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仲利国际# 【仲利国际 · 车主财】原车回租与车抵贷有何不同?
法律关系不同
原车回租是指,有资金需要的企业或个人,将车辆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客户)继续保留车辆使用权。
而“车抵贷”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原车回租和“车抵贷”都是有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融资租赁出让的是车,“车抵贷”出让的是现金。
现金流不同
原车回租业务开始时,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车辆购进再租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租赁关系发生时只有将租赁物交付,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
“车抵贷”业务发生时,抵押公司将款项放给债务人,债务双方有真实的现金流出。两者只有在回收债权的过程中,现金流才是相同的,资金都是流向债权公司。
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原车回租业务中,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而“车抵贷”业务中,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为贷款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法律关系不同
原车回租是指,有资金需要的企业或个人,将车辆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客户)继续保留车辆使用权。
而“车抵贷”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原车回租和“车抵贷”都是有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融资租赁出让的是车,“车抵贷”出让的是现金。
现金流不同
原车回租业务开始时,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车辆购进再租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租赁关系发生时只有将租赁物交付,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
“车抵贷”业务发生时,抵押公司将款项放给债务人,债务双方有真实的现金流出。两者只有在回收债权的过程中,现金流才是相同的,资金都是流向债权公司。
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原车回租业务中,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而“车抵贷”业务中,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为贷款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物权,必须是抵押权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权利,抵押物不具有特定性,一般不能成立抵押担保。没有将“抵押”的“抵押物”特定化。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应当具备抵押物特定化得要求,如果“自己的财产”或“房产”并未特定化,那么其财产的范围、价值、权属状态均处于不确定的动态变化中,那么担保权人势必无法就该个人财产行使抵押权,该“抵押”也就根本起不到抵押担保的作用。该承诺实际上就是一种信用担保,符合保证担保的本质特征。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3)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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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3)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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