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两老太发生争吵厮打一人身亡# #律师说法# “7旬老太将一名8旬老太打死……”不知道这70多岁老太太有多少财产?
70多岁的年纪犯罪,有些人未必怕坐牢,可能还当养老呢。
至于打死人偿命,本来如果不是手段特别恶劣,法律也不是杀人必须偿命。而且如果审判时达到75岁,依据法律规定就不能判死刑了。
所以,有没有财产就很重要,如果有财产用来赔偿,可能会比肉疼,如果没啥财产,真可能不怕啥……
话说,这么大年纪怎么还有这么大火气,两人因为什么事打起来的?
70多岁的年纪犯罪,有些人未必怕坐牢,可能还当养老呢。
至于打死人偿命,本来如果不是手段特别恶劣,法律也不是杀人必须偿命。而且如果审判时达到75岁,依据法律规定就不能判死刑了。
所以,有没有财产就很重要,如果有财产用来赔偿,可能会比肉疼,如果没啥财产,真可能不怕啥……
话说,这么大年纪怎么还有这么大火气,两人因为什么事打起来的?
2000
百合花的种植方法:
1、选择土壤
百合花的根系比较发达,为避免影响根部吸收养分,我们在选择花盆的时候,要尽量选择一些比较大的,而且有点浅浅的花盆,这样的话是非常有利于植物的生长的,同时啊,我们还需要每隔一年换一次盆,补充肥料即可,土壤的选择也要酸一点,这金版教程样才有利于植物的生长。这样的环境下,百合花是一定能够健康成长的。
2、浇水方法
水是植物生长不可缺少的。因此,如何种植香水百合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香水百合的需水量不高。水不能太多,一旦水太多,一旦水在盆中积聚,植物根茎就会很容易腐烂。一旦出现烂根的情况,我们的植物就会非常的危险了哦,在这种情况下植物就不能健康的生长,我们的植物就会生病,这对植物是非常不利的。
3、施肥要点
浇完水后,我们来谈谈施肥。这在百合栽培中也很重要。据了解,香水百合需要更多的钾肥和氮肥。在生长期间,种花的朋友们应该每半个月给它施肥。香水百合需要少量的磷肥。再施肥,很容易造成根部的损伤,导致香百合叶片发黄。
4、适宜的温度
首先要注意百合花生长的最佳温度,在室温下就可以保证百合的正常生长。如果温度太高或者温度太低百合花将会停止生长,也有可能出现不正常生长。冬季的时候温度开始降低时一定要注意保温,尽量搬进空调屋子里。夏季温度高且阳光灼热,一定要学会帮它挡一下太阳或搬进室内进行来降低温度。
5、病害防治
百合疫病是百合最常见的病害之一,它会造成茎叶腐败。病菌可侵害茎叶、花和鳞片。茎部被侵害后会导致根部大量萎缩,然后会导致全株迅速枯萎死亡。叶片发病后,会有一些病斑水渍状斑点,呈不规则淡褐色的样子。发病严重时,花、花梗和鳞片都可被害,造成病部变色腐败
百合花的种植方法:
1、选择土壤
百合花的根系比较发达,为避免影响根部吸收养分,我们在选择花盆的时候,要尽量选择一些比较大的,而且有点浅浅的花盆,这样的话是非常有利于植物的生长的,同时啊,我们还需要每隔一年换一次盆,补充肥料即可,土壤的选择也要酸一点,这金版教程样才有利于植物的生长。这样的环境下,百合花是一定能够健康成长的。
2、浇水方法
水是植物生长不可缺少的。因此,如何种植香水百合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香水百合的需水量不高。水不能太多,一旦水太多,一旦水在盆中积聚,植物根茎就会很容易腐烂。一旦出现烂根的情况,我们的植物就会非常的危险了哦,在这种情况下植物就不能健康的生长,我们的植物就会生病,这对植物是非常不利的。
3、施肥要点
浇完水后,我们来谈谈施肥。这在百合栽培中也很重要。据了解,香水百合需要更多的钾肥和氮肥。在生长期间,种花的朋友们应该每半个月给它施肥。香水百合需要少量的磷肥。再施肥,很容易造成根部的损伤,导致香百合叶片发黄。
4、适宜的温度
首先要注意百合花生长的最佳温度,在室温下就可以保证百合的正常生长。如果温度太高或者温度太低百合花将会停止生长,也有可能出现不正常生长。冬季的时候温度开始降低时一定要注意保温,尽量搬进空调屋子里。夏季温度高且阳光灼热,一定要学会帮它挡一下太阳或搬进室内进行来降低温度。
5、病害防治
百合疫病是百合最常见的病害之一,它会造成茎叶腐败。病菌可侵害茎叶、花和鳞片。茎部被侵害后会导致根部大量萎缩,然后会导致全株迅速枯萎死亡。叶片发病后,会有一些病斑水渍状斑点,呈不规则淡褐色的样子。发病严重时,花、花梗和鳞片都可被害,造成病部变色腐败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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