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被免职处分时能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网友“方圆”问:被审查调查人在立案后被免职,在处分时能否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答:实践中,依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立案后被免职,处分时能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某省属高校二级学院副院长(副处级),分管科研教学等工作。2022年10月,李某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存在隐瞒不报问题,被省纪委监委驻该高校纪检监察组立案调查。2022年11月,因李某担任该二级学院副院长已满10年,该高校党委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免去李某二级学院副院长职务,聘用李某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被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后被免职仅担任管理岗位六级职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且不具有行政职务因此也不能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笔者认为,李某被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虽然在立案之后被免职,但其在被处分时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情形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六类,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指公职人员,不能简单等同于有编制或财政供养的人员,而是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一是从主体身份上认定,以具体岗位职责为判断依据。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解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因此,一般认为从事具体劳务、技术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例如从事诊疗、护理和教学工作的医生、护士和教师,基层站所等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
二是从履职情况上认定,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判断依据。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也属于监察对象。例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从事临时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也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
二、本案中李某被免职后可以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从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看,对于监察对象范围,均应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确定。对给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范围,也应依据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来确定,如果被处分时不是公职人员,例如辞去公职的人员,就无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因此,笔者认为,能否给予李某政务撤职处分,应当看被处分时李某是否仍为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指公职人员。本案中,李某因为担任该副院长已经满10年,被学校党委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免去副院长职务后,在被处分时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指公职人员,因此,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李某政务撤职处分。以降低一级为例,可以建议给予李某政务撤职处分,管理岗位由六级职员降为七级职员。
![](https://wx2.sinaimg.cn/large/617a03e1ly1hozibod864j20go0bswfu.jpg)
网友“方圆”问:被审查调查人在立案后被免职,在处分时能否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答:实践中,依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立案后被免职,处分时能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某省属高校二级学院副院长(副处级),分管科研教学等工作。2022年10月,李某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存在隐瞒不报问题,被省纪委监委驻该高校纪检监察组立案调查。2022年11月,因李某担任该二级学院副院长已满10年,该高校党委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免去李某二级学院副院长职务,聘用李某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被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后被免职仅担任管理岗位六级职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且不具有行政职务因此也不能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笔者认为,李某被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虽然在立案之后被免职,但其在被处分时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情形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六类,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指公职人员,不能简单等同于有编制或财政供养的人员,而是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一是从主体身份上认定,以具体岗位职责为判断依据。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解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因此,一般认为从事具体劳务、技术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例如从事诊疗、护理和教学工作的医生、护士和教师,基层站所等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
二是从履职情况上认定,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判断依据。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也属于监察对象。例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从事临时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也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
二、本案中李某被免职后可以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从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看,对于监察对象范围,均应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确定。对给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范围,也应依据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来确定,如果被处分时不是公职人员,例如辞去公职的人员,就无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因此,笔者认为,能否给予李某政务撤职处分,应当看被处分时李某是否仍为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指公职人员。本案中,李某因为担任该副院长已经满10年,被学校党委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免去副院长职务后,在被处分时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指公职人员,因此,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李某政务撤职处分。以降低一级为例,可以建议给予李某政务撤职处分,管理岗位由六级职员降为七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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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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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工作干部——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愚弄、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湖南省常宁市民再三要求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1.2024年4月9日,满勇在履行信访处理流程、下发处理意见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有国家信访局的上传记录为证)。
2.2024年4月9日,满勇将我合理合法的信访行为定性为“恶意上访”,涉嫌公开截访;(我有满勇下发的处理意见书为证)。
3.满勇矢口否认他曾在2024年3月15日辱骂职工和他的直属下属唐永生曾在2024年3月18日要挟恐吓职工、公开截访的行为。(我有3月15日和3月18日分别与他们二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4.满勇发出的处理意见毫无依据、甚至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
敬请各级政府组织我们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详情如下:2022年10月21日,在常宁市政府调解下,我感恩政府体恤和照顾,签订了停访协议。其中有一条希望常宁市城投集团给与我副部长待遇。因为当时,在该公司实际的薪酬管理中也根本没有区分“副部长实职”薪资和“副部长待遇”薪资的做法(现有满勇在2024年4月9日的处理意见中,附带上传的一份该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发布的《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为证,在这份方案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也没有“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该公司施行区分这两类薪资的做法是在我签订停访协议两个月后,直到2023年1月该公司才巧立名目、临时开始施行,每个月克扣我绩效工资245元。在这期间的两个月,该公司一直拒绝落实停访协议中给我副部长这项安抚措施(这一点有我在那两个月期间的投诉该公司拒不履行停访协议的记录为证)。
直到2024年3月12日,我才知道自己的薪资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这样巧立名目克扣了15 个月,我向该公司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2024年3月18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部门唐永生更是明目张胆要挟、恐吓我说:我只有放弃停访协议中另一条由常宁市政府安抚家母的工资补助,公司才会给我实职干部当,否则,就会以“我再次上访己毁约”为借口而取消我目前这份“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甚至还会取消家母那份补助。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情,我为人子女怎么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薪资而放弃家母的权益?我当然不答应!
2024年4月9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工作人员实际给我送达的答复意见与发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面、作为正式回复的处理意见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发在信访平台上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向我送达,回复中的“送达回证”中存在恶意造假,同时上传在“送达回证”上面那张“4月8日的谈话图”也是造假,因为那张图是3月15日下午四点的谈话场景,我有那天谈话的全程录音为证。他这样做不仅掩耳盗铃、也是公开欺上瞒下,更是违反社会信访法规。
尤其,满勇发出的这两份处理意见内容不仅毫无根据、而且明显欺上瞒下、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甚至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他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附带传了那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文档(这份文档实际没有送达给我):
第一,在该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根本未曾提及。而在处理意见中,满勇哪来的底气,一口咬定我的薪资必须扣除245元??
第二,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5日他曾公开辱骂我和3月18日他的下属信访主管唐永生曾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第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和唐永生他们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们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https://wx3.sinaimg.cn/large/008eg53Mgy1hovg53cxedj318w13dqa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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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工作干部——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愚弄、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湖南省常宁市民再三要求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1.2024年4月9日,满勇在履行信访处理流程、下发处理意见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有国家信访局的上传记录为证)。
2.2024年4月9日,满勇将我合理合法的信访行为定性为“恶意上访”,涉嫌公开截访;(我有满勇下发的处理意见书为证)。
3.满勇矢口否认他曾在2024年3月15日辱骂职工和他的直属下属唐永生曾在2024年3月18日要挟恐吓职工、公开截访的行为。(我有3月15日和3月18日分别与他们二人的谈话录音为证)。
4.满勇发出的处理意见毫无依据、甚至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
敬请各级政府组织我们与责任单位的信访负责人满勇公开对质,定让满勇原形毕露!
详情如下:2022年10月21日,在常宁市政府调解下,我感恩政府体恤和照顾,签订了停访协议。其中有一条希望常宁市城投集团给与我副部长待遇。因为当时,在该公司实际的薪酬管理中也根本没有区分“副部长实职”薪资和“副部长待遇”薪资的做法(现有满勇在2024年4月9日的处理意见中,附带上传的一份该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发布的《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文档为证,在这份方案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也没有“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该公司施行区分这两类薪资的做法是在我签订停访协议两个月后,直到2023年1月该公司才巧立名目、临时开始施行,每个月克扣我绩效工资245元。在这期间的两个月,该公司一直拒绝落实停访协议中给我副部长这项安抚措施(这一点有我在那两个月期间的投诉该公司拒不履行停访协议的记录为证)。
直到2024年3月12日,我才知道自己的薪资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这样巧立名目克扣了15 个月,我向该公司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2024年3月18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部门唐永生更是明目张胆要挟、恐吓我说:我只有放弃停访协议中另一条由常宁市政府安抚家母的工资补助,公司才会给我实职干部当,否则,就会以“我再次上访己毁约”为借口而取消我目前这份“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甚至还会取消家母那份补助。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情,我为人子女怎么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薪资而放弃家母的权益?我当然不答应!
2024年4月9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工作人员实际给我送达的答复意见与发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面、作为正式回复的处理意见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发在信访平台上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向我送达,回复中的“送达回证”中存在恶意造假,同时上传在“送达回证”上面那张“4月8日的谈话图”也是造假,因为那张图是3月15日下午四点的谈话场景,我有那天谈话的全程录音为证。他这样做不仅掩耳盗铃、也是公开欺上瞒下,更是违反社会信访法规。
尤其,满勇发出的这两份处理意见内容不仅毫无根据、而且明显欺上瞒下、企图颠倒黑白、倒打一耙,甚至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他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上附带传了那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下文的《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文档(这份文档实际没有送达给我):
第一,在该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根本未曾提及。而在处理意见中,满勇哪来的底气,一口咬定我的薪资必须扣除245元??
第二,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5日他曾公开辱骂我和3月18日他的下属信访主管唐永生曾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第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和唐永生他们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挟、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们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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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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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大丑闻的罪魁祸首——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愚弄、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工作人员2024年4月8日实际给我送达的答复意见与发在信访平台上面的处理意见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发在信访平台上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向我送达,回复中的“送达回证”中存在恶意造假,同时上传在“送达回证”上面那张“4月8日的谈话图”也是造假,因为那张图是3月13日下午四点的谈话场景,我有那天谈话的全程录音为证。他这样做不仅掩耳盗铃、也是公开欺上瞒下,更是违反社会信访法规。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愚弄职工、更欺上瞒下。满勇无视信访法规、公开违反社会法治的相关要求,存在反社会、反人类性质。
相关情况如下: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4月9日给出的处理意见自相矛盾、公开欺瞒国家整个信访系统、而且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在2024年4月9日的处理意见中,满勇上传了一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发布的《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电子文档:
首先,在该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根本未曾提及。实际上,在我2022年10月签订停访协议之前,该公司的薪酬实际管理中也根本没有区分“中层副职干部实职”薪资和“(非实职)管理岗级或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的做法,这个做法是在我签订停访协议两个月后,该公司直到2023年1月才巧立名目、临时开始施行,每个月克扣我绩效工资245元。在这期间的两个月,该公司一直拒绝落实停访协议中给我副部长这项安抚措施。
其次,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3日公开辱骂职工、以及3月18日信访主管唐永生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其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其四,且不说这份文档正文中错别字不少,同时正文中字体大小不一,有大小14.5的字体,也有大小15.5的字体,同时有85%的字符间距,也有110%的字符间距等等文档字符非常杂乱,而且删除和改动痕迹特别明显。
湖南省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这样公开蒙蔽国家信访系统的上层领导,置国家信访法规于何地,置国家整个信访系统和政府威严于何地?
事情原由:2022年10月21日,在常宁市政府调解下,我签停访协议时,信访负责人在我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用所谓的“副部长待遇”替换我要求的“副部长”,然后以“(非实职)管理岗级或专业技术岗级”薪资取代我要求的“副部长实职岗位”薪资(扣掉我的应得薪资245元整)。
2024年3月12日,我向常宁市城投集团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2024年3月18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部门唐永生更是明目张胆要挟、恐吓我说:我只有放弃停访协议中另一条由常宁市政府安抚家母的工资补助,公司才会给我实职干部当,否则,就会以“我再次上访己毁约”为借口而取消我目前这份“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甚至还会取消家母那份补助。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情,我为人子女怎么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薪资而放弃家母的权益?我当然不答应!
他们罔顾信访法规、企图撕毁停访协议这是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他们明目张胆的辱骂要挟职工、工作态度恶劣更是故意激化信访矛盾、甚至故意破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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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敬请关注:满勇——湖南省常宁市信访大丑闻的罪魁祸首——他是湖南省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愚弄、恐吓信访职工,公开截访;他知法犯法、践踏社会法治、破坏社会和谐。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工作人员2024年4月8日实际给我送达的答复意见与发在信访平台上面的处理意见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发在信访平台上的处理意见根本没有向我送达,回复中的“送达回证”中存在恶意造假,同时上传在“送达回证”上面那张“4月8日的谈话图”也是造假,因为那张图是3月13日下午四点的谈话场景,我有那天谈话的全程录音为证。他这样做不仅掩耳盗铃、也是公开欺上瞒下,更是违反社会信访法规。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无视国家信访法规,公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愚弄职工、更欺上瞒下。满勇无视信访法规、公开违反社会法治的相关要求,存在反社会、反人类性质。
相关情况如下:
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4月9日给出的处理意见自相矛盾、公开欺瞒国家整个信访系统、而且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
在2024年4月9日的处理意见中,满勇上传了一份常宁市城投集团于2021年11月8日发布的《公司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薪酬方案》的电子文档:
首先,在该文档中,只有“依据考核打分结果来确定考核系数”说法,不仅没有“中层副职副部长待遇”和“(非实职)管理岗”的岗位设置,而且,对于公司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副部长待遇的绩效系数为本岗级绩效系数0.8”的说法根本未曾提及。实际上,在我2022年10月签订停访协议之前,该公司的薪酬实际管理中也根本没有区分“中层副职干部实职”薪资和“(非实职)管理岗级或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的做法,这个做法是在我签订停访协议两个月后,该公司直到2023年1月才巧立名目、临时开始施行,每个月克扣我绩效工资245元。在这期间的两个月,该公司一直拒绝落实停访协议中给我副部长这项安抚措施。
其次,信访负责人满勇在处理意见中将我合理合法的上访行为定性为:“无理取闹,无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恶意上访”,满勇此举明显是在打击报复信访职工、公开截访,而且满勇矢口否认3月13日公开辱骂职工、以及3月18日信访主管唐永生要挟、恐吓我的丑行,他们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这一点,我自有那两天与他们分别谈话时的录音和录像能够证明。
其三,处理意见中提到“我于 2023年1月 6 日签订了停访息访承诺书”,那完全是在被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我当时的月薪已经被常宁市城投集团巧立名目克扣了245元。
其四,且不说这份文档正文中错别字不少,同时正文中字体大小不一,有大小14.5的字体,也有大小15.5的字体,同时有85%的字符间距,也有110%的字符间距等等文档字符非常杂乱,而且删除和改动痕迹特别明显。
湖南省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负责人满勇这样公开蒙蔽国家信访系统的上层领导,置国家信访法规于何地,置国家整个信访系统和政府威严于何地?
事情原由:2022年10月21日,在常宁市政府调解下,我签停访协议时,信访负责人在我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用所谓的“副部长待遇”替换我要求的“副部长”,然后以“(非实职)管理岗级或专业技术岗级”薪资取代我要求的“副部长实职岗位”薪资(扣掉我的应得薪资245元整)。
2024年3月12日,我向常宁市城投集团多番咨询无果,不得已向信访平台发起正式咨询。
2024年3月15日,常宁市城投集团主管信访的副总经理满勇出面处理,他公开辱骂我,并扬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没有什么用,到头来还是得任凭他处理;他的言行严重诋毁了国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尽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崇高形象。
2024年3月18日下午,常宁市城投集团信访部门唐永生更是明目张胆要挟、恐吓我说:我只有放弃停访协议中另一条由常宁市政府安抚家母的工资补助,公司才会给我实职干部当,否则,就会以“我再次上访己毁约”为借口而取消我目前这份“专业技术岗级”薪资,甚至还会取消家母那份补助。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情,我为人子女怎么能为了提升自己的薪资而放弃家母的权益?我当然不答应!
他们罔顾信访法规、企图撕毁停访协议这是公开破坏政府的信访安抚政策,他们明目张胆的辱骂要挟职工、工作态度恶劣更是故意激化信访矛盾、甚至故意破坏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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