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称正就财务重组谈判,并承诺将向供应商和员工正常付款。
2月5日晚间,瑞幸咖啡官网发布关于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正式声明。当中提及,公司正在与其利益相关者就公司财务重组进行谈判,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使其能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谋得利益。
据悉,此次破产保护申请是公司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救济将通过允许开曼法院和美国破产法院协调,促进公司资产的集中管理,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促进公司的重组。而公司所有在中国营业的门店将继续营业,预计不会对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瑞幸咖啡还承诺,将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履行自身义务,包括向供应商及员工付款。财经网、瑞幸咖啡官网
#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
2月5日晚间,瑞幸咖啡官网发布关于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正式声明。当中提及,公司正在与其利益相关者就公司财务重组进行谈判,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使其能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谋得利益。
据悉,此次破产保护申请是公司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救济将通过允许开曼法院和美国破产法院协调,促进公司资产的集中管理,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促进公司的重组。而公司所有在中国营业的门店将继续营业,预计不会对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瑞幸咖啡还承诺,将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履行自身义务,包括向供应商及员工付款。财经网、瑞幸咖啡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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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威武] #美光科技# 今日宣布,公司现已加入全球倡议组织 #The Valuable 500#,携手全球 400 多家领先企业的首席执行官 (CEO) ,致力提升公司对残疾人士的 #包容性#。美光在半导体行业作出表率,承诺在董事会议程中讨论优先保障残疾人士的权利,并将在 2021 财年切实履行一项坚定承诺。美光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Sanjay Mehrotra# 表示:“在科技行业中营造包容残疾人士的环境必须群策群力;全行业的领导们应通力协作、共同承担责任。” 欢迎点击阅读:美光加入 The Valuable 500 倡议组织, 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士融入公司团队https://t.cn/A65R83Rl
#天天读案例[超话]#
day26
⚡⚡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求偿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承诺自愿履行的,可恢复该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破产|一般规定
案情简介:1993年,银行借款400万元给制管公司。1995年,制管公司更名为钢管总公司。2000年,钢管总公司宣告破产期间,银行未申报债权,钢管公司向银行承诺钢管总公司所欠银行1.5亿余元由钢管公司偿还。2007年12月,钢管公司破产,钢管公司向银行出具证明,载明制管公司债权债务由钢管公司承担。2011年5月,钢管公司在银行催款通知书上盖章。随后,银行诉请钢管公司清偿1993年借款合同项下400万元本息。
法院认为:①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本案中,银行依担保借款协议向制管公司发放借款400万元后,制管公司名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变更为钢管总公司,故钢管总公司应承担到期还本付息义务。②现银行主张钢管公司承继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在钢管公司对承诺书、证明及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真实性不持异议情况下,根据承诺书载明内容可确认,该承诺书系钢管公司在钢管总公司破产注销前向银行出具,该承诺书虽未标明负责偿还的400万元借款是本案所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但此后钢管公司在2007年12月出具证明,则明确表示了其对该笔债务负责清偿的意思。2011年5月,银行向钢管公司发出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钢管公司在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债务人声明处加盖公章并载明“已收到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述一系列承诺行为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为债权人银行接受,故在钢管公司未按承诺履行时,银行有权请求钢管公司依承诺履行,银行对钢管公司依法享有诉权。
实务要点: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杨淑敏、尚晓茜),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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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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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3年,银行借款400万元给制管公司。1995年,制管公司更名为钢管总公司。2000年,钢管总公司宣告破产期间,银行未申报债权,钢管公司向银行承诺钢管总公司所欠银行1.5亿余元由钢管公司偿还。2007年12月,钢管公司破产,钢管公司向银行出具证明,载明制管公司债权债务由钢管公司承担。2011年5月,钢管公司在银行催款通知书上盖章。随后,银行诉请钢管公司清偿1993年借款合同项下400万元本息。
法院认为:①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本案中,银行依担保借款协议向制管公司发放借款400万元后,制管公司名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变更为钢管总公司,故钢管总公司应承担到期还本付息义务。②现银行主张钢管公司承继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在钢管公司对承诺书、证明及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真实性不持异议情况下,根据承诺书载明内容可确认,该承诺书系钢管公司在钢管总公司破产注销前向银行出具,该承诺书虽未标明负责偿还的400万元借款是本案所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但此后钢管公司在2007年12月出具证明,则明确表示了其对该笔债务负责清偿的意思。2011年5月,银行向钢管公司发出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钢管公司在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债务人声明处加盖公章并载明“已收到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述一系列承诺行为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为债权人银行接受,故在钢管公司未按承诺履行时,银行有权请求钢管公司依承诺履行,银行对钢管公司依法享有诉权。
实务要点: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杨淑敏、尚晓茜),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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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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