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超话]##考研##法律#历下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济南公安向黑老大朱之炜撑起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老大朱之炜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一系列涉黑涉恶有组织恐怖犯罪!在济南公安的包庇纵容下,朱之炜光天化日之下持械打砸抢!用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老人钢筋混凝土卫生间屋顶!朱之炜以特别残忍手段、把无辜的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朱之炜带领侄子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人质……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六条、 第三项规定:
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阳奉阴违、【欺骗中央】!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隐瞒重大犯罪事实】、【不报、谎报情况】、【集体渎职】、【弄虚作假】、【愚弄人民】、【糊弄中央】!
【对中央不忠诚、不老实】、【执法犯法】、撒弥天大谎、凌驾于法律之上、妄图【另立中央】!掩耳盗铃称,朱之炜涉嫌九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未发现违反法律问题。”系【知法犯法】、故意犯罪!挑战中央权威!
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故意犯罪、明目张胆的包庇、纵容朱之炜涉黑涉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朱之炜20多个黑社会歹徒的重大黑社会犯罪团伙9年多逃避刑事处罚!
【“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最高法法释【2000】42号: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属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包庇、纵容朱之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20多个黑社会歹徒【持械打砸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案件,9年多有罪不究,【情节严重】!
以上涉案人员符合第三项【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五项【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六项,【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历下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不依法履职,却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立案规定。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法释[2000]42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应尊重事实、依法履职,敢于亮剑!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六条、 第三项规定:
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阳奉阴违、【欺骗中央】!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隐瞒重大犯罪事实】、【不报、谎报情况】、【集体渎职】、【弄虚作假】、【愚弄人民】、【糊弄中央】!
【对中央不忠诚、不老实】、【执法犯法】、撒弥天大谎、凌驾于法律之上、妄图【另立中央】!掩耳盗铃称,朱之炜涉嫌九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未发现违反法律问题。”系【知法犯法】、故意犯罪!挑战中央权威!
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故意犯罪、明目张胆的包庇、纵容朱之炜涉黑涉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朱之炜20多个黑社会歹徒的重大黑社会犯罪团伙9年多逃避刑事处罚!
【“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最高法法释【2000】42号: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属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包庇、纵容朱之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20多个黑社会歹徒【持械打砸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案件,9年多有罪不究,【情节严重】!
以上涉案人员符合第三项【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五项【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六项,【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历下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不依法履职,却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立案规定。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法释[2000]42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应尊重事实、依法履职,敢于亮剑!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南开大学[超话]##考研##法律#历下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济南公安向黑老大朱之炜撑起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老大朱之炜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一系列涉黑涉恶有组织恐怖犯罪!在济南公安的包庇纵容下,朱之炜光天化日之下持械打砸抢!用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老人钢筋混凝土卫生间屋顶!朱之炜以特别残忍手段、把无辜的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朱之炜带领侄子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人质……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六条、 第三项规定:
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阳奉阴违、【欺骗中央】!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隐瞒重大犯罪事实】、【不报、谎报情况】、【集体渎职】、【弄虚作假】、【愚弄人民】、【糊弄中央】!
【对中央不忠诚、不老实】、【执法犯法】、撒弥天大谎、凌驾于法律之上、妄图【另立中央】!掩耳盗铃称,朱之炜涉嫌九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未发现违反法律问题。”系【知法犯法】、故意犯罪!挑战中央权威!
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故意犯罪、明目张胆的包庇、纵容朱之炜涉黑涉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朱之炜20多个黑社会歹徒的重大黑社会犯罪团伙9年多逃避刑事处罚!
【“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最高法法释【2000】42号: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属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包庇、纵容朱之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20多个黑社会歹徒【持械打砸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案件,9年多有罪不究,【情节严重】!
以上涉案人员符合第三项【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五项【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六项,【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历下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不依法履职,却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立案规定。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法释[2000]42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应尊重事实、依法履职,敢于亮剑!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六条、 第三项规定:
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阳奉阴违、【欺骗中央】!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隐瞒重大犯罪事实】、【不报、谎报情况】、【集体渎职】、【弄虚作假】、【愚弄人民】、【糊弄中央】!
【对中央不忠诚、不老实】、【执法犯法】、撒弥天大谎、凌驾于法律之上、妄图【另立中央】!掩耳盗铃称,朱之炜涉嫌九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未发现违反法律问题。”系【知法犯法】、故意犯罪!挑战中央权威!
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故意犯罪、明目张胆的包庇、纵容朱之炜涉黑涉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朱之炜20多个黑社会歹徒的重大黑社会犯罪团伙9年多逃避刑事处罚!
【“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最高法法释【2000】42号: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属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包庇、纵容朱之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20多个黑社会歹徒【持械打砸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入户抢劫】、【冒充警察绑架】、【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案件,9年多有罪不究,【情节严重】!
以上涉案人员符合第三项【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五项【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符合第六项,【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立案规定,应予立案。
历下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不依法履职,却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朱之炜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符合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立案规定。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济南市公安局负有责任的人员、历下区分局法制科原女科长、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法释[2000]42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应尊重事实、依法履职,敢于亮剑!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善知识:
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心里是有缺陷的,因为他害怕自己心中的阴暗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可如此一来,他心里的阴影反而会一直留在心里。作为学佛人,要勇于承认自己的缺点。
忏悔是光荣的,承认错误是理智的;遮掩自己的缺点,是道德还不全面,是把自己烦恼和痛苦永远遗留在自己的心中,就会永远生活在自己的私心私欲中,别人还会觉得你很假,你会失去很多真诚的朋友。
人生的错误像门槛。跨过了自身的心理障碍,放下了,你就过了这道门;跨不过去,就成了坎。一个人不怕做错事,就怕不改错。
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心里是有缺陷的,因为他害怕自己心中的阴暗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可如此一来,他心里的阴影反而会一直留在心里。作为学佛人,要勇于承认自己的缺点。
忏悔是光荣的,承认错误是理智的;遮掩自己的缺点,是道德还不全面,是把自己烦恼和痛苦永远遗留在自己的心中,就会永远生活在自己的私心私欲中,别人还会觉得你很假,你会失去很多真诚的朋友。
人生的错误像门槛。跨过了自身的心理障碍,放下了,你就过了这道门;跨不过去,就成了坎。一个人不怕做错事,就怕不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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