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纳新加坡# #新展预告#
香格纳新加坡荣誉呈现刁德谦(生于1943年,生活和工作于纽约)的个人展——《刁德谦》。这将是这位华裔美国艺术家在东南亚的第一个展览,期间将展出1999年至2018年间创作的画作。
刁德谦在向美国近代艺术史致敬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对的问题。他以借用和挪用的方式,敏锐地将含义转译为形式,通过极简主义构图来反思自己家族历史和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本次展览的作品参考了对艺术家个人意义重大以及对世界社会具有文化意义的主题,以现代主义美学呈现出富有独特概念的叙事。
展期:2021/01/22 – 2/28(周三 – 周日 Wed.-Sun. 11 am - 7 pm)
地点:ShanghART Singapore, 9 Lock Road, 02-22, Singapore 108937
#当代艺术# #带你看展览# #新加坡#
香格纳新加坡荣誉呈现刁德谦(生于1943年,生活和工作于纽约)的个人展——《刁德谦》。这将是这位华裔美国艺术家在东南亚的第一个展览,期间将展出1999年至2018年间创作的画作。
刁德谦在向美国近代艺术史致敬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对的问题。他以借用和挪用的方式,敏锐地将含义转译为形式,通过极简主义构图来反思自己家族历史和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本次展览的作品参考了对艺术家个人意义重大以及对世界社会具有文化意义的主题,以现代主义美学呈现出富有独特概念的叙事。
展期:2021/01/22 – 2/28(周三 – 周日 Wed.-Sun. 11 am - 7 pm)
地点:ShanghART Singapore, 9 Lock Road, 02-22, Singapore 108937
#当代艺术# #带你看展览# #新加坡#
音频典型案例 | “LV项链”商标侵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家
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篇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三十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4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LV项链”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川01民初2732号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商标与商品在物理上、观念上应当可以相互分离;当商标本身即为商品、二者在物理上难以分离时,该方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商标能否在观念上与商品相区分,且被分离出的信息是否是在指示商品来源。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
被告:杨薇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241023号“L V”文字商标、第240996号“LOUIS VUITTON”文字商标、第1111913号“四瓣花卉”图形商标以及第G852773号“菱形内包十字花”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4类,包括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
被告杨薇是名为“小小包子铺”的淘宝店铺的经营者。2018年5月17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在上述淘宝店铺中公证购买了2条项链(被控侵权商品1、2),并发现该店铺还销售另外两款涉嫌侵权的项链(被控侵权商品3、4)。
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被控侵权商品1、2在项链搭扣、尾链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LV”字样,以及被控侵权商品1-4的花卉造型项链吊坠,均分别侵害其四枚权利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杨薇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项链、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开支9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1、2项链搭扣、尾链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LV”分别侵害了原告第240996号、第2410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四件被控侵权商品所用的吊坠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予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于文义解释,条文中“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的表述,已经包含了商标与商品不同客体的含义,即固化在一定载体上的商标与商品可以在物理意义上相互分离,或作为信息的商标在观念上可从商品上剥离出来;同时,“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表述也明确指出从商品上分离、剥离出的商标应当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由于吊坠的造型、图案、色彩几乎决定了此类项链商品审美价值的有无及高低,因此,涉案吊坠通过造型、图案、色彩所表现的“四瓣花卉”和“菱形内包十字花”不属于可与商品在物理意义上相分离的标识。对于这种无法从物理上予以分离的使用方式,需要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商标能否在观念上与商品相区分,且被分离出的信息是否是在指示商品来源。由于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中既未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四瓣花卉”“菱形内包十字花”图样当然理解为商标,也未证明吊坠设计直接再现商标是一种使用商标的常见做法,因此,相关公众也难以从涉案吊坠的设计中解读出商标信息。故项链吊坠并非商标性使用,进而也不是侵犯第1111913号、第G852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杨薇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18000元及合理开支15867.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当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与权利商标在外观上相同或近似时,其是否应当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因商品本身皆具备使用功能,若予以一概禁止,显然将不当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若予以一概否定,又可能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鼓励“擦边球”行为。因此,本案提出了“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予以综合分析”的考量方法,平衡商标的功能限制与商品的设计空间。
首先,从信息的传递方式看,应当审查商品的设计是否有别于常规设计,或者在设计上区分了审美信息与其他的标识信息。超出常规的外观设计方式、有意的标注、刻意的区分,通常更易于让同一载体传递多种信息。而本案中,花卉、对称、对比色及其组合是首饰商品常用的设计元素、手法,涉案吊坠对“四瓣花卉”和“菱形内包十字花”图样的使用并无特殊之处,上述图样在吊坠上的简单呈现,也没有指明或暗示除花卉含义之外还包含其他含义。因此,本案的项链吊坠从信息传递端看,并无传递商品来源的设计要素。
其次,从信息接收方式看,应当审查相关公众能否从商品设计中解读出商品审美信息、使用信息之外的其他标识信息。相关公众对信息的解读不仅与信息本身有关,也与其记忆等主观状态有关。如果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特定字样、图样的使用或在商品特定位置的使用另有含义,那么其也易于解读出其他信息来。但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未能证明“四瓣花卉”“菱形内包十字花”图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被相关公众当然理解为商标,故也难以得出涉案项链吊坠可以指示商品来源的结论。
知识产权家
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篇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三十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4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LV项链”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川01民初2732号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商标与商品在物理上、观念上应当可以相互分离;当商标本身即为商品、二者在物理上难以分离时,该方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商标能否在观念上与商品相区分,且被分离出的信息是否是在指示商品来源。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
被告:杨薇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241023号“L V”文字商标、第240996号“LOUIS VUITTON”文字商标、第1111913号“四瓣花卉”图形商标以及第G852773号“菱形内包十字花”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4类,包括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
被告杨薇是名为“小小包子铺”的淘宝店铺的经营者。2018年5月17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在上述淘宝店铺中公证购买了2条项链(被控侵权商品1、2),并发现该店铺还销售另外两款涉嫌侵权的项链(被控侵权商品3、4)。
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被控侵权商品1、2在项链搭扣、尾链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LV”字样,以及被控侵权商品1-4的花卉造型项链吊坠,均分别侵害其四枚权利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杨薇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项链、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开支9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1、2项链搭扣、尾链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LV”分别侵害了原告第240996号、第2410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四件被控侵权商品所用的吊坠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予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于文义解释,条文中“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的表述,已经包含了商标与商品不同客体的含义,即固化在一定载体上的商标与商品可以在物理意义上相互分离,或作为信息的商标在观念上可从商品上剥离出来;同时,“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表述也明确指出从商品上分离、剥离出的商标应当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由于吊坠的造型、图案、色彩几乎决定了此类项链商品审美价值的有无及高低,因此,涉案吊坠通过造型、图案、色彩所表现的“四瓣花卉”和“菱形内包十字花”不属于可与商品在物理意义上相分离的标识。对于这种无法从物理上予以分离的使用方式,需要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商标能否在观念上与商品相区分,且被分离出的信息是否是在指示商品来源。由于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中既未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四瓣花卉”“菱形内包十字花”图样当然理解为商标,也未证明吊坠设计直接再现商标是一种使用商标的常见做法,因此,相关公众也难以从涉案吊坠的设计中解读出商标信息。故项链吊坠并非商标性使用,进而也不是侵犯第1111913号、第G852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杨薇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18000元及合理开支15867.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当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与权利商标在外观上相同或近似时,其是否应当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因商品本身皆具备使用功能,若予以一概禁止,显然将不当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若予以一概否定,又可能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鼓励“擦边球”行为。因此,本案提出了“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予以综合分析”的考量方法,平衡商标的功能限制与商品的设计空间。
首先,从信息的传递方式看,应当审查商品的设计是否有别于常规设计,或者在设计上区分了审美信息与其他的标识信息。超出常规的外观设计方式、有意的标注、刻意的区分,通常更易于让同一载体传递多种信息。而本案中,花卉、对称、对比色及其组合是首饰商品常用的设计元素、手法,涉案吊坠对“四瓣花卉”和“菱形内包十字花”图样的使用并无特殊之处,上述图样在吊坠上的简单呈现,也没有指明或暗示除花卉含义之外还包含其他含义。因此,本案的项链吊坠从信息传递端看,并无传递商品来源的设计要素。
其次,从信息接收方式看,应当审查相关公众能否从商品设计中解读出商品审美信息、使用信息之外的其他标识信息。相关公众对信息的解读不仅与信息本身有关,也与其记忆等主观状态有关。如果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特定字样、图样的使用或在商品特定位置的使用另有含义,那么其也易于解读出其他信息来。但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未能证明“四瓣花卉”“菱形内包十字花”图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能被相关公众当然理解为商标,故也难以得出涉案项链吊坠可以指示商品来源的结论。
禅语甘露 I 第十四期
1.学fo人在有困难、烦恼、逆境的时候要想到:不会时间很长的,这个灾难、这个麻烦一定会过去的,我有勇气、有信心来克服它。
2019.11.08
2.顺境的时候要低头,是一种冷静和智慧。人越顺利越要当心,因为当你顺利、当你好的时候,会引来很多的嫉妒。
2019.11.08
3.当一个人位置很高的时候,低头是你的一种谦卑。
2019.11.08
4.在无止境的烦恼和困苦中,我们要学会用智慧来化解人生的苦难,理解别人,珍惜当下,福慧双修,你才能还自己一片纯净的天空。
2019.12.07
5.要看破红尘,因为红尘中沉沉浮浮;看破生命是无常,我们再美丽的人也是一个躯壳,再感人的爱情,其实也是一种缘分和聚散。
所以,对人生的坎坷要一笑而过,要懂得“知无常,心无量”。
2017.02.25
6. 很多人一生非常成功,为人处世非常严谨,他也有三宝:第一宝,叫谦虚点;第二宝,对人礼貌一点;第三,对别人要多多地赞叹一点。
2020.01.10
7.不能拿自己的标准老去要求别人,否则,在这个世界上你会看谁都不顺眼。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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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fo人在有困难、烦恼、逆境的时候要想到:不会时间很长的,这个灾难、这个麻烦一定会过去的,我有勇气、有信心来克服它。
2019.11.08
2.顺境的时候要低头,是一种冷静和智慧。人越顺利越要当心,因为当你顺利、当你好的时候,会引来很多的嫉妒。
2019.11.08
3.当一个人位置很高的时候,低头是你的一种谦卑。
2019.11.08
4.在无止境的烦恼和困苦中,我们要学会用智慧来化解人生的苦难,理解别人,珍惜当下,福慧双修,你才能还自己一片纯净的天空。
2019.12.07
5.要看破红尘,因为红尘中沉沉浮浮;看破生命是无常,我们再美丽的人也是一个躯壳,再感人的爱情,其实也是一种缘分和聚散。
所以,对人生的坎坷要一笑而过,要懂得“知无常,心无量”。
2017.02.25
6. 很多人一生非常成功,为人处世非常严谨,他也有三宝:第一宝,叫谦虚点;第二宝,对人礼貌一点;第三,对别人要多多地赞叹一点。
2020.01.10
7.不能拿自己的标准老去要求别人,否则,在这个世界上你会看谁都不顺眼。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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