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公检法审判"11岁男孩张宽跳楼自杀案"已构成枉法审判的理由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班主任邹瑜无罪。
这么一桩举国关注的恶性案件,堂而皇之判决凶手邹瑜无罪,和当年国民政府判决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冈村宁次和发生在中国的暴行无关一样骇人听闻!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双峰小学11岁小学生张宽跳楼自杀,遗书写得清清楚楚:“我,本人张宽,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瑜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签自(字)人:张宽”,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注明中指。
因为九江市濂溪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拒绝公诉,张宽的家长不得不提起刑事自诉。
2023年8月9日,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邹瑜无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邹瑜系张宽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宽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瑜在教学过程中,因张宽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对其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班主任邹瑜无罪的判决。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双峰小学六年级学生张宽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宽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瑜有关。事发前,张宽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宽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瑜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二审法院增加一句话: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宽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两级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总体上属于教育、惩戒措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育和惩戒措施和学生的行为相适应,同班同学并不会认为张宽会因此遭受人格贬损和名誉破坏,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侮辱、虐待。
九江法院判决邹瑜无罪的理由之一: 是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那么我们看一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二条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没有规定班主任邹瑜批评张宽时可以使用,“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没有规定班主任邹瑜可以用书本拍头颈部,反而明确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不提已经被双峰小学故意销毁的教室监控视频,仅法院现有证据,就足以证明班主任邹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明显存在侮辱、虐待,贬损张宽人格和名誉的犯罪行为。
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哪里得出: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 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
真正的问题在于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于什么原因瞪着眼睛说瞎话?
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构成枉法审判的理由:
1.明确知道被告人邹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明显存在侮辱、虐待,贬损张宽人格和名誉的犯罪行为,却故意伪造出"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的判决。
2.被双峰小学故意销毁的教室监控视频是审理此案的最关键证据,因为该视频可以证实张宽遗书所指的邹瑜"用暴力的手段"。现代技术完全可以恢复,出于什么原因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没有恢复?
3.张宽自杀前,托同学把一份手写遗书交给邹瑜,当警方向其讯问时,她称已丢弃。而邹瑜收到该遗书,本人没有采取任何挽救行动。一审开庭期间,邹瑜在法庭供述中,提到她多次发现张宽有异常发呆举动,言外之意,张宽自杀是因为张宽自己有问题,这不恰好证明张宽的死亡是邹瑜间接故意杀死的吗?
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没有关注邹瑜间接故意杀死张宽的犯罪行为,出于什么原因?
4.班主任邹瑜长期向学生家长索贿,仅就学生家长支付邹瑜庐山旅游费用一项就足够受贿罪立案,张宽长期受到班主任邹瑜的打骂侮辱,是否因为其家长没有能力向其行贿导致的?出于什么原因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没有关注班主任邹瑜长期向学生家长索贿?
毫无疑问,九江市公检法机关,面对举国关注的恶性案件,拒不公诉,完全可以恢复被毁坏的重要证据监控视频,拒不恢复,被告人邹瑜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明显存在侮辱、虐待,贬损张宽人格和名誉的犯罪行为,却故意伪造出"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的判决。
九江市公检法机关明显枉法审判,构成渎职罪,包庇罪,湮灭证据罪!
班主任邹瑜不是无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受贿罪!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班主任邹瑜无罪。
这么一桩举国关注的恶性案件,堂而皇之判决凶手邹瑜无罪,和当年国民政府判决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冈村宁次和发生在中国的暴行无关一样骇人听闻!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双峰小学11岁小学生张宽跳楼自杀,遗书写得清清楚楚:“我,本人张宽,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瑜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签自(字)人:张宽”,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注明中指。
因为九江市濂溪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拒绝公诉,张宽的家长不得不提起刑事自诉。
2023年8月9日,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邹瑜无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邹瑜系张宽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宽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瑜在教学过程中,因张宽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对其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班主任邹瑜无罪的判决。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双峰小学六年级学生张宽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宽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瑜有关。事发前,张宽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宽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瑜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二审法院增加一句话: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宽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两级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总体上属于教育、惩戒措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育和惩戒措施和学生的行为相适应,同班同学并不会认为张宽会因此遭受人格贬损和名誉破坏,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侮辱、虐待。
九江法院判决邹瑜无罪的理由之一: 是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那么我们看一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二条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没有规定班主任邹瑜批评张宽时可以使用,“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没有规定班主任邹瑜可以用书本拍头颈部,反而明确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不提已经被双峰小学故意销毁的教室监控视频,仅法院现有证据,就足以证明班主任邹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明显存在侮辱、虐待,贬损张宽人格和名誉的犯罪行为。
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哪里得出: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 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
真正的问题在于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于什么原因瞪着眼睛说瞎话?
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构成枉法审判的理由:
1.明确知道被告人邹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明显存在侮辱、虐待,贬损张宽人格和名誉的犯罪行为,却故意伪造出"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的判决。
2.被双峰小学故意销毁的教室监控视频是审理此案的最关键证据,因为该视频可以证实张宽遗书所指的邹瑜"用暴力的手段"。现代技术完全可以恢复,出于什么原因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没有恢复?
3.张宽自杀前,托同学把一份手写遗书交给邹瑜,当警方向其讯问时,她称已丢弃。而邹瑜收到该遗书,本人没有采取任何挽救行动。一审开庭期间,邹瑜在法庭供述中,提到她多次发现张宽有异常发呆举动,言外之意,张宽自杀是因为张宽自己有问题,这不恰好证明张宽的死亡是邹瑜间接故意杀死的吗?
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没有关注邹瑜间接故意杀死张宽的犯罪行为,出于什么原因?
4.班主任邹瑜长期向学生家长索贿,仅就学生家长支付邹瑜庐山旅游费用一项就足够受贿罪立案,张宽长期受到班主任邹瑜的打骂侮辱,是否因为其家长没有能力向其行贿导致的?出于什么原因濂溪区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没有关注班主任邹瑜长期向学生家长索贿?
毫无疑问,九江市公检法机关,面对举国关注的恶性案件,拒不公诉,完全可以恢复被毁坏的重要证据监控视频,拒不恢复,被告人邹瑜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明显存在侮辱、虐待,贬损张宽人格和名誉的犯罪行为,却故意伪造出"邹瑜的言语及罚站等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手册规定"的判决。
九江市公检法机关明显枉法审判,构成渎职罪,包庇罪,湮灭证据罪!
班主任邹瑜不是无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受贿罪!
#赣事新文##举报# 【举报犯罪活动,最高奖励100万!】根据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禁毒委员会制定的《石城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对举报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可达1000000元。奖励对象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石城县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县范围内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者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安、武警、海关等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的人员。 举报内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非法持有毒品;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7.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8.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9.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毒驾;10.其它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奖励标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采取物质奖励方式,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对于举报制毒(制毒前体)窝点的,给予举报人50000—10000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吸毒、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300000元的奖励。同一案件、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举报方式1.拨打110或直接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地派出所举报;2.举报邮箱:scxjdb@126.com;3.来信举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学前路9号,邮编342700;4.微信举报:关注石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举报。#热点##同城种草# https://t.cn/R2WxjYe
【#江西九江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宣判#】#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全媒体记者 黄辉 周孝清 通讯员 冯晔)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全媒体记者 黄辉 周孝清 通讯员 冯晔)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