倏忽一瞬,来到这个城市的第十个年头了。去年好像过得格外艰难,回想起来好像所有都是灰色的,让我差点忘了年初我们还有过两次那么快乐的出游。6月份妈妈生病手术、我持续性的工作压力大到整个人暴躁、甚至狂躁,然后就经历了被出轨,分手、离职,去妹妹那逃离两周,回来重新租房子,换工作,上了一个星期的班,石家庄疫情爆发,居家隔离了近一个月,最后的句号就是此刻了,人生中第一次过一个人的春节,外面能听到间歇的鞭炮声,一次性经历这么多的我,以后可以坚强应付更多生活的大考小考了吧,牛年要加油哟
#遭遇家暴如何逃离#
【救济方式】
继续问一下大家,如果你是家暴的受害者,那么正确保护自己的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A,抱头挨打B互相对打C马上报警,寻求帮助D尽量不要和施暴人有单独的接触
答案是CD,任何时候不要试图用武力的方式和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对抗,这不是输赢的问题而是完全没有这种必要,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了没办法用体力和自己差不多年龄的雄性搏斗,维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不需要和这类善用四肢不用脑子的人一般见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公安干警上门后发现是老公打老婆就是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大部分叫家庭矛盾处理,甚至都不会作为家庭暴力。一个是他们平时见得太多,可能确实见怪不怪了吧;还有一个是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置制度还没有完全在这个体系内铺开来。所以警察来了后各位一定要告诉民警是家暴、不是家庭矛盾也不是普通的纠纷。然后对你们双方做笔录,你必须要求民警给你开具委托验伤单,即使被殴打情节较轻(因为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了),然后根据验伤单要求去申请验伤,这些是你以后有可能涉及到离婚的时候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同时也可以震慑施暴者,你是知道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的,而且打老婆这事以后不单单是家里的事,有可能公安、街道、法院等部门都要介入。
很多女性朋友感觉这么做下来会不会让你老公坐牢?我再说一次,这是民事纠纷,可能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更不用说刑事案件了。所以一边是希望施暴者的行为得到制止,但是又怕公权力的介入会让自己配偶受到严重法律后果的矛盾心理完全可以抛开。只要不构成轻伤,我们看下来公安部门就是开具行政告诫书至施暴人,类似于是一种训诫,没有其他了。
有没有更加有效的武器?有,法院开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的亮点之一,接下来细细的说。
由于是法院开具的,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类似于法院的支付令,但其效力又远大于支付令。
怎么申请?除了反家暴法二十七条规定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及遭受家暴或现实危险性的条件外,根据我们对法院的调研得知,法院还会要求报警记录(也叫出警回执单)、验伤单,然后到你们居住地法院申请立案。基本上会在三天内电话告知双方‘听证’的场所,并要求两人必须到场。由于保护令制度并不是诉讼法定义中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庭审,且又存在紧迫性和人身威胁性的特点,所以法院不会采取开庭的方式,而是‘听证’的方式进行。在过程当中,对于双方说辞和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综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在3日内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90%的保护令内容是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前两项措施,即禁止施暴及骚扰、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
保护令的重要作用有两点,第一是由于司法机关开具的,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法院调查,所以从施暴人的角度,对他心里层面造成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很强烈的震慑作用。我们对于开具保护令的家庭六个月后做过回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家庭没有再发生过暴力事件,充分说明了笔者上述观点。第二,如果受害人不愿意继续在这个家庭生活下去,选择离婚时,根据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家暴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虽然目前实践中对于开具保护令的案件是否完全确定为发生过家暴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既然保护令是法院开具的,那么无需再举证而认定为存在家暴事实。另一种观点是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可开具保护令,所以反过来讲,开具了保护令并不必然代表发生过家庭暴力。不管主审法官最后会采纳哪种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紧迫时刻保护受害人的必要手段,也是提出离婚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毕竟有胜过无。
接下来讲讲庇护制度,该制度是出现在《反家暴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当中。现实当中,庇护所是建立在民政局管辖的救助站内的。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几个郊区的庇护所已经建立并投入使用完毕,可以申请入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但是市区由于条件有限,而且各种其他原因,有些在准备,有些在整改中。
由于救助站收容的是社会中乞讨者、流浪汉、无家可归的人员等场所,条件相对简陋。加之家暴类案件中申请庇护的人员大部分为女性,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在本市或周边有亲戚朋友可以投靠,尽量不要申请入住庇护!有些是被打的鼻青脸肿、有些是一提起男方名字就瑟瑟发抖、有些是大冬天穿着拖鞋就跑出来的,很多情形真是让人痛心。他们大部分被殴打后不知道怎么维权,有些是因为固有观念,认为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只要家不散就好,有些是报警了也不知道怎么维权,只是哭哭啼啼。如果我的文章有幸被您瞧见了,希望可以让您学会了一些日常用的法律知识,最好是没有机会使用,如果真的不幸发生在您身边,也希望您能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我们北方谚语来讲‘我爹妈都没打过我,你凭什么对我动手’。我们要的不仅仅是生存,更是希望得到平等的1.家暴的危害性
家暴有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是持续性长,有些是几年、有些是一辈子一直持续、第二是施暴人有一定扭曲的世界观,比如从小目睹了父母的暴力行为,甚至被父母也经常殴打过,他本身就是受害者,长大后让他认为只有自己抢先动手才具有家庭的主动权,才能保护自己,殊不知这是一种心理疾病,需要接受治疗,但是目前大部分人还是非常抗拒的,也不感觉自己有什么问题、第三是暴力行为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往往都是下意识就对自己的家人动手,可以说打人不需要理由。
【救济方式】
继续问一下大家,如果你是家暴的受害者,那么正确保护自己的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A,抱头挨打B互相对打C马上报警,寻求帮助D尽量不要和施暴人有单独的接触
答案是CD,任何时候不要试图用武力的方式和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对抗,这不是输赢的问题而是完全没有这种必要,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了没办法用体力和自己差不多年龄的雄性搏斗,维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不需要和这类善用四肢不用脑子的人一般见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公安干警上门后发现是老公打老婆就是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大部分叫家庭矛盾处理,甚至都不会作为家庭暴力。一个是他们平时见得太多,可能确实见怪不怪了吧;还有一个是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置制度还没有完全在这个体系内铺开来。所以警察来了后各位一定要告诉民警是家暴、不是家庭矛盾也不是普通的纠纷。然后对你们双方做笔录,你必须要求民警给你开具委托验伤单,即使被殴打情节较轻(因为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了),然后根据验伤单要求去申请验伤,这些是你以后有可能涉及到离婚的时候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同时也可以震慑施暴者,你是知道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的,而且打老婆这事以后不单单是家里的事,有可能公安、街道、法院等部门都要介入。
很多女性朋友感觉这么做下来会不会让你老公坐牢?我再说一次,这是民事纠纷,可能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更不用说刑事案件了。所以一边是希望施暴者的行为得到制止,但是又怕公权力的介入会让自己配偶受到严重法律后果的矛盾心理完全可以抛开。只要不构成轻伤,我们看下来公安部门就是开具行政告诫书至施暴人,类似于是一种训诫,没有其他了。
有没有更加有效的武器?有,法院开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的亮点之一,接下来细细的说。
由于是法院开具的,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类似于法院的支付令,但其效力又远大于支付令。
怎么申请?除了反家暴法二十七条规定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及遭受家暴或现实危险性的条件外,根据我们对法院的调研得知,法院还会要求报警记录(也叫出警回执单)、验伤单,然后到你们居住地法院申请立案。基本上会在三天内电话告知双方‘听证’的场所,并要求两人必须到场。由于保护令制度并不是诉讼法定义中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庭审,且又存在紧迫性和人身威胁性的特点,所以法院不会采取开庭的方式,而是‘听证’的方式进行。在过程当中,对于双方说辞和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综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在3日内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90%的保护令内容是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前两项措施,即禁止施暴及骚扰、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
保护令的重要作用有两点,第一是由于司法机关开具的,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法院调查,所以从施暴人的角度,对他心里层面造成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很强烈的震慑作用。我们对于开具保护令的家庭六个月后做过回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家庭没有再发生过暴力事件,充分说明了笔者上述观点。第二,如果受害人不愿意继续在这个家庭生活下去,选择离婚时,根据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家暴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虽然目前实践中对于开具保护令的案件是否完全确定为发生过家暴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既然保护令是法院开具的,那么无需再举证而认定为存在家暴事实。另一种观点是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可开具保护令,所以反过来讲,开具了保护令并不必然代表发生过家庭暴力。不管主审法官最后会采纳哪种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紧迫时刻保护受害人的必要手段,也是提出离婚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毕竟有胜过无。
接下来讲讲庇护制度,该制度是出现在《反家暴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当中。现实当中,庇护所是建立在民政局管辖的救助站内的。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几个郊区的庇护所已经建立并投入使用完毕,可以申请入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但是市区由于条件有限,而且各种其他原因,有些在准备,有些在整改中。
由于救助站收容的是社会中乞讨者、流浪汉、无家可归的人员等场所,条件相对简陋。加之家暴类案件中申请庇护的人员大部分为女性,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在本市或周边有亲戚朋友可以投靠,尽量不要申请入住庇护!有些是被打的鼻青脸肿、有些是一提起男方名字就瑟瑟发抖、有些是大冬天穿着拖鞋就跑出来的,很多情形真是让人痛心。他们大部分被殴打后不知道怎么维权,有些是因为固有观念,认为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只要家不散就好,有些是报警了也不知道怎么维权,只是哭哭啼啼。如果我的文章有幸被您瞧见了,希望可以让您学会了一些日常用的法律知识,最好是没有机会使用,如果真的不幸发生在您身边,也希望您能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我们北方谚语来讲‘我爹妈都没打过我,你凭什么对我动手’。我们要的不仅仅是生存,更是希望得到平等的1.家暴的危害性
家暴有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是持续性长,有些是几年、有些是一辈子一直持续、第二是施暴人有一定扭曲的世界观,比如从小目睹了父母的暴力行为,甚至被父母也经常殴打过,他本身就是受害者,长大后让他认为只有自己抢先动手才具有家庭的主动权,才能保护自己,殊不知这是一种心理疾病,需要接受治疗,但是目前大部分人还是非常抗拒的,也不感觉自己有什么问题、第三是暴力行为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往往都是下意识就对自己的家人动手,可以说打人不需要理由。
司法权威不容损害逃避执行依法严惩
法治日报 2021-02-0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日,西宁中院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提升执行工作权威,进一步表明西宁法院“刑事制裁拒执违法犯罪”的坚定态度。
达成协议事后违约
转移款项构罪获刑
2012年11月2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某返还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给付剩余车款287300元、违约金18042元、车辆使用费6万元,共计365342元。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某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及时向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宋某某未按期如实申报财产且仍拒不履行。2013年7月1日,法院依法决定对宋某某司法拘留15日。处罚当日,宋某某便与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年7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款5万元,以后按月分6次给付,直到12月30日付清余款。然而,宋某某在2013年7月1日、11月26日共向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10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并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规避执行。另查明,2015年3月,青海省某市某区在征用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时,与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于2015年3月24日将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打入宋某某个人账户,宋某某于当日以转账、提现的方式将171万元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上述宋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存在明显的财产混同,宋某某得到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在获得大额征地补偿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明显混同情况下,理应积极将补偿物用于偿还诉讼债务,但其却将171万元补偿款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审理期间偿清了债务及利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汇票兑现仍未还款
更换号码携款逃离
2017年7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与姜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1512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28日,法院向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谈话中,姜某某提交1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汇票兑现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姜某某将承兑汇票兑现后并未完全履行对张某的还款义务,而是更换联系方式并离开西宁市,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在大连火车站将姜某某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将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兑现后具备履行能力,却选择逃离本市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还清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执行中的承诺,在兑现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携款逃离本市并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执行,藐视司法,涉案金额较大,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将姜某某捉拿归案,并予以公开宣判、定罪量刑,促使姜某某偿清了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隐瞒收入拒绝申报
终结执行仍可自诉
青海某商贸公司诉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因两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内容,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西宁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公开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款57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此后,因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青海某商贸公司同意法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
2020年11月,青海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反映: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曾在2018年5月18日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履行中,江苏某公司分3次向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劳务款共计63万元,上述钱款全部直接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妻妹名下,陈某某借此躲避法院查控,规避执行。同年10月19日,江苏某公司又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账户直接汇入工程款160万元,陈某某隐瞒该笔钱款,并始终拒绝向法院如实申报,抗拒执行。
为严惩被执行人的上述拒执犯罪行为,2020年11月9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2月7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与此同时,执行法院也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释明,如果公安机关60日内没有立案,申请人可以依法以自诉的形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自诉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本案中,被执行人将执行中所得部分钱款转至他人名下躲避法院查控,同时又将剩余钱款进行转移、拒不申报,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主观故意,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罪要件。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老胡点评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持续不懈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大为改善。然而,一些人依然心存侥幸、肆意妄为,企图逃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抗拒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种逃避、抗拒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解决“执行难”的意志和决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任何懈怠,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殷切期待。当前,应当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的同时,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胡勇
(责任编辑:金燕)
法治日报 2021-02-0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日,西宁中院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提升执行工作权威,进一步表明西宁法院“刑事制裁拒执违法犯罪”的坚定态度。
达成协议事后违约
转移款项构罪获刑
2012年11月2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某返还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给付剩余车款287300元、违约金18042元、车辆使用费6万元,共计365342元。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某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及时向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宋某某未按期如实申报财产且仍拒不履行。2013年7月1日,法院依法决定对宋某某司法拘留15日。处罚当日,宋某某便与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年7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款5万元,以后按月分6次给付,直到12月30日付清余款。然而,宋某某在2013年7月1日、11月26日共向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10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并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规避执行。另查明,2015年3月,青海省某市某区在征用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时,与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于2015年3月24日将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打入宋某某个人账户,宋某某于当日以转账、提现的方式将171万元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上述宋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存在明显的财产混同,宋某某得到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在获得大额征地补偿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明显混同情况下,理应积极将补偿物用于偿还诉讼债务,但其却将171万元补偿款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审理期间偿清了债务及利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汇票兑现仍未还款
更换号码携款逃离
2017年7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与姜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1512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28日,法院向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谈话中,姜某某提交1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汇票兑现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姜某某将承兑汇票兑现后并未完全履行对张某的还款义务,而是更换联系方式并离开西宁市,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在大连火车站将姜某某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将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兑现后具备履行能力,却选择逃离本市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还清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执行中的承诺,在兑现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携款逃离本市并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执行,藐视司法,涉案金额较大,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将姜某某捉拿归案,并予以公开宣判、定罪量刑,促使姜某某偿清了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隐瞒收入拒绝申报
终结执行仍可自诉
青海某商贸公司诉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因两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内容,青海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西宁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公开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款57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此后,因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青海某商贸公司同意法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
2020年11月,青海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反映: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曾在2018年5月18日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履行中,江苏某公司分3次向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劳务款共计63万元,上述钱款全部直接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妻妹名下,陈某某借此躲避法院查控,规避执行。同年10月19日,江苏某公司又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账户直接汇入工程款160万元,陈某某隐瞒该笔钱款,并始终拒绝向法院如实申报,抗拒执行。
为严惩被执行人的上述拒执犯罪行为,2020年11月9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西宁某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2月7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与此同时,执行法院也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商贸公司释明,如果公安机关60日内没有立案,申请人可以依法以自诉的形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自诉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本案中,被执行人将执行中所得部分钱款转至他人名下躲避法院查控,同时又将剩余钱款进行转移、拒不申报,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主观故意,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罪要件。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老胡点评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持续不懈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大为改善。然而,一些人依然心存侥幸、肆意妄为,企图逃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抗拒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种逃避、抗拒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解决“执行难”的意志和决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任何懈怠,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殷切期待。当前,应当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的同时,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胡勇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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