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道安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2月10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龚道安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和恶劣政治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公车;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将有关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龚道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道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龚道安简历
龚道安,男,1964年11月生,汉族,湖南澧县人,中共党员,1981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高级工程师。
曾任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行动技术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经侦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公安部十二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等职。
(简历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经查,龚道安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和恶劣政治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公车;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将有关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龚道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道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龚道安简历
龚道安,男,1964年11月生,汉族,湖南澧县人,中共党员,1981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高级工程师。
曾任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行动技术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经侦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公安部十二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等职。
(简历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与年龄无关
曾经和朋友一起去过以过山车闻名欧洲、在欧洲受欢迎程度仅次于迪士尼的“Europa Park”欧洲公园。作为超级胆小从没敢做过过山车的人,我对欧洲公园的刺激过山车避之不及。朋友们排着长队去坐时速最高130km/h的Silver Star银星过山车,我是真的不敢,于是一直在入口等他们。
站在Silver Star检入口,我看到一个身高卡在139cm,不到140cm标准的孩子,和母亲一起,在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一定要去坐这个过山车。他的过山车承受力比我强,强不少。我还看到很多刚刚超过140cm的孩子,也快乐地和家人一起,去乘坐这个过山车。他们从小坐这样的过山车长大,经验丰富承受力强,早已是过山车资深人士。
论过山车,我只是初级水平。最后从最初级开始,选择了欧洲4岁小朋友能坐的过山车。刚好比我能承受的范围高一点。
在我心里,有多大水平,尝试多大的事,和年龄无关。
在我们营里,有多大水平,学多大的英语,和年龄无关。
我们营里,有10岁的小学生,有中学大学生,有英专生,还有在职妈妈和各行各业的成人。刚进入群的时候,大家看到群里有小学生,很多同学纷纷调侃:压力大,现在的小学生不得了。大家开玩笑的成分居多,但是内心深处,也带有一丝丝不好意思:我都是成人了,还和小学生一起上课,真的不好意思。
他们虽然是小学生,但是就像我上面提到过的,“在过山车坐上长大的儿童”一样,在学英语的道路上,也早已经验丰富深耕多年。
庆幸的是,大家很快调整好状态,抛开年龄和身份的束缚,沉下心来,根据自己的水平,夯实好营里要求的基础词汇和阅读任务,刚好能比自己能承受的水平高一点。
感谢同行的19天,抛开年龄和身份的界限,一起做英语路上的前行人。
曾经和朋友一起去过以过山车闻名欧洲、在欧洲受欢迎程度仅次于迪士尼的“Europa Park”欧洲公园。作为超级胆小从没敢做过过山车的人,我对欧洲公园的刺激过山车避之不及。朋友们排着长队去坐时速最高130km/h的Silver Star银星过山车,我是真的不敢,于是一直在入口等他们。
站在Silver Star检入口,我看到一个身高卡在139cm,不到140cm标准的孩子,和母亲一起,在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一定要去坐这个过山车。他的过山车承受力比我强,强不少。我还看到很多刚刚超过140cm的孩子,也快乐地和家人一起,去乘坐这个过山车。他们从小坐这样的过山车长大,经验丰富承受力强,早已是过山车资深人士。
论过山车,我只是初级水平。最后从最初级开始,选择了欧洲4岁小朋友能坐的过山车。刚好比我能承受的范围高一点。
在我心里,有多大水平,尝试多大的事,和年龄无关。
在我们营里,有多大水平,学多大的英语,和年龄无关。
我们营里,有10岁的小学生,有中学大学生,有英专生,还有在职妈妈和各行各业的成人。刚进入群的时候,大家看到群里有小学生,很多同学纷纷调侃:压力大,现在的小学生不得了。大家开玩笑的成分居多,但是内心深处,也带有一丝丝不好意思:我都是成人了,还和小学生一起上课,真的不好意思。
他们虽然是小学生,但是就像我上面提到过的,“在过山车坐上长大的儿童”一样,在学英语的道路上,也早已经验丰富深耕多年。
庆幸的是,大家很快调整好状态,抛开年龄和身份的束缚,沉下心来,根据自己的水平,夯实好营里要求的基础词汇和阅读任务,刚好能比自己能承受的水平高一点。
感谢同行的19天,抛开年龄和身份的界限,一起做英语路上的前行人。
#劳动合同法实务#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一)
李耀武诉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
约定竞业限制的构成要件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我国现行法律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存在于《劳动合同法》当中。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约定,义务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应当为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主体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第二,竞业限制应当区分为在职限制和离职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为限。关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当既考量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最大限度保护,又考量对劳动者劳动权及择业自由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会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因为竞业限制条款而给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自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综观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件,本案中,李耀武与国投公路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是李耀武应当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就不存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基础。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一)
李耀武诉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
约定竞业限制的构成要件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我国现行法律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存在于《劳动合同法》当中。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约定,义务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应当为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主体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第二,竞业限制应当区分为在职限制和离职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为限。关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当既考量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最大限度保护,又考量对劳动者劳动权及择业自由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会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因为竞业限制条款而给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自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综观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件,本案中,李耀武与国投公路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是李耀武应当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就不存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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