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纪实:我在去年年底就收到了本案的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其实我一直一直都想写这个案件,只不过中间没有时间(我写案件也不是只写胜败之结果,我还会去写案情和简要分析,所以颇费时间),今天抽点时间把这个案件写了。
案情简介:A公司具有建筑资质,遂甲、乙于2022年1月1日与A公司原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依约分别转让给甲、乙,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其中,甲持有A公司90%股权,乙持有A公司10%股权,但A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证照印章均由乙负责。2023年5月1日,经相关人员授意,工商代办机构制造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A公司90%股权分别转让给丙、丁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上分别有甲、丙和甲、丁的电子签名;并同步制造一份《股东会决议》,对于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确认,其上有甲、乙、丙、丁的电子签名。2023年7月1日,甲发现原持有的A公司股权被变更至丙、丁名下,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经律师查询工商档案并比对签名,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均非甲的电子签名,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将股权回复登记至甲的名下。
1.由于丙、丁户籍地均不属于成都,如何解决管辖问题:本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虽然与公司有关,但是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管辖权应当依据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进行确定。由于丙、丁户籍地均不属于成都,原告亦无法证明丙、丁经常居住地位于成都,同时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使本案可以在成都起诉,我方代理原告时直接将A公司列为被告,诉请中要求其在丙、丁恢复登记股权时提供协助,进而选择向A公司所在地成都市W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两份一审判决在对于恢复登记义务和协助义务进行判断时,其中一份要求A公司进行恢复登记并由丙提供协助,另外一份要求丁进行恢复登记并由A公司提供协助。
2.关于分案和并案的问题:最开始为了减少诉累,我方代理原告是在一个诉讼中同时对丙、丁发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分别与丙、丁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丙、丁分别将60%和30%的股权恢复登记至甲名下。前去立案时闯过了立案庭【立案庭要求分案】,但是最终仍然倒在审判法官手中,我方撤回对于丁的起诉并另案起诉丁。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一案一诉一审理”并非绝对,存在着例外的情形;且虽然本案看似为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实为一个股权转让关系,在变动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中均有甲、乙、丙、丁签字,放在同一诉讼中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所以我方要合并起诉。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我理解到“当事人分案诉讼再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不等于“当事人可以直接合并起诉”,这可能就是我想试试走捷径,结果碰到花岗岩。
3.关于电子签名如何认证其真实性问题:《电子签名法》第2条对于“电子签名”进行定义,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进而判断合同真实性以及是否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是《电子签名法》仅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电文数据原件要求进行规定,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实务中电子签名异议时的难题,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15条第2款、第94条第1款第(二项)对于电子数据的原件进行规定,对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电子数据签名的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提供具体指引和判断标准。在具体判断时,在符合电子签名的制作流程情况下,只有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专有性、控制性、不可更改性的电子签名可以被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但是并不是当然否认不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只不过不可靠的电子签名不直接产生法律拟制的效果,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归属于签名人】。需要提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在其事项中不得使用电子签名。
4.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状态问题:对于“冒名所签订的合同之效力和状态”如何认定,是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成立,还是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欠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这是我一直都想写的一个问题。我在第一个涉及丙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诉请无效,在分案后涉及丁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诉请不成立,最终两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均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我在检索案例的时候发现有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案例,我个人也比较支持不成立。
案情简介:A公司具有建筑资质,遂甲、乙于2022年1月1日与A公司原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依约分别转让给甲、乙,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其中,甲持有A公司90%股权,乙持有A公司10%股权,但A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证照印章均由乙负责。2023年5月1日,经相关人员授意,工商代办机构制造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A公司90%股权分别转让给丙、丁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上分别有甲、丙和甲、丁的电子签名;并同步制造一份《股东会决议》,对于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确认,其上有甲、乙、丙、丁的电子签名。2023年7月1日,甲发现原持有的A公司股权被变更至丙、丁名下,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经律师查询工商档案并比对签名,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均非甲的电子签名,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将股权回复登记至甲的名下。
1.由于丙、丁户籍地均不属于成都,如何解决管辖问题:本案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虽然与公司有关,但是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管辖权应当依据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进行确定。由于丙、丁户籍地均不属于成都,原告亦无法证明丙、丁经常居住地位于成都,同时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使本案可以在成都起诉,我方代理原告时直接将A公司列为被告,诉请中要求其在丙、丁恢复登记股权时提供协助,进而选择向A公司所在地成都市W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两份一审判决在对于恢复登记义务和协助义务进行判断时,其中一份要求A公司进行恢复登记并由丙提供协助,另外一份要求丁进行恢复登记并由A公司提供协助。
2.关于分案和并案的问题:最开始为了减少诉累,我方代理原告是在一个诉讼中同时对丙、丁发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分别与丙、丁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丙、丁分别将60%和30%的股权恢复登记至甲名下。前去立案时闯过了立案庭【立案庭要求分案】,但是最终仍然倒在审判法官手中,我方撤回对于丁的起诉并另案起诉丁。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一案一诉一审理”并非绝对,存在着例外的情形;且虽然本案看似为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实为一个股权转让关系,在变动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中均有甲、乙、丙、丁签字,放在同一诉讼中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所以我方要合并起诉。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我理解到“当事人分案诉讼再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不等于“当事人可以直接合并起诉”,这可能就是我想试试走捷径,结果碰到花岗岩。
3.关于电子签名如何认证其真实性问题:《电子签名法》第2条对于“电子签名”进行定义,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进而判断合同真实性以及是否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是《电子签名法》仅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电文数据原件要求进行规定,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实务中电子签名异议时的难题,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15条第2款、第94条第1款第(二项)对于电子数据的原件进行规定,对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电子数据签名的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提供具体指引和判断标准。在具体判断时,在符合电子签名的制作流程情况下,只有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专有性、控制性、不可更改性的电子签名可以被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但是并不是当然否认不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只不过不可靠的电子签名不直接产生法律拟制的效果,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归属于签名人】。需要提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在其事项中不得使用电子签名。
4.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状态问题:对于“冒名所签订的合同之效力和状态”如何认定,是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成立,还是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欠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这是我一直都想写的一个问题。我在第一个涉及丙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诉请无效,在分案后涉及丁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诉请不成立,最终两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均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我在检索案例的时候发现有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案例,我个人也比较支持不成立。
“福聚鼓楼 博古论今”5.18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鉴赏活动开始啦!
为加强公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了解提高对文物的鉴赏水平引导文物收藏爱好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值此5.18国际博物馆日 由鼓楼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办 鼓楼区博物馆承办的2024年“福聚鼓楼 博古论今”5.18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鉴赏活动报名通道正式开启敬请各位藏友互相转告带着藏品前来鉴定
届时,我们将邀请福建省文物鉴定组专家成员,为市民免费鉴宝。活动名额有限,请各位持宝人务必仔细阅读下方活动信息以及责任声明。
活动信息:
1、寻宝范围: 中国古代、近现代、当代书画油画作品;瓷器;玉器;家具;老钱币;杂项等。不包括出土文物以及象牙制品。
2、活动时间2024年5月18日上午9:30
3、活动地点:冶山春秋博物馆(视天气情况变更)
4、报名热线:0591-63335000
(名额有限,请持宝人务必预先报名参与,致电进行信息登记,便于活动信息传达。)
责任声明:
1.持宝人所持藏品不得损害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涉及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持宝人在活动过程中遵守活动要求,同时不得随意拍摄、保证每位藏品持有者及收藏品安全。
3.持宝人要阐述清楚收藏品基本情况,保证内容真实客观、杜绝捏造、编造,若由以上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持宝人承担。
4.本次活动组织单位有对此次活动情况进行媒体宣传报道的权力。
5.活动期间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领取到的号码牌有序排队。持宝人请保护好个人藏品的安全,如意外损坏本次活动组织方概不负责。
为加强公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了解提高对文物的鉴赏水平引导文物收藏爱好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值此5.18国际博物馆日 由鼓楼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办 鼓楼区博物馆承办的2024年“福聚鼓楼 博古论今”5.18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鉴赏活动报名通道正式开启敬请各位藏友互相转告带着藏品前来鉴定
届时,我们将邀请福建省文物鉴定组专家成员,为市民免费鉴宝。活动名额有限,请各位持宝人务必仔细阅读下方活动信息以及责任声明。
活动信息:
1、寻宝范围: 中国古代、近现代、当代书画油画作品;瓷器;玉器;家具;老钱币;杂项等。不包括出土文物以及象牙制品。
2、活动时间2024年5月18日上午9:30
3、活动地点:冶山春秋博物馆(视天气情况变更)
4、报名热线:0591-63335000
(名额有限,请持宝人务必预先报名参与,致电进行信息登记,便于活动信息传达。)
责任声明:
1.持宝人所持藏品不得损害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涉及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持宝人在活动过程中遵守活动要求,同时不得随意拍摄、保证每位藏品持有者及收藏品安全。
3.持宝人要阐述清楚收藏品基本情况,保证内容真实客观、杜绝捏造、编造,若由以上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持宝人承担。
4.本次活动组织单位有对此次活动情况进行媒体宣传报道的权力。
5.活动期间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领取到的号码牌有序排队。持宝人请保护好个人藏品的安全,如意外损坏本次活动组织方概不负责。
不再摇号!改为轮候!天津拟发新规!
征求意见稿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中明确,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7日,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公租房轮候配租相关规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位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范围内的,由我市集中筹集的公租房项目(暂不包含西青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在《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有效期内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轮候。
二、工作原则
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三、综合评分规则
按照申请家庭总年龄、成员人数、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优先保障情况以及登记轮候情况为申请家庭赋分,以资格审核时各项赋分之和确定综合评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保障对象优先安排的规定,确定优先保障情况分值为50分,其他情况分值为10分至15分。赋分项目和具体分值详见下图明细表↓
各区在审核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时,应当根据届时全体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核算综合评分。因原《通知单》到期、申请人变更等原因,家庭重新申请公租房时,涉及的原有登记轮候情况赋分按照以下情况记录。
(一)轮候情况积分原则上记录在申请人名下。申请家庭因原《通知单》到期等原因重新申请公租房时,原轮候情况赋分原则记录在原申请人名下。
(二)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不变的,原轮候情况赋分可变更记录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
(三)原申请家庭成员减少的,全体原家庭成员应对轮候情况赋分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书面承诺,可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因死亡减少家庭成员的,出具其死亡证明即可。家庭成员失踪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立案证明。家庭成员在外地无法签署书面承诺的,可以录制承诺视频等方式作为佐证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原申请家庭积分的,可在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积分后,以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资格。
(五)若原家庭成员中多名家庭成员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仅剩1名家庭成员未放弃的,该成员申请公租房资格时,可以直接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名下,无需提供书面承诺。若全体家庭成员均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则该赋分自动注销。
(六)若新申请家庭中有1名或多名已获得轮候情况积分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承继其中1名家庭成员的轮候情况积分,不得累加合计。
(七)已入围或已承租公租房家庭,注销轮候情况积分并不再积分,直至注销公租房资格或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
四、轮候程序
申请家庭可通过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公租房项目登记和变更的操作。项目登记和轮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根据申请资格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
(二)登记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全体登记家庭分组排序,分组排序情况通过区政务网公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分组排序情况发生变动的需继续进行公示。
(三)总积分相同的家庭可以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在确定轮候家庭选房顺序时,应当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选房顺序应当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按照公证文书确认的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组织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配租情况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当房源全部配租完成后,后续家庭不再区分选房顺序,并可在取得的《通知单》有效期内,参加下一批项目登记。
(五)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应当对已获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入住手续,承租资格复核以及后续手续办理参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轮候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以及腾退已配租公租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并自放弃承租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工作要求
各区住建委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落实好资格审核、综合评分核定等工作,指导属地项目运营单位开展好登记排序、配租入住和调房等工作,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新配租家庭入住,再安排已配租家庭调房。同时,对申请家庭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帮扶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来源于“天津政务网”)
征求意见稿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中明确,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7日,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公租房轮候配租相关规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位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范围内的,由我市集中筹集的公租房项目(暂不包含西青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在《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有效期内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轮候。
二、工作原则
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三、综合评分规则
按照申请家庭总年龄、成员人数、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优先保障情况以及登记轮候情况为申请家庭赋分,以资格审核时各项赋分之和确定综合评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保障对象优先安排的规定,确定优先保障情况分值为50分,其他情况分值为10分至15分。赋分项目和具体分值详见下图明细表↓
各区在审核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时,应当根据届时全体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核算综合评分。因原《通知单》到期、申请人变更等原因,家庭重新申请公租房时,涉及的原有登记轮候情况赋分按照以下情况记录。
(一)轮候情况积分原则上记录在申请人名下。申请家庭因原《通知单》到期等原因重新申请公租房时,原轮候情况赋分原则记录在原申请人名下。
(二)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不变的,原轮候情况赋分可变更记录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
(三)原申请家庭成员减少的,全体原家庭成员应对轮候情况赋分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书面承诺,可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因死亡减少家庭成员的,出具其死亡证明即可。家庭成员失踪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立案证明。家庭成员在外地无法签署书面承诺的,可以录制承诺视频等方式作为佐证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原申请家庭积分的,可在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积分后,以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资格。
(五)若原家庭成员中多名家庭成员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仅剩1名家庭成员未放弃的,该成员申请公租房资格时,可以直接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名下,无需提供书面承诺。若全体家庭成员均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则该赋分自动注销。
(六)若新申请家庭中有1名或多名已获得轮候情况积分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承继其中1名家庭成员的轮候情况积分,不得累加合计。
(七)已入围或已承租公租房家庭,注销轮候情况积分并不再积分,直至注销公租房资格或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
四、轮候程序
申请家庭可通过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公租房项目登记和变更的操作。项目登记和轮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根据申请资格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
(二)登记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全体登记家庭分组排序,分组排序情况通过区政务网公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分组排序情况发生变动的需继续进行公示。
(三)总积分相同的家庭可以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在确定轮候家庭选房顺序时,应当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选房顺序应当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按照公证文书确认的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组织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配租情况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当房源全部配租完成后,后续家庭不再区分选房顺序,并可在取得的《通知单》有效期内,参加下一批项目登记。
(五)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应当对已获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入住手续,承租资格复核以及后续手续办理参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轮候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以及腾退已配租公租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并自放弃承租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工作要求
各区住建委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落实好资格审核、综合评分核定等工作,指导属地项目运营单位开展好登记排序、配租入住和调房等工作,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新配租家庭入住,再安排已配租家庭调房。同时,对申请家庭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帮扶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来源于“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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