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菜鸟”吴清同志:
一、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投资100万元炒股,一年亏损80%,你是后悔或者割肉销户,你痛苦不堪吗?
二、如果你是机构,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变着花样玩猫腻、割韭菜,你于心不忍吗?
三、如果你是审计师、会计师,隐瞒不报做假账,你心愧内疚吗?
四、如果你是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公司高管,多年不分红,还违规耍花招,不断减持套现,你愿意干吗?
五、如果你是基金经理,掌管基金代客理财,基金年度亏损50%,管理费照收,高薪照拿,你心安理得吗?
如果你正确回答和解决了这些问题,A股牛市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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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你是审计师、会计师,隐瞒不报做假账,你心愧内疚吗?
四、如果你是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公司高管,多年不分红,还违规耍花招,不断减持套现,你愿意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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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粤说法#【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广东高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郭某与信息咨询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案入选。
【裁判要旨】
期货居间人系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延伸机构,应当承担期货公司负担的部分适当性义务,期货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货居间人通过“喊单”、提供“投资建议”以及代为操作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谋取居间报酬,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钟某系信息咨询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信息咨询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信息咨询公司为期货公司的期货居间人,居间报酬按照投资者交易费用的96%计提,居间人负有适当性义务。钟某作为居间人代表参加了期货公司的培训,主要培训《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等内容。前述协议及文件均有关于期货居间人不得诱导投资者交易、不得提供投资建议、不得代客交易等内容。期货公司对郭某进行了风险测评,测评部分内容比如年龄、学历、风险偏好等前后不一致或自相矛盾,期货公司并未作进一步的核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每分钟450字左右的语速向郭某告知了投资期货的风险。之后,钟某通过网络课堂或者微信多次作盈利承诺,通过“喊单”、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诱导郭某交易,并存在多次代郭某操作其期货账户的情形。在郭某开立期货账户后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郭某期货账户交易多达数百次。钟某因郭某期货交易而获得居间报酬22万余元,郭某期货账户亏损共计达120余万元。后郭某多方投诉,钟某赔付郭某27万元。郭某起诉期货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要求赔偿期货交易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期货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对郭某均负有适当性义务。期货公司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年龄偏大的郭某填写的年龄、学历、风险偏好等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等作进一步的核查,开户视频验证流于形式。信息咨询公司依照《期货居间协议》《居间人管理办法》等负有适当性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在居间活动中,钟某及其员工通过“喊单”或提供“投资建议”,从而增加交易量、谋取高额居间报酬提成;钟某登陆郭某期货账户,代客操作;钟某多次向郭某作出盈利承诺。期货公司未谨慎选择居间人,未全面对信息咨询公司的员工进行培训,在约定高比例居间报酬提取比例的同时并未有效执行对居间人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对信息咨询公司履行居间行为的管理上,存有过错。郭某曾多次购买股票等理财产品,有一定的投资经验。综合考虑,法院判定郭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20%,信息咨询公司承担郭某损失的50%,期货公司承担郭某损失的30%。二审期间,期货公司、信息咨询公司与郭某达成和解,圆满解决了纠纷。
【法官释法】
关于对期货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规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何种义务?在何种情况之下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纠纷发生时,这些问题没有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此类纠纷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少见。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签订有《期货居间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双方之间的这种约定事实上让期货居间人成为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延伸机构,期货公司通过协议将其负担的适当性义务部分转由期货居间人负担。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对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规定在本案纠纷产生时尚未实施,但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得到了行业协会的认可,成为行业共同遵守的执业规范。
居间活动中,基于投资者对期货居间人专业的信任和依赖,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期货居间人不得利用居间地位违反信义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谋取非法利益。通常情况下,居间报酬在居间人介绍的投资者产生的交易手续费中计提,期货居间人不得为自我牟利而诱导投资者交易,更不能代客操作以谋取高额居间报酬,否则,便违反了忠实义务。本案中,期货居间人通过“喊单”和提供“投资建议”,甚至直接操作投资者期货账户,在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内,获得高达22万余元的居间报酬,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期货居间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和信义义务,人民法院认定居间人对客户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法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判决明晰了期货居间人适当性义务和信义义务,为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赔偿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同时,奠定了当事人诉讼外和解解决纠纷的法律基础,是以判促调彻底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尚彦卿)
【裁判要旨】
期货居间人系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延伸机构,应当承担期货公司负担的部分适当性义务,期货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货居间人通过“喊单”、提供“投资建议”以及代为操作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谋取居间报酬,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钟某系信息咨询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信息咨询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信息咨询公司为期货公司的期货居间人,居间报酬按照投资者交易费用的96%计提,居间人负有适当性义务。钟某作为居间人代表参加了期货公司的培训,主要培训《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等内容。前述协议及文件均有关于期货居间人不得诱导投资者交易、不得提供投资建议、不得代客交易等内容。期货公司对郭某进行了风险测评,测评部分内容比如年龄、学历、风险偏好等前后不一致或自相矛盾,期货公司并未作进一步的核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每分钟450字左右的语速向郭某告知了投资期货的风险。之后,钟某通过网络课堂或者微信多次作盈利承诺,通过“喊单”、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诱导郭某交易,并存在多次代郭某操作其期货账户的情形。在郭某开立期货账户后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郭某期货账户交易多达数百次。钟某因郭某期货交易而获得居间报酬22万余元,郭某期货账户亏损共计达120余万元。后郭某多方投诉,钟某赔付郭某27万元。郭某起诉期货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要求赔偿期货交易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期货公司和信息咨询公司对郭某均负有适当性义务。期货公司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年龄偏大的郭某填写的年龄、学历、风险偏好等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等作进一步的核查,开户视频验证流于形式。信息咨询公司依照《期货居间协议》《居间人管理办法》等负有适当性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在居间活动中,钟某及其员工通过“喊单”或提供“投资建议”,从而增加交易量、谋取高额居间报酬提成;钟某登陆郭某期货账户,代客操作;钟某多次向郭某作出盈利承诺。期货公司未谨慎选择居间人,未全面对信息咨询公司的员工进行培训,在约定高比例居间报酬提取比例的同时并未有效执行对居间人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对信息咨询公司履行居间行为的管理上,存有过错。郭某曾多次购买股票等理财产品,有一定的投资经验。综合考虑,法院判定郭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20%,信息咨询公司承担郭某损失的50%,期货公司承担郭某损失的30%。二审期间,期货公司、信息咨询公司与郭某达成和解,圆满解决了纠纷。
【法官释法】
关于对期货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规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何种义务?在何种情况之下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纠纷发生时,这些问题没有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此类纠纷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少见。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签订有《期货居间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双方之间的这种约定事实上让期货居间人成为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延伸机构,期货公司通过协议将其负担的适当性义务部分转由期货居间人负担。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对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规定在本案纠纷产生时尚未实施,但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得到了行业协会的认可,成为行业共同遵守的执业规范。
居间活动中,基于投资者对期货居间人专业的信任和依赖,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期货居间人不得利用居间地位违反信义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谋取非法利益。通常情况下,居间报酬在居间人介绍的投资者产生的交易手续费中计提,期货居间人不得为自我牟利而诱导投资者交易,更不能代客操作以谋取高额居间报酬,否则,便违反了忠实义务。本案中,期货居间人通过“喊单”和提供“投资建议”,甚至直接操作投资者期货账户,在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内,获得高达22万余元的居间报酬,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期货居间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和信义义务,人民法院认定居间人对客户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法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判决明晰了期货居间人适当性义务和信义义务,为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赔偿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同时,奠定了当事人诉讼外和解解决纠纷的法律基础,是以判促调彻底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尚彦卿)
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
5月15日,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阳监管分局和总、分行领导下,开展“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召开专题培训,传达活动精神。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该支行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活动主题,要求全行上下坚定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金融素养为目的,宣传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持续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多渠道宣传,扩大活动覆盖范围。活动期间,该支行利用厅堂公众教育区、LED等渠道开展线上线下教育宣传。普及金融投资基本知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投资观念,围绕“三适当”原则,倡导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购投资产品;普及理财与投资型保险的区别,倡导消费者结合经济情况、风险偏好,理性合理规划自身保险保障;提醒消费者远离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非法代客理财等行为,警惕“保本高收益”等虚假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提示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
据悉,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今后将始终立足于服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初衷,结合产品与业务特点,让金融知识及正确投资理念直达更多群众。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李华施
5月15日,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阳监管分局和总、分行领导下,开展“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召开专题培训,传达活动精神。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该支行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活动主题,要求全行上下坚定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金融素养为目的,宣传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持续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多渠道宣传,扩大活动覆盖范围。活动期间,该支行利用厅堂公众教育区、LED等渠道开展线上线下教育宣传。普及金融投资基本知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投资观念,围绕“三适当”原则,倡导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购投资产品;普及理财与投资型保险的区别,倡导消费者结合经济情况、风险偏好,理性合理规划自身保险保障;提醒消费者远离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非法代客理财等行为,警惕“保本高收益”等虚假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提示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
据悉,民生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今后将始终立足于服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初衷,结合产品与业务特点,让金融知识及正确投资理念直达更多群众。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李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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