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
企业家因涉嫌生产假药罪被上网追逃,这一逃就是一年,在这特殊的一年里,他寝食难安,四十岁的年龄已经严重秃顶。因为总是失眠患上了抑郁症。他的母亲通过客户介绍找到我,我了解完案情后初步判断企业家不构成犯罪,我建议企业家主动向相关单位说明情况,争取主动,然后由我来为他展开辩护,企业家在我的陪同下最终鼓足勇气走向了派出所。企业家因为被上网追逃,所以一到派出所就被刑拘送去了看守所。我在看守所见到他时,他说在看守所睡了个好觉。通过沟通递交意见,检察院先是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企业家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企业家感慨:若是早听你的我也不至于患上抑郁症,也不至于秃顶。
赵瑞祥律师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遇到事了就解决事,不能逃避!
企业家因涉嫌生产假药罪被上网追逃,这一逃就是一年,在这特殊的一年里,他寝食难安,四十岁的年龄已经严重秃顶。因为总是失眠患上了抑郁症。他的母亲通过客户介绍找到我,我了解完案情后初步判断企业家不构成犯罪,我建议企业家主动向相关单位说明情况,争取主动,然后由我来为他展开辩护,企业家在我的陪同下最终鼓足勇气走向了派出所。企业家因为被上网追逃,所以一到派出所就被刑拘送去了看守所。我在看守所见到他时,他说在看守所睡了个好觉。通过沟通递交意见,检察院先是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企业家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企业家感慨:若是早听你的我也不至于患上抑郁症,也不至于秃顶。
赵瑞祥律师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遇到事了就解决事,不能逃避!
#女总裁实名举报中院院长索贿500万元#
4月7日凌晨,微博名“河南隆庆祥服饰”发布该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在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向隆庆祥公司索贿数千万,实收近500万,引发舆论关注。
赵瑞祥律师:若情况属实,于书记已涉嫌受贿罪,索贿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赵瑞祥律师:如果于书记涉嫌受贿罪,“女总裁”是否涉嫌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索贿与勒索并非完全划等号,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勒索”较为困难。所以,“女总裁”此举冒了很大风险。
4月7日凌晨,微博名“河南隆庆祥服饰”发布该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在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向隆庆祥公司索贿数千万,实收近500万,引发舆论关注。
赵瑞祥律师:若情况属实,于书记已涉嫌受贿罪,索贿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赵瑞祥律师:如果于书记涉嫌受贿罪,“女总裁”是否涉嫌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索贿与勒索并非完全划等号,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勒索”较为困难。所以,“女总裁”此举冒了很大风险。
【#厦门飞武汉航班因乘客谎称有炸弹返航# 赵瑞祥律师:若情况属实,男子可能已涉嫌犯罪】
网传,4月7日,厦门飞武汉国航CA8228航班在飞出后返航。据乘客反映,一男子突然喊“飞机上有炸弹”,引发乘客恐慌。目前,已排除炸弹可能,当地警方介入。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3第5号)指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者返航。
根据上述规定,若情况属实,男子可能已涉嫌犯罪。
赵瑞祥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下要管住嘴!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网传,4月7日,厦门飞武汉国航CA8228航班在飞出后返航。据乘客反映,一男子突然喊“飞机上有炸弹”,引发乘客恐慌。目前,已排除炸弹可能,当地警方介入。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3第5号)指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者返航。
根据上述规定,若情况属实,男子可能已涉嫌犯罪。
赵瑞祥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下要管住嘴!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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