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同居不结婚的下场!”四川,一男子与女子同居20年,但不领证。后来女友去世了,留下了35万元遗产,男子以为可以十拿九稳的继承,不料半路跑出个程咬金来。女友的妹妹横插一脚,要求继承姐姐的所有财产。男子当然是拒绝的。女友妹妹大怒,一纸诉状将所谓的“姐夫”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是你姐姐的丈夫,35万元的遗产由我继承。”宋伟明理直气壮的说道。
“那行,你拿出结婚证来给我看看。”小姨子胡丽丽咄咄逼人。
这下宋伟明哑然了,因为他根本拿不出结婚证,尽管他与胡美美共同生活了20年,但却唯独少了一张纸。
面对胡丽丽咄咄逼人的追问,宋伟明只好打起了感情牌。
“丽丽,我对你姐姐好不好,她5年来一直生病,一直都是我照顾的。”宋伟明讨好的说道。
“别说那些没用的,你没有结婚证,那你就是外人,30多万元的遗产由我继承。”胡丽丽把钱看的比感情和亲情更重要。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20年前说起。
20年前,宋伟明50岁,离异,女儿已经成家立业了,不再与宋伟明共同居住。
彼时的胡美美46岁,也是离异,但是没有孩子。
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的就决定在一起。
当时胡美美希望与宋伟明办理结婚登记,但宋伟明却说,只要两人相爱,有没有结婚证无所谓的,那只不过是一张纸。
可是正是这一张纸,在20年后让宋伟明丧失了30多万元的财产继承权,要是知道这张纸这么值钱,宋伟明肯定不会说出这样的话来,不过这都是后话。
然后胡美美就与宋伟明同居了,住在宋伟明的房子里。
两人过起了二人世界,无忧无虑,非常的甜蜜,也非常的自由,没有了儿女的负担,眼中只有你我。
可是快乐的日子,总是那么短暂,一瞬间15年就过去了。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2年,一个噩耗来临了。
胡美美竟然被确诊了胃癌,那一刻,宋伟明哭的昏天黑地,哭的泣不成声。
还是胡美美主动安慰宋伟明,宋伟明才止住了哭声。
胡美美握着宋伟明的手,深情的说,我这一生值了,能够与你相伴15年,值了,老天爷还是待我不薄的。
宋伟明不认命,积极的陪同胡美美医治。
看着日渐消瘦的胡美美,宋伟明决定带胡美美去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感受一下世界的美妙。
该来的迟早要来,5年后,胡美美终于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然而,宋伟明还沉浸在丧失了胡美美的悲痛中,胡丽丽却找上门了,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眼见胡丽丽六亲不认,宋伟明也怒了,收起笑脸,严词拒绝。
可胡丽丽却撂下一句狠话,说你等着,咱们走着瞧,然后就扬长而去。
果然过了没多久,宋伟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人正是他所谓的小姨子胡丽丽。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现在为了30多万元的财产,竟然对簿公堂,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正所谓水来土掩,兵来将挡。宋伟明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主张和理由。
1、宋伟明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宋伟明说,自己手上有胡美美亲自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胡美美将她所有的财产交由自己继承。
而胡丽丽却说,在姐姐生病住院期间,自己也在一旁照顾,但没有听说姐姐立过所谓的遗嘱。
宋伟明呈交给法庭的遗嘱,没有胡美美的亲笔签字,所以法院不认可这份遗嘱。
2、胡丽丽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胡丽丽说,姐姐胡美美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过世,姐姐与宋伟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宋伟明不是姐姐丈夫。
胡美美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自己是胡美美的妹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5万元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可宋伟明却辩驳说,自己为了帮助胡美美治病,借了12万元,但是却拿不出实在证据,法院也没有采纳。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胡美美留下了30多万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价值243349.79元的股票,65303元的存款以及赔偿所得的36843元的丧葬费。
那这些遗产到底该给谁呢?是给共同生活了20多年的宋伟明,还是给法律上的妹妹呢?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认为,宋伟明拿不出证据,而胡丽丽却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判决,遗产由胡丽丽继承。
宋伟明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这就是同居不领证的下场呀。两人同居虽然出于爱,但有法律风险。所以,如果爱他,那就给他一本结婚证吧。(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是你姐姐的丈夫,35万元的遗产由我继承。”宋伟明理直气壮的说道。
“那行,你拿出结婚证来给我看看。”小姨子胡丽丽咄咄逼人。
这下宋伟明哑然了,因为他根本拿不出结婚证,尽管他与胡美美共同生活了20年,但却唯独少了一张纸。
面对胡丽丽咄咄逼人的追问,宋伟明只好打起了感情牌。
“丽丽,我对你姐姐好不好,她5年来一直生病,一直都是我照顾的。”宋伟明讨好的说道。
“别说那些没用的,你没有结婚证,那你就是外人,30多万元的遗产由我继承。”胡丽丽把钱看的比感情和亲情更重要。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20年前说起。
20年前,宋伟明50岁,离异,女儿已经成家立业了,不再与宋伟明共同居住。
彼时的胡美美46岁,也是离异,但是没有孩子。
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的就决定在一起。
当时胡美美希望与宋伟明办理结婚登记,但宋伟明却说,只要两人相爱,有没有结婚证无所谓的,那只不过是一张纸。
可是正是这一张纸,在20年后让宋伟明丧失了30多万元的财产继承权,要是知道这张纸这么值钱,宋伟明肯定不会说出这样的话来,不过这都是后话。
然后胡美美就与宋伟明同居了,住在宋伟明的房子里。
两人过起了二人世界,无忧无虑,非常的甜蜜,也非常的自由,没有了儿女的负担,眼中只有你我。
可是快乐的日子,总是那么短暂,一瞬间15年就过去了。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2年,一个噩耗来临了。
胡美美竟然被确诊了胃癌,那一刻,宋伟明哭的昏天黑地,哭的泣不成声。
还是胡美美主动安慰宋伟明,宋伟明才止住了哭声。
胡美美握着宋伟明的手,深情的说,我这一生值了,能够与你相伴15年,值了,老天爷还是待我不薄的。
宋伟明不认命,积极的陪同胡美美医治。
看着日渐消瘦的胡美美,宋伟明决定带胡美美去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感受一下世界的美妙。
该来的迟早要来,5年后,胡美美终于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然而,宋伟明还沉浸在丧失了胡美美的悲痛中,胡丽丽却找上门了,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眼见胡丽丽六亲不认,宋伟明也怒了,收起笑脸,严词拒绝。
可胡丽丽却撂下一句狠话,说你等着,咱们走着瞧,然后就扬长而去。
果然过了没多久,宋伟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人正是他所谓的小姨子胡丽丽。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现在为了30多万元的财产,竟然对簿公堂,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正所谓水来土掩,兵来将挡。宋伟明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主张和理由。
1、宋伟明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宋伟明说,自己手上有胡美美亲自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胡美美将她所有的财产交由自己继承。
而胡丽丽却说,在姐姐生病住院期间,自己也在一旁照顾,但没有听说姐姐立过所谓的遗嘱。
宋伟明呈交给法庭的遗嘱,没有胡美美的亲笔签字,所以法院不认可这份遗嘱。
2、胡丽丽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胡丽丽说,姐姐胡美美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过世,姐姐与宋伟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宋伟明不是姐姐丈夫。
胡美美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自己是胡美美的妹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5万元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可宋伟明却辩驳说,自己为了帮助胡美美治病,借了12万元,但是却拿不出实在证据,法院也没有采纳。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胡美美留下了30多万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价值243349.79元的股票,65303元的存款以及赔偿所得的36843元的丧葬费。
那这些遗产到底该给谁呢?是给共同生活了20多年的宋伟明,还是给法律上的妹妹呢?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认为,宋伟明拿不出证据,而胡丽丽却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判决,遗产由胡丽丽继承。
宋伟明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这就是同居不领证的下场呀。两人同居虽然出于爱,但有法律风险。所以,如果爱他,那就给他一本结婚证吧。(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江西鹰潭,妻子生病,男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不料,存折单上写的是60000元,可银行工作人员却只说存折上只有6000元。男子大怒,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可银行工作人员只认可底单。无奈之下,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一审认定银行需按照存折上的60000元支付。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天灰蒙蒙的,杨平急匆匆的来到银行,准备取钱,他最近很烦,因为他的妻子钟怡生了一场大病,急需住院治疗。
来到银行,黑压压的一大群人,杨平只好取号排队等候。
好不容易叫到杨平的号码,杨平立刻起身来到银行柜台,将存折递给窗口工作人员。
“将所有钱取出来,取60000元。”杨平着急的说道。
“对不起,先生,只有6000元。”银行窗口工作人员的回答让杨平懵了。
“怎么可能?我三年前存的定期就是6万,这是我转让铺子的钱。”杨平难以置信的反问道。
“你存折上写的是6万,但实际银行系统里只有6000元,是当初的柜员给你写错了。”银行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道。
看到银行不认账,杨平非常的愤怒,在大厅里大喊大叫,这惊动了大厅经理。大厅经理将杨平带到办公室。
大厅经理耐心的听完杨平的陈述,大厅经理又在银行系统里查了一遍,发现杨平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
“杨先生,你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你会不会记错了?”大厅经理望着杨平说道。
“不会的,三年前我将饭馆转让给老乡,他给了我6万元现金,我即刻就来到银行,存了三年定期。”杨平信誓旦旦的说道。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银行只愿意给6000元,杨平肯定是不愿意的,但是妻子的病情拖不了,所以杨平就离开了。
杨平厚着脸皮,求爷爷告奶奶,东拼西凑凑了几万块钱,先将妻子钟怡送去医院就医。
妻子钟怡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医生告诉杨平说,现在他妻子情况没有大碍了,只是以后她干不了重活,需要静养。
杨平千恩万谢送走医生,但他不敢跟妻子钟怡说在银行的遭遇,他怕妻子钟怡担心。
可以后妻子钟怡干不了重活,那么用钱的地方还很多,这6万块钱无论如何一定要要回来。
每次杨平都瞒着妻子,说去外面买菜,其实是去银行讨要说法,然而每次都是乘兴而来,失望而归。
每次银行都表示愿意给杨平取钱,但只能给6000元,可杨平要的是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呀,所以双方一直谈不拢。
银行有的是时间,所以不着急,但杨平很着急呀,妻子钟怡用钱的地方很多,所以杨平等不了了。
忍无可忍的杨平最后一次找到银行协商,可银行依然踢皮球。杨平撂下一句狠话说,那你们等法院的传票吧,然后就离开了。
果然没过多久,银行收到了法院传票,杨平将银行起诉了,要求银行归还6万元本金和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平是这样陈述的: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杨平愤怒的说,银行承认他手上的存折,那么他与银行就构成了储蓄合同的关系,既然合同依法成立,那么就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折单上写的是6万元,那就应当按照6万元的标准支付本金和利息。
所以,银行应当按照取款自由的原则,及时的将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给自己。
2、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银行拿出了底单,上面有杨平的亲笔签名。底单上写的是杨平当初存的是6000元,与银行给杨平的存折单上的6万元不符,应当以银行的底单为准。
银行承认与杨平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存款金额只有6000元,而不是杨平所主张的6万元,银行愿意支付6000元的本金和利息。
3、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也认可存折的确是银行发的,只不过存折与银行底单的金额不相符,那么到底应当以谁为准呢?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存折与银行底单所记载的金额不同,那么应当以储户手上的存折为准。这是因为银行底单一直保管在银行的手里,银行有可能会篡改,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储户的权益。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必须支付杨平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平作为普通储户,作为弱势群体,存折又是银行发的,存折与底单金额不同,应当以银行所发的存折为准。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来自头条:运良说法)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天灰蒙蒙的,杨平急匆匆的来到银行,准备取钱,他最近很烦,因为他的妻子钟怡生了一场大病,急需住院治疗。
来到银行,黑压压的一大群人,杨平只好取号排队等候。
好不容易叫到杨平的号码,杨平立刻起身来到银行柜台,将存折递给窗口工作人员。
“将所有钱取出来,取60000元。”杨平着急的说道。
“对不起,先生,只有6000元。”银行窗口工作人员的回答让杨平懵了。
“怎么可能?我三年前存的定期就是6万,这是我转让铺子的钱。”杨平难以置信的反问道。
“你存折上写的是6万,但实际银行系统里只有6000元,是当初的柜员给你写错了。”银行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道。
看到银行不认账,杨平非常的愤怒,在大厅里大喊大叫,这惊动了大厅经理。大厅经理将杨平带到办公室。
大厅经理耐心的听完杨平的陈述,大厅经理又在银行系统里查了一遍,发现杨平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
“杨先生,你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你会不会记错了?”大厅经理望着杨平说道。
“不会的,三年前我将饭馆转让给老乡,他给了我6万元现金,我即刻就来到银行,存了三年定期。”杨平信誓旦旦的说道。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银行只愿意给6000元,杨平肯定是不愿意的,但是妻子的病情拖不了,所以杨平就离开了。
杨平厚着脸皮,求爷爷告奶奶,东拼西凑凑了几万块钱,先将妻子钟怡送去医院就医。
妻子钟怡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医生告诉杨平说,现在他妻子情况没有大碍了,只是以后她干不了重活,需要静养。
杨平千恩万谢送走医生,但他不敢跟妻子钟怡说在银行的遭遇,他怕妻子钟怡担心。
可以后妻子钟怡干不了重活,那么用钱的地方还很多,这6万块钱无论如何一定要要回来。
每次杨平都瞒着妻子,说去外面买菜,其实是去银行讨要说法,然而每次都是乘兴而来,失望而归。
每次银行都表示愿意给杨平取钱,但只能给6000元,可杨平要的是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呀,所以双方一直谈不拢。
银行有的是时间,所以不着急,但杨平很着急呀,妻子钟怡用钱的地方很多,所以杨平等不了了。
忍无可忍的杨平最后一次找到银行协商,可银行依然踢皮球。杨平撂下一句狠话说,那你们等法院的传票吧,然后就离开了。
果然没过多久,银行收到了法院传票,杨平将银行起诉了,要求银行归还6万元本金和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平是这样陈述的: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杨平愤怒的说,银行承认他手上的存折,那么他与银行就构成了储蓄合同的关系,既然合同依法成立,那么就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折单上写的是6万元,那就应当按照6万元的标准支付本金和利息。
所以,银行应当按照取款自由的原则,及时的将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给自己。
2、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银行拿出了底单,上面有杨平的亲笔签名。底单上写的是杨平当初存的是6000元,与银行给杨平的存折单上的6万元不符,应当以银行的底单为准。
银行承认与杨平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存款金额只有6000元,而不是杨平所主张的6万元,银行愿意支付6000元的本金和利息。
3、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也认可存折的确是银行发的,只不过存折与银行底单的金额不相符,那么到底应当以谁为准呢?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存折与银行底单所记载的金额不同,那么应当以储户手上的存折为准。这是因为银行底单一直保管在银行的手里,银行有可能会篡改,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储户的权益。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必须支付杨平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平作为普通储户,作为弱势群体,存折又是银行发的,存折与底单金额不同,应当以银行所发的存折为准。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来自头条:运良说法)
江西鹰潭,妻子生病,男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不料,存折单上写的是60000元,可银行工作人员却只说存折上只有6000元。男子大怒,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可银行工作人员只认可底单。无奈之下,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一审认定银行需按照存折上的60000元支付。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天灰蒙蒙的,杨平急匆匆的来到银行,准备取钱,他最近很烦,因为他的妻子钟怡生了一场大病,急需住院治疗。
来到银行,黑压压的一大群人,杨平只好取号排队等候。
好不容易叫到杨平的号码,杨平立刻起身来到银行柜台,将存折递给窗口工作人员。
“将所有钱取出来,取60000元。”杨平着急的说道。
“对不起,先生,只有6000元。”银行窗口工作人员的回答让杨平懵了。
“怎么可能?我三年前存的定期就是6万,这是我转让铺子的钱。”杨平难以置信的反问道。
“你存折上写的是6万,但实际银行系统里只有6000元,是当初的柜员给你写错了。”银行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道。
看到银行不认账,杨平非常的愤怒,在大厅里大喊大叫,这惊动了大厅经理。大厅经理将杨平带到办公室。
大厅经理耐心的听完杨平的陈述,大厅经理又在银行系统里查了一遍,发现杨平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
“杨先生,你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你会不会记错了?”大厅经理望着杨平说道。
“不会的,三年前我将饭馆转让给老乡,他给了我6万元现金,我即刻就来到银行,存了三年定期。”杨平信誓旦旦的说道。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银行只愿意给6000元,杨平肯定是不愿意的,但是妻子的病情拖不了,所以杨平就离开了。
杨平厚着脸皮,求爷爷告奶奶,东拼西凑凑了几万块钱,先将妻子钟怡送去医院就医。
妻子钟怡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医生告诉杨平说,现在他妻子情况没有大碍了,只是以后她干不了重活,需要静养。
杨平千恩万谢送走医生,但他不敢跟妻子钟怡说在银行的遭遇,他怕妻子钟怡担心。
可以后妻子钟怡干不了重活,那么用钱的地方还很多,这6万块钱无论如何一定要要回来。
每次杨平都瞒着妻子,说去外面买菜,其实是去银行讨要说法,然而每次都是乘兴而来,失望而归。
每次银行都表示愿意给杨平取钱,但只能给6000元,可杨平要的是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呀,所以双方一直谈不拢。
银行有的是时间,所以不着急,但杨平很着急呀,妻子钟怡用钱的地方很多,所以杨平等不了了。
忍无可忍的杨平最后一次找到银行协商,可银行依然踢皮球。杨平撂下一句狠话说,那你们等法院的传票吧,然后就离开了。
果然没过多久,银行收到了法院传票,杨平将银行起诉了,要求银行归还6万元本金和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平是这样陈述的: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杨平愤怒的说,银行承认他手上的存折,那么他与银行就构成了储蓄合同的关系,既然合同依法成立,那么就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折单上写的是6万元,那就应当按照6万元的标准支付本金和利息。
所以,银行应当按照取款自由的原则,及时的将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给自己。
2、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银行拿出了底单,上面有杨平的亲笔签名。底单上写的是杨平当初存的是6000元,与银行给杨平的存折单上的6万元不符,应当以银行的底单为准。
银行承认与杨平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存款金额只有6000元,而不是杨平所主张的6万元,银行愿意支付6000元的本金和利息。
3、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也认可存折的确是银行发的,只不过存折与银行底单的金额不相符,那么到底应当以谁为准呢?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存折与银行底单所记载的金额不同,那么应当以储户手上的存折为准。这是因为银行底单一直保管在银行的手里,银行有可能会篡改,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储户的权益。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必须支付杨平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平作为普通储户,作为弱势群体,存折又是银行发的,存折与底单金额不同,应当以银行所发的存折为准。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天灰蒙蒙的,杨平急匆匆的来到银行,准备取钱,他最近很烦,因为他的妻子钟怡生了一场大病,急需住院治疗。
来到银行,黑压压的一大群人,杨平只好取号排队等候。
好不容易叫到杨平的号码,杨平立刻起身来到银行柜台,将存折递给窗口工作人员。
“将所有钱取出来,取60000元。”杨平着急的说道。
“对不起,先生,只有6000元。”银行窗口工作人员的回答让杨平懵了。
“怎么可能?我三年前存的定期就是6万,这是我转让铺子的钱。”杨平难以置信的反问道。
“你存折上写的是6万,但实际银行系统里只有6000元,是当初的柜员给你写错了。”银行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道。
看到银行不认账,杨平非常的愤怒,在大厅里大喊大叫,这惊动了大厅经理。大厅经理将杨平带到办公室。
大厅经理耐心的听完杨平的陈述,大厅经理又在银行系统里查了一遍,发现杨平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
“杨先生,你存折上的确只有6000元,你会不会记错了?”大厅经理望着杨平说道。
“不会的,三年前我将饭馆转让给老乡,他给了我6万元现金,我即刻就来到银行,存了三年定期。”杨平信誓旦旦的说道。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银行只愿意给6000元,杨平肯定是不愿意的,但是妻子的病情拖不了,所以杨平就离开了。
杨平厚着脸皮,求爷爷告奶奶,东拼西凑凑了几万块钱,先将妻子钟怡送去医院就医。
妻子钟怡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医生告诉杨平说,现在他妻子情况没有大碍了,只是以后她干不了重活,需要静养。
杨平千恩万谢送走医生,但他不敢跟妻子钟怡说在银行的遭遇,他怕妻子钟怡担心。
可以后妻子钟怡干不了重活,那么用钱的地方还很多,这6万块钱无论如何一定要要回来。
每次杨平都瞒着妻子,说去外面买菜,其实是去银行讨要说法,然而每次都是乘兴而来,失望而归。
每次银行都表示愿意给杨平取钱,但只能给6000元,可杨平要的是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呀,所以双方一直谈不拢。
银行有的是时间,所以不着急,但杨平很着急呀,妻子钟怡用钱的地方很多,所以杨平等不了了。
忍无可忍的杨平最后一次找到银行协商,可银行依然踢皮球。杨平撂下一句狠话说,那你们等法院的传票吧,然后就离开了。
果然没过多久,银行收到了法院传票,杨平将银行起诉了,要求银行归还6万元本金和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平是这样陈述的: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杨平愤怒的说,银行承认他手上的存折,那么他与银行就构成了储蓄合同的关系,既然合同依法成立,那么就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折单上写的是6万元,那就应当按照6万元的标准支付本金和利息。
所以,银行应当按照取款自由的原则,及时的将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给自己。
2、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银行拿出了底单,上面有杨平的亲笔签名。底单上写的是杨平当初存的是6000元,与银行给杨平的存折单上的6万元不符,应当以银行的底单为准。
银行承认与杨平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存款金额只有6000元,而不是杨平所主张的6万元,银行愿意支付6000元的本金和利息。
3、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也认可存折的确是银行发的,只不过存折与银行底单的金额不相符,那么到底应当以谁为准呢?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存折与银行底单所记载的金额不同,那么应当以储户手上的存折为准。这是因为银行底单一直保管在银行的手里,银行有可能会篡改,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储户的权益。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必须支付杨平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平作为普通储户,作为弱势群体,存折又是银行发的,存折与底单金额不同,应当以银行所发的存折为准。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