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老百姓买到便宜药?”重庆,某连锁药店突然低价卖药,直接震惊整个医药圈。该药店表示,他们调整价格模式,所有药品都在出厂价上加1%至14%,对会员进行销售,而成为会员的条件仅是缴纳100元年费,或许是因为这一行为曝光了行业机密,已有药企已暂停向其供货。
(来源:海报新闻)
据了解,该连锁药店很大,有450余家的直营门店,拥有众多的顾客,这样低价卖药,对他们药店的利润、营业额的影响非常大。
但是,该连锁药店还是毅然决然地这样做了,其结果是,引起了同行不满,同行向药品厂家举报,要求药品厂家对这种行为予以惩处。
前文已经说了,该连锁药店调整价格模式为:所有药品在出厂价上加1%至14%,对会员进行销售,成为会员的条件是每年交100元的年费。
他们公开了进货价格、售价比全国统一零售价低一半,曝光了行业机密。
比如某款医用修复敷料,该连锁药店的进价为102.92元,售价定为117.3元,加价幅度是14%,而该连锁药店出具的一份《告顾客书》中表面,该产品的全国统—零售底价为248元。
连锁药店这样做,不仅明确告知自己所赚的差额,还向消费者告知自己的进价,从而有一个横向纵向的比较,让消费者可以买得放心。
但到了其他同行眼里,连锁药店这样做,自己就没办法赚取更多的利润了,所有顾客都会去他们药店买药,必须制止!
至于厂家为什么会暂停向其供货。
一位资深医药从业者表示,行业需要这样的企业,他只要扛一年,市场就是他的了。
而占有市场后,该连锁药店的话语权将直线上升,议价能力也会比现在强很多倍,这将直接影响到厂家的利益。
1、法律怎么看这事,连锁药店可以这样卖药吗?
《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普通的药品,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连锁药店可以自行决定卖多少。
但要注意的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连锁药店想要这样卖药可以,前提是他们公布的药品出厂价必须真实,不能虚构出厂价,比如进价9元的藿香正气液,不能虚构为进价为10元,否则也违法了。
2、药企暂停向该连锁药店供货违法吗?
有网友认为,这肯定不违法,买卖是双方合意的行为,药企不想卖给该连锁药店,是药企的自由。
真是这样吗?
这个时候,该《反垄断法》出场了。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药企这样做,可能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注意,价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像这样的良心商家,应该全国推广,价格不透明,进价几块的药卖几十块,苦的还是我们这些没钱的人。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海报新闻)
据了解,该连锁药店很大,有450余家的直营门店,拥有众多的顾客,这样低价卖药,对他们药店的利润、营业额的影响非常大。
但是,该连锁药店还是毅然决然地这样做了,其结果是,引起了同行不满,同行向药品厂家举报,要求药品厂家对这种行为予以惩处。
前文已经说了,该连锁药店调整价格模式为:所有药品在出厂价上加1%至14%,对会员进行销售,成为会员的条件是每年交100元的年费。
他们公开了进货价格、售价比全国统一零售价低一半,曝光了行业机密。
比如某款医用修复敷料,该连锁药店的进价为102.92元,售价定为117.3元,加价幅度是14%,而该连锁药店出具的一份《告顾客书》中表面,该产品的全国统—零售底价为248元。
连锁药店这样做,不仅明确告知自己所赚的差额,还向消费者告知自己的进价,从而有一个横向纵向的比较,让消费者可以买得放心。
但到了其他同行眼里,连锁药店这样做,自己就没办法赚取更多的利润了,所有顾客都会去他们药店买药,必须制止!
至于厂家为什么会暂停向其供货。
一位资深医药从业者表示,行业需要这样的企业,他只要扛一年,市场就是他的了。
而占有市场后,该连锁药店的话语权将直线上升,议价能力也会比现在强很多倍,这将直接影响到厂家的利益。
1、法律怎么看这事,连锁药店可以这样卖药吗?
《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普通的药品,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连锁药店可以自行决定卖多少。
但要注意的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连锁药店想要这样卖药可以,前提是他们公布的药品出厂价必须真实,不能虚构出厂价,比如进价9元的藿香正气液,不能虚构为进价为10元,否则也违法了。
2、药企暂停向该连锁药店供货违法吗?
有网友认为,这肯定不违法,买卖是双方合意的行为,药企不想卖给该连锁药店,是药企的自由。
真是这样吗?
这个时候,该《反垄断法》出场了。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药企这样做,可能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注意,价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像这样的良心商家,应该全国推广,价格不透明,进价几块的药卖几十块,苦的还是我们这些没钱的人。
对此,您怎么看?
北面supreme联名高仿北面xSupreme联名高仿:高仿世界的时尚骗局 北面和Supreme都是潮流界备受推崇的品牌。他们的联名合作在时尚发烧友中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也成为了各大高仿市场争相追逐的目标。 然而,购买这些北面xSupreme联名高仿产品却是一场危险的赌博。它们不仅质量低劣,而且极具欺骗性,损害了正版产品的声誉。 低劣的质量 高仿产品通常使用廉价材料制成,与正版产品相去甚远。它们的面料粗糙,做工粗糙,缺乏正版产品的精致和耐用性。这些劣质材料可能会刺激皮肤,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快速磨损。 精湛的欺骗 高仿产品的设计旨在尽其所能模仿正版产品。它们使用相似的标签、标志和配色方案,以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然而,仔细观察往往会暴露出明显的差异,例如错别字、低分辨率打印或不正确的细节。 损害声誉 高仿产品的流行损害了北面和Supreme品牌的声誉。它模糊了正版和仿冒产品之间的界限,使消费者更难辨别真假。它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下降,因为他们担心购买到假货。 法律后果 购买和销售高仿产品是非法的。它侵犯了品牌的知识产权,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例如罚款或监禁。此外,购买高仿产品并不能带来任何真正的价值,只能带来劣质体验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论 北面xSupreme联名高仿产品是一场骗局,对消费者和品牌都有害。它们提供的是低劣的质量、精湛的欺骗和潜在的法律后果。购买正品是唯一确保您获得真正的北面xSupreme体验的方法。抵制高仿产品,保护您自己免受时尚欺诈。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前《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均涉及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条是对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与恢复的规定。理解时,应把握:
一、本第二十四条之源起与修正
原《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第二十四条就是源于原《民法通则》第19条的规定,但是作了修正,主要表现为:
(一)将“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并在“健康恢复”前面增加“智力、精神”,扩大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一般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即意思能力为依据。
只有有意思能力的人才有行为能力。从各国立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依据年龄作为主要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是通常做法。
一般而言,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除此之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即便达到成年年龄标准,自然人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将这类人简单定义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并非法律概念,且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意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已丧失判断辨别能力的“痴呆”老年人,按照这一规定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实际上却已无民事行为能力。
基于此,本法总则编扩大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将《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人”,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年老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将“申请宣告”修改为“申请认定”,并对申请认定的主体增加了“有关组织”,并列举了“有关组织”的范围。
一个成年人如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对其处理自身人身或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故对申请认定主体必须严格限定。
原《民法通则》规定,有权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但未明确界定上述规定中“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
仅在《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中列举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可供参考。即包括: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是,从司法实务来看,客观上存在成年人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对此,本条明确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列举了其他组织的范围,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根据上述列举,可知本条文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妇老残弱等群体。
从列举的主体看: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因为它们是最贴近本区域居民(村民)的一级组织,一方面最可能了解居民(村民)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时一旦个别居民(村民)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其自身利益受损之外,其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村民)利益也可能因此受损。
2.学校,从被申请人为成年人来推断,应主要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学校因直接管理成年学生而更容易了解其行为能力状态,为避免成年学生自身利益受损或危害其他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允许学校申请认定。
3.医疗机构,应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时,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成年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允许医疗机构作为申请人也符合常理。
4.妇女联合会,作为专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一旦发现成年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使其自身利益受损时,有义务亦应被赋予通过申请认定该妇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权利。
5.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故本条将其列为申请主体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老年人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与之相区别的是老年人自行设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组织。例如,老年合唱团、舞蹈队等,均属于民间组织,不具备通过申请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不能依据本条提出申请。
6.民政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很多均与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联,故应允许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主体。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一般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
(二)参照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
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自然人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认定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以及可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
(三)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
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应由该自然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与该自然人起居生活、日常工作密切接触的周围群众对该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但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认定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的恢复程度如何判断,一般可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通过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群众公认事实等进行判断。
四、关于认定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审判程序
(一)管辖。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故,此类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判决是终审判决。
(二)确定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具体面言:
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代理人。
(三)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前《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均涉及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条是对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与恢复的规定。理解时,应把握:
一、本第二十四条之源起与修正
原《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第二十四条就是源于原《民法通则》第19条的规定,但是作了修正,主要表现为:
(一)将“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并在“健康恢复”前面增加“智力、精神”,扩大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一般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即意思能力为依据。
只有有意思能力的人才有行为能力。从各国立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依据年龄作为主要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是通常做法。
一般而言,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除此之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即便达到成年年龄标准,自然人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将这类人简单定义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并非法律概念,且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意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已丧失判断辨别能力的“痴呆”老年人,按照这一规定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实际上却已无民事行为能力。
基于此,本法总则编扩大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将《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人”,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年老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将“申请宣告”修改为“申请认定”,并对申请认定的主体增加了“有关组织”,并列举了“有关组织”的范围。
一个成年人如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对其处理自身人身或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故对申请认定主体必须严格限定。
原《民法通则》规定,有权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但未明确界定上述规定中“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
仅在《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中列举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可供参考。即包括: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是,从司法实务来看,客观上存在成年人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对此,本条明确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列举了其他组织的范围,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根据上述列举,可知本条文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妇老残弱等群体。
从列举的主体看: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因为它们是最贴近本区域居民(村民)的一级组织,一方面最可能了解居民(村民)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时一旦个别居民(村民)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其自身利益受损之外,其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村民)利益也可能因此受损。
2.学校,从被申请人为成年人来推断,应主要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学校因直接管理成年学生而更容易了解其行为能力状态,为避免成年学生自身利益受损或危害其他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允许学校申请认定。
3.医疗机构,应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时,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成年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允许医疗机构作为申请人也符合常理。
4.妇女联合会,作为专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一旦发现成年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使其自身利益受损时,有义务亦应被赋予通过申请认定该妇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权利。
5.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故本条将其列为申请主体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老年人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与之相区别的是老年人自行设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组织。例如,老年合唱团、舞蹈队等,均属于民间组织,不具备通过申请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不能依据本条提出申请。
6.民政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很多均与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联,故应允许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主体。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一般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
(二)参照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
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自然人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认定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以及可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
(三)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
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应由该自然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与该自然人起居生活、日常工作密切接触的周围群众对该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但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认定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的恢复程度如何判断,一般可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通过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群众公认事实等进行判断。
四、关于认定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审判程序
(一)管辖。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故,此类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判决是终审判决。
(二)确定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具体面言:
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代理人。
(三)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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