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 兰州新区在行动##强省会 兰州新区在行动##奔跑的兰州新区# 【项目提速 产业提质 服务提效——新区常态化纵深推进“三抓三促”行动】初夏时节,行走在兰州新区,穿行于项目建设现场,一幅幅大干快上的画面不断上演:塔吊林立、机器轰鸣,工程车辆来回穿梭,建筑工人忙碌作业……从产业项目到园区配套,再到基础设施建设,随处可见热火朝天的繁忙景象。这是新区全力推动项目建设的生动写照。
兰州新区以常态化纵深推进“三抓三促”行动为抓手,跳起摘桃追赶进位、强化统筹精准调度,以只争朝夕的劲头、奋力冲刺的状态,持续在提质增效上用力用劲,全力推动重点项目提速建设、优势产业聚集发展、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有力支撑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强省会贡献新区力量。
项目建设“大提速”为经济发展蓄能
新区始终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支撑,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全面部署实施项目建设“大提速”行动,切实以项目建设之“进”支撑发展之“稳”。
——紧贴政策“谋项目”。围绕与国家和省市战略的“契合项”、特色产业“一业一园”建设的“标配项”、社会民生发展的“优选项”,持续加大项目前期经费投入,建立动态优化、接续更新的“一总六分”项目储备库,谋划重点项目355个、总投资超200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95亿元,一季度完成投资6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
——服务保障“推项目”。下好要素保障、审批服务、政策赋能“先手棋”,做实“三大前期”,做优“绿色通道”,做细“帮办代办服务”,推动新建项目应开尽开。一季度新开工项目70个、总投资198亿元,5个新签单独供地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即开工,金麟锂电新材料等10个项目将于近日开工。
——监测调度“盯项目”。实行项目建设“日监测、周调度”,坚持“一企一策一专班”协调机制,高效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设条件保障、资源要素供给等问题,保障项目建设能快则快。截至4月底,185个续建项目复工90%,36个省市列重大项目开复工90%以上,新开工项目成功入库61个。
链式专班招商构筑产业集聚新高地
依托优势引进头部企业,再围绕这些企业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延伸产业链,培育产业集群。近年来,新区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育,多个产业链显现集聚效应。
兰州新区始终坚持把招大引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招,高效运行6个产业链招商专班,努力以全员化、联动化、产业化、专业化招商厚植发展新优势。
新区围绕打造千亿级化工产业集群及优势产业聚集发展,更新绘制产业链招商图谱12个,梳理目标企业200余家,凝练发布项目60个;组织开展招商引资能力跃升行动,举办招商培训12余场、参训300余人,全面夯实招商引资基础。实施“招商引资早春行”行动,新区班子成员带队开展招商考察20余批次,对接拜访头部企业50余家;6个产业链招商专班、200余名党员干部赴外招商60余批次;9名招商骨干分驻9个重点城市招商中心,挖掘储备亿元以上线索项目90个、拟投资额超千亿元。紧盯“三个500强”、上市公司和头部企业投资动向,精准对接引进投资额度大、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大好高”项目,邀请天合光能、众象新能源等30余家企业考察新区并达成合作意向,景能富瑞55亿元储能基地、泰合源36亿元年产150万吨光伏组件超薄封装材料、粤水电11亿元集中式光伏发电等一批产业链关键项目成功签约……一季度累计引进项目104个、总投资221.7亿元,同比增长53%、28.9%,其中投资亿元以上项目29个、投资额201.2亿元、占比91%;省外项目到位资金121.2亿元、增长196%。
“新事心办”打造营商环境新样板
新区始终坚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提升区域承载力、竞争力、影响力的“头号工程”,凝心聚力打出了一套营商环境改革“组合拳”。
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决策部署,积极谋划实施一批首创性、引领性、特色性改革举措,率先印发实施《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全力打造“新事心办”服务品牌实施方案》,围绕政务、市场、法治、创新、要素、人文等“六大环境”建设,提出改革创新举措95条,打造“领导上心、部门齐心、干部贴心、企业安心、群众舒心”的“新事心办”服务品牌,全力推动营商环境全面提质增效,先后4次获评“最具投资吸引力新区”。
全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制定印发《兰州新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研究提出31条举措,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积极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模式,印发实施《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制定审慎实施、信用修复、优化服务三个方面10项措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创新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举措,实现项目交地到拿证时限从10天压缩至1天,企业土地融资贷款时限压缩超过60%,远程查控涉案不动产最快只需15分钟;运行公共资源交易掌上服务大厅、电子合同签约管理系统、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掌上办、合同线上签、专家自助抽,招标计划发布由30天压缩至10天,实现了全省最短时间发布。(兰州新区融媒体中心)
兰州新区以常态化纵深推进“三抓三促”行动为抓手,跳起摘桃追赶进位、强化统筹精准调度,以只争朝夕的劲头、奋力冲刺的状态,持续在提质增效上用力用劲,全力推动重点项目提速建设、优势产业聚集发展、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有力支撑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强省会贡献新区力量。
项目建设“大提速”为经济发展蓄能
新区始终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支撑,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全面部署实施项目建设“大提速”行动,切实以项目建设之“进”支撑发展之“稳”。
——紧贴政策“谋项目”。围绕与国家和省市战略的“契合项”、特色产业“一业一园”建设的“标配项”、社会民生发展的“优选项”,持续加大项目前期经费投入,建立动态优化、接续更新的“一总六分”项目储备库,谋划重点项目355个、总投资超200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95亿元,一季度完成投资6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
——服务保障“推项目”。下好要素保障、审批服务、政策赋能“先手棋”,做实“三大前期”,做优“绿色通道”,做细“帮办代办服务”,推动新建项目应开尽开。一季度新开工项目70个、总投资198亿元,5个新签单独供地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即开工,金麟锂电新材料等10个项目将于近日开工。
——监测调度“盯项目”。实行项目建设“日监测、周调度”,坚持“一企一策一专班”协调机制,高效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设条件保障、资源要素供给等问题,保障项目建设能快则快。截至4月底,185个续建项目复工90%,36个省市列重大项目开复工90%以上,新开工项目成功入库61个。
链式专班招商构筑产业集聚新高地
依托优势引进头部企业,再围绕这些企业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延伸产业链,培育产业集群。近年来,新区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育,多个产业链显现集聚效应。
兰州新区始终坚持把招大引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招,高效运行6个产业链招商专班,努力以全员化、联动化、产业化、专业化招商厚植发展新优势。
新区围绕打造千亿级化工产业集群及优势产业聚集发展,更新绘制产业链招商图谱12个,梳理目标企业200余家,凝练发布项目60个;组织开展招商引资能力跃升行动,举办招商培训12余场、参训300余人,全面夯实招商引资基础。实施“招商引资早春行”行动,新区班子成员带队开展招商考察20余批次,对接拜访头部企业50余家;6个产业链招商专班、200余名党员干部赴外招商60余批次;9名招商骨干分驻9个重点城市招商中心,挖掘储备亿元以上线索项目90个、拟投资额超千亿元。紧盯“三个500强”、上市公司和头部企业投资动向,精准对接引进投资额度大、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大好高”项目,邀请天合光能、众象新能源等30余家企业考察新区并达成合作意向,景能富瑞55亿元储能基地、泰合源36亿元年产150万吨光伏组件超薄封装材料、粤水电11亿元集中式光伏发电等一批产业链关键项目成功签约……一季度累计引进项目104个、总投资221.7亿元,同比增长53%、28.9%,其中投资亿元以上项目29个、投资额201.2亿元、占比91%;省外项目到位资金121.2亿元、增长196%。
“新事心办”打造营商环境新样板
新区始终坚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提升区域承载力、竞争力、影响力的“头号工程”,凝心聚力打出了一套营商环境改革“组合拳”。
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决策部署,积极谋划实施一批首创性、引领性、特色性改革举措,率先印发实施《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全力打造“新事心办”服务品牌实施方案》,围绕政务、市场、法治、创新、要素、人文等“六大环境”建设,提出改革创新举措95条,打造“领导上心、部门齐心、干部贴心、企业安心、群众舒心”的“新事心办”服务品牌,全力推动营商环境全面提质增效,先后4次获评“最具投资吸引力新区”。
全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制定印发《兰州新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研究提出31条举措,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积极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模式,印发实施《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制定审慎实施、信用修复、优化服务三个方面10项措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创新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举措,实现项目交地到拿证时限从10天压缩至1天,企业土地融资贷款时限压缩超过60%,远程查控涉案不动产最快只需15分钟;运行公共资源交易掌上服务大厅、电子合同签约管理系统、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掌上办、合同线上签、专家自助抽,招标计划发布由30天压缩至10天,实现了全省最短时间发布。(兰州新区融媒体中心)
#国企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森工集团·牙克石市地企共建“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活动举行】近日,内蒙古森工集团·牙克石市地企共建“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活动在牙克石市体育场举行。
此次活动由牙克石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森工集团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牙克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主办。活动以“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全面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为主题,旨在让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通起来,真正让职工群众听得懂、传得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活动中,森工集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人表示,森工集团与牙克石市政府共同肩负着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和维护内蒙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的光荣使命,今后将进一步加深合作交流,持续擦亮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金字招牌”,让民族团结之花绽放得更加绚烂。牙克石市委统战部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森工集团党委与牙克石市政府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促发展”的理念,实施“组织建设共抓、宣传引领共推、活动开展共办、典型引领共育”,逐步形成了具有林区特色的共建、共享、共促的地企联建新格局。下一步,将加强通力协作,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活动中,内蒙古大兴安岭乌兰牧骑、牙克石市乌兰牧骑、老年大学演职人员带来精彩的文艺演出;相关单位、部门通过设立宣传教育展板、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来源:@林海日报·1953 )@内蒙古日报 @国资小新
此次活动由牙克石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森工集团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牙克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主办。活动以“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全面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为主题,旨在让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通起来,真正让职工群众听得懂、传得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活动中,森工集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人表示,森工集团与牙克石市政府共同肩负着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和维护内蒙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的光荣使命,今后将进一步加深合作交流,持续擦亮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金字招牌”,让民族团结之花绽放得更加绚烂。牙克石市委统战部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森工集团党委与牙克石市政府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促发展”的理念,实施“组织建设共抓、宣传引领共推、活动开展共办、典型引领共育”,逐步形成了具有林区特色的共建、共享、共促的地企联建新格局。下一步,将加强通力协作,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活动中,内蒙古大兴安岭乌兰牧骑、牙克石市乌兰牧骑、老年大学演职人员带来精彩的文艺演出;相关单位、部门通过设立宣传教育展板、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来源:@林海日报·1953 )@内蒙古日报 @国资小新
【青海法官遥控庭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律师媒体倒打一耙,错上加错】据新黄河:5月12日,一则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庭审案引爆媒体。事发当日,该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的发回重审案件。在休庭后,辩护律师路经审判席时发现主审法院的电脑界面显示,此案原二审法官,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哈某某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樊某某似在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法院庭审,并在群里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当律师发现此事并拍照取证后,即遭到十多个法警围堵。又在律师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律师报警。警察出警后依法扣押、封存了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律师也将此情况反映给上级法院。
这则新闻在网络迅速发酵并被法律界人士大量转发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迅速做出回应。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则通告将引发舆情的责任全部推至案涉律师身上。
在通告中,案情被描述为,“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而酿成舆情的原因,也全被归咎于辩护律师,“辩护人拍摄照片后,指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XX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
尽管通告也承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但法院依旧坚持认为,“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拿网友的话说,这份通告所传达的意思就是,“错不在法院,都在律师”。
1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本案一出就引发重大喧嚣的原因,首先就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上级法院的干涉。
所以,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如行政机关一样属于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之所以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而非领导关系,又在于对“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以及“两审终审制”这些诉讼基本原则的维护。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以及“两审终审制”,都以审级独立为前提。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试想,在下级法院庭审时,上级法院如果可以随时在线发出指令,并主导案件的审理和走向,二审基本上就已经缩减为一审,两审终审制将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不仅是对被告人实质上诉权和二审利益的彻底剥夺,同样也对法院本身的公信力造成重大影响。
本案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领导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庭审中直接“指挥”下级法院的合议庭庭审,显然与上述规定互相背离。
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审判监督,但这种监督依赖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是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绝不能在一审正在进行时就插手其中予以干预。
从这个意义上,有律师将此案比拟为天峻县法院的合议庭被剥夺了独立审判的法定权力,进而沦为提线木偶,是贴切的。
2
法院院长的“监督”,为何属于违法行为?
在律师曝光的聊天记录中,对庭审法官发布指示的,不仅有上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还有该院的院长。
这里涉及的问题,除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外,还包括院长庭长是否可以直接介入本院具体案件的审理。这一点,同样与如何理解法院的审判独立有关。
我国的审判独立,主要表现为在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的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个人独立。据此,即使是法院的领导,包括院长和庭长,也只能在自己亲自担任审判长的案件中介入具体个案的审理,而不能越界非法干预其他的个案审理,否则就要被记录和追责。
这一点,明确体现于2015年8月和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根据这两部意见,“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院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又进一步要求,“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会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由此才能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据此,不仅二审法院直接干预案件审理于法无据,天峻县法院院长在通过微信群向正在庭审的本院法官发号施令,直接指挥案件庭审,同样严重违背了庭审程序的基本要求,也几乎架空了具体个案中合议庭的独立审判职权。
而且,此案远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告中的轻描淡写:只是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此类违法已经严重侵蚀了基本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原则。
3
四类案件的“监督”,就可以违法干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告中还辩解说,“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
此处所说的“四类案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及的“四类案件”。
根据该《若干意见》,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这四类案件,院长和庭长有关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又对这四类案件的表述进行了微调,尤其是将前两类修改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并对这四类案件进行了具体解释,且在具体的监督方式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这四类案件,院庭长的权限也只是:
(一)按权限调整分案;
(二)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
(三)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四)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
(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
(六)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八)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从列举的这些监督行为来看,这四类案件,院庭长的监督都是在合议庭庭审之后,而非庭审进行中。
而且,该意见还特别指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范围的监督,才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案件”。这同样再次说明,即使是针对四类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允许院庭长予以特别监督,但这种监督也不能被异化为在个案庭审中直接发号施令,异化为以监督特殊的“四类案件”为庇护和理由,就轻易逾越上文所列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院庭长对本院具体案件审理时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手段。
4
态度倨傲的法院通报,更是错上加错
本案之所以舆情发酵,其原因除了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院长在具体案件庭审中以微信的方式直接指挥个案审理外,还在于在律师将案件过程上报涉案法院的上级法院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那份态度倨傲的通告。
在该篇通告中,除了轻描淡写承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外,全篇内容并无对法院工作存在违法情形的坦诚自认,更不涉及对涉案法官可能的调查和追责,而是将责任全部推到辩护人一方。
在法律界人士的集体检视下,这份通告的硬伤也被一一挑出:例如,通报称辩护人“擅自进入审判区”,但彼时已经属于休庭阶段,而且辩护庭就在审判区;通报还称,辩护人拍摄照片上传网络,被媒体转发,是在“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但辩护人发现并及时收集和固定合法庭审被非法干预的证据并告知媒体,本质上也同样是公民对审判活动的正常监督。
这起非法干预庭审的案件被以如此戏剧化的曝光,同样引发公众担忧:如果不是律师在休庭时偶尔发现,这起攸关当事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是否就要在违规干预下隐秘进行?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否就要被蒙在鼓里走过一审、二审的全部过程?
总之,在对这份通报的不断“捉虫”和查错的背后,其实反映的都是律师群体和公众对涉案法院的责问:法院自己是否真正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两审终审制”和“审级独立”这些诉讼的核心法则奉为圭臬,并真正贯彻落实于个案审判中?
我们常说,法治国家,司法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司法更意味着当事人的罪与罚都需经严格审慎的程序和审查才能获得最终确定。所以,司法正义对良善社会的建构至关重要,它几乎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终极检验。如果庭审活动变成演给当事人看的双簧戏,真正的定罪量刑都被放在抽屉里,放在上下级法院沟通的微信群里隐秘完成,那又如何树立公众对于法律和司法公正的信赖?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期待这起微信遥控庭审案的调查和处理,不会因法院的通报回复就戛然而止;也期待与其相关的那起寻衅滋事案,获得真正公正客观的审判。
当律师发现此事并拍照取证后,即遭到十多个法警围堵。又在律师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律师报警。警察出警后依法扣押、封存了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律师也将此情况反映给上级法院。
这则新闻在网络迅速发酵并被法律界人士大量转发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迅速做出回应。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则通告将引发舆情的责任全部推至案涉律师身上。
在通告中,案情被描述为,“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而酿成舆情的原因,也全被归咎于辩护律师,“辩护人拍摄照片后,指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XX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
尽管通告也承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但法院依旧坚持认为,“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拿网友的话说,这份通告所传达的意思就是,“错不在法院,都在律师”。
1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本案一出就引发重大喧嚣的原因,首先就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上级法院的干涉。
所以,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如行政机关一样属于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之所以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而非领导关系,又在于对“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以及“两审终审制”这些诉讼基本原则的维护。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以及“两审终审制”,都以审级独立为前提。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试想,在下级法院庭审时,上级法院如果可以随时在线发出指令,并主导案件的审理和走向,二审基本上就已经缩减为一审,两审终审制将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不仅是对被告人实质上诉权和二审利益的彻底剥夺,同样也对法院本身的公信力造成重大影响。
本案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领导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庭审中直接“指挥”下级法院的合议庭庭审,显然与上述规定互相背离。
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审判监督,但这种监督依赖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是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绝不能在一审正在进行时就插手其中予以干预。
从这个意义上,有律师将此案比拟为天峻县法院的合议庭被剥夺了独立审判的法定权力,进而沦为提线木偶,是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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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的“监督”,为何属于违法行为?
在律师曝光的聊天记录中,对庭审法官发布指示的,不仅有上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还有该院的院长。
这里涉及的问题,除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外,还包括院长庭长是否可以直接介入本院具体案件的审理。这一点,同样与如何理解法院的审判独立有关。
我国的审判独立,主要表现为在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的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个人独立。据此,即使是法院的领导,包括院长和庭长,也只能在自己亲自担任审判长的案件中介入具体个案的审理,而不能越界非法干预其他的个案审理,否则就要被记录和追责。
这一点,明确体现于2015年8月和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根据这两部意见,“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院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又进一步要求,“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会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由此才能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据此,不仅二审法院直接干预案件审理于法无据,天峻县法院院长在通过微信群向正在庭审的本院法官发号施令,直接指挥案件庭审,同样严重违背了庭审程序的基本要求,也几乎架空了具体个案中合议庭的独立审判职权。
而且,此案远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告中的轻描淡写:只是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此类违法已经严重侵蚀了基本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原则。
3
四类案件的“监督”,就可以违法干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告中还辩解说,“本案属于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
此处所说的“四类案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及的“四类案件”。
根据该《若干意见》,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这四类案件,院长和庭长有关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又对这四类案件的表述进行了微调,尤其是将前两类修改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并对这四类案件进行了具体解释,且在具体的监督方式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这四类案件,院庭长的权限也只是:
(一)按权限调整分案;
(二)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
(三)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四)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
(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
(六)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八)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从列举的这些监督行为来看,这四类案件,院庭长的监督都是在合议庭庭审之后,而非庭审进行中。
而且,该意见还特别指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范围的监督,才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案件”。这同样再次说明,即使是针对四类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允许院庭长予以特别监督,但这种监督也不能被异化为在个案庭审中直接发号施令,异化为以监督特殊的“四类案件”为庇护和理由,就轻易逾越上文所列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院庭长对本院具体案件审理时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手段。
4
态度倨傲的法院通报,更是错上加错
本案之所以舆情发酵,其原因除了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院长在具体案件庭审中以微信的方式直接指挥个案审理外,还在于在律师将案件过程上报涉案法院的上级法院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那份态度倨傲的通告。
在该篇通告中,除了轻描淡写承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外,全篇内容并无对法院工作存在违法情形的坦诚自认,更不涉及对涉案法官可能的调查和追责,而是将责任全部推到辩护人一方。
在法律界人士的集体检视下,这份通告的硬伤也被一一挑出:例如,通报称辩护人“擅自进入审判区”,但彼时已经属于休庭阶段,而且辩护庭就在审判区;通报还称,辩护人拍摄照片上传网络,被媒体转发,是在“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但辩护人发现并及时收集和固定合法庭审被非法干预的证据并告知媒体,本质上也同样是公民对审判活动的正常监督。
这起非法干预庭审的案件被以如此戏剧化的曝光,同样引发公众担忧:如果不是律师在休庭时偶尔发现,这起攸关当事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是否就要在违规干预下隐秘进行?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否就要被蒙在鼓里走过一审、二审的全部过程?
总之,在对这份通报的不断“捉虫”和查错的背后,其实反映的都是律师群体和公众对涉案法院的责问:法院自己是否真正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两审终审制”和“审级独立”这些诉讼的核心法则奉为圭臬,并真正贯彻落实于个案审判中?
我们常说,法治国家,司法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司法更意味着当事人的罪与罚都需经严格审慎的程序和审查才能获得最终确定。所以,司法正义对良善社会的建构至关重要,它几乎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终极检验。如果庭审活动变成演给当事人看的双簧戏,真正的定罪量刑都被放在抽屉里,放在上下级法院沟通的微信群里隐秘完成,那又如何树立公众对于法律和司法公正的信赖?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期待这起微信遥控庭审案的调查和处理,不会因法院的通报回复就戛然而止;也期待与其相关的那起寻衅滋事案,获得真正公正客观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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