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现在觉得幸福,那就好好的享受幸福。因为幸福感这种东西,从来不能穿越时空。你以为回忆可以保存,但许多年后,想起当初的时光,你只会觉得隐痛和可笑。幸福只是一件当下的事情,属于这一刻这一秒。幸福感过了就过了,这不叫错过,这叫清醒。人生,有多少事多少情绪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呢?人生处处有磨难,太多的为什么,没有答案;有时我们是在付出的路上,是能够收获的,是清楚的看到了自己想要的,或者是不想要的,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宝贵的结果。
#唐人街探案3[电影]#没那么不好看但也确实好猜,可能因为我们都是观众吧,希望下次多加点人物[喵喵][喵喵]
某音白嫖的奶茶真香,小杯能到两杯,虽然不是很好喝哈哈最后一包了
这几天一直在路上奔波,有点厌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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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的微博体验日常#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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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音乐作品抄袭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法官在音乐抄袭的认定上,主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原则,通常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鉴定,并以鉴定书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以音乐的个性作为区别是否相似的重要标志。
有的时候,我们喜欢一个歌手,喜欢一位音乐人,可能并不是因为他的外形有多么的好看,声音有多么的动听,唱功有多么的出众,而只是因为他所原创的某一句特别的歌词,某一段特别的旋律,甚至是某一种特别的表演方式。所有的这些原创的元素使得他们与众不同,成为了他们的闪光点成为了乐坛上无可取代的存在。
但是,许多以原创出名的歌手却常常面临涉嫌“抄袭”的困境,而“抄袭”二字也几乎成为了每一个音乐人的噩梦。即使自己本身并没有抄袭的行为,但一旦陷入涉嫌“抄袭”的风波,对自己本身的形象必定是有所损伤的。当然,法律上的“抄袭”与一般听众所认为的抄袭并不相同。有些歌曲在听众耳中听起来相似,就有了抄袭的嫌疑。在音乐领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有人甚至在网上放出数十首涉嫌抄袭的华语歌曲旋律片段,进而引发又一波对于作品本身是否具有“重大抄袭嫌疑”的网络讨论。如今音乐界抄袭现象屡见不鲜,品冠的《我以为》,其旋律与周杰伦的《安静》相似;林俊杰的《杀手》,其副歌部分跟韩国歌手李孝利的《TocTocToc》相似;佟大为的《幻想无罪》,其副歌部分与英国歌曲《Tubthumping》相似;黄健翔的《你不是一个人》,与英文歌曲《AllRise》的旋律和结构均相似。许多人认为,抄袭就是两首歌听起来有相似的地方,但在法官耳中情况就未必如此了。
在音乐圈中,也有着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业界标准。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实际案例中也有因“实质接触”原则仅4小节相同即被认定抄袭的情况,法律中对音乐侵权的处理并没有处理商标、专利时的量化标准,因此类似案件更多的是靠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也就是法官对于音乐的理解。
法官在音乐抄袭的认定上,主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断原则,考察:(1)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告的作品是否和被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过原告的作品,需要参考被侵权作品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影响力等的因素。而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机构进行鉴定。具体的标准比较复杂,并不是“四小节”或“八小节”那么简单,而要综合各种因素,包括旋律、编曲、和声等。
具体的分析大体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析被“抄袭”作品和涉嫌“抄袭”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音乐领域会特别注意将作品与民歌音乐、传统戏曲、曲艺等进行比较,避免将公共领域作品据为己有。如果两者相似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第二步,判断被“抄袭”作品和“抄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认为当两个作品之间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
1999年6月,可口可乐公司在其“雪碧”饮料电视广告中使用的《日出》(又名《真我》)主题曲引起太阳神集团的注意。太阳神集团认为其在创作主题和主要旋律等方面与自己广告歌曲《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存在雷同,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犯了太阳神集团的知识产权。2000年3月,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太阳神集团将可口可乐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索赔额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在鉴定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认为“音乐的个性是组织起七个音符的调式、施法、节奏、速度、和声、织体上的不同,表现不同风格、情绪和感受,这是区别两首作品是否相同的重要标志。”依据这一原则,对太阳神公司的企业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与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在太阳神公司企业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出现之前的歌曲的词、曲进行分析比较,作出下述鉴定结论:太阳神公司的企业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与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在太阳神公司的歌曲出现之前的歌曲的词、曲不具有同一性。”因此,法院判决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太阳神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后,太阳神集团发言人表示,对于可口可乐公司的赔款,集团准备仅留下象征性的1美元,其余的将全部捐赠给广州知识产权法学会,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随着音乐行业工业化的发展,许多音乐作品也开始类型化,制作某一类型的作品也会在旋律、和弦或者配器上有着一定的“套路”。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给听众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但这种相似与法律上真正的抄袭仍有着很远一段距离。是否构成抄袭并不能机械地进行判断,否则将会成为阻碍音乐作品涌现的“拦路虎”。
如今音乐抄袭的问题数量多、受理周期长、认定难、上诉少、胜诉更少。所以只能指向舆论,也希望观众的底线和态度能够真正用在真正严肃的问题上。
法官在音乐抄袭的认定上,主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原则,通常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鉴定,并以鉴定书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以音乐的个性作为区别是否相似的重要标志。
有的时候,我们喜欢一个歌手,喜欢一位音乐人,可能并不是因为他的外形有多么的好看,声音有多么的动听,唱功有多么的出众,而只是因为他所原创的某一句特别的歌词,某一段特别的旋律,甚至是某一种特别的表演方式。所有的这些原创的元素使得他们与众不同,成为了他们的闪光点成为了乐坛上无可取代的存在。
但是,许多以原创出名的歌手却常常面临涉嫌“抄袭”的困境,而“抄袭”二字也几乎成为了每一个音乐人的噩梦。即使自己本身并没有抄袭的行为,但一旦陷入涉嫌“抄袭”的风波,对自己本身的形象必定是有所损伤的。当然,法律上的“抄袭”与一般听众所认为的抄袭并不相同。有些歌曲在听众耳中听起来相似,就有了抄袭的嫌疑。在音乐领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有人甚至在网上放出数十首涉嫌抄袭的华语歌曲旋律片段,进而引发又一波对于作品本身是否具有“重大抄袭嫌疑”的网络讨论。如今音乐界抄袭现象屡见不鲜,品冠的《我以为》,其旋律与周杰伦的《安静》相似;林俊杰的《杀手》,其副歌部分跟韩国歌手李孝利的《TocTocToc》相似;佟大为的《幻想无罪》,其副歌部分与英国歌曲《Tubthumping》相似;黄健翔的《你不是一个人》,与英文歌曲《AllRise》的旋律和结构均相似。许多人认为,抄袭就是两首歌听起来有相似的地方,但在法官耳中情况就未必如此了。
在音乐圈中,也有着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业界标准。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实际案例中也有因“实质接触”原则仅4小节相同即被认定抄袭的情况,法律中对音乐侵权的处理并没有处理商标、专利时的量化标准,因此类似案件更多的是靠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也就是法官对于音乐的理解。
法官在音乐抄袭的认定上,主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断原则,考察:(1)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告的作品是否和被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过原告的作品,需要参考被侵权作品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和影响力等的因素。而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机构进行鉴定。具体的标准比较复杂,并不是“四小节”或“八小节”那么简单,而要综合各种因素,包括旋律、编曲、和声等。
具体的分析大体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析被“抄袭”作品和涉嫌“抄袭”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音乐领域会特别注意将作品与民歌音乐、传统戏曲、曲艺等进行比较,避免将公共领域作品据为己有。如果两者相似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第二步,判断被“抄袭”作品和“抄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认为当两个作品之间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
1999年6月,可口可乐公司在其“雪碧”饮料电视广告中使用的《日出》(又名《真我》)主题曲引起太阳神集团的注意。太阳神集团认为其在创作主题和主要旋律等方面与自己广告歌曲《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存在雷同,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犯了太阳神集团的知识产权。2000年3月,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太阳神集团将可口可乐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索赔额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在鉴定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认为“音乐的个性是组织起七个音符的调式、施法、节奏、速度、和声、织体上的不同,表现不同风格、情绪和感受,这是区别两首作品是否相同的重要标志。”依据这一原则,对太阳神公司的企业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与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在太阳神公司企业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出现之前的歌曲的词、曲进行分析比较,作出下述鉴定结论:太阳神公司的企业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与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在太阳神公司的歌曲出现之前的歌曲的词、曲不具有同一性。”因此,法院判决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太阳神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后,太阳神集团发言人表示,对于可口可乐公司的赔款,集团准备仅留下象征性的1美元,其余的将全部捐赠给广州知识产权法学会,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随着音乐行业工业化的发展,许多音乐作品也开始类型化,制作某一类型的作品也会在旋律、和弦或者配器上有着一定的“套路”。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给听众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但这种相似与法律上真正的抄袭仍有着很远一段距离。是否构成抄袭并不能机械地进行判断,否则将会成为阻碍音乐作品涌现的“拦路虎”。
如今音乐抄袭的问题数量多、受理周期长、认定难、上诉少、胜诉更少。所以只能指向舆论,也希望观众的底线和态度能够真正用在真正严肃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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