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桥原董事长给自己发奖励近3000万#【向民间高利借款,国企老总竟然“自我奖励”:连续14年发大奖,给自己就发了近3000万】#云南路桥原董事长连续14年给自己发奖励#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月11日发布“以案为鉴”文章,讲述了一名省级路桥公司“一把手”将自己的人生路修向了“牢房”的典型案例。
鲁仕泽,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长、副经理,云南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副经理、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退休。
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2010年3月,鲁仕泽私下与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某等人商量后,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将公司资金1448万元发放给公司有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安排刘某某直接发放融资奖985万元,鲁仕泽分得910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鲁仕泽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向国有出资人楚雄州国资委申报、批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融资,超越职权成立公司融资工作小组,擅自决定向社会融资借款人民币365032.68万元,并向借款方支付利息134294.17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为45048.91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利率向借贷方多支付利息3917.34万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鲁仕泽,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长、副经理,云南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副经理、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退休。
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2010年3月,鲁仕泽私下与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某等人商量后,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将公司资金1448万元发放给公司有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安排刘某某直接发放融资奖985万元,鲁仕泽分得910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鲁仕泽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向国有出资人楚雄州国资委申报、批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融资,超越职权成立公司融资工作小组,擅自决定向社会融资借款人民币365032.68万元,并向借款方支付利息134294.17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为45048.91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利率向借贷方多支付利息3917.34万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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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仕泽,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长、副经理,云南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副经理、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退休。
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2010年3月,鲁仕泽私下与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某等人商量后,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将公司资金1448万元发放给公司有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安排刘某某直接发放融资奖985万元,鲁仕泽分得910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鲁仕泽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向国有出资人楚雄州国资委申报、批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融资,超越职权成立公司融资工作小组,擅自决定向社会融资借款人民币365032.68万元,并向借款方支付利息134294.17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为45048.91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利率向借贷方多支付利息3917.34万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https://t.cn/A6JGIOB9
鲁仕泽,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长、副经理,云南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副经理、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退休。
2002年至2015年期间,鲁仕泽利用担任云南路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连续14个年度,个人决定给自己发经营者奖励,将路桥公司合计2971.78万元资金直接非法侵吞占为己有。2010年3月,鲁仕泽私下与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某等人商量后,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发放融资奖的名义将公司资金1448万元发放给公司有关人员。其中,鲁仕泽安排刘某某直接发放融资奖985万元,鲁仕泽分得910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鲁仕泽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向国有出资人楚雄州国资委申报、批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融资,超越职权成立公司融资工作小组,擅自决定向社会融资借款人民币365032.68万元,并向借款方支付利息134294.17万元,其中超过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为45048.91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利率向借贷方多支付利息3917.34万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https://t.cn/A6JGIO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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