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案说法[超话]#卖苹果却被判赔1.3万元,到底怎么回事?
提起新疆阿克苏,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又脆又甜的苹果。正因为这么高的知名度,不少商家都打着新疆阿克苏的旗号来兜售自家苹果。近日,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
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另查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苹果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
2009年1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阿克苏苹果”(注册号:第5918994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法院判决
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本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
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
--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公证书内容及当庭查看的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箱整体为红色,包装箱前、后两面印有“阿克苏”“冰糖心”字样,并印有苹果图案,“依杆旗”商标字体小于“阿克苏冰糖心”,包装的上面、侧面均印有“阿克苏冰糖心”,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
案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依杆旗”的商标位于包装前、后两面的左上角,所占比例较小。
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苹果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并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侵权产品,并可能减损地理证明商标的商业价值。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说法
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成功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保护阿克苏苹果特有品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市场上的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识别苹果产地的专业知识,用其他地区产的价低质次苹果冒充阿克苏地区的苹果,高价进行售卖,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生于某地区,是人们熟称的“土特产”,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也是对该地区经济、自然、人文、生态的保护。
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即我们俗称的“土特产”将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逐步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地域限制,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因此其价格必然高。
不良商家借助其品牌效应,搭“物以稀为贵”便车,牟取高额利益,因此,在立法、司法上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商标在富农和护农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法官也提醒各位水果销售商,在进货时要一定保留相应的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凭进货凭证向上家追偿。
提起新疆阿克苏,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又脆又甜的苹果。正因为这么高的知名度,不少商家都打着新疆阿克苏的旗号来兜售自家苹果。近日,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
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另查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苹果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
2009年1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阿克苏苹果”(注册号:第5918994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法院判决
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本案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
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
--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公证书内容及当庭查看的公证实物,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箱整体为红色,包装箱前、后两面印有“阿克苏”“冰糖心”字样,并印有苹果图案,“依杆旗”商标字体小于“阿克苏冰糖心”,包装的上面、侧面均印有“阿克苏冰糖心”,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
案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依杆旗”的商标位于包装前、后两面的左上角,所占比例较小。
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苹果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并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侵权产品,并可能减损地理证明商标的商业价值。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说法
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成功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保护阿克苏苹果特有品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市场上的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识别苹果产地的专业知识,用其他地区产的价低质次苹果冒充阿克苏地区的苹果,高价进行售卖,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生于某地区,是人们熟称的“土特产”,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也是对该地区经济、自然、人文、生态的保护。
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即我们俗称的“土特产”将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逐步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地域限制,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因此其价格必然高。
不良商家借助其品牌效应,搭“物以稀为贵”便车,牟取高额利益,因此,在立法、司法上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商标在富农和护农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法官也提醒各位水果销售商,在进货时要一定保留相应的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凭进货凭证向上家追偿。
【“丁真”等91件商标申请被驳回】据上游新闻报道: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中国商标网发布了《关于依法驳回13件“丁真”商标的通告》、《关于依法驳回“丁真”等78件商标的通告》。
其中,《关于依法驳回13件“丁真”商标的通告》称,“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近期对第51763155号等13件‘丁真’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13件“丁真”商标申请人均为湖南省玛吉阿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均为长沙名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而《关于依法驳回“丁真”等78件商标的通告》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近期对第52279255号‘丁真’等78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上述78件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中,既有多件商标名为“丁真”,也有多件商标名与“丁真”相关,比如:“丁真的世界”“我爱丁真”“丁真真”“丁真笑”“丁真家私”“丁真的微笑”“丁真号”“丁真干巴”“遇见丁真”“扎西丁真”“丁真小哥”“甜野丁真”“机场丁真”等。
2020年11月,四川甘孜的藏族小伙儿丁真因一段旅游宣传片而走红网络,网友称他“以一种工业化时代少见的纯真与自然攫住了人们的心”。
丁真走红后,企业抢注“丁真”商标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据《经济日报》2020年12月报道,从11月14日开始,国家商标局系统中先后出现了数十条“丁真”相关商标申请,有的来自企业,有的来自个人,涉及项目包括美容面膜、洗发液、化妆品等。目前,大多数申请还在等待受理中。
理论上讲,“丁真”并非专用词汇,允许用于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已有多件“丁真”注册商标,分布于茶、调味品、腌制品、五金等类别。新申请的商标与已有商标如果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近似、相同商标,可以注册。
但是,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某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就可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因此,“丁真”作为在先的姓名权,由丁真本人享有,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https://t.cn/A6t22jOu(上游新闻报道)
其中,《关于依法驳回13件“丁真”商标的通告》称,“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近期对第51763155号等13件‘丁真’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13件“丁真”商标申请人均为湖南省玛吉阿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均为长沙名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而《关于依法驳回“丁真”等78件商标的通告》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近期对第52279255号‘丁真’等78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上述78件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中,既有多件商标名为“丁真”,也有多件商标名与“丁真”相关,比如:“丁真的世界”“我爱丁真”“丁真真”“丁真笑”“丁真家私”“丁真的微笑”“丁真号”“丁真干巴”“遇见丁真”“扎西丁真”“丁真小哥”“甜野丁真”“机场丁真”等。
2020年11月,四川甘孜的藏族小伙儿丁真因一段旅游宣传片而走红网络,网友称他“以一种工业化时代少见的纯真与自然攫住了人们的心”。
丁真走红后,企业抢注“丁真”商标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据《经济日报》2020年12月报道,从11月14日开始,国家商标局系统中先后出现了数十条“丁真”相关商标申请,有的来自企业,有的来自个人,涉及项目包括美容面膜、洗发液、化妆品等。目前,大多数申请还在等待受理中。
理论上讲,“丁真”并非专用词汇,允许用于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已有多件“丁真”注册商标,分布于茶、调味品、腌制品、五金等类别。新申请的商标与已有商标如果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近似、相同商标,可以注册。
但是,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某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就可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因此,“丁真”作为在先的姓名权,由丁真本人享有,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https://t.cn/A6t22jOu(上游新闻报道)
#丁真等91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涉“丁真”多项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对第52279255号“丁真”等78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对第51763155号等13件“丁真”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对第51763155号等13件“丁真”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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