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呼兰河的自然风光以及它的卑琐平凡的实际生活。那是一个既僻远又热闹的小城,在城中的交通要道上坐落着一个'大泥坑',它常常淹死一些禽兽和小孩,可居民都在看热闹,没有人出来加以整治。有的说应该拆墙,有的说应该种树,但没有一个人说要填平的,尽管填坑并不难,可却没一个愿意。
第二章:写当地人们'精神上的盛举'——风俗民情。一共五节,第一节写'跳大神';第二节写七月十五鬼节的河灯;第三节写台子戏;第四节写庙会;第五节小结,这些盛举都是为鬼而做的,只是跳秧歌是为活人预备的。
第三章:写祖父与祖母。我的祖父已年近七十,他是一个慈祥、温和的老人,家里面只有祖父最关心我,他常教我读诗,带我到后花园游玩,我走不动的时候,祖父就抱着我,我走的动了,祖父就拉着我,祖孙俩相依相伴,有着无穷的快乐。
第四章:写“我”家,共五小节,每个小节就是一个完整的言说序列。该章节,从“我家”的后面转到前面,以“一进大门”的正面视角为观察点,勾勒前院的整体格局,并按相应的空间顺序,逐一点出几户人家:养猪的、漏粉的、拉磨的、赶车的。
第五章:胡家养了个小童养媳——小团圆媳妇。她是个十二岁的小姑娘,成天乐呵呵的,可胡家想给她个下马威,总是无端打她,左邻右舍也支持胡家的行为,都说应该打。小团圆媳妇被折磨得生了病。老胡家听了跳大神的人的话,决定给小团圆媳妇用开水洗澡。只见她被滚烫的水烫了三次,几天后终于死去了。
第六章:我有一个亲戚叫'有二伯',他是个老光棍,性情非常古怪,同人不大爱打腔,却喜欢同石头、麻雀、黄狗谈天。听祖父讲,二伯三十年前就到了我家,日俄战争时,多亏有二叔在,才守住了家,他最怕人骂他'绝后',只要听到有人这样骂他,就会伤心的大哭起来。
第七章:人们都管拉磨的那个邻居叫'冯歪嘴子',他不但会拉磨,还会做年糕。然而,冯歪嘴子的幸福生活遭到了邻人们的羡慕和嫉妒,大家都说王大姐坏,谣言层出不穷,冯歪嘴子受尽了人们的冷嘲热讽。
过了两三年,王大姐在生下第二个孩子后因难产死去,冯歪嘴子常常含着眼泪,但他看到两个孩子,“大的孩子会拉着小驴到井边去饮水了,小的会笑了,会拍手了,会摇头了。给他东西吃,他会伸出手来拿。而且小牙也长出来了。”“微微一咧嘴笑,那小白牙就露出来了。”《呼兰河传》到此结束。 https://t.cn/8sC1s60

辽宁,男子带着自家的母驴到隔壁邻居家配种,万万没想到,过程中邻居家的驴竟然把男子家的驴内脏弄伤了,直接导致母驴死亡。这下男子不干了,说什么也让邻居赔偿。可邻居却说,只是帮忙,凭啥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来源: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刘某家养了一头母驴,平时主要用来耕小片的田地,与机器干农活相比,驴干农活灵活,而且省钱。即便驴老了,也可以直接卖肉卖掉,也不亏。

某日,刘某发现,自家的母驴已经进入发情期了,为了趁此机会,让母驴下个小驴,刘某特意找到了邻居许某,请许某家的公驴帮帮忙。

许某也没多想,直接就拍胸脯答应了。于是,刘某带着自家的母驴来到许某家,直接将母驴赶进了牲口棚里。

按照刘某的说法,是在配种过程中,许某家的公驴将刘某家母驴的内脏弄破了,之后母驴就死亡了,为了表示歉意,许某特意找到了买驴肉的,以每斤10元的价格将母驴出售,得款4800元。

可是刘某却认为,市场上驴肉的价格应该是22元一斤,因为许某家公驴不知轻重,导致自己的母驴受伤,以至于死亡,最终只能以死驴肉的价格售卖,这笔损失,许某应当赔偿。

而且在母驴死亡后,自家还有一头小驴崽,因为没有母驴的奶吃,也不幸死亡了。许某对这项损失也应当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于许某没有约束好自家饲养的公驴,导致母驴受到伤害以至于死亡,许某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彼此之间的合同,为此许某就应当赔偿自己。结合市场上驴肉的价格,许某还应赔偿自己人民币10000元。

许某当场就急了,立马说:

1.自己只是帮忙,根本不存在什么合同,是刘某牵着驴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忙,自己才愿意出手帮助,怎么现在出了事,反而怪起自己来了?

2.案发当天,配种完成后,刘某牵着驴就走了,根本没有说什么内脏受损的事,驴死亡还指不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刘某摆明了是想讹诈!

3.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刘某让自己赔偿10000元,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4.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情上,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请求。

那么,法院又应该怎么判呢?

1.法院先是认定了本案的事实,基于刘某提供的证据,视频以及卖肉的证言,法院能够认定,刘某家的母驴是在配种过程中,因为内脏受损,导致死亡;

2.结合双方的证言来看,是刘某主动找到许某,请求帮忙,而许某则出于道义,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帮助刘某。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刘某家的母驴因意外而死亡,刘某和许某对此均无过错,但是结合刘某售卖驴肉,以及市场上驴肉价格来看,刘某存在较大数额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 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3.对于许某主张,自己是帮忙,无偿的帮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许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好意施惠。

目前,法律对于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责任未作统一规定,但是,结合公平原则,发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的考量,对实惠人不免出侵权责任并减轻责任承担有基本一致的理论认识与实践。

最终,法院酌定,许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作者:胡萝卜说法)

辽宁,男子带着自家的母驴到隔壁邻居家配种,万万没想到,过程中邻居家的驴竟然把男子家的驴内脏弄伤了,直接导致母驴死亡。这下男子不干了,说什么也让邻居赔偿。可邻居却说,只是帮忙,凭啥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来源: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刘某家养了一头母驴,平时主要用来耕小片的田地,与机器干农活相比,驴干农活灵活,而且省钱。即便驴老了,也可以直接卖肉卖掉,也不亏。

某日,刘某发现,自家的母驴已经进入发情期了,为了趁此机会,让母驴下个小驴,刘某特意找到了邻居许某,请许某家的公驴帮帮忙。

许某也没多想,直接就拍胸脯答应了。于是,刘某带着自家的母驴来到许某家,直接将母驴赶进了牲口棚里。

按照刘某的说法,是在配种过程中,许某家的公驴将刘某家母驴的内脏弄破了,之后母驴就死亡了,为了表示歉意,许某特意找到了买驴肉的,以每斤10元的价格将母驴出售,得款4800元。

可是刘某却认为,市场上驴肉的价格应该是22元一斤,因为许某家公驴不知轻重,导致自己的母驴受伤,以至于死亡,最终只能以死驴肉的价格售卖,这笔损失,许某应当赔偿。

而且在母驴死亡后,自家还有一头小驴崽,因为没有母驴的奶吃,也不幸死亡了。许某对这项损失也应当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于许某没有约束好自家饲养的公驴,导致母驴受到伤害以至于死亡,许某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彼此之间的合同,为此许某就应当赔偿自己。结合市场上驴肉的价格,许某还应赔偿自己人民币10000元。

许某当场就急了,立马说:

1.自己只是帮忙,根本不存在什么合同,是刘某牵着驴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忙,自己才愿意出手帮助,怎么现在出了事,反而怪起自己来了?

2.案发当天,配种完成后,刘某牵着驴就走了,根本没有说什么内脏受损的事,驴死亡还指不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刘某摆明了是想讹诈!

3.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刘某让自己赔偿10000元,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4.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情上,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请求。

那么,法院又应该怎么判呢?

1.法院先是认定了本案的事实,基于刘某提供的证据,视频以及卖肉的证言,法院能够认定,刘某家的母驴是在配种过程中,因为内脏受损,导致死亡;

2.结合双方的证言来看,是刘某主动找到许某,请求帮忙,而许某则出于道义,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帮助刘某。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刘某家的母驴因意外而死亡,刘某和许某对此均无过错,但是结合刘某售卖驴肉,以及市场上驴肉价格来看,刘某存在较大数额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 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3.对于许某主张,自己是帮忙,无偿的帮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许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好意施惠。

目前,法律对于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责任未作统一规定,但是,结合公平原则,发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的考量,对实惠人不免出侵权责任并减轻责任承担有基本一致的理论认识与实践。

最终,法院酌定,许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作者:胡萝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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