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隐寒霜藏书[超话]# #月隐寒霜藏书# 00480.秦汉法制史论考.日本.堀毅著.一九八八年法律出版社排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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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连带责任情形,债权人可选择分开或一并诉讼
——债权人单独起诉约定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并获胜诉判决但未全部清偿情况下,仍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诉讼程序|重复诉讼|民间借贷|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5年,商贸公司约定为物业中心供煤,事后物业中心、汽修厂分别向商贸公司出具欠货款91万余元的欠条。2008年,商贸公司起诉物业中心,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物业中心给付拖欠货款。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果。2010年,汽修厂申请破产清算并被法院裁定受理,商贸公司申报债权91万余元及利息被拒致诉。
法院认为:①汽修厂为商贸公司出具欠条有效。连带债务系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各债务人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的多数人之债。本案中,由于汽修厂与物业中心系母子公司关系,且物业中心与汽修厂就同一供煤事实欠款,分别向商贸公司出具了欠条,作出了承担全部给付责任的意思表示,故物业中心与汽修厂系以欠条形式约定就同一给付承担连带责任,物业中心与汽修厂基于同一供煤事实欠款对商贸公司构成连带债务。②生效判决判令物业中心给付商贸公司煤款,物业中心并未实际履行该判决。依《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在物业中心未清偿债务情况下,商贸公司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汽修厂清偿全部债务。汽修厂如清偿全部债务或清偿超出其应承担份额后,其可向物业中心追偿。汽修厂未清偿债务,商贸公司可就未清偿部分债务继续申请执行物业中心,但执行金额应以未清偿部分债务为限。③汽修厂出具欠条中并无关于利息约定,故汽修厂仅应就欠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商贸公司主张利息系基于物业中心迟延履行生效判决产生,且商贸公司在向汽修厂申报债权前,并未向汽修厂主张过归还欠款,故商贸公司主张利息不应由汽修厂承担。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由于商贸公司对物业中心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商贸公司对物业中心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故汽修厂作为连带债务人,商贸公司对其债权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判决确认商贸公司对汽修厂享有破产债权91万余元。
实务要点:债权人单独起诉约定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并获胜诉判决但未全部清偿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1559号“某商贸公司与某汽修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见《金燕都商贸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破产债权确认案(约定连带责任)》(卫鑫),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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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约定连带责任情形,债权人可选择分开或一并诉讼
——债权人单独起诉约定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并获胜诉判决但未全部清偿情况下,仍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诉讼程序|重复诉讼|民间借贷|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5年,商贸公司约定为物业中心供煤,事后物业中心、汽修厂分别向商贸公司出具欠货款91万余元的欠条。2008年,商贸公司起诉物业中心,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物业中心给付拖欠货款。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果。2010年,汽修厂申请破产清算并被法院裁定受理,商贸公司申报债权91万余元及利息被拒致诉。
法院认为:①汽修厂为商贸公司出具欠条有效。连带债务系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各债务人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的多数人之债。本案中,由于汽修厂与物业中心系母子公司关系,且物业中心与汽修厂就同一供煤事实欠款,分别向商贸公司出具了欠条,作出了承担全部给付责任的意思表示,故物业中心与汽修厂系以欠条形式约定就同一给付承担连带责任,物业中心与汽修厂基于同一供煤事实欠款对商贸公司构成连带债务。②生效判决判令物业中心给付商贸公司煤款,物业中心并未实际履行该判决。依《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在物业中心未清偿债务情况下,商贸公司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汽修厂清偿全部债务。汽修厂如清偿全部债务或清偿超出其应承担份额后,其可向物业中心追偿。汽修厂未清偿债务,商贸公司可就未清偿部分债务继续申请执行物业中心,但执行金额应以未清偿部分债务为限。③汽修厂出具欠条中并无关于利息约定,故汽修厂仅应就欠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商贸公司主张利息系基于物业中心迟延履行生效判决产生,且商贸公司在向汽修厂申报债权前,并未向汽修厂主张过归还欠款,故商贸公司主张利息不应由汽修厂承担。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由于商贸公司对物业中心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商贸公司对物业中心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故汽修厂作为连带债务人,商贸公司对其债权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判决确认商贸公司对汽修厂享有破产债权91万余元。
实务要点:债权人单独起诉约定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并获胜诉判决但未全部清偿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1559号“某商贸公司与某汽修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见《金燕都商贸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破产债权确认案(约定连带责任)》(卫鑫),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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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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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加入
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将其在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许某、肖某,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化工公司为此出具承诺,载明对股权转让前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2010年,许某、肖某、实业公司据此诉请徐某、化工公司对已垫付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10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虽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但案涉承诺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要件,且化工公司亦无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属于担保,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化工公司对徐某结欠实业公司债务进行了债务加入。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实业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100万余元后,徐某、化工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徐某、化工公司偿付实业公司1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对公司如何进行债务加入行为未规定,第三人公司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时应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2)锡商终字第0581号“许晓磊、许建明、江苏省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8:94);另见《公司进行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江苏无锡中院判决许晓磊等诉蓝浩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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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应与债务人共同负还款责任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加入
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将其在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许某、肖某,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化工公司为此出具承诺,载明对股权转让前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2010年,许某、肖某、实业公司据此诉请徐某、化工公司对已垫付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10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虽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但案涉承诺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要件,且化工公司亦无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属于担保,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化工公司对徐某结欠实业公司债务进行了债务加入。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实业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100万余元后,徐某、化工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徐某、化工公司偿付实业公司1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对公司如何进行债务加入行为未规定,第三人公司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时应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2)锡商终字第0581号“许晓磊、许建明、江苏省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8:94);另见《公司进行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江苏无锡中院判决许晓磊等诉蓝浩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潘亚伟、吴玉凤),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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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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