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露思将担任奥运火炬手#默默做了无数公益,奥林匹克官网官宣火炬手意味着赵露思经过了严格政审也经过了组委会考量,奥运会不是第一次有中国艺人捧起火炬,但是第一个捧起2024年巴黎奥运会火炬的中国艺人是年仅25岁的赵露思,我是中国人我与有荣焉我很骄傲!而我喜欢赵露思,她让我觉得我的这份喜欢是我做过最最最正确最最最值得的一件事。
洪湖之畔,深圳之中,有荷花节焉。此节,非同小可,乃城中一大盛事,每年夏季,荷花盛开之时,吸引八方游客,共赏荷花之美。
初入其地,便见荷叶田田,荷花婷婷。叶如碧玉,花若红霞,一片生机勃勃,一派欣欣向荣。荷塘之上,蜻蜓翩翩,蝶舞蜂鸣,一派和谐之景。荷叶之下,鱼儿游弋,水鸟嬉戏,一派生态之美。
荷花节上,活动繁多。有摄影比赛,记录荷花之美;有诗词朗诵,赞美荷花之雅;有舞蹈表演,展现荷花之韵;有美食节,品尝荷花之香。此等文化盛宴,令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
此外,荷花节上,还有一项重要活动,即是荷花园游览。园中,荷花品种繁多,有红、白、粉、黄、紫等各种颜色,有单瓣、重瓣、星状、杯状等各种形状,有清香、浓香、幽香、醇香等各种香气。此等荷花,各有各的美,各有各的雅,各有各的韵,各有各的香,令人目不暇接,心醉神迷。
荷花节,不仅是一场视觉的盛宴,更是一场心灵的洗礼。荷花,以其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品质,给人以美的享受,更给人以精神的寄托。在此,人们可以忘却尘世的烦恼,放下心中的杂念,静心观赏,静心思考,静心领悟,从而得到一种超脱,一种升华,一种净化。
深圳洪湖公园荷花节,乃是深圳的一张名片,是深圳的一道风景,是深圳的一份骄傲。每年荷花盛开之时,便是洪湖公园最热闹之时,也是深圳最美丽之时。此时,荷花节,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人与自然,连接着人与人,连接着人与文化,连接着人与精神。
故,洪湖公园荷花节,非同小可,值得一游。
初入其地,便见荷叶田田,荷花婷婷。叶如碧玉,花若红霞,一片生机勃勃,一派欣欣向荣。荷塘之上,蜻蜓翩翩,蝶舞蜂鸣,一派和谐之景。荷叶之下,鱼儿游弋,水鸟嬉戏,一派生态之美。
荷花节上,活动繁多。有摄影比赛,记录荷花之美;有诗词朗诵,赞美荷花之雅;有舞蹈表演,展现荷花之韵;有美食节,品尝荷花之香。此等文化盛宴,令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
此外,荷花节上,还有一项重要活动,即是荷花园游览。园中,荷花品种繁多,有红、白、粉、黄、紫等各种颜色,有单瓣、重瓣、星状、杯状等各种形状,有清香、浓香、幽香、醇香等各种香气。此等荷花,各有各的美,各有各的雅,各有各的韵,各有各的香,令人目不暇接,心醉神迷。
荷花节,不仅是一场视觉的盛宴,更是一场心灵的洗礼。荷花,以其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品质,给人以美的享受,更给人以精神的寄托。在此,人们可以忘却尘世的烦恼,放下心中的杂念,静心观赏,静心思考,静心领悟,从而得到一种超脱,一种升华,一种净化。
深圳洪湖公园荷花节,乃是深圳的一张名片,是深圳的一道风景,是深圳的一份骄傲。每年荷花盛开之时,便是洪湖公园最热闹之时,也是深圳最美丽之时。此时,荷花节,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人与自然,连接着人与人,连接着人与文化,连接着人与精神。
故,洪湖公园荷花节,非同小可,值得一游。
认缴制下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认缴制下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浦湖焉,惠山法院民二庭法官,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曾获无锡中院“我身边的青春榜样“,多篇案例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登,1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认缴制下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大家好,今天的微讲堂主要和大家聊一下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违反通知义务,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发生货款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结欠A公司货款100余万元。因B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B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B公司曾于2020年8月进行减资,将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至2700万元。B公司在减资时未通知A公司,也未提供担保,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股东虽然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形式上并未减少公司当下实有资产,但免除了股东认缴但未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实质上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在满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减资股东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本案中,B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B公司股东出资已经具备加速到期的条件。因此,B公司股东应当就A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在其减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缴制下,公司违法减资行为受到债权人保护规则与股东期限利益规则的双重制约。在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股东是否需承担责任应当区分认缴出资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情形:(一)不存在加速到期情形时(如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存在加速到期情形时(如公司总负债大于净资产),股东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公司在减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不是公司逃避债务的手段,如公司违法减资,公司股东仍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惠山法院
《认缴制下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浦湖焉,惠山法院民二庭法官,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曾获无锡中院“我身边的青春榜样“,多篇案例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登,1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认缴制下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大家好,今天的微讲堂主要和大家聊一下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违反通知义务,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发生货款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结欠A公司货款100余万元。因B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B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B公司曾于2020年8月进行减资,将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至2700万元。B公司在减资时未通知A公司,也未提供担保,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股东虽然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形式上并未减少公司当下实有资产,但免除了股东认缴但未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实质上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在满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减资股东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本案中,B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B公司股东出资已经具备加速到期的条件。因此,B公司股东应当就A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在其减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缴制下,公司违法减资行为受到债权人保护规则与股东期限利益规则的双重制约。在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股东是否需承担责任应当区分认缴出资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情形:(一)不存在加速到期情形时(如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存在加速到期情形时(如公司总负债大于净资产),股东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公司在减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不是公司逃避债务的手段,如公司违法减资,公司股东仍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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