万元,A音响设备被己留置。
问题:乙、丙、己三人对甲的音响设备的担保物权是否均成立?现乙对该音响设备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权,己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谁应第二顺位行使其权利?理由分别是什么?
答案:
(1)均成立。以动产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甲对A音响享有处分权且甲乙之间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因此乙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甲、丙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同时甲对A音响设备具有处分权且将其交付给丙占有,因此丙的质权自交付音响时设立。另外,己因承揽合同合法占有A音响设备且占有动产与担保的债权(请求支付维修费用)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己的留置权成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27条第1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447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己优先行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人己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丙。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丙对于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故丙第二顺位行使其质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査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违法分包合同与非法转包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只有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参加诉讼,难以查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层权利义务关系。如上所述,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基础包括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非法转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在完成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后,基于其与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取得向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完成建设工程后,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基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取得向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标施工人、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对抗发包人,只能向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鉴于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薄利行业,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不能实现,往往也无力履行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价款债权的义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出于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的目的,基于建设工程是建筑工人劳动物化的法理基础,赋予实际施工人对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以对抗发包人的效力,但该权利必须以实际施工人对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和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均未全部行使为条件。
要查明实际施工人对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和非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数额,就必须将相关当事人追加为当事人,以便查清相关法律事实。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起草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第三人还是追加为被告存在争议。后经研究讨论,多数意见认为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被告不妥。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有权决定选择谁作为被告。如果实际施工人一并起诉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实际施工人只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追加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侵害了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诉权。如果人民法院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被告后,直接判决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则超出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从尊重实际施工人的意愿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考虑,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要查明实际施工人对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和非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数额,就必须将相关当事人追加为当事人,以便查清相关法律事实。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起草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第三人还是追加为被告存在争议。后经研究讨论,多数意见认为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被告不妥。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有权决定选择谁作为被告。如果实际施工人一并起诉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实际施工人只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追加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侵害了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诉权。如果人民法院将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被告后,直接判决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则超出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从尊重实际施工人的意愿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考虑,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第三十一期 法律简书 律师催款工作的步骤与细节 #法律顾问团队##上海#】
疫情大背景下,许多企业都面临欠款问题,既有合同款被拖欠的,也有借款到期不还的。对于这些急于收回应收账款的企业,律师可以提供相应的催款服务,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电话催收、信函催账、法律程序。
电话催收作为前期铺垫,可用于试探债务人,对方接到数次电话后仍推诿的,就可以通过正式信函如律师函进行催收。在上述方法均不奏效时,就应当启动法律程序着手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是指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起诉之前要保证债务还在诉讼时效内,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三年,在此期间通过电话或者信函方式联系债务人催款,都可以有效中断诉讼时效,同时也可以取得相应证据以便于诉讼。胜诉后,一纸判决书并不等于催款成功,执行才是最难的一步。执行阶段一般会有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有足够资产,且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并非无力清偿,而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曾有误会或纠纷。此时往往无需我方申请执行,对方就会主动给付。即使对方未主动给付,我方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对方有足够资产,执行工作通常也较为顺利;二是债务人虽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且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债务人的房产、设备、货物等资产在价值上虽足以偿债,但现金不足。此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起诉并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免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执行遇到困难;三是债务人确实无力偿债。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我方也无法立即实现债权。
对于确实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法院也只能暂时中止执行。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在起诉前确保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具体而言有如下细节:一是及时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尽可能搜集、验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比如发现不动产线索时,应当抢先查封,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不宜过多,如果财产线索数量较多,则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在提交财产线索的同时,也应当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财产线索种类繁多,如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而不同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步骤均有差别。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对于债权,则需要先确定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股权的情况更为复杂,律师需要向法院申请获取债务人的各类经营报表,可能还要向法院申请审计,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对专业的律师而言,催讨欠款并非一项按部就班的工作,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定制最有利于解决客户燃眉之急的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服务效果。
疫情大背景下,许多企业都面临欠款问题,既有合同款被拖欠的,也有借款到期不还的。对于这些急于收回应收账款的企业,律师可以提供相应的催款服务,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电话催收、信函催账、法律程序。
电话催收作为前期铺垫,可用于试探债务人,对方接到数次电话后仍推诿的,就可以通过正式信函如律师函进行催收。在上述方法均不奏效时,就应当启动法律程序着手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是指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起诉之前要保证债务还在诉讼时效内,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三年,在此期间通过电话或者信函方式联系债务人催款,都可以有效中断诉讼时效,同时也可以取得相应证据以便于诉讼。胜诉后,一纸判决书并不等于催款成功,执行才是最难的一步。执行阶段一般会有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有足够资产,且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并非无力清偿,而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曾有误会或纠纷。此时往往无需我方申请执行,对方就会主动给付。即使对方未主动给付,我方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对方有足够资产,执行工作通常也较为顺利;二是债务人虽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且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债务人的房产、设备、货物等资产在价值上虽足以偿债,但现金不足。此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起诉并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免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执行遇到困难;三是债务人确实无力偿债。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我方也无法立即实现债权。
对于确实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法院也只能暂时中止执行。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在起诉前确保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具体而言有如下细节:一是及时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尽可能搜集、验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比如发现不动产线索时,应当抢先查封,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不宜过多,如果财产线索数量较多,则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在提交财产线索的同时,也应当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财产线索种类繁多,如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而不同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步骤均有差别。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对于债权,则需要先确定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股权的情况更为复杂,律师需要向法院申请获取债务人的各类经营报表,可能还要向法院申请审计,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对专业的律师而言,催讨欠款并非一项按部就班的工作,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定制最有利于解决客户燃眉之急的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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