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新公司法就要生效了。这次变革可以说是公司法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
对于很多企业家朋友来说,可能会有很大的影响,除了注册资本需要去调整之外,本次变化对于董监高和股东的责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如何对于家企进行资产的界定隔离,也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家庭和企业资产要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方式,将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进行隔离。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资产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保障。
另外,企业家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治理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家也需要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以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
不过,新公司法是挑战也是机遇。认真对待,强化保护,对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次提升和完善的机会
对于很多企业家朋友来说,可能会有很大的影响,除了注册资本需要去调整之外,本次变化对于董监高和股东的责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如何对于家企进行资产的界定隔离,也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家庭和企业资产要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方式,将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进行隔离。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资产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保障。
另外,企业家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治理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家也需要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以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
不过,新公司法是挑战也是机遇。认真对待,强化保护,对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次提升和完善的机会
主要业务如下:
1、投资银行:IPO保荐发行、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定增发行、ABS、债券发行等;
2、股票银行:融资融券、上市公司董监高股票服务(含增减持、股票质押等)、转融通、网下打新、境外港美股交易等;
3、财富管理:个人资产配置、家庭财富管理(含家族信托)、上市公司理财、银行及险资同业委外、机构投资顾问等;
4、衍生品经纪:场外期权:香草雪球、收益互换(含跨境)、保证券雪球、雪球产品定制、保本浮动收益凭证等。
5、基金服务:FOF基金投资、期货交易服务、极速量化交易、基金交易开户、资产托管外包、卖方投研服务、路演协同等;
1、投资银行:IPO保荐发行、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定增发行、ABS、债券发行等;
2、股票银行:融资融券、上市公司董监高股票服务(含增减持、股票质押等)、转融通、网下打新、境外港美股交易等;
3、财富管理:个人资产配置、家庭财富管理(含家族信托)、上市公司理财、银行及险资同业委外、机构投资顾问等;
4、衍生品经纪:场外期权:香草雪球、收益互换(含跨境)、保证券雪球、雪球产品定制、保本浮动收益凭证等。
5、基金服务:FOF基金投资、期货交易服务、极速量化交易、基金交易开户、资产托管外包、卖方投研服务、路演协同等;
第九十六讲 如果身故保险金较少,保险金信托该如何运作?
《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108讲》
【第五章 保险金信托】
对于保险金信托的门槛,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由各家信托公司自己把握,市场上的最低要求是100万元保额。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保险金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比例要求: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40周岁,比例下限:160%;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41-60周岁,比例下限:140%;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61周岁以上,比例下限:120%。
因此,市场上常见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其基本保额或有效保额并不等于身故保险金。在交费期间,对于18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一般是累计所交保费乘以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就是上表中的百分比数字:18-40周岁为160%,41-60周岁为140%,61周岁以上为120%。
假设45岁的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并设立了保险金信托,基本保额为100万元,年交保费为7万元,10年交。不到一年后,王先生去世,此时的身故保险金约为7万元×140%=9.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9.8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会进入信托账户,但这个金额对信托来说显然太少了,会导致信托目的无法实现而触发信托终止条款,在按信托文件中信托终止时的约定进行分配后,信托就会终止。
『上述内容来源李升与江崇光联合作品《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100问》』
《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108讲》
【第五章 保险金信托】
对于保险金信托的门槛,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由各家信托公司自己把握,市场上的最低要求是100万元保额。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保险金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比例要求: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40周岁,比例下限:160%;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41-60周岁,比例下限:140%;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61周岁以上,比例下限:120%。
因此,市场上常见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其基本保额或有效保额并不等于身故保险金。在交费期间,对于18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一般是累计所交保费乘以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就是上表中的百分比数字:18-40周岁为160%,41-60周岁为140%,61周岁以上为120%。
假设45岁的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并设立了保险金信托,基本保额为100万元,年交保费为7万元,10年交。不到一年后,王先生去世,此时的身故保险金约为7万元×140%=9.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9.8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会进入信托账户,但这个金额对信托来说显然太少了,会导致信托目的无法实现而触发信托终止条款,在按信托文件中信托终止时的约定进行分配后,信托就会终止。
『上述内容来源李升与江崇光联合作品《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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