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队长杨鹏涉及法盲及胡作非为嫌疑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
一 诉求
(1)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刻终止其法盲和胡作非为之行为,崆峒区4月底春播结束,为了不耽误春播,应及时组织警察对闲置至今的土地面积和闲置情况勘验;
(2)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同时报检察院申请逮捕令,等候崆峒区法院刑事审判。
(3)要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其胡作非为和胡说八道道歉。
二 事实及理由
2023年11月份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之规定,有钱建房而无钱偿付执行申请人的法院判决的赔付将被执行人案卷移送公安,后被公安退回。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鹤彧被崆峒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依然以无钱偿付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定。
2024年4月23日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移送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在没有阅读案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退回法院,案卷被退回的理由是上次退回的案卷不再受理。
当崆峒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案卷被退回后我随后就去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询问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哪一条或哪一款的规定退回法院移送的案卷时,法制大队的队长杨鹏直言叫我去找检察院讨说法。案卷未经崆峒公安局受理,按照法定流程,案卷还没有到检察院审理这一流程节点,故崆峒区法制大队队长的说辞纯属胡说八道。纵使到了检察院,作为公民是否有依然知情权?法制大队是否依然有告知义务?
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操作明显表现出:
(1)其对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法释等方面的素养极低,法制大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已经严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2)职业操守败坏,踢皮球,不作为。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后,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条款描述的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八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及闽高法〔2018〕204号(经两高及公安部审核并发布,是法释的细化,故闽高法〔2018〕204号在甘肃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之第二款“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解释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执行申请人流转的经政府批准的用于苗木花卉繁育的110亩苗圃地闲置(停产)一年并使得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再次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同时符合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款界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崆峒区公安局无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就是法盲和职业操守败坏的表现。
现在已经是2024年春播尾声阶段,崆峒区公安局如果再不及时立案侦查,将导致执行申请人流转的110亩的土地再度闲置。再次使得执行申请人再次遭受约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错过播种季节就等于错过一年的收成,请省公安厅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部门迅速组织警察勘验苗圃地闲置现场。
附件:
崆峒区法院移送崆峒区公安的案卷中随附的《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报告》
举报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
一 诉求
(1)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刻终止其法盲和胡作非为之行为,崆峒区4月底春播结束,为了不耽误春播,应及时组织警察对闲置至今的土地面积和闲置情况勘验;
(2)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同时报检察院申请逮捕令,等候崆峒区法院刑事审判。
(3)要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其胡作非为和胡说八道道歉。
二 事实及理由
2023年11月份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之规定,有钱建房而无钱偿付执行申请人的法院判决的赔付将被执行人案卷移送公安,后被公安退回。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鹤彧被崆峒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依然以无钱偿付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定。
2024年4月23日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移送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在没有阅读案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退回法院,案卷被退回的理由是上次退回的案卷不再受理。
当崆峒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案卷被退回后我随后就去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询问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哪一条或哪一款的规定退回法院移送的案卷时,法制大队的队长杨鹏直言叫我去找检察院讨说法。案卷未经崆峒公安局受理,按照法定流程,案卷还没有到检察院审理这一流程节点,故崆峒区法制大队队长的说辞纯属胡说八道。纵使到了检察院,作为公民是否有依然知情权?法制大队是否依然有告知义务?
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操作明显表现出:
(1)其对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法释等方面的素养极低,法制大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已经严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2)职业操守败坏,踢皮球,不作为。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后,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条款描述的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八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及闽高法〔2018〕204号(经两高及公安部审核并发布,是法释的细化,故闽高法〔2018〕204号在甘肃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之第二款“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解释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执行申请人流转的经政府批准的用于苗木花卉繁育的110亩苗圃地闲置(停产)一年并使得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再次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同时符合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款界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崆峒区公安局无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就是法盲和职业操守败坏的表现。
现在已经是2024年春播尾声阶段,崆峒区公安局如果再不及时立案侦查,将导致执行申请人流转的110亩的土地再度闲置。再次使得执行申请人再次遭受约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错过播种季节就等于错过一年的收成,请省公安厅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部门迅速组织警察勘验苗圃地闲置现场。
附件:
崆峒区法院移送崆峒区公安的案卷中随附的《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报告》
举报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涉嫌法盲和胡作非为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 诉求
(1)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刻终止其法盲和胡作非为之行为,马上立案侦查,及时组织警察对闲置至今的土地面积和闲置情况勘验;
(2)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同时报检察院申请逮捕令,等候崆峒区法院刑事审判。
(3)要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其胡作非为和胡说八道道歉。
二 事实及理由
2023年11月份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之规定,有钱建房而无钱偿付执行申请人的法院判决的赔付将被执行人案卷移送公安,后被公安退回。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鹤彧被崆峒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依然以无钱偿付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定。
2024年4月23日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移送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在没有阅读案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退回法院,案卷被退回的理由是上次退回的案卷不再受理。
当崆峒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案卷被退回后我随后就去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询问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哪一条或哪一款的规定退回法院移送的案卷时,法制大队的队长直言叫我去找检察院讨说法。案卷未经崆峒公安局受理,按照法定流程,案卷还没有到检察院审理这一流程节点,故崆峒区法制大队队长的说辞纯属胡说八道。纵使到了检察院,作为公民是否有依然知情权?法制大队是否依然有告知义务?
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操作明显表现出:
(1)其对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法释等方面的素养极低,法制大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已经严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2)职业操守败坏,踢皮球,不作为。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后,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条款描述的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八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及闽高法〔2018〕204号(经两高及公安部审核并发布,是法释的细化,故闽高法〔2018〕204号在甘肃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之第二款“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解释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执行申请人流转的经政府批准的用于苗木花卉繁育的110亩苗圃地闲置(停产)一年并使得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再次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同时符合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款界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崆峒区公安局无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就是法盲和职业操守败坏的表现。
现在已经是2024年春播尾声阶段,崆峒区公安局如果再不及时立案侦查,将导致执行申请人流转的110亩的土地再度闲置。再次使得执行申请人再次遭受约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错过播种季节就等于错过一年的收成,请省公安厅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部门迅速组织警察勘验苗圃地闲置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 诉求
(1)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刻终止其法盲和胡作非为之行为,马上立案侦查,及时组织警察对闲置至今的土地面积和闲置情况勘验;
(2)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同时报检察院申请逮捕令,等候崆峒区法院刑事审判。
(3)要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其胡作非为和胡说八道道歉。
二 事实及理由
2023年11月份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之规定,有钱建房而无钱偿付执行申请人的法院判决的赔付将被执行人案卷移送公安,后被公安退回。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鹤彧被崆峒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依然以无钱偿付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定。
2024年4月23日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移送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在没有阅读案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退回法院,案卷被退回的理由是上次退回的案卷不再受理。
当崆峒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案卷被退回后我随后就去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询问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哪一条或哪一款的规定退回法院移送的案卷时,法制大队的队长直言叫我去找检察院讨说法。案卷未经崆峒公安局受理,按照法定流程,案卷还没有到检察院审理这一流程节点,故崆峒区法制大队队长的说辞纯属胡说八道。纵使到了检察院,作为公民是否有依然知情权?法制大队是否依然有告知义务?
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操作明显表现出:
(1)其对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法释等方面的素养极低,法制大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已经严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2)职业操守败坏,踢皮球,不作为。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后,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条款描述的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八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及闽高法〔2018〕204号(经两高及公安部审核并发布,是法释的细化,故闽高法〔2018〕204号在甘肃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之第二款“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解释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执行申请人流转的经政府批准的用于苗木花卉繁育的110亩苗圃地闲置(停产)一年并使得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再次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同时符合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款界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崆峒区公安局无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就是法盲和职业操守败坏的表现。
现在已经是2024年春播尾声阶段,崆峒区公安局如果再不及时立案侦查,将导致执行申请人流转的110亩的土地再度闲置。再次使得执行申请人再次遭受约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错过播种季节就等于错过一年的收成,请省公安厅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部门迅速组织警察勘验苗圃地闲置现场。
关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涉嫌法盲和胡作非为的报告
甘肃省公安厅:
一 诉求
(1)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刻终止其法盲和胡作非为之行为,马上立案侦查,及时组织警察对闲置至今的土地面积和闲置情况勘验;
(2)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同时报检察院申请逮捕令,等候崆峒区法院刑事审判。
(3)要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其胡作非为和胡说八道道歉。
二 事实及理由
2023年11月份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之规定,有钱建房而无钱偿付执行申请人的法院判决的赔付将被执行人案卷移送公安,后被公安退回。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鹤彧被崆峒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依然以无钱偿付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定。
2024年4月23日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移送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在没有阅读案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退回法院,案卷被退回的理由是上次退回的案卷不再受理。
当崆峒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案卷被退回后我随后就去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询问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哪一条或哪一款的规定退回法院移送的案卷时,法制大队的队长直言叫我去找检察院讨说法。案卷未经崆峒公安局受理,按照法定流程,案卷还没有到检察院审理这一流程节点,故崆峒区法制大队队长的说辞纯属胡说八道。纵使到了检察院,作为公民是否有依然知情权?法制大队是否依然有告知义务?
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操作明显表现出:
(1)其对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法释等方面的素养极低,法制大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已经严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2)职业操守败坏,踢皮球,不作为。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后,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条款描述的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八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及闽高法〔2018〕204号(经两高及公安部审核并发布,是法释的细化,故闽高法〔2018〕204号在甘肃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之第二款“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解释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执行申请人流转的经政府批准的用于苗木花卉繁育的110亩苗圃地闲置(停产)一年并使得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再次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同时符合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款界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崆峒区公安局无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就是法盲和职业操守败坏的表现。
现在已经是2024年春播尾声阶段,崆峒区公安局如果再不及时立案侦查,将导致执行申请人流转的110亩的土地再度闲置。再次使得执行申请人再次遭受约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错过播种季节就等于错过一年的收成,请省公安厅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部门迅速组织警察勘验苗圃地闲置现场。
甘肃省公安厅:
一 诉求
(1)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立刻终止其法盲和胡作非为之行为,马上立案侦查,及时组织警察对闲置至今的土地面积和闲置情况勘验;
(2)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同时报检察院申请逮捕令,等候崆峒区法院刑事审判。
(3)要求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就其胡作非为和胡说八道道歉。
二 事实及理由
2023年11月份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之规定,有钱建房而无钱偿付执行申请人的法院判决的赔付将被执行人案卷移送公安,后被公安退回。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鹤彧被崆峒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依然以无钱偿付拒绝执行法院的裁定。
2024年4月23日崆峒区法院执行庭将被执行人陈鹤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移送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在没有阅读案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退回法院,案卷被退回的理由是上次退回的案卷不再受理。
当崆峒区法院电话通知我案卷被退回后我随后就去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询问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法,哪一条或哪一款的规定退回法院移送的案卷时,法制大队的队长直言叫我去找检察院讨说法。案卷未经崆峒公安局受理,按照法定流程,案卷还没有到检察院审理这一流程节点,故崆峒区法制大队队长的说辞纯属胡说八道。纵使到了检察院,作为公民是否有依然知情权?法制大队是否依然有告知义务?
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操作明显表现出:
(1)其对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法释等方面的素养极低,法制大队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已经严重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2)职业操守败坏,踢皮球,不作为。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三款“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后,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然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条款描述的情形。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执行人已经明显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八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及闽高法〔2018〕204号(经两高及公安部审核并发布,是法释的细化,故闽高法〔2018〕204号在甘肃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之第二款“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解释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执行申请人流转的经政府批准的用于苗木花卉繁育的110亩苗圃地闲置(停产)一年并使得执行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被执行人的行为可以再次界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同时符合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款界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崆峒区公安局无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崆峒区法院移送的案卷就是法盲和职业操守败坏的表现。
现在已经是2024年春播尾声阶段,崆峒区公安局如果再不及时立案侦查,将导致执行申请人流转的110亩的土地再度闲置。再次使得执行申请人再次遭受约50万元的经济损失。
错过播种季节就等于错过一年的收成,请省公安厅勒令崆峒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部门迅速组织警察勘验苗圃地闲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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