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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 秦安一“网红”被拘留
现如今,刷短视频、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一部分,在网络视频流量的红利下更是诞生了不少“网红”,一些不法分子看中了"网红”的流量,诱导“网红”为其“推广”“带货”,实则是为诈骗引流,骗取钱财。更有不堪的是一些“网红”为了博取流量,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和低俗视频,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秦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一拥有十万级粉丝的秦安籍“网红”任某在个人视频媒体账号中,发布了一则 “在家做任务,可以日赚30-160元”的视频信息,引发广大网民的关注。获此相关线索后,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对该发布视频信息内容进行核查。经核实,任某所发布的视频内容为虚假信息,其视频中涉及的某媒体平台系诈骗分子“吸粉引流”平台。
对此,民警依法将任某传唤至秦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任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为赚取钱财,通过网络接单并按照“上家”要求,自行拍摄、剪辑、发布相关视频的事实。
任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利用网络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任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天水秦安发布
现如今,刷短视频、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一部分,在网络视频流量的红利下更是诞生了不少“网红”,一些不法分子看中了"网红”的流量,诱导“网红”为其“推广”“带货”,实则是为诈骗引流,骗取钱财。更有不堪的是一些“网红”为了博取流量,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和低俗视频,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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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民警依法将任某传唤至秦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任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为赚取钱财,通过网络接单并按照“上家”要求,自行拍摄、剪辑、发布相关视频的事实。
任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利用网络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任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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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天水秦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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