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接宾馆老板报信上天台躲避坠亡#人该遵纪守法,洁身自好,一女子在宾馆方介绍下,到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其间,宾馆经营者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风报信卖淫女子接到宾馆老板通风报信后上天台躲避坠亡,家属起诉宾馆方索赔151万被驳回,这个锅应该谁来背?
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法院这么判
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事发时,肖某在彭水县经营一家独栋共5层的宾馆,其男友谢某常在宾馆帮忙。宾馆经营期间,未婚女子施某长期在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肖某经常给她介绍嫖娼人员。双方约定,施某按每次150元进行违法活动,其中50元给肖某。
2023年2月22日15时许,因有人想嫖娼,肖某通知施某后,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其间,肖某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给施某发微信让她“快下来”。随后,嫖客下楼离开,施某却走向天台。事后,肖某联系不上施某,也未报警。直到5天后,谢某在下水沟凼发现已死亡的施某,随即报警。法院认定事实称,事发时,施某内心害怕,在天台寻找隐蔽地方躲避时不慎摔下,掉入下水凼。
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支付安葬费6万元,施某家人认为有其余赔偿项目,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后经警方鉴定,施某符合高坠伤死亡。针对施某父亲的控告,彭水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而肖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同年7月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随后,施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谢某及涉事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1万余元。他们认为,肖某邀约施某从事违法活动,又称有警察查房导致施某慌不择路,事后联系不上施某也未及时报警,肖某存在过错。宾馆天台有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谢某与肖某共同经营宾馆,应当承担过错。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认为宾馆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正常状态下的合法行为,施某为逃避执法上天台躲藏导致事故发生,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加之无充分证据佐证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宾馆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肖某与施某共谋进行违法活动,共谋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在面临警方检查时向施某通风报信,而施某自行选择上天台导致事故发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肖某的通风报信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肖某虽无法联系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坠楼属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也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因而,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宾馆无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施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施某长期在宾馆卖淫、上天台躲避不慎摔下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施某不存在逃避执法行为之说,肖某所谓的“警察查房”是捏造的事实。此外,肖某等有重大过错,肖某与施某是共同利益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后,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施某接受肖某邀约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有其主观意愿,坠楼发生在她躲避检查的过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选择,坠亡原因在于自己。纵然肖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是对施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与施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在此事件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宾馆和肖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肖某邀约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合法的合伙关系,而应认定为合作从事违法活动。因而,双方共同从事违法行为,不受法律所保护。施某的生命消殒令人惋惜,但不幸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非常好奇,死者的家属是以什么样的心态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方赔偿的? 他们应该知道自己的女儿是干什么的,因为什么才死的。作为三观正常的人对这种事遮掩还来不及呢,他们反而大张旗鼓地打官司要钱? 难怪他们的女儿会走歪路呢,这当父母的三观就是歪的?人都死了还要吸女儿最后一滴血,烂透了
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法院这么判
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事发时,肖某在彭水县经营一家独栋共5层的宾馆,其男友谢某常在宾馆帮忙。宾馆经营期间,未婚女子施某长期在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肖某经常给她介绍嫖娼人员。双方约定,施某按每次150元进行违法活动,其中50元给肖某。
2023年2月22日15时许,因有人想嫖娼,肖某通知施某后,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其间,肖某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给施某发微信让她“快下来”。随后,嫖客下楼离开,施某却走向天台。事后,肖某联系不上施某,也未报警。直到5天后,谢某在下水沟凼发现已死亡的施某,随即报警。法院认定事实称,事发时,施某内心害怕,在天台寻找隐蔽地方躲避时不慎摔下,掉入下水凼。
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支付安葬费6万元,施某家人认为有其余赔偿项目,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后经警方鉴定,施某符合高坠伤死亡。针对施某父亲的控告,彭水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而肖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同年7月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随后,施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谢某及涉事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1万余元。他们认为,肖某邀约施某从事违法活动,又称有警察查房导致施某慌不择路,事后联系不上施某也未及时报警,肖某存在过错。宾馆天台有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谢某与肖某共同经营宾馆,应当承担过错。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认为宾馆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正常状态下的合法行为,施某为逃避执法上天台躲藏导致事故发生,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加之无充分证据佐证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宾馆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肖某与施某共谋进行违法活动,共谋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在面临警方检查时向施某通风报信,而施某自行选择上天台导致事故发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肖某的通风报信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肖某虽无法联系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坠楼属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也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因而,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宾馆无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施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施某长期在宾馆卖淫、上天台躲避不慎摔下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施某不存在逃避执法行为之说,肖某所谓的“警察查房”是捏造的事实。此外,肖某等有重大过错,肖某与施某是共同利益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后,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施某接受肖某邀约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有其主观意愿,坠楼发生在她躲避检查的过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选择,坠亡原因在于自己。纵然肖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是对施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与施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在此事件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宾馆和肖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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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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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
——《感遇十二首·其一》
草木散发香气源于天性,自有他的品质,并不是为了让美人来折的。贤人君子们像兰桂一样,他们洁身自好,努力进德修业,只是尽他们做为一个人的本分,并非是为了借这些来博得外界的赞誉、提拔,求取功名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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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遇十二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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