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新增加的内容,不出意外会考的,来吧,背吧#教师资格证考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我今年33岁,博士毕业,年薪50万,相亲差不多100次,还是嫁不出去。过年回家小姨给我介绍对象,男的,40岁,武汉有房有车,年薪30万,条件基本符合我的要求,可是二婚,带着一个12岁的男孩。父母居然让我从了,我不甘心。
我老家是湖北洪湖的,武汉大学毕业的,学的生物工程专业,毕业后一直上海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做研究员,现在月薪3万,算上项目奖金,年薪大概在50万一年。武汉这边一直有公司挖我,我计划年后就回武汉发展。
博士毕业5年后,一直在上海发展,不管是在读博期间,还是毕业后亲戚朋友介绍,甚至父母还在相亲网站上给注册会员,线下活动参与,毫不夸张的说,相亲不少于百次,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理想的对象。早几年是因为事业心重,有人看上我,但是我没有时间谈恋爱,就黄了。
最近两年,连看上的人都没有。我就觉得奇怪了,我自问属于学霸里的美女,身材也不错,玲珑有致,自己又有钱,为什么就找不到意中人呢?
作为新时代独立的女性,我觉得不讲究,早些年我心高气傲,但是最近几年,我已经放宽了自己的要求,难道我的要求还过分吗?
1、对方必须有车有房,月薪不低于1万。
我每月收入3万,在武汉早已买车买房,要求男方也必须有车有房,而且月薪不能低于1万,这个不过分吧。早几年,我期望月薪至少不低于3万,超过30岁后,男的赚钱底线降到1万。如果一个男人连月薪1万都达不到,这婚后基本上可以说是鸡同鸭讲,女强男弱,也很难相处下去。
2、对方必须是未婚的,而且年龄不能大于她7岁以上 。
离婚的男人肯定是有故事的男人,或者是受过伤的男人,对待下一次的婚姻,肯定希望是找个差不多的女人搭伙过日子。然而我还是希望找个爱我的,愿意真心为我付出的,共同扶持,走完人生的漫长旅途。
7岁是自己心理底线,如果年纪太大,条件又很好,不是心理就是生理有问题。反之,条件不好,那又何必结婚,降低自己的生活质量呢?
3、婚后家里必须请保姆做家务,她是不做家务,以后养育孩子,给父母养老也得请保姆。
作为职业女性,婚后肯定需要忙事业,否则父母培养自己,却忙于做家庭主妇,岂不是暴殄天物,经济价值最大化,最好的方式就是花钱请保姆来完成。
可是就这三条要求,相亲过程中,对方都会认为我太看重钱,嘲讽我嫁不出去是对的。可是我真的看重钱吗?
父母劝我把条件降低,认为女生学历太高就是贬值,尤其是过了三十岁,边际效应递降,我的要求这么高,更是嫁不出去,百次的相亲就是铁一般的事实。他们一直给我讲他们的道理,三十岁后生孩子不安全,让我找个人凑合着过就行,先婚后恋爱都行。
这不,春节过年回家,父母又不停唠叨,谁家儿媳怀孕,就我单身狗几十年没人要。昨天小姨来我家,特意给我介绍了个对象,知根知底,他是邻居家的弟弟。
男的,40岁,有房有车,月薪两万,年薪30万,父母退休在家,老人有退休金,也有能力婚后请保姆。但是唯一一条不满足,对方有孩子,离异。离异的原因,之前的女方很强势,还是扶弟魔,家里被闹得鸡犬不宁后离婚,男孩归男方抚养。
可是,我对他没有什么感觉,中年发福,发际线很高,看上去就是中年油腻男。感觉自己如果找这样的男人结婚,就感觉好白菜被猪拱了的感觉,让我瞬间反胃。
但是我爸妈、小姨一定要我加人家的联系方式,后续保持沟通,被我拒绝了。小姨非常生气地说,以后我的事情她再也不操心了。我觉得缘分可以晚点来,但是女人还是要找个自己爱的人。两个人勉强凑合,这样的婚姻没有保障。难道现在为了结婚的结婚,就会幸福吗?
感谢这位女博士的信任和分享,但是不得不说几句现实的话,可能不好听,但是也得要说。
1、要求不是不算高,是已经高到很难找到了。您已经33岁了,这个年纪,想找月薪1万的未婚男人,其实挺难的。在武汉,1万的收入其实也算比较高了,如果一个男人月薪1万又未婚,他也不太可能去娶33岁,月薪3万的女博士,他可能更会去娶月薪5000元,但年龄是26岁以下的未婚女孩。
2、33岁想嫁未婚男人,婚后还想事事靠保姆,自己不动手,这就得要求男方的家庭条件特别好,可是男方如果家庭条件不错,他为什么要去娶一个33岁的,并且对方还自诩自己属于学霸中的美女,身材又好,玲珑有致,为何又相亲百次屡屡失败呢?相信其中必有原因,只是避重就轻,没有描述吧。
3、如果现在才26岁,提这样要求还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自己有房有车,月薪又不差,条件算是特别好,可是现在33岁了,除非对方条件一般,自己没本事,处处依附你,否则很难。相信一句话,有钱的,条件好的男的,他们对于女的都很忠诚。20岁时想娶20岁的女的,30岁依旧想娶20岁,30岁、40岁、50岁依旧对年轻女性情有独钟。
总之想嫁出去,还是适当改变下自己的择偶标准吧。不过还是要祝福你早日脱单,不要因为自己条件好,就一直眼睛往天上看,否则看上的不是骗子,就是缺心眼的。
来自:Mr董洪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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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唯一缺点就是年龄大,生育价值不高,如果以此排名妥妥最低,所以把女博士排最低是原始社会,再次证明社会比较落后,这也是女精英喜欢嫁给外国人的原因,好好品品,读书读了这么高还是回到解放前,谁会愿意,也确实聊不来过不下去
千万不要为了嫁而找个老男人,拉低生活质量的事情千万不要干。追逐成功的本质首先掌控自己的人生,势均力敌的两方也可以。但是向下兼容的时候,对方总得占一个优势吧,那就选年轻的!
我老家是湖北洪湖的,武汉大学毕业的,学的生物工程专业,毕业后一直上海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做研究员,现在月薪3万,算上项目奖金,年薪大概在50万一年。武汉这边一直有公司挖我,我计划年后就回武汉发展。
博士毕业5年后,一直在上海发展,不管是在读博期间,还是毕业后亲戚朋友介绍,甚至父母还在相亲网站上给注册会员,线下活动参与,毫不夸张的说,相亲不少于百次,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理想的对象。早几年是因为事业心重,有人看上我,但是我没有时间谈恋爱,就黄了。
最近两年,连看上的人都没有。我就觉得奇怪了,我自问属于学霸里的美女,身材也不错,玲珑有致,自己又有钱,为什么就找不到意中人呢?
作为新时代独立的女性,我觉得不讲究,早些年我心高气傲,但是最近几年,我已经放宽了自己的要求,难道我的要求还过分吗?
1、对方必须有车有房,月薪不低于1万。
我每月收入3万,在武汉早已买车买房,要求男方也必须有车有房,而且月薪不能低于1万,这个不过分吧。早几年,我期望月薪至少不低于3万,超过30岁后,男的赚钱底线降到1万。如果一个男人连月薪1万都达不到,这婚后基本上可以说是鸡同鸭讲,女强男弱,也很难相处下去。
2、对方必须是未婚的,而且年龄不能大于她7岁以上 。
离婚的男人肯定是有故事的男人,或者是受过伤的男人,对待下一次的婚姻,肯定希望是找个差不多的女人搭伙过日子。然而我还是希望找个爱我的,愿意真心为我付出的,共同扶持,走完人生的漫长旅途。
7岁是自己心理底线,如果年纪太大,条件又很好,不是心理就是生理有问题。反之,条件不好,那又何必结婚,降低自己的生活质量呢?
3、婚后家里必须请保姆做家务,她是不做家务,以后养育孩子,给父母养老也得请保姆。
作为职业女性,婚后肯定需要忙事业,否则父母培养自己,却忙于做家庭主妇,岂不是暴殄天物,经济价值最大化,最好的方式就是花钱请保姆来完成。
可是就这三条要求,相亲过程中,对方都会认为我太看重钱,嘲讽我嫁不出去是对的。可是我真的看重钱吗?
父母劝我把条件降低,认为女生学历太高就是贬值,尤其是过了三十岁,边际效应递降,我的要求这么高,更是嫁不出去,百次的相亲就是铁一般的事实。他们一直给我讲他们的道理,三十岁后生孩子不安全,让我找个人凑合着过就行,先婚后恋爱都行。
这不,春节过年回家,父母又不停唠叨,谁家儿媳怀孕,就我单身狗几十年没人要。昨天小姨来我家,特意给我介绍了个对象,知根知底,他是邻居家的弟弟。
男的,40岁,有房有车,月薪两万,年薪30万,父母退休在家,老人有退休金,也有能力婚后请保姆。但是唯一一条不满足,对方有孩子,离异。离异的原因,之前的女方很强势,还是扶弟魔,家里被闹得鸡犬不宁后离婚,男孩归男方抚养。
可是,我对他没有什么感觉,中年发福,发际线很高,看上去就是中年油腻男。感觉自己如果找这样的男人结婚,就感觉好白菜被猪拱了的感觉,让我瞬间反胃。
但是我爸妈、小姨一定要我加人家的联系方式,后续保持沟通,被我拒绝了。小姨非常生气地说,以后我的事情她再也不操心了。我觉得缘分可以晚点来,但是女人还是要找个自己爱的人。两个人勉强凑合,这样的婚姻没有保障。难道现在为了结婚的结婚,就会幸福吗?
感谢这位女博士的信任和分享,但是不得不说几句现实的话,可能不好听,但是也得要说。
1、要求不是不算高,是已经高到很难找到了。您已经33岁了,这个年纪,想找月薪1万的未婚男人,其实挺难的。在武汉,1万的收入其实也算比较高了,如果一个男人月薪1万又未婚,他也不太可能去娶33岁,月薪3万的女博士,他可能更会去娶月薪5000元,但年龄是26岁以下的未婚女孩。
2、33岁想嫁未婚男人,婚后还想事事靠保姆,自己不动手,这就得要求男方的家庭条件特别好,可是男方如果家庭条件不错,他为什么要去娶一个33岁的,并且对方还自诩自己属于学霸中的美女,身材又好,玲珑有致,为何又相亲百次屡屡失败呢?相信其中必有原因,只是避重就轻,没有描述吧。
3、如果现在才26岁,提这样要求还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自己有房有车,月薪又不差,条件算是特别好,可是现在33岁了,除非对方条件一般,自己没本事,处处依附你,否则很难。相信一句话,有钱的,条件好的男的,他们对于女的都很忠诚。20岁时想娶20岁的女的,30岁依旧想娶20岁,30岁、40岁、50岁依旧对年轻女性情有独钟。
总之想嫁出去,还是适当改变下自己的择偶标准吧。不过还是要祝福你早日脱单,不要因为自己条件好,就一直眼睛往天上看,否则看上的不是骗子,就是缺心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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