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女子在住院时因洗澡时间太长,被同一病房病人的男家属多次催促。男家属听到没水声后,以为女子已经洗完,于是去拉门催促。可谁曾想,女子当时还没穿衣服。女子报警后,民警认为不是故意的,故没有对男子处罚。但女子不服,遂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3万并要求道歉。
(来源:江苏常州天宁区法院)
朱女士因焦虑、抑郁、严重失眠到医院看医生,后经医生诊断,朱女士接受医生建议,决定入院治疗。
毛先生年迈的老母亲也在朱女士就诊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二人还是住在一个病房。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朱女士到病房的卫生间洗澡时,洗了很长时间。毛先生因朱女士长期洗澡影响其母亲吃药休息等,多次敲门催促其快一点出来。
多次催促过后,毛先生见水声停了好久,朱女士还没有出来,于是去推卫生间的门,催促朱女士快点出来。当时毛先生推了两下,导致厕所门有一条缝。
可当时朱女士当时并没有洗完,且还是一丝不挂的状态。朱女士见状,顿时大声呼救、毛先生立即退出。朱女士穿好衣服出来后指责毛先生并当场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并介入调查后,朱女士指认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侵犯其隐私权,且构成违法应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朱女士的说法成立。即毛先生是故意的,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
但毛先生反驳称,其是听到没有水声好几分钟后,误以为朱女士已经洗完了,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才上前去推门催促的,因此,其主观上并非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毛先生所述属实,遂以毛先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故决定对毛先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后朱女士不服气,坚持认为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且客观上已经侵犯其隐私权。因此,朱女士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道歉。
但毛先生却反驳称:
第一,医院病房的卫生间也是公共场所,朱女士洗澡用了那么长时间已经侵害其他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朱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院的管理规定,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可以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且其已经在派出所时已经同意赔礼道歉了。
其实毛先生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在家里想洗多长时间都没人说你,但在公共卫生间就不行。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身体隐私等。
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朱女士洗澡所用时间超过了一般人正常所需时间,毛先生也不应当采取直接拉开厕所门的方式催促朱女士结束洗澡。
因此,虽然毛先生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为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其行为构成侵害朱女士的隐私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基于毛先生的民事侵权事实成立,现被侵权人朱女士要求毛先生赔礼道歉,且毛先生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也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因此,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指的“侵害”,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
考虑到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毛先生的行为确实给作为女性的朱女士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综合考虑毛先生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定毛先生向朱女士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裁判文书内容,相应费用由毛先生承担,且毛先生还应当支付朱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来源:江苏常州天宁区法院)
朱女士因焦虑、抑郁、严重失眠到医院看医生,后经医生诊断,朱女士接受医生建议,决定入院治疗。
毛先生年迈的老母亲也在朱女士就诊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二人还是住在一个病房。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朱女士到病房的卫生间洗澡时,洗了很长时间。毛先生因朱女士长期洗澡影响其母亲吃药休息等,多次敲门催促其快一点出来。
多次催促过后,毛先生见水声停了好久,朱女士还没有出来,于是去推卫生间的门,催促朱女士快点出来。当时毛先生推了两下,导致厕所门有一条缝。
可当时朱女士当时并没有洗完,且还是一丝不挂的状态。朱女士见状,顿时大声呼救、毛先生立即退出。朱女士穿好衣服出来后指责毛先生并当场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并介入调查后,朱女士指认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侵犯其隐私权,且构成违法应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朱女士的说法成立。即毛先生是故意的,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
但毛先生反驳称,其是听到没有水声好几分钟后,误以为朱女士已经洗完了,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才上前去推门催促的,因此,其主观上并非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毛先生所述属实,遂以毛先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故决定对毛先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后朱女士不服气,坚持认为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且客观上已经侵犯其隐私权。因此,朱女士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道歉。
但毛先生却反驳称:
第一,医院病房的卫生间也是公共场所,朱女士洗澡用了那么长时间已经侵害其他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朱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院的管理规定,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可以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且其已经在派出所时已经同意赔礼道歉了。
其实毛先生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在家里想洗多长时间都没人说你,但在公共卫生间就不行。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身体隐私等。
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朱女士洗澡所用时间超过了一般人正常所需时间,毛先生也不应当采取直接拉开厕所门的方式催促朱女士结束洗澡。
因此,虽然毛先生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为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其行为构成侵害朱女士的隐私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基于毛先生的民事侵权事实成立,现被侵权人朱女士要求毛先生赔礼道歉,且毛先生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也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因此,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指的“侵害”,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
考虑到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毛先生的行为确实给作为女性的朱女士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综合考虑毛先生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定毛先生向朱女士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裁判文书内容,相应费用由毛先生承担,且毛先生还应当支付朱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江苏常州,一女子在住院时因洗澡时间太长,被同一病房病人的男家属多次催促。男家属听到没水声后,以为女子已经洗完,于是去拉门催促。可谁曾想,女子当时还没穿衣服。女子报警后,民警认为不是故意的,故没有对男子处罚。但女子不服,遂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3万并要求道歉。
朱女士因焦虑、抑郁、严重失眠到医院看医生,后经医生诊断,朱女士接受医生建议,决定入院治疗。
毛先生年迈的老母亲也在朱女士就诊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二人还是住在一个病房。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朱女士到病房的卫生间洗澡时,洗了很长时间。毛先生因朱女士长期洗澡影响其母亲吃药休息等,多次敲门催促其快一点出来。
多次催促过后,毛先生见水声停了好久,朱女士还没有出来,于是去推卫生间的门,催促朱女士快点出来。当时毛先生推了两下,导致厕所门有一条缝。
可当时朱女士当时并没有洗完,且还是一丝不挂的状态。朱女士见状,顿时大声呼救、毛先生立即退出。朱女士穿好衣服出来后指责毛先生并当场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并介入调查后,朱女士指认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侵犯其隐私权,且构成违法应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朱女士的说法成立。即毛先生是故意的,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
但毛先生反驳称,其是听到没有水声好几分钟后,误以为朱女士已经洗完了,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才上前去推门催促的,因此,其主观上并非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毛先生所述属实,遂以毛先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故决定对毛先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事后朱女士不服气,坚持认为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且客观上已经侵犯其隐私权。因此,朱女士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道歉。
但毛先生却反驳称:
第一,医院病房的卫生间也是公共场所,朱女士洗澡用了那么长时间已经侵害其他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朱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院的管理规定,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可以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且其已经在派出所时已经同意赔礼道歉了。
其实毛先生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在家里想洗多长时间都没人说你,但在公共卫生间就不行。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身体隐私等。
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朱女士洗澡所用时间超过了一般人正常所需时间,毛先生也不应当采取直接拉开厕所门的方式催促朱女士结束洗澡。
因此,虽然毛先生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为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其行为构成侵害朱女士的隐私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基于毛先生的民事侵权事实成立,现被侵权人朱女士要求毛先生赔礼道歉,且毛先生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也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因此,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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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指的“侵害”,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
考虑到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毛先生的行为确实给作为女性的朱女士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综合考虑毛先生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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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先生年迈的老母亲也在朱女士就诊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二人还是住在一个病房。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朱女士到病房的卫生间洗澡时,洗了很长时间。毛先生因朱女士长期洗澡影响其母亲吃药休息等,多次敲门催促其快一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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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当时朱女士当时并没有洗完,且还是一丝不挂的状态。朱女士见状,顿时大声呼救、毛先生立即退出。朱女士穿好衣服出来后指责毛先生并当场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并介入调查后,朱女士指认毛先生就是故意的,侵犯其隐私权,且构成违法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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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朱女士洗澡所用时间超过了一般人正常所需时间,毛先生也不应当采取直接拉开厕所门的方式催促朱女士结束洗澡。
因此,虽然毛先生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为故意,但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其行为构成侵害朱女士的隐私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基于毛先生的民事侵权事实成立,现被侵权人朱女士要求毛先生赔礼道歉,且毛先生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也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因此,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指的“侵害”,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
考虑到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羞耻观,毛先生的行为确实给作为女性的朱女士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综合考虑毛先生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定毛先生向朱女士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裁判文书内容,相应费用由毛先生承担,且毛先生还应当支付朱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https://t.cn/Ryh677g
实力战将助阵!欢迎“缅甸球王”杨绍杰加入亿辰大家庭
亿辰公司近年的合作伙伴越来越多,先后与多位中式八球著名选手成功牵手,品牌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现在,亿辰大家庭又迎来一位新战将——“缅甸球王”杨绍杰。这位来自缅甸的著名选手在赛场之上非常善于“防守布阵”,常以极强的韧劲逆转乾坤。
杨绍杰17岁进入缅甸国家队,14年孤身来到中国学球,22年中式台球超级对抗赛(辽宁朝阳站)中一路披荆斩棘,力克强敌孔德京,斩获冠军,向世人展现了“缅甸球王”的风范。
经此一冠,杨绍杰更是信心大增,22年11月又在中式台球大师赛(江苏常州站)成功夺冠,同时成为大师赛首位获得冠军的外籍球员。
浙江亿辰台球有限公司旗下多个知名台球杆品牌,专业制造销售台球装备,以颇具规模的设备及技术实力打造台球装备领域佼佼者,只为让更多人享受台球运动的乐趣。
如今,杨绍杰带着那份对挑战的热爱和执着加入亿辰大家庭,成为战队中一位实力猛将,是新的开始,也是新的发展,期待携手创造更多的精彩,书写新的辉煌。
亿辰公司近年的合作伙伴越来越多,先后与多位中式八球著名选手成功牵手,品牌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现在,亿辰大家庭又迎来一位新战将——“缅甸球王”杨绍杰。这位来自缅甸的著名选手在赛场之上非常善于“防守布阵”,常以极强的韧劲逆转乾坤。
杨绍杰17岁进入缅甸国家队,14年孤身来到中国学球,22年中式台球超级对抗赛(辽宁朝阳站)中一路披荆斩棘,力克强敌孔德京,斩获冠军,向世人展现了“缅甸球王”的风范。
经此一冠,杨绍杰更是信心大增,22年11月又在中式台球大师赛(江苏常州站)成功夺冠,同时成为大师赛首位获得冠军的外籍球员。
浙江亿辰台球有限公司旗下多个知名台球杆品牌,专业制造销售台球装备,以颇具规模的设备及技术实力打造台球装备领域佼佼者,只为让更多人享受台球运动的乐趣。
如今,杨绍杰带着那份对挑战的热爱和执着加入亿辰大家庭,成为战队中一位实力猛将,是新的开始,也是新的发展,期待携手创造更多的精彩,书写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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