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男子开车从河北进入六环时,被交通电子设备以“无进京证”为由,记录下其违法行为。男子收到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非常不服气,男子思前想后,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看看法院到底怎么看待这事?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男子张某是“北漂一族”,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职,以前其在北京租房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成家立业后,由于买不起北京的房子,于是在离北京很近的河北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还买了一辆机动车代步。
由于北京上牌难,且其是居住在河北,因此张先生的机动车只能是上河北的车牌号。根据当地政策,外地车牌进入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和通州区的,必须先办理进京通行证,否则一律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交通安全法处罚。
张某知道每辆机动车一年只可以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证12次。因此其平时没有急事时,一般都是挤地铁、公交上班。
事发当天,张某正好有急事,便决定冒险一次,其自以为很幸运,一路上都没有遇到执勤的交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却收到一张“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没有遇到执勤交警,但其违法行为还是被交通电子设备拍了下来。张某收到罚单后,越想越不服气。虽然明知自己的胜算不大,但其还是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某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只要是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其认为,在其没有闯红灯、没有逆行等法定常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情况下,被告就不能因没有进京证,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同时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张某的辩解听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其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机动车,且保险、车牌等所有手续一应齐全,不让上路确实有点说过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反的。即前者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则是由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视频及照片,拟证明没有办理进京或进京证不在有效期内,驶入六环路以内等地区的,应当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处罚。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原告张某不要断章取义。即不是不让你的车子上路,只是你要进入上述地区,应当要先办理进京证,否则其一方有权行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在可处20-200元罚款为前提,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以100元罚款,及依法一律处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且有现场证据,因此驳回张某一方的诉求。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张某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错,即其坚持认为其机动车手续齐全,就应当允许进入中国境内陆地的任何地方,随后张某提出上诉。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根据当地车流量等相关数据,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通行措施,且其一方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一审的观点,即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张某的诉求。
至此,张某两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男子张某是“北漂一族”,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职,以前其在北京租房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成家立业后,由于买不起北京的房子,于是在离北京很近的河北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还买了一辆机动车代步。
由于北京上牌难,且其是居住在河北,因此张先生的机动车只能是上河北的车牌号。根据当地政策,外地车牌进入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和通州区的,必须先办理进京通行证,否则一律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交通安全法处罚。
张某知道每辆机动车一年只可以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证12次。因此其平时没有急事时,一般都是挤地铁、公交上班。
事发当天,张某正好有急事,便决定冒险一次,其自以为很幸运,一路上都没有遇到执勤的交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却收到一张“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没有遇到执勤交警,但其违法行为还是被交通电子设备拍了下来。张某收到罚单后,越想越不服气。虽然明知自己的胜算不大,但其还是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某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只要是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其认为,在其没有闯红灯、没有逆行等法定常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情况下,被告就不能因没有进京证,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同时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张某的辩解听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其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机动车,且保险、车牌等所有手续一应齐全,不让上路确实有点说过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反的。即前者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则是由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视频及照片,拟证明没有办理进京或进京证不在有效期内,驶入六环路以内等地区的,应当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处罚。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原告张某不要断章取义。即不是不让你的车子上路,只是你要进入上述地区,应当要先办理进京证,否则其一方有权行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在可处20-200元罚款为前提,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以100元罚款,及依法一律处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且有现场证据,因此驳回张某一方的诉求。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张某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错,即其坚持认为其机动车手续齐全,就应当允许进入中国境内陆地的任何地方,随后张某提出上诉。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根据当地车流量等相关数据,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通行措施,且其一方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一审的观点,即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张某的诉求。
至此,张某两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北京大兴,一男子开车从河北进入六环时,被交通电子设备以“无进京证”为由,记录下其违法行为。男子收到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非常不服气,男子思前想后,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看看法院到底怎么看待这事?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男子张某是“北漂一族”,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职,以前其在北京租房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成家立业后,由于买不起北京的房子,于是在离北京很近的河北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还买了一辆机动车代步。
由于北京上牌难,且其是居住在河北,因此张先生的机动车只能是上河北的车牌号。根据当地政策,外地车牌进入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和通州区的,必须先办理进京通行证,否则一律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交通安全法处罚。
张某知道每辆机动车一年只可以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证12次。因此其平时没有急事时,一般都是挤地铁、公交上班。
事发当天,张某正好有急事,便决定冒险一次,其自以为很幸运,一路上都没有遇到执勤的交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却收到一张“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没有遇到执勤交警,但其违法行为还是被交通电子设备拍了下来。张某收到罚单后,越想越不服气。虽然明知自己的胜算不大,但其还是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某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只要是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其认为,在其没有闯红灯、没有逆行等法定常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情况下,被告就不能因没有进京证,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同时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张某的辩解听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其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机动车,且保险、车牌等所有手续一应齐全,不让上路确实有点说过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反的。即前者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则是由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视频及照片,拟证明没有办理进京或进京证不在有效期内,驶入六环路以内等地区的,应当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处罚。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原告张某不要断章取义。即不是不让你的车子上路,只是你要进入上述地区,应当要先办理进京证,否则其一方有权行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在可处20-200元罚款为前提,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以100元罚款,及依法一律处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且有现场证据,因此驳回张某一方的诉求。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张某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错,即其坚持认为其机动车手续齐全,就应当允许进入中国境内陆地的任何地方,随后张某提出上诉。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根据当地车流量等相关数据,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通行措施,且其一方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一审的观点,即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张某的诉求。
至此,张某两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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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是“北漂一族”,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职,以前其在北京租房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成家立业后,由于买不起北京的房子,于是在离北京很近的河北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还买了一辆机动车代步。
由于北京上牌难,且其是居住在河北,因此张先生的机动车只能是上河北的车牌号。根据当地政策,外地车牌进入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和通州区的,必须先办理进京通行证,否则一律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交通安全法处罚。
张某知道每辆机动车一年只可以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证12次。因此其平时没有急事时,一般都是挤地铁、公交上班。
事发当天,张某正好有急事,便决定冒险一次,其自以为很幸运,一路上都没有遇到执勤的交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却收到一张“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没有遇到执勤交警,但其违法行为还是被交通电子设备拍了下来。张某收到罚单后,越想越不服气。虽然明知自己的胜算不大,但其还是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某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只要是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其认为,在其没有闯红灯、没有逆行等法定常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情况下,被告就不能因没有进京证,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同时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张某的辩解听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其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机动车,且保险、车牌等所有手续一应齐全,不让上路确实有点说过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反的。即前者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则是由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视频及照片,拟证明没有办理进京或进京证不在有效期内,驶入六环路以内等地区的,应当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处罚。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原告张某不要断章取义。即不是不让你的车子上路,只是你要进入上述地区,应当要先办理进京证,否则其一方有权行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在可处20-200元罚款为前提,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以100元罚款,及依法一律处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且有现场证据,因此驳回张某一方的诉求。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张某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错,即其坚持认为其机动车手续齐全,就应当允许进入中国境内陆地的任何地方,随后张某提出上诉。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根据当地车流量等相关数据,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通行措施,且其一方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一审的观点,即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张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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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男子张某是“北漂一族”,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职,以前其在北京租房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成家立业后,由于买不起北京的房子,于是在离北京很近的河北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还买了一辆机动车代步。
由于北京上牌难,且其是居住在河北,因此张先生的机动车只能是上河北的车牌号。根据当地政策,外地车牌进入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和通州区的,必须先办理进京通行证,否则一律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交通安全法处罚。
张某知道每辆机动车一年只可以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证12次。因此其平时没有急事时,一般都是挤地铁、公交上班。
事发当天,张某正好有急事,便决定冒险一次,其自以为很幸运,一路上都没有遇到执勤的交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却收到一张“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没有遇到执勤交警,但其违法行为还是被交通电子设备拍了下来。张某收到罚单后,越想越不服气。虽然明知自己的胜算不大,但其还是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某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只要是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其认为,在其没有闯红灯、没有逆行等法定常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情况下,被告就不能因没有进京证,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同时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张某的辩解听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其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机动车,且保险、车牌等所有手续一应齐全,不让上路确实有点说过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反的。即前者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则是由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视频及照片,拟证明没有办理进京或进京证不在有效期内,驶入六环路以内等地区的,应当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处罚。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原告张某不要断章取义。即不是不让你的车子上路,只是你要进入上述地区,应当要先办理进京证,否则其一方有权行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在可处20-200元罚款为前提,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以100元罚款,及依法一律处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且有现场证据,因此驳回张某一方的诉求。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张某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错,即其坚持认为其机动车手续齐全,就应当允许进入中国境内陆地的任何地方,随后张某提出上诉。
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根据当地车流量等相关数据,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通行措施,且其一方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一审的观点,即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张某的诉求。
至此,张某两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男子张某是“北漂一族”,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职,以前其在北京租房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成家立业后,由于买不起北京的房子,于是在离北京很近的河北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还买了一辆机动车代步。
由于北京上牌难,且其是居住在河北,因此张先生的机动车只能是上河北的车牌号。根据当地政策,外地车牌进入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和通州区的,必须先办理进京通行证,否则一律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交通安全法处罚。
张某知道每辆机动车一年只可以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证12次。因此其平时没有急事时,一般都是挤地铁、公交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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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却收到一张“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也就是说,虽然张某没有遇到执勤交警,但其违法行为还是被交通电子设备拍了下来。张某收到罚单后,越想越不服气。虽然明知自己的胜算不大,但其还是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张某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只要是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其认为,在其没有闯红灯、没有逆行等法定常见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情况下,被告就不能因没有进京证,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同时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张某的辩解听起来,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其用自己劳动所得购买的机动车,且保险、车牌等所有手续一应齐全,不让上路确实有点说过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反的。即前者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则是由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电子设备抓拍到的视频及照片,拟证明没有办理进京或进京证不在有效期内,驶入六环路以内等地区的,应当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处罚。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原告张某不要断章取义。即不是不让你的车子上路,只是你要进入上述地区,应当要先办理进京证,否则其一方有权行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在可处20-200元罚款为前提,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以100元罚款,及依法一律处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且有现场证据,因此驳回张某一方的诉求。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张某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错,即其坚持认为其机动车手续齐全,就应当允许进入中国境内陆地的任何地方,随后张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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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被告认为,其一方根据当地车流量等相关数据,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通行措施,且其一方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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