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类纠纷,不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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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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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讯,最高法院近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财联社 #民间借贷##财经##新浪财经##贷款##金融#
近日,我们看到财联社APP发布的文章以后感觉,此篇文章中的内容是批准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商业保理、地方资产公司等七类属于批准的金融机构,而截至到目前我们发现很多没有被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金融机构在从事相关业务,所以这些没有被相关部门批准的类似于七类内的公司不仅仅存在违规经营,也不覆盖在七类内的公司,应该终止“债务交易”行为,避免大量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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