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在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应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应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6、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监事会主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监事会主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即不当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即使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如公司披露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也不能豁免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即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标准并非“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而是要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角度予以分析判断。非公允性关联交易主要从四个角度予以理解:1、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目的或者交易动机;3、交易行为是否有失公允或者明显有悖于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如交易价格是否有失公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公司责任、减免对方责任等);4、交易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监事会主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已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基金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监事对此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从事违反清算义务行为,其会被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因企业违反行业(如证券业、基金业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监事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监事会主席,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二)、{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应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6、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监事会主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监事会主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即不当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即使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如公司披露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也不能豁免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即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标准并非“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而是要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角度予以分析判断。非公允性关联交易主要从四个角度予以理解:1、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目的或者交易动机;3、交易行为是否有失公允或者明显有悖于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如交易价格是否有失公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公司责任、减免对方责任等);4、交易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监事会主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已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基金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监事对此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从事违反清算义务行为,其会被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因企业违反行业(如证券业、基金业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监事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监事会主席,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二)、{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厦门回来后就立即进入超高强度工作模式 以致于根本没时间记录一些东西 暂挑一件记录一下吧
在厦门见到的两个朋友 其中博士姐姐Y是经常跟我提起的 Y是本硕博一路学马哲的 我作为理工科背景的 每次遇到学马哲的同学总想交流一些东西 比如P大千总 共同点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和方式真的挺不一样的 在我看来甚至有点新奇 也可以理解成是我认知范围外的 但每次跟他们交流总能让我幸福感满满[好喜欢]
那天晚上在一家美式餐吧边吃边聊 前程在一边旁听 偶尔插入一两句 或者侧面注视着我 其他的时间都是我跟Y聊天 全程三个多小时 点了一次又一次的餐 最后还舍不得走[允悲]
我好奇的第一个问题是他们这十来年学哲学过来的 想必肯定感受到这个学这个专业带来的幸福感吧 Y表示总体上还是算的 所谓幸福倒不是要学的多么通透 而是能说服自己[允悲] 我觉得也算真实 比如我学了七年统计 一定程度上我也承认这个专业对我的三观有一定的影响 我很认可这个专业 尽管学的时候也时常有所质疑 但从不影响我对她的热爱 因为我能借助统计学专业知识来架构我的三观 也能以此为基础来解决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心]
但跟Y相比 我明显没有她那么热爱学术吧 这也促成我们有了不同的选择 我很实诚地告诉她 我硕士阶段 当身边绝大部分人“鼓吹”(但的确比较厉害)我们专业时 我曾通过阅读大量顶级文献和看看墙外世界等方式 了解到我们专业背后存在的诸多局限性 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没有出去上学的 专业发展要落后挺多的 与此同时 我也意识到再强大的模型和方法也有它的边界 对于边界之外的东西 必须借以其他途径辅助解决 所以哪怕我毕业论文自建了一个相对厉害的理论模型时 我也第一时间发现其局限性并进行补充说明 我非常害怕一味地高估专业水平会让人盲目傲慢 这也是为什么我任何时候都需要阅读其他领域书籍来适当解放自己 担心自己落入专业陷阱中
关于我上面的自述 Y很真诚地表达她的见解 首先她表示我做人有关很谦逊 就读很热门又“实用”的专业还能认识到如此多局限性 其实已经很难得的 人最怕随着大流走一不小心就彻底盲目了 此外她很认可我提到的“边界”这一概念 的确 任何学科都有其边界的 过度盲目一学科都是不太理性的做法 (她举了一个哲学专业例子但我记不清楚了[泪])
后来又聊到我所从事的工作 虽然这份b工作简直不是人干的 但是我也不得不承认其实打实的影响力和有点虚的价值感 尤其是作为zc起草者 需要非常严格谨慎地把好每一个关 因为一旦实施会影响上亿人的生活(这点真不虚) Y表示 像我这种谦逊理性负责人又有点情怀的人身在这个岗位上 或许是1.1亿人的幸运 毫无疑问我知道这是Y的高情商表述 也是为了安慰被工作摧残的奄奄一息的我 但Y说的也不无道理 很多东西都是虚实并存的 看自己怎么把握吧 当然都需要时间的锤炼和岁月的洗礼[微风]
那天晚饭后又去海边散步到晚上十二点 沿着环岛路边走边聊 少了白天游人的喧闹和阳光的炽热 多了海风的温柔和灵魂的交流 最后来到一家小吧举杯共饮 我相信碰杯的瞬间 我们都是很幸福的人[心]
在厦门见到的两个朋友 其中博士姐姐Y是经常跟我提起的 Y是本硕博一路学马哲的 我作为理工科背景的 每次遇到学马哲的同学总想交流一些东西 比如P大千总 共同点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和方式真的挺不一样的 在我看来甚至有点新奇 也可以理解成是我认知范围外的 但每次跟他们交流总能让我幸福感满满[好喜欢]
那天晚上在一家美式餐吧边吃边聊 前程在一边旁听 偶尔插入一两句 或者侧面注视着我 其他的时间都是我跟Y聊天 全程三个多小时 点了一次又一次的餐 最后还舍不得走[允悲]
我好奇的第一个问题是他们这十来年学哲学过来的 想必肯定感受到这个学这个专业带来的幸福感吧 Y表示总体上还是算的 所谓幸福倒不是要学的多么通透 而是能说服自己[允悲] 我觉得也算真实 比如我学了七年统计 一定程度上我也承认这个专业对我的三观有一定的影响 我很认可这个专业 尽管学的时候也时常有所质疑 但从不影响我对她的热爱 因为我能借助统计学专业知识来架构我的三观 也能以此为基础来解决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心]
但跟Y相比 我明显没有她那么热爱学术吧 这也促成我们有了不同的选择 我很实诚地告诉她 我硕士阶段 当身边绝大部分人“鼓吹”(但的确比较厉害)我们专业时 我曾通过阅读大量顶级文献和看看墙外世界等方式 了解到我们专业背后存在的诸多局限性 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没有出去上学的 专业发展要落后挺多的 与此同时 我也意识到再强大的模型和方法也有它的边界 对于边界之外的东西 必须借以其他途径辅助解决 所以哪怕我毕业论文自建了一个相对厉害的理论模型时 我也第一时间发现其局限性并进行补充说明 我非常害怕一味地高估专业水平会让人盲目傲慢 这也是为什么我任何时候都需要阅读其他领域书籍来适当解放自己 担心自己落入专业陷阱中
关于我上面的自述 Y很真诚地表达她的见解 首先她表示我做人有关很谦逊 就读很热门又“实用”的专业还能认识到如此多局限性 其实已经很难得的 人最怕随着大流走一不小心就彻底盲目了 此外她很认可我提到的“边界”这一概念 的确 任何学科都有其边界的 过度盲目一学科都是不太理性的做法 (她举了一个哲学专业例子但我记不清楚了[泪])
后来又聊到我所从事的工作 虽然这份b工作简直不是人干的 但是我也不得不承认其实打实的影响力和有点虚的价值感 尤其是作为zc起草者 需要非常严格谨慎地把好每一个关 因为一旦实施会影响上亿人的生活(这点真不虚) Y表示 像我这种谦逊理性负责人又有点情怀的人身在这个岗位上 或许是1.1亿人的幸运 毫无疑问我知道这是Y的高情商表述 也是为了安慰被工作摧残的奄奄一息的我 但Y说的也不无道理 很多东西都是虚实并存的 看自己怎么把握吧 当然都需要时间的锤炼和岁月的洗礼[微风]
那天晚饭后又去海边散步到晚上十二点 沿着环岛路边走边聊 少了白天游人的喧闹和阳光的炽热 多了海风的温柔和灵魂的交流 最后来到一家小吧举杯共饮 我相信碰杯的瞬间 我们都是很幸福的人[心]
#小五分享# 【#部分娱乐场所有偿陪侍最小13岁还有男孩##为促进客人消费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近年来,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为多卖酒水,促进客人消费,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以“有偿陪侍”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3起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典型案例,9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伙同高某某、杨某租赁王某某的房屋开设“枣阳市某音乐会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为了提高音乐会所营利,毛某某组织郭某某、高某某、杨某等人以薪水高、工作轻松为由,招用未成年女性在该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并负责相关培训、考勤管理及工资发放。该音乐会所营业期间先后招聘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该会所内进行有偿陪侍,其中最小的年仅13岁。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刑期,并均处罚金。
在枣阳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该市某商务音乐吧经营者解某某与店长刘某等人,为提高KTV营业效益,明知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未成年女性,仍组织其在该音乐吧中进行有偿陪侍,并按照150元/小时进行收费,从中提成30元/小时,并有组织地对未成年陪侍女进行管理、考勤等,以获取非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有偿陪侍的并不只有女性。
2023年6月份以来,金某某伙同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枣阳市当地两家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由金某某、杨某某分别担任负责人,葛某某担任行政总监。
KTV开业后,他们先后招募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经审理,枣阳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3起案件,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办案法官提醒,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转自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刘欢 刘志月 通讯员 梁军)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3起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典型案例,9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伙同高某某、杨某租赁王某某的房屋开设“枣阳市某音乐会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为了提高音乐会所营利,毛某某组织郭某某、高某某、杨某等人以薪水高、工作轻松为由,招用未成年女性在该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并负责相关培训、考勤管理及工资发放。该音乐会所营业期间先后招聘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该会所内进行有偿陪侍,其中最小的年仅13岁。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刑期,并均处罚金。
在枣阳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该市某商务音乐吧经营者解某某与店长刘某等人,为提高KTV营业效益,明知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未成年女性,仍组织其在该音乐吧中进行有偿陪侍,并按照150元/小时进行收费,从中提成30元/小时,并有组织地对未成年陪侍女进行管理、考勤等,以获取非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有偿陪侍的并不只有女性。
2023年6月份以来,金某某伙同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枣阳市当地两家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由金某某、杨某某分别担任负责人,葛某某担任行政总监。
KTV开业后,他们先后招募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经审理,枣阳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3起案件,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办案法官提醒,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转自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刘欢 刘志月 通讯员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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