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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收费标准【2024新版价格表】
亲子鉴定费用在2000元-5000元左右,不同类型的亲子鉴定其价格也不一样,此外,亲子鉴定的价格还要受到其他的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亲子鉴定的价格还需要联系自身需求以及当地机构的标准来,具体情况如下。
1、个人亲子鉴定价格:2000元-2400元。个人亲子鉴定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自愿进行的亲子鉴定,通常在医学检验、基因检测、法医学鉴定等单位或实验室进行。这种鉴定的价格通常比较低,价格取决于实验室的规模和设备的先进程度等因素。有些实验室或公司也会在一定的时期或特定的场合进行促销,提供折扣或优惠券等活动。
2、司法亲子鉴定价格:2400元-3600元。司法亲子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或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的,通常是由法院、公证处或其他司法部门指定的。这种亲子鉴定的价格通常较为昂贵,具体价格会因不同的鉴定类型(如父母子女鉴定、兄弟姐妹鉴定等)、样本数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费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另外,还有一种隐私保护的司法亲子鉴定,其价格会更高一些。
3、孕期无创亲子鉴定价格:4000元-4500元。孕期无创亲子鉴定是一种通过孕妇血液中的胎儿游离DNA进行基因鉴定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对孕妇和胎儿的伤害,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非侵入性。但是,这种技术比较先进,因此价格也相对较高,一般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亲子鉴定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区、实验室或机构、鉴定类型、样本数量等等。建议您在选择实验室或机构进行咨询和鉴定时,仔细了解其收费标准、鉴定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并综合考虑自身需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选择。
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都有以下具备的条件:
1.看看是否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一般来说,可靠的亲子鉴定机构会设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来宣传自己的形象。
2.看看是否有自己的合作实验室。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都有自己的合作实验室。经国家CNAS认证后,可接受各类DNA亲子鉴定。
3.看看是否有先进的实验设备。亲子鉴定检测需要高精度的检测仪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亲子鉴定中心合作的实验室选用进口实验设备和试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99.999%。
4.看看是否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负责测试的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高级测试人员,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联系机构并预约采样时间:
在预约时,确认机构的工作时间,并与您的日程安排相协调。
了解预约前需准备的文件或材料,如有效身份证明,以便事先准备。
确定采样地点,包括机构内部或提供的上门服务选项。
询问采样过程所需时间,以合理安排您的日程和期望。
亲子鉴定收费标准【2024新版价格表】
亲子鉴定费用在2000元-5000元左右,不同类型的亲子鉴定其价格也不一样,此外,亲子鉴定的价格还要受到其他的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亲子鉴定的价格还需要联系自身需求以及当地机构的标准来,具体情况如下。
1、个人亲子鉴定价格:2000元-2400元。个人亲子鉴定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自愿进行的亲子鉴定,通常在医学检验、基因检测、法医学鉴定等单位或实验室进行。这种鉴定的价格通常比较低,价格取决于实验室的规模和设备的先进程度等因素。有些实验室或公司也会在一定的时期或特定的场合进行促销,提供折扣或优惠券等活动。
2、司法亲子鉴定价格:2400元-3600元。司法亲子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或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的,通常是由法院、公证处或其他司法部门指定的。这种亲子鉴定的价格通常较为昂贵,具体价格会因不同的鉴定类型(如父母子女鉴定、兄弟姐妹鉴定等)、样本数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费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另外,还有一种隐私保护的司法亲子鉴定,其价格会更高一些。
3、孕期无创亲子鉴定价格:4000元-4500元。孕期无创亲子鉴定是一种通过孕妇血液中的胎儿游离DNA进行基因鉴定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对孕妇和胎儿的伤害,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非侵入性。但是,这种技术比较先进,因此价格也相对较高,一般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亲子鉴定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区、实验室或机构、鉴定类型、样本数量等等。建议您在选择实验室或机构进行咨询和鉴定时,仔细了解其收费标准、鉴定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并综合考虑自身需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选择。
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都有以下具备的条件:
1.看看是否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一般来说,可靠的亲子鉴定机构会设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来宣传自己的形象。
2.看看是否有自己的合作实验室。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都有自己的合作实验室。经国家CNAS认证后,可接受各类DNA亲子鉴定。
3.看看是否有先进的实验设备。亲子鉴定检测需要高精度的检测仪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亲子鉴定中心合作的实验室选用进口实验设备和试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99.999%。
4.看看是否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负责测试的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高级测试人员,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联系机构并预约采样时间:
在预约时,确认机构的工作时间,并与您的日程安排相协调。
了解预约前需准备的文件或材料,如有效身份证明,以便事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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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车主持C1骑无证摩托车被判无罪# 】一份有关醉驾免刑的判决引发关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案释法阐述了司法的谦抑性,前瞻性地“纠正”醉驾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这份案号为(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检方以危险驾驶罪追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需要充分考量刑法观念、司法实务、法律衔接等因素,不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判决书指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醉驾免刑前瞻性裁判:构罪须有规定,出罪只能依理
前述判决出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该案审判长万选才曾担任顺德区法院院长。5月15日,澎湃新闻从广东省高级法院确认了这一生效判决的真实性。
据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何赐民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12省道文登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何赐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l00ml。
检方认为,被告人何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人何赐民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据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6月28日,何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前述判决指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判决书认为,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况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前述判决书阐述称,考虑到醉驾案件过多,全国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目前能查到的最高为170,即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酒精含量不到170就不再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顺德也做了上调,酒精含量80以上不足140,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再移送法院。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远低于顺德起诉标准的140,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简单看,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判决书还指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故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办案指南里也明确指出,鉴于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无证驾驶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
“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前述判决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判决书指出,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基于此,判决书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赐民无罪。
“醉驾入刑”并不意味“一律入罪”,司法意见“纠错”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司法判决不仅注重情理法说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前瞻性。澎湃新闻观察到,自2023年12月28日起,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这一意见系醉驾入刑12年后,立法首次明确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醉驾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要求。
醉驾入刑是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以及酒后驾车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新设危险驾驶罪的方式,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睿懿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醉驾入刑对社会上逐渐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醉驾入刑”并不意味着“一律入罪”,《意见》与其说是“改变”一律入刑的做法,不如说是“纠正”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在李睿懿看来,《意见》“优化”了醉驾出入罪标准,从规定看,醉驾主要包括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再犯等,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他举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
“相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形更容易理解,更便于统一执行,进而减少选择性执法,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的前提是依法、有度,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李睿懿表示,刑罚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源头治理才是治本之策,“如果不动用刑罚,就能达到保护目的,那有什么必要非采用刑罚手段不可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这是我们一直主张的观点”。(澎湃新闻)
这份案号为(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检方以危险驾驶罪追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需要充分考量刑法观念、司法实务、法律衔接等因素,不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判决书指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醉驾免刑前瞻性裁判:构罪须有规定,出罪只能依理
前述判决出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该案审判长万选才曾担任顺德区法院院长。5月15日,澎湃新闻从广东省高级法院确认了这一生效判决的真实性。
据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何赐民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12省道文登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何赐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l00ml。
检方认为,被告人何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人何赐民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据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6月28日,何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前述判决指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判决书认为,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况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前述判决书阐述称,考虑到醉驾案件过多,全国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目前能查到的最高为170,即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酒精含量不到170就不再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顺德也做了上调,酒精含量80以上不足140,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再移送法院。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远低于顺德起诉标准的140,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简单看,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判决书还指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故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办案指南里也明确指出,鉴于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无证驾驶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
“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前述判决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判决书指出,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基于此,判决书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赐民无罪。
“醉驾入刑”并不意味“一律入罪”,司法意见“纠错”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司法判决不仅注重情理法说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前瞻性。澎湃新闻观察到,自2023年12月28日起,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这一意见系醉驾入刑12年后,立法首次明确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醉驾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要求。
醉驾入刑是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以及酒后驾车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新设危险驾驶罪的方式,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睿懿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醉驾入刑对社会上逐渐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醉驾入刑”并不意味着“一律入罪”,《意见》与其说是“改变”一律入刑的做法,不如说是“纠正”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在李睿懿看来,《意见》“优化”了醉驾出入罪标准,从规定看,醉驾主要包括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再犯等,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他举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
“相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形更容易理解,更便于统一执行,进而减少选择性执法,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的前提是依法、有度,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李睿懿表示,刑罚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源头治理才是治本之策,“如果不动用刑罚,就能达到保护目的,那有什么必要非采用刑罚手段不可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这是我们一直主张的观点”。(澎湃新闻)
#化学每日一文# 中国计量院张庆合研究员等: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高准确度分析方法研究与标准物质研制
背景介绍
恩诺沙星(Enrofloxacin,ENR)和磺胺嘧啶(Sulfadiazine,SDZ)分别是典型的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磺胺类药物,应用较为广泛,能够在动物体内累积。恩诺沙星和磺胺类药物均为市场销售畜禽类食品抽检中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由于畜禽肉基体复杂,相关测量的准确度值得关注。为保障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国际物质的量委员会(CCQM)开展了“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测量(CCQM K141)”的国际关键计量比对。基体标准物质可应用于分析方法开发、质量控制、方法验证等领域,保障检测数据质量。
文章亮点
1、本研究开发了基于液相色谱-同位素稀释质谱法的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高准确度分析方法;
2、制备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标准物质,开展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定值和不确定度评定;
3、该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能够应用于食品中相关兽药残留检测的质量控制、方法开发和验证等领域,进而保障相关检测结果的准确、可比。
内容介绍
1 实验部分
1.1 主要仪器与试剂
1.2 标准溶液制备
1.3 标准物质制备
1.4 样品前处理
1.5 仪器方法
2 结果与讨论
2.1 仪器方法优化
对于恩诺沙星及磺胺嘧啶的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多采用C18色谱柱[11-14],本研究比较XTerra C18、BEH C18及CSH C18色谱柱,XTerra能够实现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的分离,且两种化合物峰型较好,因此选用XTerra色谱柱。进行流动相条件优化,添加甲酸以提高恩诺沙星及磺胺嘧啶的离子化效率,进而提高响应和灵敏度,经优化,在水相中添加0.1%甲酸。优化后色谱分离见图1。
2.2 前处理方法优化
采用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阳性样品进行提取方法优化,比较提取溶剂种类、提取次数、振荡时间、超声等条件的影响。
2.2.1 提取方法优化
乙腈和酸化乙腈在磺胺类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的提取中应用较为广泛[12-14];三氯乙酸溶液由于具备较强的提取能力和沉淀蛋白的能力,在动物源食品中兽药的提取中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14,15]。本研究比较不同提取溶剂,包括乙腈、1%乙酸乙腈、1%甲酸乙腈、5%甲酸乙腈、0.1 mol/L盐酸乙腈和5%三氯乙酸水溶液提取效率的差异(图2a)。
2.2.2 净化方法优化
固相萃取柱净化与正己烷除脂是畜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磺胺类药物净化常用的方法[14,18-20,21],本研究比较HLB、MCX和PAX这3种固相萃取柱对于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两种化合物的绝对回收率,结果表明,相比MCX和PAX固相萃取柱,HLB色谱柱,对于两种化合物都具备较好的绝对回收率(图2c),同位素内标校正后的加标回收率接近100%,因此,选用HLB固相萃取柱进行净化。
2.2.3 内标平衡时间优化
同位素内标与基体的充分混合能够保障同位素稀释质谱法(IDMS)的准确性。本研究考察了内标平衡时间0.5、2、10 h下结果的差异(图2d)。结果表明,平衡时间对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的回收率影响较小,因此,采用0.5 h平衡时间。
2.3 基质效应评价
在LC-MS/MS分析中,当目标物和基质共流出物竞争时,会发生离子抑制或离子增强效应,该现象被称为基质效应,基质效应的存在会影响定量的准确性[22]。提取和净化方法、液相色谱条件等都会影响基质效应。柱后注射和前处理后添加的方法常被用于评价基质效应,其中,后者可以定量评价基质效应。本研究采用基体匹配校准溶液和校准溶液的响应之比来定量评价基质效应。基质效应(ME)因子的值大于1为基质增强,基质效应因子的值小于1为基质抑制。
2.4 定量方法比较
2.5 方法验证
以三倍信噪比的方法计算检出限,磺胺嘧啶的仪器检出限为0.002 ng/g,恩诺沙星为0.01 ng/g;牛肉粉中磺胺嘧啶的方法检出限为0.01 ng/g,牛肉粉中恩诺沙星方法检出限为0.05 ng/g。在0.05~50 ng/g范围内,添加2 ng/g同位素内标,进行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线性考察,得到的恩诺沙星标准曲线方程为y=1.0495x-0.0086(R2=1.0000),磺胺嘧啶标准曲线方程为y=0.9202x+0.0206(R2=0.9996)。
2.6 标准物质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与定值
2.6.1 均匀性检验
均匀性是标准物质的基本属性,用于描述标准物质特性的空间分布特征。本研究根据JJF 1006《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和(JJF 1343《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对标准物质进行均匀性检验。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从标准物质的200个包装中抽取11个包装,每个包装取3个子样进行瓶间和瓶内均匀性检验。结果表明,F< F0.05(10, 22),标准物质均匀。
2.6.2 稳定性检验
稳定性是标准物质的基本属性,用于描述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性质。本研究依据JJF 1006《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和JJF 1343《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进行短期和长期稳定性检验。
2.6.3 标准物质定值
2.7 标准物质不确定度评定
标准物质定值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标准物质的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标准物质的定值过程带来的不确定度。
2.7.1 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度ubb
2.7.2 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us
2.7.3 定值过程引入的不确定度uIDMS
2.7.4 不确定度合成
3 结论
本研究基于液相色谱-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建立了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的测定方法,通过对提取和净化条件的优化提高提取效率和回收率,方法准确度高,同位素稀释质谱法的应用降低了基质效应的影响。将该方法应用于国际计量比对,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结果均取得国际互认。研制了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能够应用于食品中相关兽药残留检测的质量控制、方法开发和验证等领域,进而保障相关检测结果的准确、可比。
引用本文:李瑶瑶, 杨吉双, 李秀琴, 等. 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高准确度分析方法研究与标准物质研制[J].化学试剂,2024,46(5):93-99.
DOI:10.13822/j.cnki.hxsj.2023.0814
背景介绍
恩诺沙星(Enrofloxacin,ENR)和磺胺嘧啶(Sulfadiazine,SDZ)分别是典型的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磺胺类药物,应用较为广泛,能够在动物体内累积。恩诺沙星和磺胺类药物均为市场销售畜禽类食品抽检中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由于畜禽肉基体复杂,相关测量的准确度值得关注。为保障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国际物质的量委员会(CCQM)开展了“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测量(CCQM K141)”的国际关键计量比对。基体标准物质可应用于分析方法开发、质量控制、方法验证等领域,保障检测数据质量。
文章亮点
1、本研究开发了基于液相色谱-同位素稀释质谱法的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高准确度分析方法;
2、制备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标准物质,开展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定值和不确定度评定;
3、该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能够应用于食品中相关兽药残留检测的质量控制、方法开发和验证等领域,进而保障相关检测结果的准确、可比。
内容介绍
1 实验部分
1.1 主要仪器与试剂
1.2 标准溶液制备
1.3 标准物质制备
1.4 样品前处理
1.5 仪器方法
2 结果与讨论
2.1 仪器方法优化
对于恩诺沙星及磺胺嘧啶的液相色谱质谱分析多采用C18色谱柱[11-14],本研究比较XTerra C18、BEH C18及CSH C18色谱柱,XTerra能够实现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的分离,且两种化合物峰型较好,因此选用XTerra色谱柱。进行流动相条件优化,添加甲酸以提高恩诺沙星及磺胺嘧啶的离子化效率,进而提高响应和灵敏度,经优化,在水相中添加0.1%甲酸。优化后色谱分离见图1。
2.2 前处理方法优化
采用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阳性样品进行提取方法优化,比较提取溶剂种类、提取次数、振荡时间、超声等条件的影响。
2.2.1 提取方法优化
乙腈和酸化乙腈在磺胺类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的提取中应用较为广泛[12-14];三氯乙酸溶液由于具备较强的提取能力和沉淀蛋白的能力,在动物源食品中兽药的提取中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14,15]。本研究比较不同提取溶剂,包括乙腈、1%乙酸乙腈、1%甲酸乙腈、5%甲酸乙腈、0.1 mol/L盐酸乙腈和5%三氯乙酸水溶液提取效率的差异(图2a)。
2.2.2 净化方法优化
固相萃取柱净化与正己烷除脂是畜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磺胺类药物净化常用的方法[14,18-20,21],本研究比较HLB、MCX和PAX这3种固相萃取柱对于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两种化合物的绝对回收率,结果表明,相比MCX和PAX固相萃取柱,HLB色谱柱,对于两种化合物都具备较好的绝对回收率(图2c),同位素内标校正后的加标回收率接近100%,因此,选用HLB固相萃取柱进行净化。
2.2.3 内标平衡时间优化
同位素内标与基体的充分混合能够保障同位素稀释质谱法(IDMS)的准确性。本研究考察了内标平衡时间0.5、2、10 h下结果的差异(图2d)。结果表明,平衡时间对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的回收率影响较小,因此,采用0.5 h平衡时间。
2.3 基质效应评价
在LC-MS/MS分析中,当目标物和基质共流出物竞争时,会发生离子抑制或离子增强效应,该现象被称为基质效应,基质效应的存在会影响定量的准确性[22]。提取和净化方法、液相色谱条件等都会影响基质效应。柱后注射和前处理后添加的方法常被用于评价基质效应,其中,后者可以定量评价基质效应。本研究采用基体匹配校准溶液和校准溶液的响应之比来定量评价基质效应。基质效应(ME)因子的值大于1为基质增强,基质效应因子的值小于1为基质抑制。
2.4 定量方法比较
2.5 方法验证
以三倍信噪比的方法计算检出限,磺胺嘧啶的仪器检出限为0.002 ng/g,恩诺沙星为0.01 ng/g;牛肉粉中磺胺嘧啶的方法检出限为0.01 ng/g,牛肉粉中恩诺沙星方法检出限为0.05 ng/g。在0.05~50 ng/g范围内,添加2 ng/g同位素内标,进行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线性考察,得到的恩诺沙星标准曲线方程为y=1.0495x-0.0086(R2=1.0000),磺胺嘧啶标准曲线方程为y=0.9202x+0.0206(R2=0.9996)。
2.6 标准物质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与定值
2.6.1 均匀性检验
均匀性是标准物质的基本属性,用于描述标准物质特性的空间分布特征。本研究根据JJF 1006《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和(JJF 1343《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对标准物质进行均匀性检验。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从标准物质的200个包装中抽取11个包装,每个包装取3个子样进行瓶间和瓶内均匀性检验。结果表明,F< F0.05(10, 22),标准物质均匀。
2.6.2 稳定性检验
稳定性是标准物质的基本属性,用于描述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性质。本研究依据JJF 1006《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和JJF 1343《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进行短期和长期稳定性检验。
2.6.3 标准物质定值
2.7 标准物质不确定度评定
标准物质定值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标准物质的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标准物质的定值过程带来的不确定度。
2.7.1 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度ubb
2.7.2 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us
2.7.3 定值过程引入的不确定度uIDMS
2.7.4 不确定度合成
3 结论
本研究基于液相色谱-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建立了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的测定方法,通过对提取和净化条件的优化提高提取效率和回收率,方法准确度高,同位素稀释质谱法的应用降低了基质效应的影响。将该方法应用于国际计量比对,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结果均取得国际互认。研制了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能够应用于食品中相关兽药残留检测的质量控制、方法开发和验证等领域,进而保障相关检测结果的准确、可比。
引用本文:李瑶瑶, 杨吉双, 李秀琴, 等. 牛肉粉中恩诺沙星和磺胺嘧啶高准确度分析方法研究与标准物质研制[J].化学试剂,2024,46(5):93-99.
DOI:10.13822/j.cnki.hxsj.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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